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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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劳教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二章 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xx省(市、自、治区)xx(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中队150人左右,小队50人左右。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指导员各1人,副职1-2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15%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1/3左右)。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60%以上。第三章 收容审批第九条 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 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xx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 (二)结伙杀人、抢劫、xx、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第十一条 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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