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制度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02680345 上传时间:2022-06-07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1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科技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科技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科技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资源描述:

《科技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法律制度(1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科技法律制度一、科技法的概念科技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成员,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对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耍作用。 科技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科技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任何部门法都是调整一定社会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科技法也不例外,它所调整 的是科技活动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所谓科技法,是指调整科技活动 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也就是说,除了专门的科技立法以外,其 他立法中有关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科技法的范围。比如,现在大家关注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期权问题,可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去解决,但是这些法律

2、规范仍然属于科技法的范畴。值得注 意的是,科技法不仅担负 着调整科技领域内 社会关系的 任务,而且 通过调整 这些社 会关系,协调 着人与 自然、人与生 态环境、人 与科技 发展的关 系。众所 周知,现代科 技发展 带来了自然环境与生 态环境的改 变和人 们对科技 发展的适 应性问 题。例如,现 代科技 的应用 带来温 室效应、城 市的热 岛效应问 题;转基 因动植 物的广 泛种养 带来物 种的变 异和基 因漂移问题;高效 自动化装 置使劳动 者的神经更为 紧张,推进人 类生活更为刻 板和节奏快速;以 几何级数 不断增长 的信息和不断更新的 知识,使人的落伍感增强,等等。通过调整社会 关系,进

3、 而协调 人与自 然、生 态环境 的关系,协调 人与科技发 展的关 系,增进 人类的幸福与快乐,正是科技法的特殊功用。第二,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也有独特之处。传统的 部门法,特别 是刑法,多 以制裁方式 调整社 会关系,而 科技法则更 多采取肯 定、鼓励、奖 励合法 行为的 方式来 调整科 技活动领域 的社会 关系。当 然,其他 法律也 有激励 功能, 但科技 法的激 励功能 特别 突出。 这主要 是因为科技法的宗 旨在于 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 合理使 用。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 有利于 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 立法的 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 投身于 科技进步事业。尤其

4、是科学 研究应 是自由度最大的领域,法律应当更多 地保护 科研自由而不是滥加限制。 正是因 为如此,科技法律规范大多具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足为怪了。第三,科技法的又一特点,在于它集中反映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任何 社会、 任何国 家中 ,科技 发展 的规划 、战略 部署 、重点 以及 相应的 方针、政策,无疑受到社会制度、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资源状况、经济实力、 生产力发 展水平 和现实社会需求、社会道德 等多种 因素制约,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社 会、科 技与经济的桥梁,对此不能 不作出 反映。科技法对科技发展基本原则的 规定、 对科技方针、政策、体制的 确认, 都是对此所作的回应。这

5、也就是说, 科技法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是不 能不反映国家意志的。但这只是问题 的一方 面。另一方面,科技法更应 充分反 映科技本身的规律。科技法的许多内 容,如 关于核装置安全保障的规定 、国家 信息安全的规定、关于涉及人类生命工程的规定、对 重组 ?的控制性 规定、关于技术规 范的法律化等, 实际上都是人们对科技发展规律现有认识的反映。也正是因 为如此 ,许多 科技立 法的内 容涉及 到科技 领域 的专门 知识。 科技 法的这种 专门性 、知识性特点也决定了相应 的立法 、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 。以立 法工作来说,它要求立法工 作者不 仅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应具有相 应

6、的科 技知识。由于同时兼具法律 知识和 专门科技知识的全才目前极少,因此 ,科技 立法需要法学家、科技专家 和其他 学者的通力合作。同时,对于关乎国 计民生 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规范 ,也可 以采用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 其法律权威性,即将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确认为人们的法律义务。科技法的概念,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由中国人提出来的。但我们的发展极为缓慢。 近几年 来,美国先后设立各类科技 法研究 中心百余个,出版专门性杂志七十余种。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还将总经 费的 5%作为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经 费。我 国台湾近几年来也先后成立 了七个 科技法研究中心,有的大学还专门招 收科技 法研究生

7、,科技企业专门招 聘科技 法律主管。加拿大、法国、德国、澳 大利亚 等国也在加强科技法的研究 和立法 。科技立法、研究与专门人才培养已成为全球性的热潮。应当说, 科技法 的出现 不是偶 然性的 ,是有 其深刻 的经 济、社 会原因 和时 代背景的。江泽民主 席曾经 说过, 我们观 察问题 ,一是 要作历 史审 视,二 是要有 宽阔 的国际视 野,三 是要站 在战略 的高度 。从这 一角度 来分 析科技 法迅猛 发展的原 因,不外乎有下列各端:首先,科技法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需要。早在 1988 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的科学论断。 1995 年,以江泽民同志

