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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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一、 关于第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国管局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工住宅配售方案制定、职工购房资格初审和公示等工作。作为在京中央企业,住房建设接受国管局的管理,有关住房的立项、建

2、房规模、户型面积大小、出售价格、出售对象、产权性质等都有明确规定。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10、12号楼以及在配售过程中腾退的旧有住房均属于职工住宅范畴。同时,这是在目前国家住房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总公司解决员工住房困难,改善员工住房条件所能实施的唯一的、也是最优惠的一种建房模式。这一点与以往总公司出售的已购公房(房改房)或内部所谓的“职工房”、“营职房”的概念是不同的。二、关于第三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共建单元房604套,国管局调剂约30套,其它住房由总公司统一配售。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调剂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9136号)文件的规定

3、,用地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及危旧房改造等形式新建设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由国管局调剂一定比例的住宅向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配售。国管局在给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利用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项目立项的函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总公司须将约2440平方米的新建二期职工住宅交由国管局,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符合条件的员工调剂配售。在总公司上报售房价格审批阶段,需一并报送调剂方案,由国管局审核确定调剂住宅的户型、面积、户数、楼号、楼层、门牌号等,具体调剂住房的套数暂定约30套,调剂套数与门牌号以国管局批复为准。三、 关于第六条的解释原文如下:

4、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条件:(一)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政策解释:该条款重点对售房对象进行了界定,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第(一

5、)款至第(四)款要求。第(一)款中提到“2010年6月8日”的时间节点是二期职工住宅施工许可证下发的日期,在此时间节点后正式退休的职工可以参加住房申购,在此之前已正式办理退休的,不在此次配售范围内。第(四)款中提到“无房户条件”的概念,依据国管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等文件的规定,无房户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员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员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

6、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第(四)款中提到的“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该内容有三层含义,一是居住在总公司所属院落住房;二是居住在外单位住房,如配偶单位、部队院落等情况;三是关于63平方米的界定。经对总公司院落营职房与职工房面积统计,东货场路40号院1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39平方米,东大街6号院3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2.31平方米,田村路23号院6号楼营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54平方米,太平路36号院2号楼营

7、职房最大户型面积为61.72平方米,其它营职房和职工房面积均小于上述住房面积,总公司院落最大营职房与职工房户型建筑面积为62.39平方米。所以,对居住在总公司或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住房面积控制在63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参加申购,符合总公司实情,对员工也相对公平。 四、关于第七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申购员工及其配偶在总公司(包括外单位)承租或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在取得二期职工住宅购房资格后,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政策解释: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的规定,职工按成本

8、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只能购买与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相当的一套职工住宅。所以第七条中规定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员工及其配偶必须在规定时间腾退夫妇双方名下小户型住房给总公司,方可购买二期职工住宅。这既能体现出有房员工和无房员工的公平性,也可避免一个家庭享受多处住房的现象,维护了总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该条款所指的“小户型住房”是指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配的已购公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或承租单位公房、廉租住房等,且住房建筑面积须小于63平方米。购买或承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五、 关于第八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并

9、应在总公司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在进行申购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三)腾退旧房承诺书(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居住外单位(含军队)已取得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居住外单位未获取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户租金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其中,承租军队小户型房员工应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队并出具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其它

10、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如需核实住房情况的,还应查验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承租)合同与售房发票等原件,须留存复印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申购住房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具体规定。“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要求员工填写本人真实信息情况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力、房管、纪委等部门审核盖章。“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是建立员工本人住房档案的基础资料,出售新建二期职工住宅人员名单审批、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等均要在建立员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国管局方会受理申报,该表同样要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腾退旧房承诺书”要求申购员工

11、在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前要做出将夫妻双方名下住房腾退并交付给总公司的承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实申购员工及其配偶身份、户籍及婚姻状况,原件各单位在核验后及时退还员工本人,复印件需留存备案。居住在外单位(含军队住房)小户型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员工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该套外单位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总公司内部符合购房条件的员工,对方单位配合总公司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住军队住房的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租住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应提交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按原住

