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82683300 上传时间:2022-04-2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5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资源描述: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略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摘 要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质上应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对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将“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作为最高限额进行补充,而非对侵权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全部余额进行补充;因安保义务人在该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违反自身的安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安保义务人不应赋予追偿权。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追偿作者简介:李文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一直有较大争议。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概括的规定,但是细节方面仍然不明晰,学者们的论战争辩仍如火如荼,

2、不止不息。现本人仅就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方面的几个问题略抒愚见。我国侵权法第37条规定了安保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6条也对安保义务进行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

3、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概念所谓补充责任,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解释为“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广义上的补充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广义的补充责任包括代理人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侵权法上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以及

4、侵权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等。而侵权法上安保义务中的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三人介入直接侵权而发生的侵权损害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补充性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最初来源于大陆法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发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实际上,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同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在顺位的补充上,我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有先后求偿顺序的,即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赔偿不足的,再由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而常态

5、的不正真连带责任,是没有先后求偿顺序的,受害人可以任意向侵权第三人或安保义务人要求赔偿;二是在差额的补充上,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只有在侵权第三人赔偿不足时才由安保义务人来补充。而根据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安保义务人要求全部赔偿;三是在追偿权上,根据我国人保解释,安保义务人在补充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而根据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安保义务人无求偿权,一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另一方的义务随之消灭。二、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侵权法上补充责任的责任性质,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有违约责任说、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说、经营者单独责任说、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按

6、份和连带结合说,还有新近出现的独立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的缺陷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过弱,例如受害人的范围、赔偿范围都比较狭窄;经营者单独责任说的缺陷在于,让经营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这是完全无视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即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害直接造成的,这种理解对经营者过于苛刻,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说的缺陷是,安保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必须基于共同的行为或共同的故意,在第三人介入的案件中,经营者只是消极的不作为,属于过失违反安保义务,而第三人则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与第三人不存在共同过错,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共同侵权,经营者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和连带

7、结合说认为,安保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保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缺陷是,以承担按份责任为原则的话,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各自应负责的份额大小,另外该学说对受害人保护范围较小,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认为,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虽然同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但是它从发展历程上来源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质上仍然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笔者认同郭明瑞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侵权法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在补充责任中由于补充责任人与前一顺序责任人之间并无责任份额的划分,

8、也就是说补充责任人不是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责任的,因此补充责任不属于按份责任。另外,因为补充责任的赔偿请求是有先后顺序的,而非像连带责任一样可以向任意责任人请求全部或一部的赔偿;在追偿方面,补充责任也不能由侵权第三人向安保义务人追偿,因此补充责任亦不属于连带责任呢。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具有顺序性,故补充责任严格上来讲也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是独立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形态。三、对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中国特色的分析我国侵权法第37条和人损解释第6条对安保义务的规定进行了创造性的规定,提出了“补充责任”这一概念,这一

9、概念按照国内学者的一般理解包括顺位的补充、差额的补充以及追偿权方面。现就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其存在的争议与问题,以及该规定的优缺点所在。(一)顺位的补充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有先后求偿顺序的,即先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再由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对此学界基本上殊无异议。(二)差额的补充差额的补充,即在发生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安保义务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充赔偿。这里的问题是,差额补充的范围到底是多少?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加害人未清偿部分说认为,此时安保义务人以加害人未清偿的部分为限承担补充责任,即安保义务人须对加害人未清偿的部分全部补足,没有最高限额;另外一种观点是以“能够防止或制止损

10、害的范围”为限,我国人损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观点认为,即使加害人未赔偿的余额(假如10万元)大于安保义务人因其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的责任(假如3万元),则安保义务人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仍旧为3万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在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因而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亦因违反了注意义务对受害人有过错,因而应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的强度低于侵权第三人,体现在:一是在侵权第三人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有可能不用赔偿;二

11、是,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补充责任仅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部分;如果规定安保义务人应对侵权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全部余额进行补充的话,其一从法理上加大了对安保义务人的责任,虽然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但是违反了责任自负的侵权法原则,其二在解释论上也无法成立。因为无论是侵权法第37条还是人保解释第6条都使用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词,而非单纯的“补充责任”,反面推之可以认为安保义务人对于“不相应”的部分可以不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在安保义务人的赔偿范围上因有“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而应当理解为安保义务人只应承担自己应负责部分内的(即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超过该限额的,受害人无权要求安保义务

12、人补充。(三)追偿权是否应当赋予安保义务人以追偿权?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在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应当赋予安保义务人对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其理由为:其一,根据赔偿代位理论,在第三人介入的安保案件中,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因此安保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依据赔偿代位理论对于终局责任者侵权第三人具有追偿权;其二,根据不当得利规则,如果安保义务人在补充赔偿之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要求追偿的话,则侵权第三人就会因此获得消极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其三,根据比较过失规则,侵权第三人往往有重大过失,安保义务人的过失比较轻微,如果让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没有追偿的途径,实际上是由较轻过失的当

13、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较重过失的人不承担责任。而否定说则认为不应当赋予安保义务人的追偿权,理由为:其一,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过错侵权责任的基本精神,若赋予安保义务人顺位补充的优势和追偿权,使得第三人承担了责任,而有过错的安保义务人有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就违背了侵权法的精神,也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其二,追偿权的赋予极大地影响了法律设置安保义务所要达到的目的。若设置追偿权制度,那么会给他们一种侥幸心理寄希望直接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可逃避责任的承担,这就大大削弱了确立安保义务的意义和作用。其三,补充责任的顺位规定理论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不符合安保义务制度的初衷。现在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

14、采用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安保义务人未尽保护义务的,应对由此给受保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实际赔偿责任,不允许其向直接侵害人追偿。笔者认为,不应赋予安保义务人对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理由如下:是否可以追偿同安保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密切相关。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上关于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表述都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安保义务人在侵权第三人无法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对受害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有限额的,即“在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而非第三人无力承担的全部责任余额;安保义务人对于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是因为其自身的过错(即未尽其自身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而非为他人(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赋予安保义务人对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注释: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烟台大学学报2011(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杨垠红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之探讨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6)李良雄,杨垠红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反思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5)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