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合同法律制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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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与合同法律制度讲稿1.1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据我国学者考证,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前已在汉语中出现,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相关著述和民间交易中多采用“契约”一词。新中国成立后,除台湾地区外,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采用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签订合同的双方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1.1.1特许经营合同概述1)特许经营合

2、同的概念及特征(1)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将特许人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技术秘密、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无形财产及经营资源,使用于被特许人自己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主体,被特许人因此而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协议。也可以说,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就特许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是规范合作双方的法律文件。(2)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即特许人必须是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

3、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特许人将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被特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作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加盟费后可直接享受特许人成功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合同是持续性合同,持续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着人格依赖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

4、债务原则上不得任意转移。1.1.2特许经营合同的地位从本质上讲,特许经营是一种规模化、低成本的智慧型商业扩张方式,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因素并实行最优化的组织,不仅完全符合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方向,而且它本身也存在巨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已被其在海外一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特许经营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它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特许经营关系存在的前提,还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更是解决特许经营法律纠

5、纷的根本依据。在特许经营内部关系中,特许经营权的许可使用是关键点,虽然特许经营的各方当事人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他们之间在产权上分别作为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特许经营合同予以规定。可见,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关键。3.1.3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现状 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定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散见于其他基本民商事法律中。 我国目前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调整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6、、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可直接使用于特许经营。第二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第三层次,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在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它对规范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司法机关解决特许经营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特许经营的立法较为薄弱和滞后,缺乏较高层次的全国性专门立法。3.1.4特许经营合同的

7、分类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1)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特许经营合同,它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此类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所有者,即特许人;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即被特许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体现的是特许权所有者与特许权直接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关系相对简单,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它的优点是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对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要求较高。2)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区域特许经

8、营合同的特点是:经营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区域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它的优点是容易实现特许体系的快速发展,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商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控制任务;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商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它的特点是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经授权在特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代理商, 代理商是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适

9、用于跨国发展,它的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存在利润分流。1.1.5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原则虽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合同的具体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但它却体现了合同的主旨和根本要求,并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始终。我国合同法未将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组成部分必然要遵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原则,同时,特许经营合同还应根据特许经营自身的特点,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有权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特许人、投资

10、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判断及自身所处的环境等因素,自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特许经营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愿原则贯穿于特许经营的全过程,根据自愿原则,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被特许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与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发生争议时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致平衡,相互给付的对价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公平体现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的公平,如特许经营合同显失公平时,特许经营活动可以取消,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既要保护守

11、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当过重的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中所指的公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的公平,即显失公平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2)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让有较小过失的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3)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平地调整重大利益失衡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享有收取加盟费、培训费、保证金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以及指导、培训、援助被许可人等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

12、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具体而言:(1)特许经营合同订立阶段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阶段,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得欺诈,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特许人不得误导投资人,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它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2)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阶段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保密等义务。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不全面,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3)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阶段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当

13、事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必要的后合同义务,如履行保密、协助、通知信息、竞业禁止等后合同义务。4)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特定原则特许经营合同内容较为丰富,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不仅要遵守一般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还应当依据特许经营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

14、的原则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权力的集中许可使用,主要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这种许可往往是一对多的许可,对许可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就显得相对困难和特别必要,如果不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形象设计、技术标准等无形资产的规范使用和保护放在特许经营保护的首要位置,则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将危及整个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壮大。(2)将管理制度融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是授权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为保证特许经营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有必要明确被特许人运作细节及特许人的监督权力,将控制手段制度化,将各种特许制度融入特许经营合同中,用法律手段保护特许人的权益。(3)保护被特许人业务健

15、康发展的原则被特许人业务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特许人的支持,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大力支持是特许经营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也是被特许人业务发展壮大的源泉之所在。(4)持续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被特许人的规范运作和特许经营系统的稳定都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时,必须具有前瞻性和持续性,避免频繁更换或修改合同;同时,由于市场不断变化,特许经营合同也会不断完善和变化,也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一定灵活性。1.2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2.1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对特

16、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特许经营合同不能成立。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被称为发盘、报价、出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被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要约的有效条件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条件,否则要约就不成立,更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一旦发出,经受要约人

17、承诺,要约人即受拘束;原则上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除非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另有约定,否则,要约应指向特定人,邀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相对人不确定则意味着发出的提议本身不是邀约,而是为了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所以规定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是为了确定特定的相对人,从而明确确定承诺人,同时,也为了避免一物数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当然,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的要求也有例外,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另一方面,如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亦可允许。(3)要约

18、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被称为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实质阶段,要约发出以后,一经承诺即产生合同,要约邀请仅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预备行为,此时,当事人仅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实践中,要约和要约邀请颇为相似,但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其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比如,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表明“仅供参考”等,就

19、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这样的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比如,某时装商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不同衣服上分别标明“正在出售” 和“样品”, 标“正在出售”的衣服还标示了价格,则可视为要约;而“样品”的标示则被认为是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功能和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他人的注意,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也无须为要约邀请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要约意味着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合同也宣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包括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邀请内容约束的意思

