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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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

2、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人。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

3、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职责。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

4、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

5、_%和_%。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建筑防火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_米,一般通道

6、不小于_米,道路上空的架栈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_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_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_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_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_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_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_平方米,堆高不宜超过_米,堆垛与

7、堆垛之间不应小于_米。五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_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_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_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第五章电源管理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高、低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持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头

8、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表敷设,开头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引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应不小于_米,严

9、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器设备必须持合格证的电式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

10、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第六章火源管理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_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运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

11、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_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油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气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

12、库区内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痼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_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_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

13、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四十三条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冬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五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

14、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

15、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第五十条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烟叶生产

16、所需物资及时、有效供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_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商业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叶物资是指烟叶生产、收购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辅助材料等,包括:(一)生产物资:包括肥料、农药、农(地)膜、育苗盘、育苗基质等,以及防虫网、黄板等物理生物防治物资;(二)收购物资:包括预检袋、预检绳、麻片、分级筐、打包绳、封签、电子标签等;(三)辅助材料:包括烤房、农机具、育苗设施、打包机等设施设备及其配件。(四)其他给予补贴的烟叶物资:防灾救灾物资等。第四条烟叶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不得采购。第五条采购供应当遵循合法

17、合规,公开透明原则。第六条烟叶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常态化监督,切实加强考评和问责。第七条各级烟草商业企业要建立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流程,严格按业务流程操作。第二章管理职权划分第八条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对烟叶物资采购供应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全省(区、市)大宗物资的集中统一采购。负责编制烟叶物资集中统一采购目录,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组织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确认中选供应商。第九条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本地区烟叶物资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与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确认的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未纳入全

18、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负责对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给予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县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烟叶物资采购需求的汇总上报并负责物资到货验收、仓储管理、物资发放及与基层有关的管理事项。第三章采购计划及管理第十一条烟叶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要依据年度烟叶生产计划,遵循实事求是、保障供应、统筹兼顾、经济高效的原则。第十二条烟叶物资采购计划要根据年度消耗量、前期库存量并结合合理储备来确定。年度消耗量的确定要依据烟叶生产计划、生产条件、消耗定额及烟叶生产投入标准等要素综合测定,同时与县级烟草商业企业年度生产成本、资金计划中有关预算指标相统一。第十三条计划编制要遵循以下业

19、务流程:(一)编制需求。根据烟叶生产计划及物资消耗定额,由烟叶工作站负责编制并报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主管部门。(二)需求调整。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进行审核汇总,依据库存情况,进行需求调整。(三)提报需求。需求调整后,经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盖章,上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计划同时在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生效)。(四)平衡调剂。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对各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采购需求进行平衡调剂并汇总形成本地区需求计划上报省级烟草商业企业。(五)采购计划。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汇总各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需求计划,按照物资采购规定,确定物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计划。第十四条各单位需求计划

20、必须经主管领导、物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第十五条年度正常需求计划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确认,省级烟草商业企业汇总各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上报的需求计划,确认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范围,未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的或临时(急用)需求计划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审核后制订采购预案并实施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第十六条各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要增强烟叶物资计划的准确性,当季采购物资原则上当季用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储备,库存量不得超过_%。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计划订货、无计划结算、无计划发货。第四章采购决策及程序第十七条烟叶物资采购要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做

21、到应招尽招、真招实招。第十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第十九条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国家局计划分配的烟用物资、设备及从全资三产公司采购的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第二十条需要在产区通过试验示范确定其使用效果的新型物资,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逐级提报并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出现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相应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成立

22、烟叶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对计划提报、审核、确认、变更以及采购方式确定等事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议决策。第二十二条各种采购方式的运作程序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采购公开工作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和烟草行业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烟办_号)及烟草行业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补充规定(国烟办_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所有烟叶物资采购信息与采购结果要同步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开。第五章采购执行第二十四条省级或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依照审核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资金预算及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并最终确定供应商。第二十五条采购的烟叶物资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

23、范要求。第二十六条要从产品工艺及质量、价格及性价比、售后服务能力、产能、历史业绩、用户评价等方面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并合理确定评分指标和权重分配。第二十七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比价后,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有效保护双方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纠纷。(一)签订合同的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合同供应商、合同价必须是经过招标、比价等形式所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二)采购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招标文件条款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合同条款,依照采购计划认真填写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等,避免填写失误造成进货错误。按照合同法认真填写涉及纠纷、赔偿、仲裁的条款,避免合同欺诈给企业带来损失,将第

