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职工安全行为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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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安全行为规2006年12月目 次前 言第一章 围1第二章 规性引用文件1第三章 着装 2第四章 工器具使用 6第五章 特种作业22第六章 巡视50第七章 运行操作56第八章 钳工作业73前 言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对现场工作中危险因素的辨别和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和“在控”状态,特制订本规。本规由大唐发电提出。本规由大唐发电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起草。本规由大唐发电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规主要起草人: 武和平 杜社教 黄 涛 晨阳曙光郝 振 建军 宏举 邹小辉 吴全周 马有和

2、满占 向云勇 晓慧静林文彬 学彦 本规审定人: 安 强本规批准人:睿湘83 / 88职工安全行为规第一章 围本规规定了职工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本规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最低要求,是在电力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本规适用于大唐发电系统各单位。第二章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安全帽试验方法第三章 着装第一节 通则第1条 各企业所有人员进入厂门必须穿着合格的标志工作服。合格的标志工作服是指具有统一的外型款式和颜色、有醒目的大唐徽标和厂名的工作服。第2条 本企业所有人员进入厂区不能穿凉鞋、高跟鞋。凉鞋是指前露脚趾或后露脚跟的鞋;高跟鞋是指鞋跟超过3厘米或鞋跟底面积小于9平方厘米的鞋。第3条 女职工进入厂区必须将长发扎起,发长不得超过衣领。第4条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正确佩带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普通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烫伤工作服、防

4、辐射工作服、各种绝缘鞋、各种保护鞋、各种手套、护目镜、耳塞、口罩和报警器等。第5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应按照不同工种的人员使用不同的颜色。颜色的划分应遵循以下的原则:管理干部红色、运行人员黄色、检修人员蓝色、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白色。第6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应有以下五项永久性标志:1 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2 制造标准3 制造年、月或使用期限标识;4 生产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5 生产许可证编号。第7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必须统一编号,发放时必须造册登记,便于对使用期限和检验管理的监督。第8条 各企业使用的普通工作服应按照不同工种使用不同的颜色,但必须上下衣颜色一致,全棉质地。在上衣的统一位置设置

5、可以佩带岗位标志的附件。第9条 各企业使用的特殊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经过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第二节 安全帽佩戴规第10条 佩戴安全帽前要检查使用期限有效。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24个月,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30个月,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42个月。第11条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弹性带系牢。第12条 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应在 2550mm之间。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直接相连的安全帽或帽无缓冲层的安全帽。第13条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适度。不要

6、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第14条 现场作业时禁止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第15条 安全帽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第三节 防静电着装规第16条 在油库、氢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值班或作业必须按照防静电要求着装。第17条 工作人员外衣均必须为纯棉衣服,禁止穿着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防止静电的产生。第18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好值班室和工作场所的湿度,拟制静电的积聚。第19条 工作人员应在最外层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止静电的集中释放。第20条 在易燃易

7、爆场所清扫卫生等作业禁止使用化纤或塑料工具,或使用干燥的衣物擦拭玻璃、化纤器皿,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静电。第21条 易燃易爆值班场所使用的桌椅板凳若带有塑料脚套,则应将其去掉至少一个。第22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应将身体各部位与专用放电铜板紧密接触,放掉静电。第四节 打礁着装规第23条 打礁人员必须戴防尘帽和专用头盔(带防护面罩),头盔戴在防尘帽的外边并将下额带系紧,头盔护帘要覆盖领口。第24条 打礁人员必须穿防烫伤的工作服,袖口扣紧,严禁穿尼龙、化纤或混纺材料等质地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服。第25条 打礁人员必须脚穿防烫伤的翻毛皮鞋或长筒靴,裤腿套在长筒靴的外面以防止灰渣落进鞋里造成人员烫伤。第26

8、条 打礁人员必须戴专用的手套,袖筒必须在手套。第五节 焊接着装规第27条 电焊作业必须穿耐火工作服,严禁穿着使用尼龙、化纤或混纺面料制作的衣物。第28条 工作服口袋须有遮盖,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裤口不准插进鞋子里。工作时工作服的扣子应扣好,领口应收紧,鞋带须系紧,严禁卷起袖口或敞开衣领等进行焊接作业。第29条 电焊工应配戴工作帽、焊工手套与盖脚布;使用镶有虑光镜的手持式或套头式面罩;清除焊渣时必须戴防护镜。第30条 在潮湿的地方或容器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穿橡胶绝缘鞋,或站在绝缘物品上,并保持服装干燥。第31条 焊接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应戴防毒、防尘用具。第六节 车床工着装规第32条 工作

