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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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林师范学院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论公众对司法独立的影响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on the impact of public院 系 玉林师院 专 业 法 学 学 生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20101260012 指导教师单位 玉林师院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教 授 论公众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中文摘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

2、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因此民意对法制建设具有监督与促进作用,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但是,民意过多的干扰司法,就会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严重的践踏,阻碍法治的发展。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民意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on the impact of public Department of Law Park Su Yan Yuan Instructor Hu Zhi Xin Abstract An independent jud

3、iciary is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to ensure the fai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justice,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efficiency to meet the needs of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a central part of judicial reform, requiring around t

4、he center of the necessary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oversight does not exist on a fundamental opposition between the two starting points are to achieve justice,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n upholding the premise of impro

5、v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judiciary is handl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must be followedprinciples.Masses of people as the masters of socialist countries,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important participants in the construction, so public opinion on the legal system with monitoring and faci

6、litating role, i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an important force in China, but public opinion too much interference with the judicial, will lead to serious viola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Keywords: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oversight, public o

7、pinion9目 录一、司法独立2-3二、公众对法制建设的必要性3-4(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3(二)公众参与司法监督4三、过多的公众干涉会妨碍司法独立4-6(一)公众易受媒体的误导4-5(二)公众法律知识的欠缺影响公正5-6四、“民意”对司法的影响6-7五、民众参与的建议7-9 (一)克服偏见。树立司法诚信 (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三)舆论监督体制的完善(四)相关立法的完善(五)加快权利救济渠道的建设六、结束语9-10参考文献10引言: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法制观念也逐步增强,法治的重要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生

8、活中也显示出越来越突出,人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会增加,因此,司法独立,对于法治进步,社会稳定及其重要。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首先,这是司法机关公正解决人们争议问题的需要。如果司法成为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就不再能够公正地处理问题了,它就会使自己的立场偏向于政府。其次,司法独立还是人们对司法机关信任的前提。正是由于相信司法机关是不受政府干预地处理人们的争议,人们才愿意把自己的争议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否则,人们就会另外寻找独立的机关去处理问题。当然,司法独立绝不是法官的任意自由裁决,相反,它规定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的话,司法独立就会蜕变为司法的专横,法官就会成为柏拉图所建议

9、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夜间政务委员会的官员。司法独立不只是一个法治的原则,它还有一系列的具体规则来加以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网络等现代技术的革新,给公众参与司法监督提供了方便之门,司法独立也会因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着重就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谈谈几点个人意见。一司法独立在现代西方,司法独立基本价值在于它维护了权力制约关系中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从而使得司法权有不受行政干预的可能。司法独立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司法独立应当包含两个层面: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从观念层面上讲,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以从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和法官

10、独立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独立。从现实来看,司法的独立性还要差。司法机关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的关系。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或者调查取证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如果脱离政府,司法机关单凭它消极的权力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这一结构是严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中国特色制度。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客观上必然与周围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缘”、“地缘”关非

11、常普遍,从四面八方包围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几千年来,我国就是一个重人情,、感情 亲情的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文化传统有其好的一面,但是在司法活动影响上,却有相当大的副作用,而且这种影响和作用是非常顽固的,治理起来难度很大。”二、公众对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

12、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认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有获得参政的权利。但人民只能根据得到的信息作出决定,而这些信息主要是由媒介提供的。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也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知情权,国内又译为获知权、知晓权等,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知情权连接新闻自由和公众参与权,如果公众不能有效获取新闻信息,甚至不能获取信息,那么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众在对信息不能有效占有的情况下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必然导致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深度不够,进而使参与行为表面化形式化。实

13、现知情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将信息公开,另一种是便是新闻记者对信息的挖掘。前一种是政府机关应尽的义务,后一种则关系到新闻采访和出版问题。有关对政府不理的事件,政府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公开,但公众又有权知晓,这时媒体就必须担当这个任务。媒体担当这个任务的理论基础就是新闻自由,通过新闻自由实现公众知情权。(二)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民意监督司法,本身就是对法律权威的维

14、护。当司法置于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动必然透明化、公开化,这样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处可藏,司法只有朝着公正的道路走。当每一次的司法活动体现的都是司法正义,表达的都是民众的意愿,司法的权威性 自然 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权威性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当代社会,特别是法制还不健全的中国,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是权力干预。由于受历史、经济等因素影响,司法往往会受到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干涉,保护民众对司法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通过民意的表达,对权力干预司法的监督。就会使得司法减轻了压力。这样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独立的推动力。三、过多的公众干涉会妨碍司法独立 (一)公众易受媒体的误导媒体是社会

15、进步的产物,有了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媒体的对大众的监督,但是媒体是具有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有时是正确的但是有时却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而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去审判。在我国的“新闻法”没有出台的时候,言论自由如何定位,没有一个标准,因此更是应当让媒体过少的干预司法,尤其是没有审结的案子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甚至有些报社网站为了创收

