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合同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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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保管协议中信银行填写说明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保管协议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方拟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设立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 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委托乙方为该信托项下信托财

2、产保管人,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 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信托:指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2、信托合同:指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 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4、 受托人:指。5、 受

3、益人:指中的受益人。6、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7、 保管人、保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8、 信托文件:指。9、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10、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 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 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11、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12、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

4、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交 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13、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为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已实际交付给甲方的认购资金,但不包括认购费用。14、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15、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信托资金在投资、存放银 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它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 但不限于信托的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 信托财产的财产。16、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 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

5、负债后的余额, 或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 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17、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甲方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 益的银行账户。18、第 i 期:指受托人运用每笔信托资金或根据委托人要求管理 运用每笔信托财产所对应的期数。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不同的日 期分别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资金或要求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 人按照收到的信托资金或根据委托人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日期 先后分为不同的期数对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分别进行管理运用。每期 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均单独运用及核算。其中i=l、2、3.n(n为自 然数)。18、本协议: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

6、任何修订和补充。19、 托管业务营运机构: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第一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1.1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和起始金额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本信托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 保管信托资金的起始金额以本信托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 的金额为准。1.2 保管期限1.2.1 保管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信托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 关信托文件资料且首笔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核对 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1.2.2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向乙方发出信托计划成立的书面通 知(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乙方),并将本信 托

7、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1.2.3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将最终确认的信托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后发送给乙方(信托文件各一份)。当甲方向乙方交付因信托项下委托人追加第i期信托资金 而形成的新增信托资金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经委托人与甲方双 方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第 i 期平安财富*中信银行资金池关 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以下简称关于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方式的函),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参见附件 十)中应载明第 i 期信托资金总额,由乙方进行核对,确保信托 资金已划至信托保管专户。1. 2. 5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职责。1.3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8、 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 理。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 甲方的权利:2.1.1 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 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 取受托人信托报酬。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各种相关 信托各种税、费。2.1.4 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 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

9、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2.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2.2 甲方的义务:2.2.1 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同时,甲方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跟 踪并监督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以及受托人相关交易对手的履约 情况,并对信托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 否符合本信托的要求进行审核。2.2.2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向乙方 提供本信托资金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 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 漏或误导。2.2.3 除依据本协议第六

10、条的约定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 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 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本见附件三)。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 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有效、准确,符合信托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2.2.4 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按信托文件及本协 议约定将本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在本信托成立后,甲方 应将其在本信托推介期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按信托文件及本协议 约定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且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 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2.2.5 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11、和清算,确 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2.2.6 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 之日起 15年。2.2.7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 产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报告、清算报告 等。2.2.9 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 关凭证、合同文本等。2.2.10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2.2.11 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

12、提取或用于质押 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2.12 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 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2.2.13 在本信托成立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 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业务。2.2.14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 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 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

13、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财务状 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保管机构查询本信托余额。2.2.15 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本信托 资金净值。2.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3.1 乙方的权利:3.1.1 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3.1.2 监督甲方按照规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3.1.3 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 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或加盖甲方公章的 复印件)。3.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 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

14、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 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 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和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 于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 令,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乙方有权不执行该 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3.1.5 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3.1.6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3.2 乙方的义务:3.2.1 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

15、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 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 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 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 间相互独立。3.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财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 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3.2.5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本 信托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 不得不合理延误。3.2.6 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财 产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

16、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 信托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的保 管报告(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 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信托财产 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2.10 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5 年。3.2.11 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 实信托收益分配方案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

17、的财务数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 双方签订接收清单。第四条 信托账户的开立4.1 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负责开立保 管账户等与本信托有关的账户。4.2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托管业 务营运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信托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4.2.2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 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本信托 项下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为“”。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

18、出申请,并提交账户开户资料。甲方保管 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划 款指令传真件进行划款。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 托财产保管专户,不得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 结算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4 . 2 . 5甲方应在本信托成立日当天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 账户。4 . 2 . 6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5.1 甲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

19、用和处分详细内容见附件五5.2本协议 5.1 条约定的内容如与信托文件冲突的,以信托文件 的约定为准;如本信托通过受益人大会决议的形式对信托文件进行了 相关修订或变更的,则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作为乙方保 管监督的依据。5.3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 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甲方,同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5.4 对于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到账日相应的 信托财产没有到达保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 甲方在收到风险提示函

20、之后需向乙方发送未到账书面说明,并及时进 行催缴。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 划款指令书传真件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或柜台等方式划拨本信托项下 的信托资金。6.2 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6.2.1 被授权人的指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三),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 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及样本后应出具回 函,在甲方收到乙方回函后,上述通知即生效。甲方指定被授权人作 为划款指令的经办