9、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与防护用品,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服装不能有易被转动机械咬住的部分。第33条 工作人员长发、辫子必须盘在工作帽。第34条 车床运转时禁止戴手套操作。第35条 切削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第七节 汽包工作着装规第36条 进入汽包工作人员必须穿专用汽包工作服,禁止穿着带纽扣的工作服。工作服必须用布绳系好。第37条 汽包焊接工作必须穿橡胶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工作中必须保证工作服干燥,以防触电。第38条 进入汽包前、后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予以清理,防止将物件遗留在汽包容器。第39条 汽包进行防腐工作,应戴防护口罩,通风不良时应强制通风。第八节 变压器工作着装规第40条 进入变压器部人员必

10、须穿指定的专用工作服、穿专用绝缘鞋,鞋上套专用鞋套;戴专用白手套,防止灰尘污染变压器线圈。同时禁止作业人员直接踏在变压器铁芯上工作。第41条 工作人员进入变压器不许携带金属物品,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的工具盒或袋,同时用白布带拴牢,确保工具不会在工作过程中掉落至变压器部。第四章 工器具使用第一节 绝缘棒第42条 绝缘棒也叫绝缘杆或操作杆、令克棒。不同电压等级的绝缘棒可以承受相应的电压。绝缘棒绝缘强度高,可用来带电操作,拉合跌落保险、高压隔离开关等输、变、配电或线路上推拉闸工作。第43条 绝缘棒使用前必须核准与所操作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是否相符。第44条 使用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鞋

11、);遇下雪、下雨天在室外使用时,绝缘棒应装有防雨的伞型罩。第45条 使用绝缘棒时应注意与金属构架之间的距离,防止带电的金属部分与构架之间短路。第46条 绝缘棒不得移作它用,也不得抛掷、使其经受打击或强烈震动。第47条 工作完毕应放在干燥的特制的架子上,或垂直地悬挂在专用的挂架上。放置绝缘棒的场所应保持干燥。第48条 绝缘棒每年要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与时更换。每3个月作一次外观检查,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无机械损伤、绝缘层无损坏。第二节 验电器第49条 验电器又称测电器、试电器或电压指示器。验电器分为高压、低压两种,是检验电气设备、导线是否带电的专用器具。不同电压等级场合要使用不同规格的验电器

12、。第50条 低压验电笔仅适用于500V与以下电气设备。绝不允许用低压验电器测试高压电气设备。第51条 低压验电器的金属裸露部分不应过长,防止引起短路;不准用验电器当螺丝刀用。第52条 高压验电必须选用与被验设备电压等级相一致的验电器,检验周期有效。第53条 验电操作前应先对验电器进行自检试验,绝缘部分应无污垢和裂纹,声、光显示正常,才能将指示器旋转固定在操作杆(绝缘杆上),并将绝缘杆拉伸至规定长度,再作一次自检后才能进行验电操作。第54条 高压验电应由两人进行,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

13、直接验电。第55条 验电时按“三步”进行,即先将验电器逐步靠近带电部分,直到验电器发出有电指示信号(不要立即直接接触碰撞带电部分,避免验电器损坏),证明验电器是良好的;然后再对被验设备进行验电;若验得无电时,还需要重新在带电部分复核检验,验电器再次发出带电指示信号,证实验电可靠。第56条 验电器用毕应存放在专用匣,置于干燥处,防止受潮积灰。第57条 高压验电器应每半年检验一次。第58条 声光讯号验电器当按动自检开关时,如指示器强度变弱(包括异常),应与时更换电池。第三节 绝缘手套第59条 绝缘手套是高压系统作业时的必须辅助安全用品。第60条 绝缘手套应符合国家安全用具标准,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认