8、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 1999 年提出了 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 十五规划 中提出要把科技进步作 为动力机制,要以信 息化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党的十六大将之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江泽民主 席曾强 调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 术日新 月异,知识经济已露端倪,国际竞争 日趋激 烈。人类正在经历的全球性 的科学 技术革命,引发着经济、社会的相应 变革。 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创新是 一个民 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事实确 实如此 。在发 达国 家,经 济增 长的 80%以上来 自科 技进步 。在 我国 经济增 长也有 40%以上 来自 科技的 贡献 。在当 代,科

9、技进 步已是 提高综 合国力 和国际竞 争力的 关键, 科技创 新已成 为新经 济发展 的基 础,是 可持续 发展的支撑,是国 家安全的核心要素。 科技进 步引起 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工作方式、 贸易方式、交往方式 乃至生 活方式 的深刻变化。如果说,二战以前,各国科技 立法还是零散而不系 统的话 ,那么 ,二战以后,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人们 在原子弹、氢弹、导 弹的爆 炸声的 震撼中,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 中,认 识到以 法律 保障和 促进 科技进 步的重 要性 。在西 方,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国家已经自 觉地以立法保障和 促进科技进步。在 当代,随着知识 经

10、济 时 代的 来 临, 这 一做 法更 趋 自觉 。 拿美 国 来说 , _104 届 国 会以 来 ,光 是 基因方面的法律提案 就已经达到 100 多个。在我国 ,科技法立法 的高潮已与经 济立法高潮也接踵而来。其次,科技法的必然出现也与科技本身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关。 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合理应用正在不断的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 成 果 的 误 用 、 非 道德 使 用 、 甚 至是 反 人 类 使 用, 又 将 引 起不 可 逆 转 的 灾难 性 后 果 。 犯 罪 分 子 、 恐怖 分 子 利 用 高科 技 手 段 从 事犯 罪 、 恐 怖活 动 , 己 经 是十 分 现 实 的 问

11、 题 了 。 在 当代 , 信 息 安 全、 网 络 安 全 、生 物 安 全 、环 境 安 全 等 等都 已 经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焦点 , 信 息 污 染、 基 因 污 染 、电 磁 波 污 染越 来 越 成 为 当代 的 严 重 问 题 。 因 此 , 利用 具 有 国 家 强制 力 的 法 律 手段 对 科 技 成果 的 应 用 实 行强 有 力 的 监 控 , 严 密 防 治高 智 能 的 犯 罪和 恐 怖 活 动 ,呼 唤 科 技 与人 文 精 神 的 结合 , 就 是十分必要的了。再次,科技活动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在我 国计划 经济时 代,一 方 面

12、科技 活动的 规 模较小 ,另一 方面,一 切工作 都 是 在 计划 体 制下 面 进行 , 因此 , 科技 立 法屈 指 可数 。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后 , 遵 照 邓 小 平 同 志 关于 经 济 体 制 、科 技 体 系 配 套改 革 的 指 标, 党 屮 央 作 出了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随 着 改 革 开 放的 深 入 和 市 场经 济 体 制 的逐 步 确 立 , 随着 科 技 活 动 规 模 的 日 益 增大 , 紧 紧 依 靠行 政 手 段 进 行调 整 已 经 不能 适 应 新 的 发展 需 求了 , 科 技 立 法 不 断增 多 已 经 是 必

13、然 的 。 一 是 新的 科 技 体 制需 要 以 法 律 形式 加 以 确 认 , 二 是 以 市 场为 引 导 的 科 技活 动 需 要 有 法律 的 指 引 ,以 形 成 良 好 的秩 序 , 三是科技成果权即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四是 科 技 纠 纷 需 要 有 法律 去 加 以 解 决, 五 是 科 技 活动 引 起 的 新的 社 会 关 系 需耍 有 法 律去调整。譬如 ,科技体 制改革以后,许多科研机构断了 皇粮,研究院 所的 法 律 地 位 如 何 , 它有 什 么 特 殊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它 的 管 理 体制 如 何 确 定 ,它 的 活 动应遵循什么原则等等,都

14、是需要法律加以确定的。最后,我国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也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在这里,有几个现象是十分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在当今 科技、经济一体 化 、 全 球 化 发 展 时代 , 发 达 国 家的 外 贸 政 策 是与 它 的 科 技政 策 和 知 识 产权 战 略 相 互 配 合 的 ; 二 是国 际 贸 易 中 ,关 税 的 壁 垒 降下 去 了 , 但是 技 术 壁 垒 却越 垒 越 高 , 美国 就试 图 以其 科技 发达 地位 成 为国 际格 局中 的 所谓 头 脑国 家 , 而想 置 其他国家 于 躯干 位置, 听其摆 布;三 是发 达国家 ,尤其 是美国 ,总 是试图将 国 内

