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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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先看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经济方面的立法。1、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有:(1)市场主体方面:1950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1954年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5年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61年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等。(2)宏观调控方面: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1972年的工商税条例(草案)。2、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经济立法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

2、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有:(1)市场主体方面: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2001年先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1987年、2001年修订),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1990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改)等。(2)市场管理方面: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1994年的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的证券法等。(3)宏观调控方面:1980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修订),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

3、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2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1 从上面罗列出来的资料中,我们能看出三个问题:1、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名称一般都是“条例”、“办法”、“要则” 、“规定”、“指示”等非正规法律规范所用的名称。而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几乎都运用了“法”的形式,即“法”这种形式。2、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而改革开放后,却多了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3、改革开放后,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很多,增加了关于外企

4、、银行、审计等方面的法律,使得经济法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从上面提出的两个问题出发,可以解答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原因,下面进行系统的分析。一、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首先,谈一下我国的计划经济。1953年,中国在进行广泛的社会改革和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基础上,开始全国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中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这里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第一,整个国民经济都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按比例地发展。计划,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独有的。不论是哪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在同一所有者的经济单位内部,一般都是有计划的。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它们就不受计划的约束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全民所有制的

5、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领导地位,国民经济按照统一计划发展,是一种客观要求;第二,国家计划对企业、部门、地区的生产、分配、流通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可以有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指标具有指令性,有的指标是指导性的。此外,还可以是计划指导下的自由生产。2 苏星再经济研究1982年第8期上面提到,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只有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却没有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而我们知道,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

6、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来达至计划经济之目标。可见,宏观调控在过过经济法律规范中占有了很重要的地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实行计划管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得到了全面的贯彻执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人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分配领域表现为按劳分配和按需

7、分配。 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在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必须把劳动者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认为国家计划能够科学高效的确定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比例,能够有效地协调积累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国家可以通过计划来调整国家、集体与个人以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将国民经济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家,通过国家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对国民经济实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因此,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直接性和唯一性。公有制的性质和由国家来实施计划表明了那段时期的宏观调控的唯一性。因为那时国家唯一关注的就是国家整体

8、的发展。着眼于整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承担经济发展的重任。从另一个方面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的形成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从国际形势方面说,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当时是成功的,尤其是五年计划实施,给世界很大的震撼,中国当时是一边倒向苏联,必然要向苏联学习。还有建国后中国的内外形势复杂,冷战形势己成,而计划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快速组建国民建济体系,这是当时的国际形势下做出的正常反应。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有制决定了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第二,公有制经济起主导作用,控制和影响

9、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第三,党有能力统一全国人民的意志。另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生产要素是不能自由交易的,而只能由国家统一分配以用于规定的用途上。生产要素不能自由交易,就不存在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虽然消费品是通过商业零售部门销售给消费者的,但消费品的生产并不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或偏好进行的,而是根据国家的计划统一生产并统一由国营商业部门定量配给消费者的。在这里,消费者没有任何选择自由,完全不存在“消费者主权”的作用,因此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市场。几乎所有的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以及劳务)的价

10、格都是由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物价管制机构制定,并加以严格管理的,不存在由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市场的缺失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切条经济运行的手段中没有了市场监管。因为一切的经济活动都有国家来进行计划和安排。综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准确的说是宏观直接调控。所谓直接调控,就是由政府部门去直接组织、确定和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和各种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来达到对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由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政府的直接调控,通常又是与依托行政隶属系统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

11、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基本上都是实行宏观直接调控。宏观直接调控的特点是,国家不仅完全掌握着宏观经济的决策权,而且还把宏观经济目标加以一层层分解和微观化,以行政方式直接管理和干预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在调控手段上,基本上采取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指标控制,把市场机制排斥于国民经济的调节体系之外。在计划经济中, 经济资源由计划来配置, 经济决策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一切都是按计划指令行事,激励制度主要是行政强制和精神动员, 微观经济单位主要是服从计划指令, 追求精神荣誉, 经济处罚或奖励处于次要地位。在这种经济体制中,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能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或者