14、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第61条 绝缘手套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15+30、相对湿度50%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厘米以上,避免受酸、碱、油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置,避免直射;使用间隙中勿直接放于地上。第62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耐压试验。第63条 使用前必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外表应无磨损、破漏、划痕等。检查方法是将手套筒吹气,压紧筒边朝手指方向卷曲,卷到一定程度,若套指鼓起,无砂眼漏气,则可以使用;漏气裂纹的,禁止使用。第64条 使用绝缘手套,最好先戴一双棉纱手套,夏天防出汗操作不便,冬天起保暖作用。第65条 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以防发生意外。第66条

15、使用完毕应将手套擦净、晾干,保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可倒置套在指形架上或存放在专用柜,绝缘手套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且勿长期放于地上。绝缘手套也不得与石油类油脂接触。第67条 不合格的手套要与时清除,避免错用。第四节 绝缘靴第68条 绝缘靴是高压电气设备作业时的必须辅助安全用品。第69条 绝缘靴应符合国家安全用具标准,有合格证与质量认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第70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预防性试验。第71条 现场至少应配备大、中号绝缘靴(鞋)各两双,并不准挪作雨具使用。第72条 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15+30、相对湿度50%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厘米以上,避免受酸、碱、油

16、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置,避免直射。第73条 使用前必须外观检查,表面应无磨损或破漏、划痕。如有砂眼气孔,不准使用。第74条 作业时,应将裤脚口套入靴子筒口,以防发生意外。第75条 使用后,应将外污物擦洗干净,待干燥后,撒上滑石粉放置平整,以防受压受损。第76条 使用完毕应与时检查,发现绝缘靴底面磨光并露出黄色绝缘层时,应清除换新。第77条 存放在干燥阴凉处的专用柜,其上不得堆压其他物品,不得与石油类油脂接触。第78条 绝缘不合格的绝缘靴要与时清除,避免错用。第五节 兆欧表第79条 兆欧表主要用于摇测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绝缘电阻。第80条 兆欧表应符合国家安全绝缘用具标准,有合格证与质量

17、认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使用时,应按设备的电压等级选好兆欧表。第81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进行。第82条 测量绝缘时,应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回路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测设备。第83条 兆欧表应放在水平位置,在未接线之前先摇动兆欧表,看指针是否在“”处,再将“L”和“E” 两个接线柱短接,慢慢的摇动兆欧表,看指针是否在“零”处。但对半导体型兆欧表不宜用短路法校验。第84条 兆欧表引用线应用多股软线,且应有良好的绝缘。第85条 架空线路与与架空线路相连接的电气设备在发生雷雨时,或者不能全部停电的双回架空线路和母线,在被测回路的感应

18、电压超过12伏时,均禁止进行测量。第86条 测量电容器、电缆、大容量变压器和电机时,要有一定的充电时间。电容量越大,充电时间应越长。一般以兆欧表转动一分钟后的读数为准。第87条 在摇测绝缘电阻时,应使兆欧表保持额定转速,一般为120转/分。当被测设备电容量大时,为了避免指针摆动,可适当提高转速(如130转/分)。第88条 被测物表面应擦试清洁,不得有污物,以免漏电、影响测试的准确度。第89条 遥测结束时应先将表线脱离设备再停止摇表转动,防止设备放电损坏表计。第90条 兆欧表没有停止转动和设备未放电之前,切勿用手触动设备带电部分和兆欧表的接线柱,以免触电。第91条 在测量绝缘前后,应将被测设备对

19、地放电。第92条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第93条 在感应电压超限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应将相关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第9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安放位置,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第95条 兆欧表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避免受酸、碱、油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置,上面不得去堆压任何物件,勿放于地上。第六节 钳型电流表第96条 钳形电流表是在不拆断电路的场合进行电流测量的专用电工测量仪器。第97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选择电压等级适用的的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戴

20、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与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第98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试时请勿测试超出表计量程的数值。在不清楚被测量大小时,可选择从大量程开始测量然后切换到合适的量程进行测量。第99条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第100条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与其他带电部分。第101条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应用高绝缘等级的钳表;电缆头线间距离在300mm以上,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测量。禁止强力搬动电缆进行测量。第102条 当系统有一相接

21、地时,严禁测量。第103条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使用前要擦拭干净。第七节 安全带第104条 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安全带,使用前检查外观良好。第105条 安全带每隔6个月应进行静负荷试验抽检;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要检查是否变形、破坏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与时处理。第106条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其次是平行拴挂,切忌低挂高用。可以与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锁钩串联使用。第107条 安全带的长度和悬挂点的选择要保证在发生人员坠落时确实起到保护作用,防止发生人已落地但安全绳尚未拉直的现象第108条 不准将安全带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

