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92419532 上传时间:2022-05-18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8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资源描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3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 2006年8月31日 第8号 (总第66号) 目 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 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保监发200684号(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2006年8月2日保监发200685号(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保监发200686号(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 通知 2006年8月29日 保监发200690号(

2、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1日 保监厅发200676号(18)行政审批事项(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八月七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

3、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

4、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5、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第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6、(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第十条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

7、的,应当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第十四条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第十五条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第十六条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将费率可浮动的短

8、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办法和范围,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第十八条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可以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

9、的基础数据。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在

10、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

11、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第四章销售管理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一)保险责任;(二)责任免除;(三)保险责任等待期;(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

12、保人相关权利义务;(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第三十条保险公司

13、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第三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14、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第五章精算要求第三十五条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

15、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三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三十七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

16、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三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三十八条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第三十九条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

17、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第四十条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第六章再保险管理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除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

18、业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

19、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精算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20、委员会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保监发20068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基层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保监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尽快建立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地市及以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列席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尚未设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

21、需要,由保监局委托或指定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代表保险业列席当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二、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行业协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有关情况。各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联系人员,积极支持当地行业协会的工作。三、各保监局要及时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2006年8月2日保监发200685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近期组织的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2、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和自身谋取非法利益。少数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较为严重。为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是国家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虚开发票行为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任其存在、蔓延,不利于维护规范、诚信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二、各保监局要结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虚开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非

23、现场监管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仔细排查具有嫌疑的保险中介机构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对象。对于此次专项检查所发现的、以协助保险公司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清除出市场。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并案处理,适度加重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予以治理,真正形成威慑力。三、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切实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同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诚信、规范经营的轨道上来。四、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配合各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审视和纠正错

24、误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并以此为机遇,牢固树立合法展业意识和长期经营理念,正视困难,苦练内功,依靠诚信和专业立足、发展、壮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8月2日保监发20068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介业务服务行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保险行业

25、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中介服务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在促进保险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一)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

26、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按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务流程要求,完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连接,规范中介业务各环节的管理,优化业务手续和流程,建立健全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三)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要求,管理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四)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五)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六)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

27、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手续费时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三、保险中介机构应诚信规范经营,为投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交强险中介服务(一)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提供交强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二)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

28、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三)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各保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一)维护交强险中介市场诚信、规范、优质服务的市场秩序。(二)着力检查交强险中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大对交强险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五、行业协会要在保险监

29、管部门指导下做好交强险行业自律工作(一)推动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诚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二)对交强险中介市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2006年8月29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

30、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

31、等。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6.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会因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6.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目的不同,确定的费用归属对象就不同,因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如:当产险公司核算各险种大类的损益时,其费用归属对象是车险、

32、企财险、家财险等险种大类,车险的赔款和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是车险的专属费用;但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就要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6.2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公司的基础管理越细化,费用记录的相关信息越充分,该费用越有可能直接认定为专属费用,因而越有可能减少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的项目,从而越有可能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的分摊目的,确定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进而准确认定其专属费

33、用和共同费用。以下是常见的三种情况。7.1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险种。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时,需要将费用分摊到险种。此时,就应当将险种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7.1.1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险种的专属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种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险种的费用则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交强险的广告宣传费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34、7.2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业务类别。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的规定将费用分摊至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四大业务类别。此时,就应当将业务类别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7.2.1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类业务的专属费用,如:车险承保人员的薪酬应当认定为承保业务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类业务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薪酬。7.3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分支机构。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

35、报送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时,需要将费用分摊至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确定的交强险地区分部(分支机构)。此时,就应当将分支机构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7.3.1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专属费用,如:某公司北京地区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支出、手续费、在北京地区投放的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北京地区分部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交强险广告宣传费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7.4投资业务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采用不同的认定、分摊方法。如:当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

36、象时,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投资业务的专属费用。当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除独立账户资金等单独运用资金的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相应险种的专属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必对其他资金的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分摊,只需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险种之间进行分摊即可。当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保险公司不必对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认定和分摊,只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即可。三、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8.保险公司在进行共同费用分摊时,应当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两类。直接业务部门是指直接从事保单销售、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再保业

37、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销售、承保、理赔、再保、客户服务等部门。后援管理部门是指为直接业务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如:财务、精算、信息技术、法律、投资管理、稽核、办公室、人力资源、总经理室等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确定直接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名称。9.保险公司在将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当将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三类。人力成本,是指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支出,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等。资产占用费,是指由于资产占用而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

38、和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营业费用,是指除了人力成本和资产占用费之外的其他共同性营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等。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1),采用共同费用向险种分摊标准表(附件3)和共同费用向业务类别分摊标准表(附件4)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共同费用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第一步,将资产占用费分摊到各部门;第二步,将后援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除外)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分摊到直接业务部门,同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第三步,将直接业务部门归集

39、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11.在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风险特征,对几个险种合并评估其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就需要将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认定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险种:某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险种分摊比例该险种截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各险种分摊比例=报告期末几个险种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合并评估险

40、种截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合并评估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A、B两个险种合并评估IBNR,结果见表1。 表1 单位:万元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合并评估的IBNRA200100130B700300各险种IBNR分摊比例130(200+700)+(100+300)10A险种应分摊的IBNR10(200+100)30(万元)B险种应分摊的IBNR10(700+300)100(万元)。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2),采用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

41、准表(附件5)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总公司发生的共同费用分摊到各分支机构:第一步,将总公司的资产占用费分摊到总公司各部门;第二步,将总公司各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各分支机构。13.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在整个公司层面上对各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作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分支机构:分摊到某分支机构的某险种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截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报告期末分保