15、法 适 用 于 国 际竞 争 的 场 合 。在 和 平 时 代 ,国 际 斗 争 越来 越 体 现 在 法律 层 面 上。WTO谈判也 好,中美知 识产 权谈判 也好,法律 己经成为重 要的武器。目前, 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我国政府与近 百个国家政府 签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协 定, 批准了包括A0规则和知识产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技术贸易、高 技术进出口、境外单位和个人来华设立研究所等方面,还应当加强相应立法。二、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建设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科技立法全面启动。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当代马克思主义论断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16、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以后,我国科技立法工作得以全面推进。迄今为止,除了在宪法、民法、行政法、 刑法等传统法域的立法中确立大量的科技法律规范以外,还进行了科技领域内 的专门立法。这些专门性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军事法规等,已有一千余件,其主要立法和主要法律 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 进步法 是我国 科技领 域的基 本法性 质的法 律。 这部立 法确定 了我 国科技 立法总 的指导 思想 和基本 原则, 构筑 了我国 科技 法律制 度体系 的框 架。 这个框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第

17、一,推 动我国 科技事 业全面 发展的 制度。 包括( 1)推 动科技 工作直 接为 经济建 设服务,促进科技 成果商品化、产业 化和推广应 用制度,如技术贸 易制度、成 果转化制度、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等; (2) 加速高 技术及其产业发展 的制度,如 高科技发展计划制 度、税收优惠制度 、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制度等; ( 3)加强基 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方面的制度,如科 学基金制度 、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制度等。第二,依 靠科技 进步, 解决社 会发展 的重大 问题, 促进 持续发 展的制 度。 如关于 促进人 口科学 发展 的制度 、减灾 防灾 制度、 以科 技促进 医药卫 生水 平和 社会公

18、共设施水平的制度、推动科技手段保护环境和南然资源的制度等。第三,促 进科技 发展的 保障制 度。如 关于科 技投入 的保 障制度 、科技 奖励 制度等。第四,动 员全社 会力量 投入科 技进步 事业的 制度。 包括 政府部 门、研 究开 发机构 、科技 人员、 金融 部门、 基金组 织和 其他社 会组 织、企 业和农 村等 各方 面的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第五、加 强科技 工作管 理的制 度,如 科技行 政管理 体系 的制度 、有关 国防 科技、科技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出入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制度。( 二)技术合同制度198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

19、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曾 把科技合作合同作为经济合同列入法律(见第 26 条)。 1985 年 1 月,国务 院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1987 年 6 月 23 日,技术合同法出台。 它对于 推动我 国技术 商品 化和技 术贸易 的发 展起到 了极 为重要 的作用 。王 家福 委员曾称誉这一立法为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科技发展规律、充满时代精神、开 科技立法先河的崭新法律。 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制度列 为专章(第 18 章)。同年 10 月 1 日,合同法实施后,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但此前 根据技 术合同 法制 定的行 政法规 、地 方性法 规以 及规章

20、 中有关 行政 管理 的内容,不影响其效力。(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合同法草案修改报告)。技术合同 制度并 入合同 法以后 ,法律 地位上 升为基 本法 律层面 ,适用 范围 也由原 来只适 用干我 国法 人、公 民之间 的合 同扩展 到适 用于涉 外合同 ,其 规定 也更为详尽并与其他合同制度相协调,实现了与国际商事规则的接轨。我国技术合同制度发挥了良好的历史性作用。我国技术年交易额由 1981 年 几千万 元上升 到目前 的八 百多亿 元。在 全国 人大常 委会 的执法 检查中 ,技 术合 同制度是实施情况最好的制度之一。( 三)科技成果权保护和科技奖励制度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 我国

21、陆续颁布的 专利法、商标 法、计算机软件 保护 条例、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民 法通 则和新 刑法等 法律 、法 规中, 对科技 成果权 (知 识产权 )依法 进行 了保护 。同 时,我 国加入 了一 系列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正如 李鹏委员长指出 的: 在知识产 权立法方面,我国 用短 短的十几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通常要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立法路 程。成绩是可喜的。到目前为此,我国科技成果权保护已基本有法可依。对此, 各位委员早已耳熟能祥,不再赘述。我国的 宪法、 科学技 术进 步法、 促进 科技成 果转化 法、 专利法 、国 务院及 其部委 的数 十个奖