22、连接环上使用。第109条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在每次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第110条 凡2米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当悬空作业点无挂安全带条件时(如:屋架上弦、行车梁上部等),应设置挂安全带的专用钢丝安全拉绳。第111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112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第113条 禁止将安全带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第八节 行灯第114条 使用行灯前应认真检查行灯导线是否有破损,绝缘老化,漏电等隐患。一经发现隐患

23、则严禁使用。第115条 使用中,固定点应牢固,并防止碰撞。第116条 连接电源应符合安规要求,并加装漏电保护器。第117条 更换或安装灯泡时,应首先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更换,以防触电和产生电弧(因行灯电流一般较大)。第118条 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要与油等腐蚀溶剂混放,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潮湿漏电。第九节 梯子第119条 使用梯子前应检查梯子各部位是否坚固、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标准。第120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阶的间距不应大于40厘米,不得把短梯拼接成长梯使用。第121条 木梯子的横蹬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金属梯子的横蹬应卯固或焊接在支

24、柱上,不得使用绑扎方法固定梯蹬。 第122条 金属梯子的梯端和梯脚应装有防滑帽套,人字梯须具有坚固完好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第123条 绝缘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否则禁止使用。使用前须用2500V与以上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第124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中人员站立的最高一阶梯蹬距梯顶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第125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妥,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梯脚应放置在结实的地面上,不可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可移动物体与松散的物体上,以防梯子滑动或下陷。

25、第126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用挂钩或绳索与管子缚住。第127条 若已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上、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第128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员或设置临时遮拦。梯子不准放在正对门的地方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或人员突然出入的措施。第129条 在设备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第130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第131条 不要把梯子靠在窗玻璃或窗框上,应当把一木板横向且可靠的固定在梯子顶

26、端(不能用钉子固定),然后使木板支撑在窗子的两边,才可使用。第132条 使用伸缩梯子,在将梯子伸长或缩短操作时,应注意防止夹伤手指;伸长或收缩到合适位置时应检查限位器牢靠、到位,拉紧绳索应与时绑缚结实,防止梯子在使用中滑动。第133条 上、下梯子,应两手抓住梯子攀登,始终面向梯子,不得从梯子上向下滑下,以免摔伤。爬梯之前,要确认鞋底不粘,没有泥泞和不打滑。第134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体应用绳索上下传递,不准抛递。第135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第136条 在变电站和高压配电室搬运和移动梯子时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137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

27、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做软梯的架设工作。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第138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无变形或损伤,方可继续使用。第139条 通常在刮大风时不应使用梯子,若必须使用,则必须把梯子固定牢靠,且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工作。第十节 灭火器第140条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电力系统各企业现场与住宅等扑救一般物质或油类(石油制品、油脂)等易燃液体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和醇、酮、醚等有机溶剂的火灾。1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使用时应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

28、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2 灭火时先用手指堵住喷嘴,将筒身上下颠倒两次,就有泡沫喷出。3 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燃烧物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应使泡沫由近与远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4 如燃烧液体在容器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壁,使泡沫沿着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围。5 在灭火的整个过程中,灭火器应一直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第141条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火场,在距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施放喷射软管后,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人则先逆时针

29、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至最高位置,使瓶盖开足。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0,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第142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宜扑救600V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设备、图书资料、仪器仪表等场所的初起火灾,以与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但不能扑灭钾、钠等轻金属的火灾。1 使用灭火器时,先拔掉安全销,然后压紧压把,此时就有二氧化碳喷出。2 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3 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用二氧化碳射流直

30、接冲击可燃液面。4 在室外使用灭火器时,人应站在上风位置喷射。在室窄小空间使用时,一旦火被扑灭,操作者就应迅速离开,因为人体会因吸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而窒息。5 对无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原来下垂的喇叭筒往上扳700900,再紧握启闭阀的压把,使二氧化碳喷出。第143条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由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推到离燃烧物10米处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喷筒并展开喷射软管,握住喇叭喷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顺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置进行灭火。第144条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与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由于干粉有5万V以上的电绝缘性

