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协议(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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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协议书第一条 总则1.1 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以下简称乙方)经多次认真讨论,同意开展联合培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合作。为确保合作培养项目的顺利展开,双方协商并同意签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合作培养项目协议书。1.2 合作双方甲方:中国上海师范大学 乙方: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法人代表:张民选 法人代表:Denis PELLETIER地址:中国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地址:46, rue de Lille, F-75007 Paris, France1.3 项目名称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联合培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博士生项目。第二条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2.1 办学宗旨 本项合作是非盈利性质的教育项目。在不损害中法两国社会和两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本项目致力于培养具有开阔的中西文学文化视野、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功底,并能深入进行中西文学和相关学科综合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2.2 培养目标本项目培养的博士生应当掌握学科前沿信息、关注学术热点,并能作出有自己独立见解的分析批评;除掌握一门外国语(英文、日文或俄文),还应当能用法语(甲方研究生)或汉语(乙方研究生)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资料,以及熟练掌握现代办公工具与技能,以胜任在全球化时代作“自我”和“他者”的沟通认知。 第三条 教育合作项目的运作3.1合作培养计划本教育合作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建立。双方参加该项目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将分阶段于两所大学学习,最终目标为先后获得两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为使学生在该项目的学习中能满足甲乙双方对各自学历与学位的课程要求,在本项目实施之前,甲乙双方须共同制定相互认可的合作培养计划。项目的实施须按照双方认可的合作培养计划执行。3.2 学生与专业进入该项目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为已在甲、乙方中的一方、按照有关入学程序注册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乙方博士研究生须通过甲方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和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察申请者对比较文学学科及研究现状的了解,或申请者陈述本人的兴趣方向以及博士阶段打算研究的课题,通常以口试形式进行。此条款旨在为保证乙方博士研究生能顺利获得甲方由中国教育部颁发的博士学位。,以获得中国教育部的博士生资格登记。 3.3 学制与分段 甲乙双方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为4年,并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进行。其中的前两年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并在双方合作导师指导下完成基础课程和学位课程的学习。后两年为论文撰写阶段,在双方合作导师指导下可在甲方也可在乙方进行。3.4 学位申请 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在修满双方均认可的基础课程和学位课程的学分,并且通过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可依法申请中法两校授予的两校博士学位。3.5 教师与教学参与该教育合作项目的教师及其执教,应符合各自国家和大学的师资与教学要求。3.6 费用支付 参加该项目的博士研究生须在甲方或乙方注册。该生须在其注册学校交纳注册费,但是免除在合作学校的注册费。参加该项目的博士研究生还需自行支付在合作学校的医疗与社会保险、食宿、往返双方学校间的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项目管理 4.1 程序和财政 为保证合作培养项目的有序展开,依法对教学和学生进行管理,双方各自指定一名“项目协调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如果有人员调动、退休离职或其他情况,双方均有权更换“协调人”。在每个学年初,“协调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联合制定一个实施交换或其他活动的计划和日程表。 在交换和研究的具体形式安排方面,双方经过协商逐条达成一致。这些安排取决于两校的可支配资金的情况。 4.2学生学习与生活条件的保障 甲乙双方须为参加本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在己方学习期间提供必备而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条件,与合作方一起维护好双方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协议文本、期限、变更和终止5.1 协议期限 此合约最初的有效时间为五年,双方签字之日即刻生效。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年,双方共同商讨更新合约。5.2 变更与终止 每年,双方均有中断合作的可能。如有中断合作意向,最迟于12月5日之前向合作方提出,而合约有效期可顺延至下一年的9月30日。撤消合约并不影响已开展的各项合作项目。5.3 配套文件 本协议附双方认可签字的中法文合作培养计划(详见附件)。凡涉及项目执行的其他配套细则,由双方协商签署文件后具体实施。5.4 协议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法文为正式文本,另附英文翻译文本,三个文本经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字以后生效。若对翻译文本的解读有异议,则以中、法文文本为准。第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递交相互认可的第三方进行仲裁。第七条 附加条款 7.1 双方同意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法规。 7.2 双方同意两个教育机构的学术标准和要求应受到尊重,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责任、政策和法规都应让双方知晓,并谨慎从事。 7.3 本协议不得由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确定。 7.4 本协议对于双方学校现任和将来的行政和业务管理机构都具有约束力。甲方:中国上海师范大学 乙方: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校长: 校长:日期: 日期: 5可编辑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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