22、励条 例,构 建了 我国 的科技 奖励 制度 。根据 规定 ,目前 我国 的科技奖励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荣誉称号奖。根据宪法第 67 条和第 80 条以及 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 53 条的 规定,是由 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并 由国家主席 授予 为科学事业做出杰 出贡献的公民 。二是政府 科学奖。可 分为国家级、 省部级和 其他地方政府设立的奖励。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4 条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的 有关法 规和规章,政府 科学奖可分 为自 然科学奖、 技术 发明奖 、科 学技术进步奖、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 奖以及合理 化建 议和技术改 进奖 、优质 产品 奖、优质工程奖、 星火奖等奖项。 三是法定科

23、技成 果提成奖, 即根 据科学 技术 进步法、专利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等法律 及有 关法规的规 定, 从实施 科技 成果新增获利或者 转让科技成果净 收入中提取 一定 的比例,奖 励完 成技术 成果 的个人。例如,根 据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的规 定, 职务科技成 果完 成人, 可以 从技术转让净 收 入 总额 中 提取 不 低于 20%的奖 励 费 ; 科 技 成果 转 化 成功 投 产后 , 可以 连 续 3-5 年从实施该 成果新增 获利中提 取不低于 5%的奖励 费。上述 奖励也可 以折算 为企业 股份 或者出 资比 例。此 外,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所确 定的 评奖授 奖

24、制 度和奖励基金制度,也是我国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环境、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从某种角度来说,今 天的环境、 生态 和资源 问题, 是科 技发展 到一 定程度但又未 充分发展的产物 。一项新技 术的 应用,在为 人类 造福的 同时 ,有可能引起环境 污染、资源浪费 和生态失衡 。但 解决生态环 境和 资源问 题, 最终还得依靠更新 的技术的应用和 整体科技的 进步 。从法律角 度出 发,建 构对 技术应用的 全面评 估制 度,依 法强 制淘汰 落后 技术 ,建构 有利 于环 境、生 态和 资源保 护以 及社会 公益 性的科 学研 究和技 术创 新的 激励机 制, 是我

25、国环境 与资 源法的 重要 使命。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一系列污染防治法,有关森林、草原、矿产、土地、海 洋 等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的 立 法 均 已 出台 。 这 些 立 法 , 对 于 执行 二 十 一 世 纪 议 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保护环境、生态和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江泽民主席在 1997 年 12 月 23 日在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必须始终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 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 建设, 为实现 科教 兴国战 略提供 坚实 的法律 保障 。他强调: 各 级干部 特别

26、是 领导 干部, 都要 充分认 识科 技法 制建设 的重 要意 义,切 实加 强对这 方面 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见人民日报 1997 年 12 月 24 日第 1 版)江泽民主 席这一讲话对科技法制建设来说,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近 20 年来,我国的科技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 如存在 法律 空白、 有些 立法 过于原 则而 缺乏 可操作 性、 有些法 规效 力层次 过低 而影响 其功 效,由 于许 多法 规和规 章是 在改 革过程 中由 不同部 门陆 续颁行的,因而存在相互矛盾与重复过多的问题等。因此,我国科技法律制度 建设还应继续加强和完善。( 一)加强科

27、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立法,尽快填补法律空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而系统的构筑了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大多还是纲领性的、政策性的宣示,还需要由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加以衔接,需要有相 应的配套立法予以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立法可以有广狭两义。广义来说,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刑法等领域的相应立法,都要考虑科技进步的相应制度。就狭义而言, 是指将科学技术进步法确定的有关原则性、政策性规定,以具体的法律、法规 加以细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目前, 传统部 门法普 遍受 到科技 发展 带来的 挑战。 例如 ,信息 技术 、网络 技术的发展,使许多贸 易、管理和其他人 际交往 无声化 、无纸化、程序

28、化 、远距离化和 国际化,使生产的零库存和物流的快捷成为现实。由此带来 生产方 式、 贸易方 式、 人际交 往方式的巨大变化。 再如 ,新科技所 推动的知识的迅速 发展 ,使得 知识 的价值 不断提升,知识的财 富性 质日益显现 。由此带来权利概 念的 扩张, 技术 股权或 期权概念的诞生,如 此等 等。新科技 带来的变化几乎涉 及经 济、社 会、 文化与 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 。所 有的这些变 化都要求传统的法 律做 出回应 ,适 应科技 进步的耍求。所以, 我们 不仅需要专 门性的科技立法, 而且 其他相 关立 法都应 当考虑到科技进步方 面需 要的制度与 规范,使整个法律 体系 成为和 谐