31、能,因此也能扑救带电设备处的火灾,被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各企业、油库等场所。但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1 使用时拔掉保险销,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2 如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地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3 注意切勿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止喷流的冲出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第145条 1211灭火器用于扑救易燃、可燃的液体、气体与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也能对固体物质如竹、木、纸、织物等的表面火灾进行扑救,尤其适用于扑救精密仪表、计算机与贵重物资仓库等处的初起火灾。第146条

32、1211灭火器使用时不能颠倒,也不能横卧,否则灭火剂不会喷出。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窄小空间的室灭火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因1211灭火剂也有一定毒性,要防止对人体的伤害。第147条 使用灭火器时严禁将筒底对准人体或顶在身体上。第148条 灭火器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第十一节 正压呼吸器第149条 使用前检查气瓶空气压力为2730MPa。其它部件完好。第150条 使用中应使气瓶阀处于完全打开状态。第151条 插上塑料快速插扣,腰带系紧程度以舒适和背托不摆动为宜(首次佩戴前预先调节腰带两侧的三挡扣)第152条 把下巴放入面罩,由

33、下向上拉上头网罩,将网罩两边的松紧带拉紧,使全面罩双层密封环紧贴面部。第153条 深吸一口气将供气阀打开,呼吸几次,感觉舒适,呼吸正常后即可进入操作区作业。第154条 在作业过程中供气阀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气时,应立即打开旁通阀作人工供气,并迅速撤出作业现场。第155条 使用中若感觉呼吸阻力增大、呼吸困难、出现头晕等不适现象,应与时撤离现场。第156条 使用中听到残气报警器哨声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并脱掉面罩。第十二节 防毒面具第157条 有毒环境中,氧气浓度18%以下,有毒气体浓度2以上的地方,过滤式防毒面具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应使用供氧面具。第158条 在毒区带面具时,先停止呼吸,闭上眼睛,戴上面

34、罩后,深吹一口气,然后睁开眼睛正常呼吸。随后,用手或橡皮塞堵上虑毒罐的进气孔,深吸气,若很致密,防护可靠,松开进气孔正常呼吸。如不致密,应立即出毒区调整佩戴或更换。第159条 在毒区外带面具,也应该经过致密试验动作后,再进入毒区。第160条 佩戴时嗅到毒气的微弱气味,应立即离开毒区调整佩戴或更换。第161条 在有毒区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或进行其它工作;第162条 在有毒害区工作时,着装应按规定着装,工作区必须配备相关急救药品和冲洗水管与淋浴;第163条 面具与各种型号的虑毒罐存储有效期为五年。第五章特种作业第一节 倒链第164条 倒链在使用前须确认机件完好无损,传

35、动部分与起重链条润滑良好、空转情况正常。第165条 起重前检查倒链上下吊钩是否挂牢。严禁重物吊在吊钩尖端部位。起重链条应垂直悬挂,不得有错扭的链环,以确保安全。第166条 操作者应站在与手链轮径向同一平面拽动手链条,使重物缓缓升降。第167条 在起吊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做任何工作或行走,以免发生人身事故。第168条 在起吊过程中,无论重物上升或下降,拽动手链条时,用力应均匀和缓,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手链条跳动或卡环。第169条 操作者如发现手拉阻力变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查:1重物是否与其他物件牵连。2.葫芦机件有无损坏。3.重物是否超出了葫芦的额定载荷。第170条 制动器的摩擦表面必

36、须保持干净,制动器部分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制动失灵,发生重物自坠现象。第171条 倒链较长时间悬挂重物时,应将手链缠在起重链上,防止重物下滑。第172条 倒链严禁超载使用。第173条 倒链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他动力操作。第二节 电动葫芦第174条 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与超过额定负荷的场合使用电动葫芦。第175条 在使用之前要确认制动器状况是否可靠。第176条 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严禁操作:1弯曲、变形、腐蚀等。2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规定要求,磨损量大。第177条 电动葫芦每小时合闸次数不得大于120次。第178条 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第1

37、79条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第180条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第181条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禁止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第182条 起吊物件的下面不得有人。第183条 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第184条 起吊时应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第185条 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第186条 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第187条 不得过度点动操作。第188条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第189条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第190条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应将操作

