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暂时救助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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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城镇居民暂时救助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城镇居民暂时救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二)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四)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服务工作。第二章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一)节日补助范围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二)物价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四)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第六条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应急救助申请的要件及救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扣除以上各项保险、赔偿和救助外,个人负担费用在5000元10000元的救助500800元,10000元以上救助10001500元;(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5003000元;(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大学、高中读书期间,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视延吉市救助资金情况,救助500800元;(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300500元;(五)低保家庭最高救助标准3000元,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标准xx元;(六)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殊情况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第七条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虚报,提供虚假证明的(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办法规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员。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第九条节日补助是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物价补贴是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对救助对象的临时性补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物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拟定补贴方案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申请应急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市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其复印件;4由街道(乡镇)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二)入户核查。由市、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和社区(村)低保专干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三)审批和公示。由“三级联合审查组”入户核查后,其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存折。(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应急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依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由市民政局根据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户建立一份纸质档案,由市民政局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十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参照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三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第四章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实施应急救助时,根据救助对象财产收支状况、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状态、困难程度和类别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类别和补助标准。具体类别和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确定。第十七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解决。(一)市民政局受市政府委托,科学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街道(乡镇)可给予适当增加补助;(二)市财政临时投入和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剂;(三)医疗救助基金;(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五)社会捐助资金。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资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8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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