29、一 致的, 既各有其功能、又相 互配 合的有机整 体,以共同营造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 二)加强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提供保障和指引1999 年召开的全国 科学技术创 新大会,提 出要建立国 家创新体系 。这是我 国推进 科技 与经济 和社 会发展 紧密结合的战略性选 择, 是实现技术 跨越的必由之路。 国家 创新体 系, 不仅包 括科技创新、知识创 新在 内,也包括 制度创新、管理创 新在 内。法 律对 于保障 和指引国家创新体系 的形 成与发展有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 们应当 加强 这方面 的立法工作。我以为 ,目 前这方面的 紧迫立法工作包括:1. 尽

30、快制定科技投入法,保障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科技进 步是需 要不断 投入 的。目 前, 我国科 技投入 总量 不足, 与国 民经济 发展的 需求 不相适 应, 而且投 入体 系不 尽合理 ,对 投入 的使用 监管 没有纳 入规范。我国的科技投入与00? 的比例,近年来刚刚达到1%左右,与发达国家3%左右的比例、与韩 国 5%左右 的比例相差 甚远,在绝 对量上更只 有美国的几 十分之 一。在 投入体系上,主 要是由国家 财政 投入,尤其 是靠 中央财 政的 投入。国家财政的 投入基本上还是 计划经济的 模式 ,不能适应 日新 月异的 科技 发展态势。企业作 为科技创新的主 体,大多数 还缺 乏科技

31、投入 的热 情和动 力。 民营企业,尤其是 民营的高技术企 业,还不能 获得 国家科技投 入的 资助, 这些 民营的中小型高技 术企业,往往由 于资金缺乏 ,导 致高技术继 续研 发与产 业化 处于困难之中。社 会上的资金也由 子缺乏相应 的法 律上的激励 措施 而极少 投入 到科技事业中。风 险投资、证券二 板市场迟迟 未能 启动。国家 科技 投入所 产生 的成果的知识产权 问题仍然处于法 律的灰色地 带。 对国家科技 投入 的成效 也缺 乏严格的评估。所有这些都说明尽快制定科技投入法是必要的。法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它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关 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法中

32、,明确规定:到 1985 年,科技投入应占国民经济 总值的 2.5%。 这一规 定实现后 ,又进 一步以新 的立法 规定,到 1995 年, 这一 比例要达到 3%。其中企业的投入到 1988 年应达到 1. 2%o 这种硬性规定,保证 了法国近 20 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和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0. 尽快制定科研院(所)法我国的 国立科 研院( 所) 目前正 在转 制之中 ,改革 还在 深入进 行。 一批技 术研发 型的科研院(所) ,已经在市场机制 中运作。但 是,从事基础科学 研究和社会 公益性技术研发( 如从事防灾减灾、 医药卫生、 环境与生态保护、 人口控制等 技术研发)的科研 院(

33、所)以及国立 的重点实验 室、试验基地,还 需要 国家的 扶持。 目前, 我国 的研究 院(所 )的 法律地 位还 不甚明 确,其 体制 、内 部管理 机制、 人员激 励机 制、分 配机制 、经 费渠道 与绩 效评估 等,都 是多 元化 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免各行其是。科研院 (所) 是科技 创新 、知识 创新 的重要 主体, 使科 技人员 形成 团队从 事新科 技、新 知识创 造的 依托, 其主体 地位 不明、 管理 体制不 清,不 利于 调动 其积极性,容易产生资源分散化、项目小型化、科技储备萎缩等不利后果。为此, 我们应 当尽快 出台 科研院 (所 )法, 明确其 法律 地位, 对各

34、 类科研 院(所 )的分 类、管 理制 度和政 策指引 法律 化、制 度化 ,对科 技伦理 道德 的基 本守则予以明确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1. 加强技术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对技术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在我国己经有20 多年的历史了。其间,各地出 台了不少地方性的 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但都不完 善。近几年涌现的 各类中介服 务组织,如技术评 估机构、技术经纪 人、生产力 中心、技术孵化中 心、技术展 销会等,还缺乏法 律加以规范,技术 贸易纠纷呈 逐年上升趋势,且 往往难以解 决。技术市场规范 化管理的欠缺,一 定程度上影 响了技术转移、技 术转化和技 术推广的顺利进