12、完全采用行政手段。在计划经济中, 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般程序是: 政府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政府按照科层下达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接受计划指令政府对下级单位的执行计划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违背指令者政府即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撤消行政职位、降低行政职位) 或者刑事处罚或者精神处罚, 遵守指令者则不受任何处罚, 或者政府给予其行政奖励(提升行政职位) 或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宣传工作业绩、给予表扬等) ,迫使各经济单位执行政府的计划指令, 以使宏观经济失衡减轻或消失。1 刘振彪,国家宏观调控演变,中国知网由此可见, 这种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通过对国民经济、对微观经济单位的直接干预来实现的, 计划经济中的

13、宏观经济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关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有人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他们认为计划经济条件下完全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计划来控制经济运行,这种手段是严格的指令计划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他们认为宏观调控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因为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当这些缺陷产生并危害经济的发展时就需要宏观调控来进行规制,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此,笔者不赞同此种说法,从宏观调控本身出发进行分析,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节,以达到一定的目标。这其中首先是主体因素,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

14、,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行为, 在计划经济中,政府享有全面的经济决策权,因此能够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主体惟有政府。政府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由此求得宏观经济平衡目标的实现。其次,从宏观调控产生的原因分析,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 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保持协调的比例关系意味着一方面社会要尽可能维持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比例关系的协调, 另一方面社会要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比例关系失调的情况下, 重新恢复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正常比例关系。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比例关系失调在计划经济中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失衡,其中主

15、要是总供求的失衡和国际收支失衡。计划经济中如果经济自身能够始终保持宏观经济平衡,那就不需要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问题在于,在计划经济中,经济本身不能保持宏观经济平衡。而宏观经济得失衡会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宏观经济失衡会带来总就业的波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波动、经济增长的波动、平均收入水平的波动等。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宏观经济失衡,社会就应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矫正宏观经济失衡。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行为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接下来所要论述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规

16、范的总称。经济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经济法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这其中,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再回到篇首,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于税收方面的,也有关于农业方面的,还有关于物价方面的。这些无疑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经济法,而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由此而

17、形成的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二、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原因在文章的开始我们提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方面的规范中新出现了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法律法规的成文性也逐渐增强,另外,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这就是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成果,也是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结果。下面对其进行分析。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着重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并提出了若干改革措施。其中特别强调指出的是,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

18、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1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立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14年里,我国对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为了克服计划管理体制中过分集中的缺点,实行了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的改革,扩大了地方特别是企业的计划决策权和计划管理权。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2、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

19、大宗农产品、重要工业品和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在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的同时,市场调节的范围也明显的扩大。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减少行政手段,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整价格、利率、税收等,使其成为实现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3、调整计划管理的组织机构,转变各级计委的管理职能。通过裁减过多过细的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综合性机构、调节机构、政策理论研究机构、经济信息管理机构、计划咨询服务机构等。新国家计委的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平衡、协调、服务。国家计委负责研究提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的经济技术政策;从经济总量和结构上做好计划综合平衡和宏观调

20、控;对经济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服务和进行必要的协调。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

21、合而形成的一种崭新经济体制。这种具有新质和新特点的经济体制结构,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和内在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并且在这种有机结合中实现功能互补和优势互补同时还要相互充实和制约。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形成的经济体制结构所蕴涵的内在功能是非常丰富和巨大的,这种崭新的经济体制结构功能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而日益显示出来。一方面,它可以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有制)现实化、充满活力;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和负面效应得以抑制。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更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能够更大程度地满足人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能够以人的自身发展为目的

22、、克服劳动异化、促使全体劳动者向着自由全面发展这个根本目标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政府调节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宏观调控措施可以校正市场调节的后果;但市场对政府调节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调节必须建立在市场基础上。政府调节要想成功,政府调节必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调节不能排斥市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信息要以市场为依据,宏观调控目标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宏观调控效果要经受市场的检验,宏观调控失误要由市场来弥补。从调节的目标来看,市场调节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而政府调节的目标在于增加公