38、器锁在专用的箱子里。第191条 电动葫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第三节 卷扬机第192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视野良好的地点,机身和地锚连接必须牢固,卷扬机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垂直对应。第193条 使用前检查刹车制动是否灵敏,传动部位防护是否齐全有效,各部连接紧固件是否完好可靠。经检查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操作。第194条 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与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195条 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第196条 作业时禁止跨越卷扬机的钢丝绳。第197条 吊运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时,除使用制动器外,应用齿轮保险卡牢。第

39、198条 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操作器切换到静止位置,拉开刀闸。第199条 作业完毕,应将料盘落地并关锁电箱。第200条 卷扬机的地锚必须单设,不得利用树木、电线杆、建筑物代替地锚。固定好的卷扬机应在机座两侧各打下两根钢管,防止使用时机座左右滑动。第201条 卷扬机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拖地打弯,不得使用油芯外露和压扁的钢丝绳,在卷筒上保持三圈以上的安全圈,并排列整齐。卷筒钢丝绳缠乱时,必须由两人配合缠绕,一人操作,一人在5m以外用手引导,严禁一人用手、脚引导缠绕,防止将手或脚绞入。第202条 卷扬机应按规定定期检验。第四节 汽车吊第203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

40、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第204条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第205条 作业时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裕度。第206条 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第207条 起重臂伸出后,当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作业。第208条 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

41、的仰角。第209条 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要封闭,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和在车前方起吊。第210条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以防造成起升机构超载受损和起重机倾翻。第211条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与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第212条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机恢复稳定,以免倾翻;下降中严禁制动。 第213条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且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第214条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42、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与以上的操作。第215条 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第五节 桥式起重机第216条 桥式起重机应由熟悉其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第217条 桥式起重机的工作负荷不得超过铭牌规定。第218条 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点或起重机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第219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第220条 禁止工作人员乘坐吊钩上升或下降。 第221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未提起时,禁止起

43、重机移动。 第222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避免重物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须均匀平稳,禁止忽快忽慢、忽上忽下。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第223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易报爆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第224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与所吊物件的情况,捆绑牢固后方可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须再检查悬吊与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225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在停止稳定后方可开

44、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改变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226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227条 起吊重物不得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228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第229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立即将起动器恢复至静止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应其放在制动位置。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第230条 桥式起重机启动前,必须观测轨道两侧与地面上人员情况,应先按音响信号,

45、然后推上开关启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人员离开后方可继续起吊。第六节 门式起重机第231条 门式起重机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第232条 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第233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吊人。第234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 第235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

46、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第236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与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与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异常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237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238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239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

47、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240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至制动位。工作完毕或休息时,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第241条 门式起重机在启动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242条 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与吊物底面,必须离地面2m以上。如果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高。第243条 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第244条 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当遇六级与以上大风时

48、,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第七节 千斤顶第245条 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齐全完好。第246条 使用时,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地面松软时,应加铺垫板,以加大承压面积,防止发生歪斜,倾倒事故。第247条 千斤顶不得超载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套筒或活塞上的标志线。第248条 千斤顶的顶部与重物接触处,应加小垫板,以防滑移和顶坏物体。第249条 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应保持在5cm以下,以防千斤顶倾倒。第250条 多台千斤顶同时作业,要统一指挥和喊号,不同类型的千斤顶应避免放在一处混用。第251条 使用液体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第252条 当液体千斤顶

49、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第253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一样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启动。第254条 禁止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第八节 钢丝绳第255条 钢丝绳在使用时要正确的开卷。第256条 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应受冲击力,捆绑有棱角的物体时,物体的棱角与钢丝绳之间要垫东西,不准直接接触,捆绑时如多点或多圈受力一定要均匀。第257条 使用后的钢丝绳应立即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木板上,并定期检查上油和保养。第258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

50、他电线相接触。第259条 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他物件摩擦。第260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第261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262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与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与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第263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第九节 搬运第264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第265条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如在夜间

51、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第266条 用人工搬运或装载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厘米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撑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栓住,工作人员不得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第267条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第268条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筐、篮或架子上搬运。第269条 搬运管子、工字钢梁等长型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动时应绑好。第270条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重物时,应由一人指挥,搬运的步骤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第271条 用管