42、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某险种总体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截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车损险IBNR进行总体评估,结果见表2。表2 单位:万元分支机构截止至报告期末车损险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 报告期末车损险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总体评估的车损险IBNRA2400600375B30001500各分支机构车损险IBNR分摊比例375(2400+3000)+(600+1500)5A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

43、IBNR5(2400+600)150(万元)B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IBNR5(3000+1500)225(万元)。14.以上分摊程序不要求考虑后援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共同费用交互分配需求,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对以上分摊程序进行必要修正,引入共同费用交互分配程序。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归属对象。对于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其投资收益分摊到所确定的归属对象。15.1 在将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险种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

44、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期初该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支付的赔款、给付报告期归属于该险种的实际支出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用“期初该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支付的赔款、给付”来简化确定各险种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15.2 将投资收益分摊到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各分支机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各分支机构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期初该分支机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分支机构实际上划的保费报告期实际下划给该分支机构的赔款、费用等。四、监管要求16.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改进基

45、础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细化费用认定程序,尽可能将更多的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17.本指引是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更为科学、准确、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也可以开发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18.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19.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分摊费用。20.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费用的认定程序和分摊标准。

46、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相关报告、数据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五、附则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费用分摊应当参照本指引执行。22.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共同费用向险种或业务类别分摊流程图(略)2.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流程图(略)3.共同费用向险种分摊标准表(略)4.共同费用向业务类别分摊标准表(略)5.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保监厅发20067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

47、司: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6年7月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已基本结束。从报送的情况看,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等文件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报送交强险统计数据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提高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学习交强险统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理解交强险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指标间钩稽关系等报送规范要求。二、各保险公司应加大技术力度,切

48、实做好交强险统计数据报送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交强险统计指标数据取值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上报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统计数据的及时性。三、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交强险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对数据异常的交强险统计指标,应及时查找原因,对错误数据,应及时纠正。四、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本系统交强险统计数据的质量。五、根据交强险业务实际,为全面反映交强险经营情况,中国保监会增补、修正了部分交强险统计指标(见附件,电子版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增补和修正的指标内容,及时对本公司

49、对接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交强险统计制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附件:1.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报送至省级(二级)(略) 2.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修正表(一)(略) 3.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修正表(二)(略) 4.交强险损益表(略) 5.交强险校验关系式修正表(略)行政审批事项机构审批2006年8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该分公司仅限于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

50、华国际商务中心510室,万晓梅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842号)。2006年8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上海汇商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为谢一群(保监发改2006849号);设立北京康信恒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李宇钢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李陈群出资人民币60万元,出资比例为30%;王纪安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比例

51、为20%。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远洋天地61号楼2502室,刘银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851号);设立大连衡信哲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董希斌出资人民币120万元,出资比例为60%;沈丽萍出资人民币8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富鸿国际花园B507,董希斌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于纵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852号);设立浙江共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

52、中,单晓英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出资比例为30%;宋子洪、徐秋英各出资人民币12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5%;宋巍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3号楼925、927室,单晓英担任董事长,宋巍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853号);设立海盟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刘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广东天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谭建国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0%。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53、),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红都阳光商务会馆398室,刘萌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854号);设立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上海美佛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50万元,出资比例为90%;林善贵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为6%;施守春出资人民币20万元,出资比例为4%。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64号运通行商务大厦419、315室,林善贵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张学民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855号)。2006年8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海

54、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81号山东邮政大厦2层,林耀灿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891号);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设立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吉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068号吉林省邮电管理综合楼第1、第5、第6层,周丽萍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892号)。2006年8月24日中国

55、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全景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付艳平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程忠新出资人民币470万元,出资比例为47%;北京斯特普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为3%。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金业大厦(佳境天城国际商务公寓)B座1101室,付艳平担任董事长,刘真铄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909号);设立北京乾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陈之瑶出资人民币165万元,出资比例为33%;祝晓梅出资人民币140万元,出

56、资比例为28%;北京同创谦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5万元,出资比例为19%;北京恒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5万元,出资比例为15%;和园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万元,出资比例为5%。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大厦2号楼1207室,陈之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申林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910号);设立湖南标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范军、罗明浩各出资人民币8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40%;苑立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

57、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宏景名厦C座0335号,范军担任董事长,罗明浩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911号);设立山东海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王聚冰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出资比例为51%;姚少明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出资比例为49%。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F座南楼4层,王聚冰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912号)。2006年8月3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设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该分公司仅限于

58、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21号浙江中银大厦8楼,张国民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925号)。 业务审批2006年8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以下两个品种的次级债: 10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募集人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有赎回权; 15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8亿元,募集人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有赎回权(保监财会2006841号)。2006年8月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机

59、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产险2006875号)。2006年8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63号),使用自主开发的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附加险条款(保监产险2006903号)。2006年8月3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北京正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200万元(保监中介2006947号)。任职资格审批2006年8月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王德升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6831号);刘亚红符合担任河北安信保险经

60、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840号)。2006年8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王仲会符合担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保监寿险2006833号)。2006年8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汤大生担任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监财会2006835号)。2006年8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解正宽、孙鉴符合担任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847号);陈明符合担任大连三杰海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859号)。2006年8月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吕荣应符合担任中

61、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6856号);袁佳子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6873号)。2006年8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纪林符合担任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865号);赵慧符合担任深圳市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罗家玲符合担任深圳市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868号)。2006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喻爱民担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宗士才不再担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保监产险2006874号)。2006年8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饶江山、焦永笃符合担任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寿险2006881号)。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