12、户租金标准承租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总公司将该套住房安排其它无房员工承租使用。其中租住军队小户型房员工,因军队住房存在特殊性,须在将原住房腾退交付给军队并提交团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相关腾退证明,经住房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按无房户身份参加二期职工住宅申购。六、关于第九的解释原文如下:腾退旧房已取得产权的员工,在择房前应当签订并提交关于腾退旧房的以下书面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二)购房合同原件(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可不提供)(三)售房发票原件(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六)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七)保证金一万元(所有申购员工均应交

13、纳)(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择房前,申购员工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交纳房款等费用。房号选定后,申购员工应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资格。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有房员工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如已排到新房的,在挑选房号前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具体规定。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售房发票”等原件,由于该员工已明确可搬入新房,所以原住房的房产证等材料应按规定提交所在单位,用于下一步该套旧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其中居住总公司小户型房员工的购房合同可不提供。“出售腾退旧房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是指搬入新房的员工原有旧房出售给总公司其它员

14、工的买卖合同,在总公司统一协调下,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署。由于员工在择房前原有旧房还未进行分配出售,所以该买卖合同先由搬入新房的员工一方签署相关内容,待旧房价格评估,分配给其它员工后,再由另一方履行签字手续,完善该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办理腾退旧房转移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用于办理该套旧房产权过户手续使用。“保证金一万元”用于对申购员工有关行为进行约束,保证金的使用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在择房前,有房员工、无房户员工均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申购员工在挑选房号后,应同总公司签订二期职工住宅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原住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可以评估的,由于旧房评估需国管局审批,有一定的受理时间,

15、所以该合同中涉及旧房评估的金额暂不填写,待旧房评估价格得到上级批复后,计算员工实际应交纳房款,并填写完善该合同。无房户或原住房未购买属承租的,不涉及旧房评估问题,可直接签订该合同。 七、关于第十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在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二)自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后60日内腾退旧房,将钥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房款和腾退旧房的员工,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二期职工住宅,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员工在领取钥匙前所提供的材料做出具体规

16、定。在领取新房钥匙前必须要交清房款与公共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在领取新房钥匙后60日内必须腾退旧房,并将钥匙、电卡等交予所在单位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旧房腾退的时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收回,在该套旧房分配出售期间由申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临时看管。八、关于第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经总公司确认可直接参加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搬迁员工,按总公司总体打分排队顺序依次择房。政策解释:二期职工住宅配售搬迁员工包括东大街6号院8号楼住户(不含临时承租户),已拆除的原11号、12号楼及平房等并与总公司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莲花池西里4号院签订搬迁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协议的住户,确保上述搬迁员工入住二期职工住宅。上述搬

17、迁员工均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尤其是居住东大街6号院8号楼(不含临时承租户)和莲花池西里4号院的住户,大部分为七、八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员工,搬迁员工根据本人打分排队分值高低,直接参加总公司范围内总体排队,根据本人排名情况依次挑选择房,不再单独拿出部分房源进行安置,避免出现搬迁员工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可以排到理想层次,但按搬迁户身份单独排队反而未能分到理想层次的问题。九、关于第十二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婚姻关系解除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购前原夫妻双方已享受国家(含军队)政策性住房的,不论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得到住房,须在择房前将旧房腾退交付给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腾退旧房

18、,视为该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申购择房资格。(二)在申购过程中婚姻关系解除的,须在婚姻关系解除当日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并在30日内将旧房腾退交付给总公司。对未按此规定书面报告并腾退旧房,已经办理二期职工住宅入住手续的,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该套住房由总公司收回并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三)总公司双职工无房户员工婚姻关系解除分别提出申购的,离婚年限应在2010年6月8日前满三年。政策解释:该条款重点对离婚情况进行了界定,原则上是须腾退原有旧房,方可以原夫妻双方名义申请购买一套二期职工住宅,目的是防止离婚多占房。符合二期职工住宅配售条件的离异员工,夫妇双方在

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福利性政策住房(商品房除外)后离婚的,不论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得到住房,须在总公司总体排队后,取得新房购房资格,在挑选房号前将原有旧房先腾退交付给总公司,员工同总公司签订相关腾房协议和产权过户委托等材料,并将旧房房产证原件、售房发票等材料给予总公司后,方正式具有择房资格。在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前,员工应自行在外周转,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旧房取消该员工二期职工住宅择房资格。如在本次申购过程中,原有旧房腾退给总公司前婚姻关系解除的员工,须在婚姻关系解除当日将婚姻关系变化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且应当在30日内将旧房腾退交付给总公司。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旧房者取消该员工二期职工住宅配

