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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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XX省对房屋建XX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XX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XX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

2、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XX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XX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 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

3、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实行

4、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制

5、度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应当从“XX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产生,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6、。“XX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施工单位可聘请国家XX省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原则上由“XX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本专业的首席专家担任。未取得专家证和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勘察、设计单位,专项设计单位(如有)的项目技术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7、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签到,签到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五条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论证报告见附件4。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中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逐条修改,并填写专家意见

8、修改索引,重新履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并将修改情况送专家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一名专家审核并在专家意见修改索引中签字。修改索引见附件5。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随意调整。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

9、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按照XX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04/T306-201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进行专项设计,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专家、参会人员、论证内容、论证结论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岩土工程设计甲级或同时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和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专项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二十条 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坑设计总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周边环境条件、结构设计概况、基坑尺寸等)、设计

10、依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形式(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控制)、地下水控制设计、材料及主要设计参数、施工要求、检测与监测要求、验收条件、其他;(二)基坑设计总平面图;(三)支护结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四)地下水控制设计平面图、帷幕及井的结构;(五)设计计算书。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

11、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主体建筑工程概况、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基坑工程专项设计说明及相关图、基坑安全等级、使用年限等;(二)编制依据; (三)监测内容及项目:监测对象、仪器监测项目、巡视检查项目; (四)监测点布设及技术要求:监测人员的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及标定要求、基准点、监测点的布置与保护、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期和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2、(五)监测信息:监测数据、监测点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信息处理、反馈;(六)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验收,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实行验收制度。危大工程的验收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当包

13、括不少与2名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示牌,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大工程公示牌包括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公示牌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验收标识牌应当包括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验收标识牌见附件7。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工程建设

1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_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5.专家意见修改索引6.“危大工程”公示牌7.“危大工程”验收标识牌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

15、(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

16、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

17、)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18、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19、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类别姓名单位(全称)职务/职称手机专家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

20、工单位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其他单位附件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工程名称论证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专项设计单位1专项设计单位2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专家一览表姓 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来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概况 专家论证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专家意见:专家签字组长:组员:注:1.专家论证结论应在“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后打。 2.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3.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的修改情况应报专家组组长

21、或专家组组长指定一名专家代其审核并在专家意见修改索引中签字。4. 专家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5. 论证内容应填写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等名称。附件5:专家意见修改索引序号专家意见修改情况/页码备注审核专家签字注:审核专家为专家论证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一名专家。附件6:“危大工程”公示牌危大工程名称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计划施工起止时间联系附件7:“危大工程”验收标识牌危大工程名称验收人员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验收结论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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