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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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隐蔽工程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隐蔽工程管理办法为保障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对隐蔽工程实行四项制度管理,即:挂牌制度、填图制度、台帐制度、移交制度。隐蔽工程的定性:一切架棚巷道、锚杆支护巷道、沿空巷道、巷道顶板离层仪显示临界值的地段,以及巷道出现断层、淋水的地段均为隐蔽工程,纳入四项制度管理进行管理。1挂牌制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巷道的隐蔽工程处悬挂警示标志牌,标明隐蔽工程详细情况;定期检查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填图制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准确掌握隐蔽工程的具体位置、范围及处理情况,并在施工平面图上明确标注。3台帐制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隐蔽工程记录备案,建立巷道隐蔽工程台帐,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做好归类存档工作。4移交制度:工程竣工移交时,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交接单位应在现场交接清楚隐蔽工程情况,并做好隐蔽工程资料移交工作;接收使用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重点监管,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第 2 页 共 5 页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第 4 页 共 5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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