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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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 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津一次注册, 由市施管站换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十、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市施管站负责对上述人员的资格确认,对无岗位证书人员由市施管站统一组织进行培训,颁发岗位证书。 十一、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以采取挂靠、借照等欺骗手段获取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的,次年不予登记备案; (3)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两起市场违规行为的, 两年内不予登记备案; (4)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登记备案; 十二、市施管站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在津市场行为等内容的考核业绩档案。 十三、外地监理企业进津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原市建委颁发的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1999114号)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补充规定(建筑1999266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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