20、;要约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无须具备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现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如甲明确提出以120万元出售位于该小区的房屋,则因为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被认为是一项要约;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例如:咨询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

21、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还有,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交易,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则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是要约,何种行为是要约邀请,即应依其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4)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又被称为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以及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产生的拘束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口头形式的要

22、约:自相对人了解要约开始生效;b.书面形式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能支配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具有知悉要约内容的可能性,即视为要约到达,至于受要约人是否知道要约的具体内容,则不影响该要约的效力;c.采用数据电文或者网络形式发送的要约:到达时间即为生效时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改变要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然而,法律也未绝对禁止要约人撤回、撤销或改变要约,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

23、前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同时,要约人也可以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5)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拒绝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内容的意思表示。可通过不做出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不做出答复等方式来表示拒绝要约,一旦拒绝,要约失效。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受要约人尚未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要约一经撤销,要约即告失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未做出承诺如果要

24、约定有承诺期,则承诺应在承诺期内做出,超过承诺期,则要约自动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可以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亦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还可以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前两种情况均为对要约的承诺,则合同成立,第三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该行为并非承诺,而是构成了新要约,此时,合同不能成立。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必须由

25、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内做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逾期的承诺则变为一项新的要约。(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对要约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将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其承诺应该视为有效。(4)承诺必须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除法律有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以及要约中表示承诺不需要通知以外,承诺必须以通知方式做出,沉默不作为

26、本身不能构成要约。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时合同成立;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的,自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 合同书形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如

27、果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完成,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数据电文形式: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则以收件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形式: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1.2.2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格式(1)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2)序言 合同的宗旨、目的 合同解释的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3)定义(4)特许经营权的授予(5)允许商标等的使用允许使用对象的登记或注册使用方法及管理(6)特许经营权的地域和加盟店的所在地(7)特许人的经营指导

28、及技术援助资料的提供进修及培训(8)促进销售特许人的促销方法特许人对促销的援助有关加盟店促销义务的事项(9)被特许人(加盟店)筹办的物品物品的种类配、品质、数量筹备的方法(10)被特许人(加盟店)的支付义务支付费用的种类支付金额的计算支付的时间、方法、和其他条件(11)被特许人(加盟店)销售的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管理(12)其他有关被特许人(加盟店)营业的重要事项有关会计事项被特许人保密义务被特许人专心致志营业的义务十三、合同的期限、终结和变更合同的期限和更新解除合同的事由及解除合同的方法其他合同终结原因及手续合同终结时应处理的事项十四、其他合同事项免除责任条款合同的转让连带担保、财产抵押及其他提

29、供担保的事项管辖仲裁的一致意见、仲裁条款及有关解决纠纷的事项合同的修改合同的年月日运用规则,其他与合同书有关的补充文件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业特许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将特许人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技术秘密、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无形财产及经营资源,使用于被特许人自己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主体,被特许人因此而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特许经营制度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也是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根

30、本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如特许经营合同包含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培训指导义务、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加盟店的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内容,正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复杂,因此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权利义务及特许经营所包含的各项法律关系做出详细、完整的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做到有据可查,减少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6.产品或

31、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当;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列举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具备的11项内容,但这11项内容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包括上述条款,如果合同不能包括上述全部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1)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商业目的,由特许人拥有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使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业要素的组合。特许经营权既是特

32、许经营的核心,也是特许经营的基础,还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使用许可权。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规定特许经营权包含的具体权力范围,如商标、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等。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最典型的特许经营方式是总部授权分部以加盟店的方式设立分销机构,还有以直营店的方式设立或者以其他方式分销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形式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形式可分为三种: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合同规定特许人准许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独家使用特许经营权,包括特许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行使特许经营权。排他性许可是指特许人准许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特

33、许经营权,特许人自己也可在该区域内行使特许经营权,但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普通许可是指特许人准许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特许经营权,同时还可以准许其他人行使特许经营权。为维护被特许人利益,目前绝大多数特许经营方式为独占许可方式。(2) 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是特许人的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是被特许人的义务。特许经营合同应对培训和指导的具体时间、内容、方式、要求、费用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培训一般包括初始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包含考核环节,培训和指导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特许加盟费中。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人将向被特许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项目及相关标准,以切实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3)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及续

34、签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双方应遵守上述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当事双方也应当对续签的条件做出相应的规定,如续签时被特许人是否需要交纳续签费、是以原合同为准还是需要签订新的合同等。(4)特许经营费的种类特许经营费一般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保证金等,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都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加盟费返还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本身无效或者有严重瑕疵,应返还加盟费,不得规定任何情况下加盟费都不予返还;合同到期后,特许人应将保证金返还