20、售资格。对在调研过程中员工反映的双职工无房户突击离婚问题,本条款加以约束,总公司双职工无房户员工婚姻关系解除分别提出申购的,离婚年限应在2010年6月8日前满三年,即2007年6月8日前离婚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不满三年的,只能以分数高的一方提出申购。十、关于第十四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已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已上市出售已购公房、职工住宅的员工,不得申购二期职工住宅。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

21、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等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是用于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员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因此,已承租或购买了北京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员工,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已上市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包括已购公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员工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员工只能购买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相当的一套职工住宅。对于在外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员工,如违反规定,隐瞒住房情况的,会造成个人产权无法办理等情况。对于出具伪证、隐瞒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二期职工住宅配售资格。已经选房的,所选

22、房号作废,责令退回所选住房,并视情节追究本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十一、关于第十八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配售采用总公司范围内总体排队的办法,确定申购员工的择房先后顺序。打分排队的要素及办法如下:(一)工龄分。参加工作每满周年1.2分,不满周年的按月平均值计算。政策解释:员工在总公司以及前身工作时间,外单位调入总公司的员工在外单位工作时间均计取工龄分,具体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

23、。(二)企业工龄分。在总公司及前身工作时间每满周年为0.6分,不满周年的按月平均值计算。政策解释:该条款根据调研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企业工龄分不再按1988年1月1日前后的时间段划分0.3分和0.6分,统一按照每年0.6分计取。调整后相对198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每年可增加0.3分的企业工龄分。如1980年在总公司前身参加工作,则1980年至2010年6月底计取工龄分与企业工龄分累计一年1.8分;如1980年在外单位参加工作,1990年调入总公司,则1980年至1990年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只计取工龄分一年1.2分,1990年至2010年6月底计取工龄分与企业工龄分累计一年1.8分

24、。(三)领导人员职务分。2010年6月8日前被任命、聘任连续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6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4分;满一年不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4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2分。政策解释:该条款根据调研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调研过程中员工主要反映了三个方面意见:一是原方案中职务加分是否过高;二是原方案中职务分和任职时间分是否存在重复加分;三是以2010年6月8日为时间点确定职务加分是否存在问题。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关于领导人员职务分加分过高的问题,在原方案的基础上整体下调。现规定在2010年6月8日前被任命、聘任连续满三年,需要强调的

25、是任职时间要连续满三年,任项目经理级、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均考虑加分值为6分;任项目副经理级加分值为4分。满一年不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4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2分。关于职务分与任职时间分重复加分的问题,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取消了任职时间分。主要考虑到任职时间分是在同职级人员之间体现加分高低的因素,但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对象是不同职级员工之间通过打分排队来确定的,所以综合考虑取消任职时间分。关于以2010年6月8日为时间点确定职务加分的问题,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取消以2010年6月8日为时间点认定职务和曾任职时间的加分,现规定2010年6月8日前,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均可

26、按照办法中的规定:连续满三年的,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6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4分;满一年不满三年,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级者加4分,任项目副经理及相同职级者加2分。如员工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连续担任项目副经理四年,符合连续满三年的规定,但在2010年6月8日的时间点上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可以计取副经理级连续满三年的4分,不再以时间点的任职来确定加分条件,设置2010年6月8日的时间点只作为计算员工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的截止日期。同样以上述员工为例,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连续担任项目副经理四年,在2009年初又被聘任为项目经理,计算至2010年6月8日,担任项目经理约一年半,如果

27、按项目经理级来计算职务分,符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规定,可计取项目经理级职务分4分,这与该员工计取四年副经理级职务分加4分是相同,原则上以其任职项目副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加分高的分值来计算其职务分,不能累计计算。如该员工是在2010年初被聘任为项目经理,截止到2010年6月8日不满一年,不符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条件,则该员工只能计取任副经理期间连续满三年的4分,不能计取项目经理加分。(四)奖励分。被评为先进个人标兵(三等功)、总公司十佳青年、总公司三八红旗手奖励者每一次加1分;被评为通用集团、新兴集团、总公司十佳职工(劳动模范)者每次加3分;被评为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者每次加5分。政策解释:该条款根据