21、人。6.2.2 被授权人的变更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使用从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号 )发送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 知书,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收到乙方传真回函时开始生效。 甲方在此后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 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的内容为准。 乙方在向甲方传真回函个工作日内将回函的正本送交甲方,回函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

22、逾 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的内容为准。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 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 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 效。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6.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 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 明的事项(格式见附件二)。6.3.2 甲 方 的 划 款 指 令 以 从 甲 方 指 定 的 传 真 机 ( 号 码)发送传真的方式向

23、乙方发出,并应将相关交易依据送达乙方。甲方发送传真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乙方确认。甲方保留划 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 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 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如 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验证无误,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 行,不得延误。如乙方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或 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划款指

24、令于当日15:00 之前到达 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15:00 以后到达 乙方的,乙方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如乙方因投资监督需 要并需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 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对于划款产生的资金汇 划费用,于发生柜台交易当时收取或下一个月月初由乙方系统自动扣 缴。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 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 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

25、乙 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赔偿。6.3.6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 其效力。6.4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6.4.1 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 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所导 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 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 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信托财产的利 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

26、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 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划款指令确定的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了处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6.4.3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账户资金划拨。如需甲方 协助,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如因甲 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7.1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甲、乙双方的约定, 分别对本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甲方为本信托的会计责任 人。甲方核算后向乙方提供的本信托供乙方复核。7.2账务核对每季季初的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以传真方式提供上一个季度的会计报表,乙方核

27、对确认无误后加盖预留印鉴,回传甲方。7.3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第八条 信托税费计提、支取和信托财产的核算、分配8.1 信托费用8.1.1 本信托成立后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种类见附件六。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计算方式为:保管费支付方式:每次保管费支付前由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经乙方复核确认后,由 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管费,则甲方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2信托报酬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的计算、

28、 计提和支付见附件七)。8.3信托应当承担的税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 银行结算费用,由乙方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 行结算费用外,本信托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 指令支付。8. 4信托的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计算和分配本信托利益(本信托利益的 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见附件八)。第九条 保管报告9.1乙方应于每(年/季)账务核对结束后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提供保管报告。9.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

29、产安全的事 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9.3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保管报 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 对与确认。第十条 信息披露10.1 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本信托的信息 披露。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11.1 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 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管理、运作等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秘密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 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

30、息,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要求的情况除外。11.2 甲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乙方资 产保管方针和策略、保管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 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 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不得 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 求的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终止清算12.1 本信托终止的情形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详细内容见 附件九)。12.2 本信托终止或依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终止 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本信托清算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乙方就保管部

31、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12.3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则应在收到之日起_个 工作日内书面指令乙方将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进行到期分配划款、关闭保管账户,并移交相关账户资料,乙方完成 前述事项后,乙方的保管职责解除。如存在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共 同协商解决。12.4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12.5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第12.2和12.3款无法履行,乙方的保管职责于本信托终止日后的第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12.6本信托到期后如有信托财产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第12.1 至 12.4 款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对保管 账户内的资金

32、予以保管(最长期限为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 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 任何其他保管服务;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 12.1至12.3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保管账 户提供的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具体收费按以下第_种方式办理:(1) 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 (2)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声明与承诺13.1 甲方声明与承诺13.1.1 甲方保证拥有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 资格作为信托资金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而且 具备专业人

33、员从事信托资金管理业务。13.1.2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托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 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 按照本信托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资金。13.1.3 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 用途和目的。13.1.4 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协议约定。13.1.5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文件完整、准确、真 实、合法、有效,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13.1.6

34、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13.2 乙方声明与承诺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规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13.2.2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准确、真实、 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 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准 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 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 法性、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13.2.3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 督,对投资结果不

35、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 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 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 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 议的约定履行

36、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 给协议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信托文件和本协议 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因保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与 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15.2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 方违反第 2.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 托的所有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5.3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 方违反第 3.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1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

37、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16.2 本协议至本信托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之日终止。但依其 性质在本信托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除外。16.3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 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配 合甲方办理信托财产清算的有关事宜。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1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18.1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甲乙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合

38、同变更与解除19.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条 其它2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 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 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 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 它内容的有效性。20.3 本协议构成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与乙方有关 的本信托保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20.4本协议正本一式

39、_份,甲方_份,乙方_份。(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盖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地:深圳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书(样本)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我行”)与 贵公司签署的保管编号为的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行对贵公司白(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了保管。200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0X 年 XX 月 XX 日,我行在对本信托项 下的信托财产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

40、尽责地履行了保管 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及损害本信 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年 月 日附件二划款指令书编号:第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敬请你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 划款金额划款。清算日期年 月曰最迟到账时间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划款金额(小写)币种人民币划款金额(大写)划款用途:备注:预留印鉴:经办:复核:审批:附件三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自“”成立之日起至该信托终止清算完毕之日止,我公司向贵行发送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及其权限 为:1

