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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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答记者问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简要过程。答 : 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创造了许多新经验 ,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

2、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2006 年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 4 年来,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 年 7 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改稿, 12 月 20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新条例。总的看,条例修改过程是一个慎重决策、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答: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 原条例 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这一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性安排等。 建立工伤预防

4、、 工伤补偿、 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需要对原 条例进行修改。问:新条例颁布实施主要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 : 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 ,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

5、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第三, 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新条例 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 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工伤康复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6、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问: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答 : 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 “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7、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 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 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 ,不纳入工伤的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 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

8、、 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 由原来规定的60 天缩短为 15 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 48 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发放; 同时, 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 3 个月、 2 个月和 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

9、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问:贯彻实施新条例,当前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答:明年 1 月 1 日,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时间十分紧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

10、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实施好新条例,我部成立了由有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 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以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地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我们制定了宣传方案,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进行宣传 ,努力使新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

11、够家喻户晓,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年底前我部将组织全国各地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工伤保险相关人员进行分级次培训,帮助他们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还应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新 条例的自觉性。三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我部将根据新条例要求,抓紧修订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制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对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 对新 条例 授权地方制定的政策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在清理和制定法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四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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