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查研究制度(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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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查研究制度(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合集政府调查研究制度一、为使政府办调查研究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于全县发展改革大局,特制定本制度。二、调查研究工作牵头责任科室为调研科,其他相关科室为成员科室。三、调研科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收集各科室上报的调研课题,制定调研工作计划。2、根据各科室的职能,将上级下达的调研课题分解落实到各相关科室,并做好课题成果的上报衔接工作。3、根据调研工作计划的时间要求,收集各科室的调研成果,形成政府办年度调研成果汇编。4、推荐优秀调研成果参加省市政办系统调研成果评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调研成果,及时呈送各位领导。四、成员科室的主要职责是:1、各科室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结合各自的职能,拟订年度调研课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 2 月底前报调研科。2、各科室负责完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达的调研课题任务,并将调研成果报调研科。3、调研课题确定后,各科室根据各自的调研课题任务,组织调研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按计划进行专题调研和重点调研。4、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回机关后要抓紧研究解决;调研科室解决不了的,要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解决。5、专题调研工作结束后,相关科室要及时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带有规律性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按规定的时间形成调研报告。报告要真实、准确,语句简练,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各科室每年撰写的调研报告应不少于 1篇。五、对调查研究工作实行考核。考核计分办法:1、完成调研课题任务的,此项目标考核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2、获县级奖项的,目标考核加 2 分;获市级奖项的,目标考核加 3 分;获省级奖项的,目标考核加 5 分;获其他奖项的可酌情加分。(以上可以重复计分)。六、本制度由调研科负责解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指监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中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结合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与任务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四)开展对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等专项审计的调查工作;(五)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六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报告。第七条 监审科根据业务需要,报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第八条 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第九条 内部审计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财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及时提供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中心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上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向中心主要领导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实施内部审计前,应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并提前 3 日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三)在审计过程中,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四)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部门;(五)审计报告下达后,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六)对必要的项目可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一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按照有关的档案法规要求进行管理。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纪律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和玩忽职守。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计事项同审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时,该审计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中心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监审科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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