35、被特许人。(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往往需要向特许人购买设备或者物品,如商标标识、经营所需的必需品等,这些物品可分为非专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非专用设备往往能够从市场上购买,为保障被特许人的利益,减少被特许人的费用支出,特许经营合同应在明确非专用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的前提下,允许被特许人依据标准自行采购;专用设备通常根据特许人的要求专门定制,市场上无法购买,只能通过特许人转让或者租用给被特许人,无论是非专用设备还是专用设备,只要是通过特许人转让或者租用的,特许人都不应该利用这些设备牟取暴利,危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发展。(6)广告和广告宣传费用一般而言,特许人主要负责

36、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广告宣传与策划,区域特许人负责本区域的广告宣传。大多数特许经营的广告是由特许人组织开展,被特许人按广告基金的形式进行分摊。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广告费用如何分担,如按广告基金的形式进行分摊,应对广告基金分担比例、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基金用途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7)信息披露为增进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理解和信任,限制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特许经营风险,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

37、条规定的信息是: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经营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

38、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还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被许可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8)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当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使用的是同一商标、同一经营模式,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谁是特许人、谁是被特许人,一旦消权益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时候,就面临究竟如何赔偿?向谁要求赔偿等问题,这就需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事先明确赔偿责任。(9)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转让为防止特殊情况的发生,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在哪些

39、情况下可以变更、终止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后如何赔偿受损,如何处理后续事务等。加盟店的转让比较复杂,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好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事先约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法、特许人是否有权选择受让人及受让人购买加盟店的条件等内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10)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使特许经营双方发生争议之后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选择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11)特许经营合同中止后被特许人的义务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要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止之后,被特许人须遵守的义务,如停止使用商标、拆除室内外标志等。一份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除包括上述内容之外,还涉及知

40、识产权保护及一系列附件,如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特许经营手册等。中国餐饮业Q公司特许合同样本1、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特许者: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许人:(以下简称乙方)登记注册地:(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注册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加盟店。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加盟店)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41、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 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

42、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6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加盟店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加盟店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加盟店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

43、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加盟店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筹几加盟店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加盟店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加盟店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加盟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方在加盟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

44、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加盟店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加盟店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加盟店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 5.7乙方及加盟店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加盟店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加盟店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加盟店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

45、制度和甲方有关加盟店的统一记账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加盟店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加盟店由于自身经营管

46、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加盟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加盟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加盟店承诺

47、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加盟店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加盟店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

48、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加盟店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加盟店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

49、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加盟店,或擅自改变加盟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加盟店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

50、加盟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可以重置 。 15、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

51、7、附则 17.1乙方承诺加盟店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加盟店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隆连锁特许经营合同甲方(特许方):安徽辉隆集团 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加盟方):(营业执照名称)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辉隆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

52、一条 总则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销

53、售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地理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依照本合同约定,授予乙方为“辉隆连锁”加盟店。二、乙方认同并严格遵守安徽辉隆连锁经营管理办法,自觉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在甲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品种约定为 (主要品种的基础销量等详见附表),销售区域范围约定为 。三、甲方有权选择网点地理位置,房屋结构,设施状况。乙方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装修、布置店面,费用自理。装修整理完毕,经甲方验收后方可正式挂牌营业。四、乙方和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人员和资产的隶属关系。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54、亏。乙方获得甲方特许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因乙方违规违法等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如因乙方的行为或过错导致甲方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予据实赔偿。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延续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终止。二、合同期满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另行签订续期合同。三、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第四条 特许加盟费一、加盟费: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加盟费 万元。该笔

55、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二、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合同期间,乙方没有违约事实,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全数退回;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第五条 特许产品采购与结算一、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并

56、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二、加盟店经营所需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甲方无乙方所需产品,乙方可提供货源渠道,协助甲方采购,保证连锁体系对外的一致性;甲方暂不经营的品种,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进货价、供货商和商品检验合格证书,经甲方允许后乙方可自行采购,自采商品质量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四、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

57、、甲方向乙方优先优惠供货,需提供配送服务的,甲方按商品类别和里程向乙方收取成本费用。六、乙方向甲方进货,统一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现款现货、款到发货。七、乙方负责进货商品的及时验收,并做好商品记录,甲方代办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将商品送达乙方。第六条 监督、培训与指导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文件。三、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

58、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乙方有义务参加培训,并对甲方的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计划安排享有建议权。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七条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一、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二、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

59、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三、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及外泄其所掌握的甲方辉隆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工作计划、营销措施、价格策略、档案资料、各类报表等各类商业秘密。 第八条 特许标识的授予和使用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辉

60、隆连锁”特许标识(甲方总部注册的“辉隆”商标、商号、图案、标准色及外观设计),授予“辉隆连锁”店牌,并确保特许标识的有效性。二、乙方应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四、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第九条 广告与宣传一、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甲方就连锁供应商品、服务形象等开展的统一宣传,在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乙方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三、乙方可以根据本区域特点就商品与服务开展小范围的宣传,但事先须与甲方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有损辉隆连锁经营形象的宣传活动。第十条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二、乙方应当建立顾客意见簿,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妥善处理。属自身经营管理问题的立即改进;属甲方商品、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协助解决;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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