16、,吸引读者的眼球,故意夸大歪曲事实,误导民众。媒体的评论和民众的舆论会对法院和法官施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在这种舆论压力下,法官的理性将会发生偏移,进而对案件做出一种不合理或不公正的判决,这对司法独立是很不利的。2007年发生于广州的许霆案就是公众判意的体现。2006年4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超额刷卡取走了17万5千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一案在互联网上得以广泛传播,其定性和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包括众多法学界人士的激烈争论。后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

17、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个案件在中国引发的各种反响与回应,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富有意义的事件。案件推动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在个案处置中互动格局与机制的进一步形成,由此将对我国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化实践以及司法生态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二)公众法律知识的欠缺影响公正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现代的法制观念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缺乏传统的法制环境,导致民众的法力意识非常薄弱,因此,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法律与中国本土有时候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连专门的法学人士都有不同的看法,

18、因此,民众有时候就只是平心而论,没有理智的看待问题,同时民众的意识可能夹带着某些偏激的社会情绪。正当的社会要求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公众判意所可能夹带的某些偏激的社会情绪。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结构大幅度调整,社会阶层、群体严重分化,社会矛盾高度复杂的情况下,民意所直接或间接体现出在司法中也是极为复杂的。尽管公众诉求的主导方向应予肯定,但在某些社会矛盾激发下所形成的偏激的社会情绪也容易藉此加以表达。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个案中的某些因素容易被过度放大,由此而得出的结论难免会有一定的偏失。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社会管理层的案件,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某种不满往往会衍化为对案件当事者作极端化处置的要求。近年来,社

19、会上反映出的扩大对贪腐行为死刑适用的要求,正是受这种情绪支配而提出的。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李庄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的心理,我们也要看到这个案件会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1、仇富的心理会继续影响着民众,贫富差距很大的今天,“为富不仁”是人们的习惯性思维,150万的律师费很容易让辛苦一辈子还没见过一百万长什么样的广大老百姓将李庄扣上“黑律师”的帽子,加上他又是为有钱有势的黑社会人物辩护,自然对公检法机关的打击行为拍手叫好。虽然检察院得到了民心的支持,但是这种宣传方式更会加深民众的仇富心理,将合法的高收入与违法等同,这个社会秩序的评判标准就不再是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贫富为准绳,这种导向必将与

20、法治进程相违背。无独有偶,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 我们看到的是雨后春笋般的公众判意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象,而通过表达判意则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反映自身社会诉求的一种普遍手段。社会大众表现出的对出身普通、打工谋生的邓玉娇近乎天然地支持就是明证。因此,民意有时候只是代表部分社会的意识,过多的干涉司法,会使司法独立受到严重的损害。四、“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间接影响。选举出的民意代表通过立法活动,影响司法;(二)是直接影响。合乎参与资格的主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参加到司法活动中来。这里你只指出了“民意”对司法影响的两种途径。民意不是法

21、律,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经国家制定并公布之后,为社会全体共同遵守。而“民意”是往往应具体事件而生,具有临时性和针对性,产生于非理性的群体情绪,不产生任何约束力。既然“民意”不是法律,为什么要求法官在审判时要服从它?法官之上唯有法律,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因此,在法理上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民意约束司法的作用。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很多情况下必须考虑“民意”反映,追求所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过分强调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往往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的无所适从。法官被

22、称作社会的良心,如果它不能够自由裁量,这个社会如何会有良心。司法附庸于政治权力,成为政治的“泄洪渠道”,不论是经济、社会中的矛盾,还是具有一定法律性质的政治冲突,各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短期的、眼前的利益,放弃通过规则博弈重新塑造社会关系的机会。这样的结果非但无法得益,反而加剧纷争,幕后交易和潜规则横行于世,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实现。民意本身缺乏法律上的逻辑,更多的只是情感的宣泄,当今所谓社会上的民意,其实只是谁讲话声音大,谁发表的意见多而已,这种民意是典型的民主泛滥形式,既不用负责任,也不具可重复适应性。试想想,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去动员社会向法官上门表达民意,以求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请问法

23、官怎么办?司法岂不成了民意调查了?把搞选举的那一套用在司法上,司法还能够公正吗?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的竞选中,也没有什么事是代表百分百的民意,今天这个候选人民意上去了,明天民意又可能偏向对手,在投票之前,任何民意都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民意对于司法的考量,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理性的思考,而且民意没有人会最后负责,却最容易被人有取舍的操控,一份报纸、一次调查就可以号称代表民意。民意干预下的司法,不仅不能保持中立,反而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导致司法的权威丧失,司法问题政治化。五、民众参与司法的建议(一) 克服偏见。树立司法诚信舆论监督必须克服自身对司法的偏见,才能有效地对原本已经不够独立的司法进行监督