35、行 ,妨碍了科技创新 上游和下游 的有效链接。因此 ,建构全国 性的统一的、较为 全面和完善的技术 市场管理法 ,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已有了相当的经验积累,是完全可能的。( 三)加强高技术领域的立法,为高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平台和有效监控 随着高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增多,各国立法机关越来越关注高技 术领域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关于国家信息安全、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保护、 克隆技术和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生物制品安全等方面的立法日益增多。我认为, 我们的立法机关也应当加强高技术领域的立法,为我国高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提供法律支撑和有效监控。拿生命 技术领 域来说 ,目 前最为 引人 瞩目、 公众议

36、论最 多、引 发争 议最大 的莫过于克隆 了。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舆论的焦点都是被大从传播 媒体炒 得 沸 沸扬 扬的 克 隆 人 。但 是从 法 律角 度来 看, 至少 在 目前 克隆人并不是一 个特别复 杂和 迫切的 法律问 题。 首先, 目前的 生物 技术手 段能否 达到 克隆一 个人的水平仍然是有疑问 的。其次,由于 克隆人 强烈 抵触了人类的传统 伦理 道德, 导致各 国政府 、国 际组织 都反对 克隆 人。但 是目 前法律 能做到 的也 只是 以法律条文 禁止 克隆人 ,并对 克隆 人的行 为规定 罚则, 如英国将 克隆人 的行为 规定为 刑事犯 罪行 为。但 是法律 无法 阻止

37、个 别科 学家利 用同己 的私 人设 备偷偷地进行克隆人试验 。如果 克隆人 真的诞生,那 将导致一系列非常 复杂 的法律问题。如在家庭关系中谁是克隆人的父母(如果一个男子想要孩子,便 克隆了自己。尽管他想做克隆出来的孩子的父亲,但是从生物学角度看,这个 孩子只是这名男子的兄弟,因为他们的基因是一模一样的,孩子生物学上的父 母应当是这名男子的父母)?是否允许一对同性恋者克隆自己作为自己的孩子? 如何防止克隆人受到歧 视?等等。但这一切只有等到有真正的克隆人诞生后才能提到立法议程上来。法律真正需耍关注的,是治疗性克隆 技术,也就是克隆胚胎,提取 胚胎 干细胞的 技术。顾 名思义 , 治疗性克隆

38、的目 的不同 于旨在培 养一个 存活个体 的生殖性克隆 ,而 是为 了培 养出 一个 在基 因上 与病 人完 全一 致的 器官 ,将 其 移植到这 个病人 身上, 避免发 生一般 异体器 官移植 经常 产生的 排异反 应,而治 疗好病人的疾病。这种 治疗性克 隆技术的医学应用前景 是极为广阔的,它一 旦发展成 熟,就 会带来人类疾病治疗手段的 革命性 变化。任何人的任何器官发生问题后 ,医生 都可以提取他的一个细胞, 利用体 细胞克隆技术克隆出一个胚胎,再从 胚胎中 提取干细胞,将干细胞培养 成病人 所需要的任何器官,然后将这个器官 移植回 病人身体,就可以创造从修 复一般 器官缺陷直到挽救人

39、的生命的医疗奇迹。 治疗性克 隆 技术为人 类健康所 带来的 福音是 难以估量 的。然 而,西 方国 家却普遍遇到了巨大的伦理障碍。 在西方宗教传统中,一个 胚胎被认为是一个 人 。而为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培育生命目的人为的创 造出一个胚胎,本身就被认为是在藐视上帝(Play God) A而提取干细胞 后,胚胎就 会被人为地抛弃和毁坏,这在西方宗教文化中更被认为是在残害生命,是难以令人容忍的。 因此,治疗性克隆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来自宗教、伦理观念的强 大反对压力。在最先发展治疗性克隆 技术的美国,克林 顿政府一直禁止用联邦资金来支持可能导致胚胎被毁坏的科学试验,这无异于宣布了治疗性

40、克隆 研究的死 刑,因 为这项 技术所 涉及的 巨额资 金主要 来自 于国家 支持。 尽管美国 科学家一 直在呼吁 解禁 ,甚 至有数十 名诺贝 尔奖获 得者联名 上书的 行动,但 是克林顿政府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禁令始终没有解除。布什上台后,也仅仅 允许使用 现存的、已经被提取出来的干细胞进行研究,依然禁止为研究目的克隆出新的 胚胎。德国更是全面禁止克隆胚胎。其他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不如德国和美国这样保守:如英国 去年 1 月通过议案 允许为研究的目的 而克隆胚胎。但 一方面这 种研究受到了英国国内宗教势力的强烈反对,为此要获得政府的研究许可实际 上也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这种较为开放的态度也没有