52、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2. 管子应能承受重压,直径一样;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30厘米,以便调节转向;4. 在重物滚动搬运过程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的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5. 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第十节 水下观测第272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统一听从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行动。第273条 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水中作业安全技术规定。第274条 工作船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其中救生衣必须保证每人一件)。第275条 上下船时应保持身

53、体重心平稳,并注意脚下防滑。第276条 快艇和人工划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第277条 测量记录纸应指定专人保管,并防止被水打湿(存放在专用塑料文件袋)。第十一节 水下打捞第278条 潜水员在潜水前必须亲自了解潜水装具的情况,并在确认所使用的潜水装备处于良好并由信任的水面照料人员协助下方可进行水下打捞工作。并应对潜水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禁下水工作:1. 感觉不适或临时发生疾病者;2. 精神不畅,面带倦容者;3. 神志不清,下水前饮酒者;4. 盛怒之下者;5. 便饭后1小时,盛餐后2小时之者。第279条 在水下工作时,要特别谨慎地作业,不得急躁从事,随时提高警惕

54、,注意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第280条 在水下行进时,应用手摸索前进,以免猛撞其它物体而受伤,特别要防止头盔和面窗玻璃受碰撞;第281条 随时注意检查、清理信号绳和软管,严防绞绕。一般情况下,禁止解脱移作它用;第282条 在水下遇有杂物和障碍时,往返路径应一致,以免绞绕等事故发生;第283条 不得随意触动无关物体,不得在易坍塌和悬吊的物体上经过;第284条 任何时候头部必须高于脚部,以免发生头朝下,脚朝上的“倒栽葱”事故;第285条 在复杂工作地点需要俯下身体工作时,头盔排气阀应朝上面,不可过量排气,以防潜水服产生负压水渗入头盔;第286条 遇有呼吸困难,头痛出汗等感觉,必须停止工作,进行通

55、风,直到症状消失为止;第287条 在水下工作时,感觉输气量不均匀、不足或有异味时,应与时报告水面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上升出水;第288条 在水下工作时,应与员经常保持联络。第289条 水下堵漏作业除应遵循潜水作业安全规外,还应遵循堵漏的特殊安全操作规则。第290条 堵漏作业是一项复杂的水下作业,对潜水员的安全有一定的危协,潜水工作时,必须小心谨慎,根据水下漏水情况,正确制定出安全防措施。第291条 对堵漏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的了解,如进口、出口的水位压差,漏洞尺寸的大小,位置和性质。第292条 潜水员下潜探摸漏洞时,必须沿入水绳下潜,在探摸过程中,潜水员不许直接接近漏点。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潜水员可手

56、中拿一长棒进行探摸,并经常注意防止潜水员、软管、信号绳被吸住的危险。第293条 根据了解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潜水安全操作措施和堵漏施工方法,并准备充分的堵漏材料、器材。第十二节 焊接第294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绝缘鞋。第295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与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第296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第297条 电焊工应使用以下防护用具:1.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头戴面罩;2. 电焊手套;3. 橡胶绝缘鞋;4.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第298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

57、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外壳上。第299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第300条 在吊运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第301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第302条 当电焊设备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第303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第十三节 气焊作业第304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的油漆;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第305条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不准堆置可燃物品

58、,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第306条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第307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不准有取暖设备。第308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通风应良好。第309条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然后用专用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第310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第311条 氧气瓶的压力降到0.05兆帕时,不准继续使用。第312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乙炔阀门须用特殊工具开启。第

59、313条 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第314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第315条 严禁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接触。第316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与接头相接触。第317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曝晒。第318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第319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第320条 减压器发生自燃,应迅速把气瓶的阀门关闭。第321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和乙炔软管不准混用。第322条 由于焊嘴过

60、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氧气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第323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第十四节 氩弧焊作业第324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第325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与金属烟尘吸入体。第326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间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第327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第328条 操作时应先打开冷却水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

61、发。第十五节 高处作业第32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饮酒后和精神不振时禁止作业。第330条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空坠落发生事故。第331条 在6级与以上大风,暴雨,打雷、大雾等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第332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棱上与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的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第333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第334条 脚手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第335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

62、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的上下和运送材料。第336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第337条 脚手架搭设完后需经检验合格,出具书面证明方可使用。第338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与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第339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第340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脚手架应加绝缘子。第341条 拆除脚手架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区域的路口悬挂警告牌。第342条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第343条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第344条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第345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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