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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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20*年,按照“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要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中心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奖扶政策,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坚持依法行政,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从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入手,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从思想、政治、业务方面切实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坚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日常监控考核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基层依法行政纳入日常监控,实行动态考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二、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奖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各项奖扶政策的落实工作。乡镇(街道)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初审、公示,4月5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县级将于5月份完成奖扶对象的审核、确认和录入工作;7月份完成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核工作;9月份完成独生子女大学生一次性奖励及村级计生专职主任待遇的审核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加发5%的奖励。5月份,县人口计生委将对已享受奖励政策的人员进行年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已领取奖励又违法生育的人员,除依法追回奖励外,对所在乡镇(街道)按日常监控计算成绩,并在全县通报。三、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综合征收到位率达到85%以上。认真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个案委托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未经县人口计生委委托私自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及时上缴、按比例返还、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镇(街道)要在违法生育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文书,并上缴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要向县人口计生委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口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两个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第 2 页 共 2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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