41、得到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支持。在西方国家弥漫的这场科学伦理之争显然影响到了中国。据2001 年 11 月27 曰的北京晨报报导 ,在美国马萨诸塞 州的生物技术公司 宣布成功克隆出 了人类胚胎后,我国有专家向政府呼吁,要求禁止克隆人类胚胎。实际上, 我国的干细胞研究居于世界前列,长沙湘雅医学院就宣布他们在过去的两年内, 为了医学 研究的 目的, 已经克 隆了几 十个人 类胚胎 ,时 间远远 早于美 国的马萨 诸塞州生 物技术 公司。 但是, 由于我 国没有 任何相 关立 法,甚 至没有 颁布伦理 守则, 加之 有的 媒体 对治疗性克隆和 生殖性 克隆 不加区分 的宣 传, 我们科 学家在是否继续进

42、行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不利于我国 在这项生物技术的关键性领域取得进步和突破。在我国古代的伦理观念中,并不存在像西方那样将胚胎视为人本身的传统。 人工流产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洪水猛兽,甚至长期被定为刑事犯罪,而在我国却 没有遇到来自道德伦理上的反对。特别是在 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推行二十余年后,无论是政府官员、科学家还是一般老百姓都不会认为人工流产本身, 也就是说人为地让一个胚胎停止发育并毁坏是不道德的。因此,克隆出一个 人的胚胎,用作科学研究,并在这个胚胎发育到一定阶段之前让其停止生长, 在我国不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而且克隆胚胎提取于细胞是为了培育出人的器 官,用于治病救人。

43、因此,不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伦理观念,而将西方反对 克隆胚胎的观念生硬搬到中国,会影响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的。我们还应当看到,鉴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所具有的难以 估量的医学价值 和 商 业 潜 力 , 即 使是 在 反 对 克 隆胚 胎 的 观 念 占主 流 的 国 家, 政 府 也 在 千方 百 计 地 为 科 学 家 留 下 一点 研 究 的 空 间。 英 国 政 府 之所 以 不 顾 来自 本 国 和 欧 盟国 家 的 强 烈 反 对 甚 至 是 措词 严 厉 的 谴 责, 而 通 过 允 许克 隆 胚 胎 的立 法 , 就 是 希望 继 续 保持其在生物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希望在继最先

44、培育试管婴儿、第一个创 造克隆羊之后,成为 首个成功利用胚胎干细胞技术克隆出完整人体器官 的国 家 。 美国 政府 也 只是 禁止 使用 联 邦 资 金资 助克 隆 胚胎 ,而 不禁 止 私人 机构 投 资 于 这 项 研 究 。 最有 讽 刺 意 味 的是 , 连 生 怕 和纳 粹 德 国 以人 作 试 验 的 丑闻 沾 上 关 系 , 因 此 在 反 对克 隆 胚 胎 上 最为 卖 力 、 叫 得最 响 , 指 责英 国 最 为 义 正辞 严 的 德国,也批准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以供德国科学家进行研究,这等于是 将这 道 伦 理 难 题 甩 给 了其 他 国 家 , 而自 己 坐 享 其 成

45、。 更 值 得 我们 注 意 的 是 ,一 些 美 国 科 学 家 因 为 美 国政 府 维 持 对 克隆 胚 胎 的 禁 令, 而 转 到 英国 从 事 胚 胎 干细 胞 的 研 究 。 澳 大 利 亚 、日 本 、 甚 至 新加 坡 等 国 对 此十 分 眼 红 ,准 备 制 订 允 许进 行 克 隆胚胎的政策或法律,吸引世界上优秀科学家来本国进行研究,以使_己成为 这项先进技术的国际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因为伦理问题 没有解决而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上 徘 徊 不 前 , 等 于 在白 白 浪 费 我 们的 祖 先 给 我 们留 下 的 得 天独 厚 的 历 史 资源 , 还 可 能 导

46、致 我 国 的 人才 外 流 , 从 而丧 失 这 一 在 生物 技 术 领 域迅 速 发 展 、 赶超 西 方 国家的历史机遇,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允许为研 究和治疗目的克隆胚胎,并在 14 天内进行提取干细胞的试验(精卵结合形成胚 胎后,生长至 14 天开始出现生命系统的最初组织,如胚胎叶等。因此胚胎在发 育到 14 天后开始被认为具有人的生命特征: 14 天的期限举世公认。西方国家 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不是反对 14 天 标准,而是反对用克隆技术复制胚胎本 身)。如果能进而将这一伦理准则法律化,则不仅能够消除我国科学家的顾虑, 使他们