24、三十条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三)各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部门要妥善保管已签订的合同及其技术协议、变更文件或通知,要建立合同台账,按类别、日期进行整理和保管。(四)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同时做好物资替代和补充工作,保证不影响烟叶生产。第二十八条合同生效后,按合同交货进度,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及时催促供应商按时发货。收到货物后,由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联合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按验收程序及时进行验货。验收合格的货物办理验收单并持有关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六章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烟叶物资供应商后管理制度。由省级烟草商业企业

25、统一建立成交供应商管理库和信息档案,对供应商库成员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形成竞争机制。评价结果要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开。(一)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加强供应商基础信息管理,完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实行一家一档。(二)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对不同评价等级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招标、比价受邀机会。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烟叶物资的采购活动。(三)对供应商实行专业化管理。根据烟叶物资种类明确供应商的专业化服务要求,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立即终止供应商供货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经济责

26、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及时上报相关采购管理机构,经核实,该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烟叶物资的采购活动。(一)因所供物资品质不良或延误交货而造成烟叶生产较大损失的;(二)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下降,不能保证所供产品质量的;(三)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所供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弄虚作假等商业欺诈行为的;(四)代理商用其他产品冒充所代理厂家产品的;(五)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能履约的;(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中标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或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的;(七)涉及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通过贿赂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竞争,与行业相关人员勾结

27、、供应不合格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的(包括在其他单位涉案,并列入检察机关通报的供应商)。第七章仓储管理第三十一条仓库布局与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一)仓库平面布局和货物流程合理,仓库建筑坚固适用,符合采光、通风、防尘、防潮、防火要求,库区、料棚平整,道路畅通。(二)库内设施齐全,有仓库管理五项基本制度: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度、物资验收制度、物资保管保养制度、物资发放制度、防火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同时悬挂张贴在明显位置。(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物资管理流程,规范物资管理程序,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实现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第三十二条物资入库验收。地市级或县级烟草商业企业依

28、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供应商所附有关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明细表等,按有关验收标准对物资进行品名、规格、质量、数量、性能等指标的检验和确认。验收无误后,及时签章、登卡、入账并妥善保管验收记录备查。第三十三条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不同物资的保管保养要求,对烟叶物资进行分类保管。物资保管保养要符合以下要求:(一)物资进库,按不同类别,不同规格及不同物资化学性质和存放时间长短,分别存放在相应条件的仓库内保管。(二)库存物资必须材质不混,品名、规格不错不串,数量准确,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和账、物、卡、资金四相符。(三)库内必须有干湿温度计,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库内温

29、度变化,随时采取措施调整。(四)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资要单独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五)积压物资单独建账,新旧物资要分库存放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烟草商业企业按站点使用计划和实际需求发放出库。物资出库发放要符合以下要求:(一)保管人员在发货前必须审核领料单印签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清楚,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二)保管人员发货计量后,必须进行复核。(三)物资经复核后,将物资和有关证件全部当面交给领料人,办理交接手续。(四)将发货的有关单据核实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五)一般物资的发放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和先发回收复用物资、后发新料的原则,充分利用超储积压物资。严禁白条发料和无证发料,

30、要做到“五不”出库,即:没有领料单不出库、超计划定额不出库、用途不明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发现疑问不出库。第三十五条仓库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仓库消防、防盗和防汛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消防、防盗、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实行专人专库负责制,保持库内清洁卫生。第三十六条仓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烟叶物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物资盘点,以年终清点查库、定期抽查、永续盘存三种方式进行。加强对前期积余物资、储备物资以及回收的低值易耗物资的检查修理复用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建立物资报废制度,防止随意浪费和人为损坏物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管理烟叶物资统计

31、报表工作。统计台账设计要科学、完整,能满足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的需要,保障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资计划采购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一)物资采购质量与价格分析;(二)物资验收、发放情况分析;(三)物资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分析;(四)物资供应系统全面预算管理检查;(五)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与利用情况检查等。第八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九条烟叶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要符合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照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_号)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2、责令有关烟草商业企业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擅自采购的;(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三)泄露标底或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或以行政权力指定产品,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公平竞争的;(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六)与非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擅自提高采购价格签订合同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各有关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与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相衔接。第四十三

33、条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_年_月_日印发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烟办_号)同时废止。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

34、、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人。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

35、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36、(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

37、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_和_。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建筑防火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

38、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_米,一般通道不小于_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_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2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_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_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_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_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_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_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_米,堆高不宜超过_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_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_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22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_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_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第23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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