41、、被授权人及权限::划款指令经办 :划款指令复核 :划款指令财务主管审核2、划款指令被授权人签字样式:(签字) (签字) (签字)3、预留印鉴:公 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附件四信托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1、信托保管资金(总金额):本金: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期间已扣除的相关费用:2、保管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3、相关信托文件资料(1)(2)(3)(4)移交时间:移交人(签字):信托有限公司(盖章)经核实,上述保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经办人(签字):托管中心(盖章)附件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本信托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如下要求管理运用第i期信托财产:(1)信托财产可

42、用于银行存款;(2)信托财产可用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投资产品;(3)信托财产可用于购买非融资类银行理财产品;(4)具体第 i 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及费用模式详见委托人与 受托人双方确认的第i期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2、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用于 银行存款;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本合同未约定的 投资。3、受托人对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不得将信托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有责 任向对其固有财产有继承

43、、分配或请求权的任何第三方声明其固有财 产与信托财产的区别,并有义务进行有效行为以避免上述第三方混淆 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 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 产进行相互交易。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信托事务 委托他人处理。29附件六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信托费用的种类(1)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银行 结算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 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3)信托报酬。2、信托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3

44、、信托费用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信托事务管理费A 保管费B 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由开户银行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C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在该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A 律师费a)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b)律师费在发生时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B 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c)如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的,按照该服务机构与受 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收取服务费用。d)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 专户中扣划。4、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若本信托

45、不成立或不生效,则筹备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 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5、受托人不代扣代缴本信托受益人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由各纳税主体依其享有的利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受托人 需要对上述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受益人,并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已义务。附件七受托人报酬的计算、计提和支付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A、第i期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及信托报酬率以该期的关于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方式的函的记载为准。B、第i期信托报酬的支付时间等事宜以该期的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

46、用方式的函的记载为准,或由委托人根据受托人的函件划付至受托人 的如下银行账户:户 名:开户行:账 号:附件八信托利益的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1、信托利益范围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税费及 对第三人负债后的余额部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2、信托利益分配(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若信托专户中因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存在现金收益的,受托人于每月25 日(遇节假日顺延), 将信托专户中的当日账户现金余额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负债后,作为信托利益一 次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2)除每月 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定

47、期分配信托利益外,在 每笔投资资产到期还本日(如为资产包类投资,则为资产包中最后一笔 资产到期还本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该笔资产的到期回款资 金扣除需由信托财产对外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一次性向受益人进行分 配。(3)若出现临时性信托利益分配需求,委托人暨受益人需向受 托人以传真件的方式出具平安财富*中信资金池利益分配通知书(见 附件十一,以下简称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出具 的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进行临时性信托利益分配。(4)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附件九信托终止的情形(一)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全

48、部为货币形式; 2、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3、依据本合同约定信托进入延长期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货币 形式;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二)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经书面通知受托人,单方面提 前终止本信托: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2、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的。附件十(A)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第i期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中信”于年_月_日签署了编号为的

49、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深圳中信作为委托人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交付给平安信托管理运用。经双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平安信托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合计(大写)亿仟佰拾万元整(小写) 于年 月 日 , 用于 。本期信托资金运用中的各方费率及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信托报酬率: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为: 年化 费率: , 费计算方法为: 相关费用请于 划付至如下银行账户: 本期信托资金起息日以委托人将资金实际交付至信托专户的日期为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十(B)平安财富*中信银行

50、理财单一资金信托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第i期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中信”)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 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深圳中信作为委托人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交付给平安信托管理运用。经双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平安信托将投资于,本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的各方费率及费用计算方法如下:年化信托报酬率: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为:年化 费率: , 费计算方法为:相关费用请于 划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本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起始日以受托人与合作方签署的 合同编号:)约定为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深圳市分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留印鉴)年月日预留印鉴)年月日附件:合同(编号:)附件十(C)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函(关于同业存款或协议存款等交易指令函)第i期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中信”)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 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深圳中信作为委托人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交付给平安信托管理运用。经双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平安信托将本期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同业存款或协 议存款,并与签署相关同业存款或协议存款协议书(编号:)。本期信托财产管理

52、运用中的各方费率及费用计算方法如下:年化信托报酬率: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为:年化 费率: , 费计算方法为:相关费用请于 划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本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起始日以受托人与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同业存款或协议的约定为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协议书,即编号:预留印鉴)年月日预留印鉴)年月日附件:相关同业存款或协议存款协议书(编号:)附件十一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行与贵司签署的平安财富*中信银行理财单一资金项目信托合同(合同号:-)的约定,请贵司于年月日将信托资金管理运用产生的信托利益(大写)亿仟佰拾万仟_佰_拾 元角分整(小写) 划付至以下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_开户行:账号:特此通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预留印鉴)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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