47、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而且还可能吸引一批优秀的外国科学家 来华进行研究,带动我国生物科技的发展。当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 尊重人 的尊严 、 知情同意、 不得买卖人体器官等伦理准则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定, 以保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利。可以说,这项法律出台的速度及其质量,将是影 响我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进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也是21 世纪一 生物世纪对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挑战。生命科学对传统社会伦理、观念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需耍解 决 的法 律 问题 还有 许许 多 多, 限于 时 间关 系, 无法 在 此一 一进 行 介绍 。但 是 有 一 点是 非常 清楚 的, 时不 我 待!

48、面对 错综 复杂 的 义利 之 争 ,选 择何 种基 调 与 立 场一 开 明还 是保 守、 疏 导还 是限 制 、前 行还 是停 滞 ?我 们正 在 经历 和参 与 这次重大的战略定向与抉择。我 们 应当 考虑 到: 生命 科学 发展 中带 来的 许多 问题 ,归 根到 底要 依靠 科技 本 身 的新 一 轮发 展来 解决 , 往往 科学 再 前行一步,有些 复杂 的伦 理 问题 就得以绕 开 或迎 刃 而解 ;生 命科 学 是我 国科 技 事业中能够寻求 到的 为数 很 少的 可供进行原创性 根本 性全局 性创新 的支 柱领域 ,依托 我国 丰富的 基因资 源, 它若在 21 世 纪 得以

49、 稳 健发 展, 将为 我 国带 来一 次 赶超西方发达国 家的 历史 机 遇; 生命科学 的 进展 透 射着 人类 战胜 饥 饿、 贫困 、 能源危机的曙光 ,作 为最 大 的发 展中国家 , 我国 理 应肩 负起 解决 广 大贫 穷国 家 食品危机等问题 的国 际道 义 ,肩 负着代表 广 大发 展 中国 家利 益, 打 破生 命科 学 及其产业化领域 中由 发达 国 家高 度垄断而造成的 极不公 平的利 益格局 的国际 责任; 自身独 特的传 统世俗 文化是 我国在 生物技术世纪能够比西 方国家更从容的推 动科技进步和其成 果的应用,具备宽 容裕如的社会心理环境;重大的生命科学研究项目规

50、划和实施,在我国多数政 府 主导 行 为, 对其 施加 以 法律 与政 策 调控 既显 得必 要 ,又 较便 利 。鉴 于以 上 多 重 背景 和 因素 ,如 果能 在 充分 发挥 我 国传 统世 俗文 化 等方 面优 势 的基 础上 , 趋 利 避害 , 尽快 进行 生命 科 学领 域的 立 法, 一方 面排 除 干扰 ,为 科 学家 创造 一 个 良 好的 环 境, 一方 面将 公 认的 伦理 准 则确 定下 来, 保 证科 学研 究 能够 尊重 人 的 尊 严和 道 德规 范, 我国 就 有希 望快 速 、健 康、 高效 的 推动 生命 科 学的 进步 。 在 提 高人 民 的健 康水

51、平和 国 家科 研实 力 的同 时, 也为 世 界的 科学 进 步和 全人 类 的福利做出贡献。( 四)加强对科技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对 一府两院 (政府 、法院、 检察院) 的监督和 对法律实 施的专 项 检 査, 对于 推动 依 法治 国 ,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国 家 的方 略 的实 施起 到巨 大 的作用,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由于科技法本身的特殊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需具 有科技与法律的复合知识,而且要求执法、司法者兼具科技与法律的专门知识 但目前来说,既有法律专门知识、又具有科技方面的专门知识、懂外语和技术 贸易事务的全才极少,因此,在科技 法实施中发生偏 差的个 案不少。在大多数 情况下,偏差的发生并不 是因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偏私,而 是因为其知识缺 陷 造成的。在科技纠纷中,原告与被告往往是科技的行 家里手,而执法者、司法 者往往不 懂相关 科技知识,有时又面 对截然相反的技 术鉴定 结论,因此,纠 纷 不能快速解决,还由于对事实认定的偏差而引起处理结果的偏差。这对于我国 科技事业 的发展 无疑是不 利因素之一。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复合 型人 才 的专门培养工作,另一方面,也耍加强对科技法的普 及宣传 教育工作和对科 技 法实施的监督工 作。拥有 大批各方面 专家的全国人大,无疑 在对科技法实施监 督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威性和优越性。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