23、共福利和社会效用。从调节的主体对象来看,市场调节的是个人的经济活动,而政府调节的则是社会利益集团的冲突。从调节的时间周期来看,市场调节的是短期的经济活动,而政府调节的则是社会的中长期的经济活动。从被调节的经济活动的重要性来看,由市场调节经济活动通常都是战术性的,而由政府调节经济活动则大都是战略性的。从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相互关系来看,市场是受政府调节的市场,而政府调节又是充分利用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把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直接调节与间接调节、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

24、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结合主要是通过两者发挥各自的功能效率来达到的。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也是市场经济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同时,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在许多方面需要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因此,当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当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逐渐明晰和稳定下了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时,一个全面的经济法就诞生了。综上,我国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后的政府与市场或者说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结果。三、科学发展观下经济法理念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思想

25、,科学发展观思想的主导下我国经济法应该走向何方使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将科学发展与经济法的中心思想相结合是我国经发发发展的大致走向,下面就将经济法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来论证我国经济法的未来发展。( 一) 经济法效益理念的发展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个别效益和综合效益相统一的社会整体效益,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科学发展强调人口、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性, 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筹兼顾, 应以其为指导更新经济法的效益理念。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 而现代社会衡量社会整体效益的尺度远非单纯是微观经济学

26、投入产出的原理, 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 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自身等诸多因素的优先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 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发展传统经济法的公平需求和体现, 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 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 这样的公平观及其制度表现, 应该说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静态性、外部性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把握的欠缺。经济法并非否认上述公平观,而是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 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 内在化的公平, 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 为人类

27、发展观注入了新理念与新思维。在科学发展观看来, 经济法的公平观还不完善, 这些公平观的视野仍限于同代人之间及人与人之间。环境资源作为当代及后代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公平实现的基础, 经济法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肩负起维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任。( 三) 经济法安全理念的发展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不安全因素以及经济法律制度安排中对经济安全关怀的缺失, 经济法该何去何从, 从哪里寻找答案? 在经济全球化和飞速发展的今天, 要避免将经济安全仅仅视为一种风险的化解与防范系统, 而应是在一个变化进步的过程中以不断增强自身经济的安全系数, 而非封闭状态下的蜗牛式自我保护。经济法的安全理

28、念重构,要扩展安全理念的内涵, 只有实现环境生态系统的良好发展才是安全的发展,而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科技的进步、制度的合理安排与创新。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与精神动力, 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国内外环境, 为国家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通过近20年的不断探索,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国家调节范围确立在“市场失灵”这一范域内。要确定国家调节的辅助性地位,首先就要谨慎求证市场失灵的边界。这对转型经济法而言,同样是适用的,因为过去在传统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是无限的,没有边界,如果把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力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就很好地设定了国家调节权的边界,是一种极为

29、有效的控权。市场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其自身缺陷就会充分暴露,导致三种市场失灵:垄断和限制竞争、无人经营公益事业、经济浪费和经济危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只能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国家的辅助调节因此得以确立在以上三个方面。中国需要一部基本经济法,为了保障经济法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完备性、逻辑性、一致性、可实施性,首先应当制订一部政府调节市场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具有经济宪法的作用,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权限、方法、程序,做基本的界定,从根本上解决对政府调节立法的冲动。结语:本文从现实中提供的材料出发,从一个新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能分析的深度很是不够,感觉还是没有深入

30、到我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这方面。其实,看过多专家和学者对于我国还有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所进行的分析,但总觉得这其中的分析很是牵强,说明力或证明力很是不够。很想努力地想明白这其中的道理,但一直百思不得其解。总有一种感觉,那就是,我国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理论的解释是为了让事实的存在有了一种证明力。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参考文献1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3李昌麟:(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4吕忠梅

31、: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8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9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10王劲松、王运明:中国新经济法学,中信出版社,1995年版。11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12包锡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东方论坛2003第4期,第108-114页。13曹明睿:国家失灵与经济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43-46页。14黄子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第159-163页。15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第42-46页。16李磊: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行政与法2003年第3期,第92 -94页。17王勉青: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18王为农: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19王秀卫:经济法公平论,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20谢颖: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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