24、。而如果单纯是为了宣泄民愤,便会对相同的案件性质由于案件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比如梁丽的“捡金案”,以一个学过刑法的专业法律人判断,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准确无误的。但是如果换成是一个政府官员或者大款捡到了金子,那么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的普通民众又会对此案做何评价呢?会不会保持普通人的理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想想呢?偏见对感情的主导,我们从“邓玉娇案”中便可窥之一二。我们需要的是权力机关的公正与坦诚,这是群众信任权力机关、信任党、信任政府、信任司法机关所必备的条件。试想连一个国家的权力中心都无法树立诚信为民的形象,又如何让人产生尊重和权威感呢?司法的权威在很大程

25、度上不能单靠司法系统来解决,更多则需要靠司法系统所隶属的权力系统如何先树立起权威。(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应该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人员专业素质较差,有许多法官是转业军人,并非法律科班出生。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虽然能够合理判案,然而却无法从法理的角度对判决进行解释。因此,我国的法院判决书往往不能使非专业人士在阅读判决时仅能够了解案件的结果,而且无法达到对公众普法说理的目的。这也不利于舆论的监督实施。加强法官的法律素质培养一方面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官抵御没有质量的舆论批评,增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保障。(三)舆论监督体制的完善舆论监督的可靠性和成效性有赖与社会对舆论监

26、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应当把监督力度从个案的监督转向对程序的监督上来。据有关资料统计,1998年1月一1O月,在共复查各类案件441万件中,实体错误12045件,占总数027 ,有超审限、管辖等程序问题73143件,占错案总数8586 。这数字一方面说明程序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事实。不仅司法界如此,舆论媒体界也是如此。舆论重视事实的客观真相,而不重视法律事实,更不会注重程序上的公正性了。舆论媒体过度地关注了个案上的正义和民意的表达,这只能说明是民众法律素养不足情况下选择从最直观的个案表现来监督司法的公正。社会舆论的压力给权力机关带来巨大压力,迫使司法顺从民意,

27、而牺牲了法治精神。如果继续这种监督方式,只能使司法监督陷入恶性循环。但如果转调监督方向,改向监督司法的整个过程,将能从更宏观的角度推进制度的创建。如孙志刚案件中,媒体在对孙案穷追猛打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偏离废除收容制度的努力,而且最终的结果就是对收容制度的废除。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正是媒体在孙案中体现出来的睿智与正义。这种睿智是以三位法学博士为代表的专业人士带来的。由此可见,知识界和媒体界的互动,将会给我国的立法监督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会使未来的舆论监督走上专业化,技术化的轨道。(四)相关立法的完善为了更好地引导舆论监督,促进司法改革的公正和独立实现。应当加快相关立法,使舆论监督走上合法的监督程

28、序。对媒体越位的现象予以规制。使司法既受能有效地接受舆论的监督,同时又不让舆论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判。只有做好二者的平衡,才能达到两种价值的统一。让民主推进法洽进程,法洽代表广泛的民主,否则二者的张性便会在紧张时期越加明显。(五)加快权利救济渠道的建设舆论的沸沸扬扬,不得不说是公民民主意识觉醒的表现,然而在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的中国,许多矛盾亟待解决。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政治不透明带来的腐败,还有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都需要认真面对。不少舆论中夹杂着偏激的情绪发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是民众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缺乏上达民意的途径。越来越多的上访正是民众期待与上层达成实现正义的平台。面对

29、权力的垄断。民众一方面对于权力抱有不满的态度,一方面又期待着自己可以在权力的庇佑下获得权利的正常救济。正如我们在面对中国的移动电信业务时,一方面反感它乱收费的服务质量,一方面又被迫使用这种服务,接受剥削。打破垄断是消除这种剥削的有效方式,然而政治上是否能够同样对权力进行垄断打破,却是一个不敢想象的问题。不过外国已经有私人法院的出现,并且执行得相当不错。如我们无法对权力的垄断进行打破,那么我们需要更多的渠道对于私人权利进行救济和对公权力进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才能构建互相信任的社会。最好是让群众的监督影响到官员的利益当群众成为强势之后,监督便是顺其自

30、然之事了。我国正在探索着公益诉讼的模式,对此我持十分赞同的态度。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它是民主意识与法治意识有机结合的表现。可以有效地平衡广泛群众所代表的私人集合的权利和处在垄断地位法人或组织之间的权力。使得民众的正义得到实现,从而疏导了部分的民愤和民怨,并且加深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地位。六、结束语现在我国的司法没有真正独立,法官的整体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且法院在行使权利时仍然受行政干预比较大,公开审判制度也没有真正有效实施,据此,我国的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在这种条件下,对民众的参与,进行各种限制不利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一味地强调司法封闭可能最终导致司法行政权力的异化,司法内部暗箱操作的滋生以及司法人员权利的肆意扩张,破坏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要加大立法和司法,正确引导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让中国的法治进程进入一个崭新局面。参考文献:1、杰斐逊集(下),1993年,第1325页。2、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2008年。3、市民社会背景下的司法权本质探究 魏建国 甘肃理论学刊 2005年第2期。4、舆论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陈亚男 现代工贸商业 2010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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