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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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xx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第五条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第二章各级职责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第八条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九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第十一条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第 6 页 共 10 页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不进行管理,出了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到:一是要保证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设施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在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安全;三是要保证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的安全;四是要保证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五是要保证危险品(炸药、雷管、引线等)的安全等。在施工现场,总承包和分包承担着不同的安全责任。一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这是总承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二是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是分包单位的一项义务,对于该义务,分包单位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该设计中的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三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中必须执行这一规定,不得改变本法规定的这一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改变这一义务性规定,其规定无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xx83号)中,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做到:(1)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3)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将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预防知识教育。(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6)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各种知识,做好安全工作。另外,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条所称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本条规定属于强制性保险,即不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愿意,都要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属于危险作业,对职工利益影响较大,为保护职工利益,需要实行强制性保险。这种保险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该条所规定的强制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职工有权向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保险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得由职工承担。如果由职工承担,职工可以拒绝。三是这一保险标的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危险作业主要是指高空作业职工、电焊作业职工、爆破作业职工等。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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