28、调研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由于十佳青年评选范围为35岁以下员工、三八红旗手评选范围为女员工,相对十佳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为总公司全体员工,评选范围相对较小,综合考虑给予十佳青年与三八红旗手加1分的奖励待遇。该条款以外的各类奖项均不考虑奖励加分。(五)处罚分。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2分,影响一次打分排队。政策解释:该条款根据调研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申购员工受到本条款规定处罚的扣2分,原则上一次处罚扣一次分。如员工在参加总公司以往住房分配打分排队时扣过相应处罚分的,则本次二期职工住宅打分不扣分;如在参加总公司以往住房分配打分排队

29、后至2010年6月8日期间又受到相应处罚的,则还应扣2分。(六)曾被连续聘任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满三年的员工,被解聘后按该职级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员工对待。政策解释:对在2010年6月8日前曾经被连续聘任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满三年的员工被解聘职务的,应按该职级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员工对待,住房面积标准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如员工在1995年至1998年连续四年被聘任为项目副经理,在2010年6月8日的时间点上没有职务,可视同该员工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七)员工分值相同时,排队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双职工、年龄长,若仍不能确定,摇号产生。政策解释:该条款根据

30、调研过程中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如遇员工分值相同时,双职工的优先择房,如均为双职工则年龄长的优先择房,如出生年月日相同,则摇号决定优先择房的顺序。(八)以上打分条件中工龄分、企业工龄分、领导人员职务分、奖励分、处罚分等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8日,其中工龄分、企业工龄分的分值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政策解释:该条款规定工龄分、企业工龄分、领导人员职务分、奖励分、处罚分等均是截止到2010年6月8日,在此时间之后任职、奖励的均不加分。其中由于工龄分和企业工龄分是按月计算的,截止到6月8日的时间点不便于实际计算,所以工龄分和企业工龄分统一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即2010年员工可计

31、取6个月的工龄分0.6分,企业工龄分0.3分。十二、关于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职工住宅价格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相近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经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最终出售价格以国管局批复为准。单套售价根据房屋楼层等因素进行调节。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米加收10%的房款。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价格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相近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依据在京中央单位新建职工住宅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的规定确定。需要强调的是出售价格不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而是需由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

32、估机构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做出评估,并报国管局最终审批确定。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京中央单位新建职工住宅价格评估技术指引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建造成本由开发成本和税费构成,其中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相关财务费用等;税费包括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新建职工住宅出售价格评估同工程上的单方造价测算是不同的,工程单方造价是以工程预决算价除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得出,而住房出售价格测算是以项目全过程的建造成本除以住房可出售面积得出。如

33、员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则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超出80平方米部分),在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80平方米以内)仍按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收取房款。房款计算的基准价格还应结合员工所选住房的楼层调节因素一并计算考虑。在调研过程中,有员工咨询购买职工住宅还能否享受以往总公司房改房相关优惠政策。房改房是指员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变化,房改房作为在一定时期的特殊政策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总公司作为在京中央企业,建设职工住宅必须按照国管局有关

34、规定执行,新建职工住宅的出售价格、腾退旧房的评估价格均须国管局审批确定。总公司在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建设配售上,均是严格按照国管局政策来执行的,根据国家现行职工住宅政策,是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十三、关于第二十三的解释原文如下:无房户员工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一)无房户员工房款出售价格住房建筑面积。(二)房款收取步骤:第一步,择房前,收取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第二步,领取钥匙前,根据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等调节因素,结清房款和相关税费等费用。(三)租住公房和经总公司确认的搬迁员工(不含东大街6号院8号楼已取得产权的搬迁员工)的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按本条规定执行。政策解释:无房户员工房款

35、收取步骤分为两步,分别为:第一步,收取时间为员工在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已明确可搬入二期职工住宅后,在总公司组织员工统一挑选房号前,由员工按规定交纳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有员工提出是否应在择房后再收取房款,主要考虑到:一是择房前收取房款同择房后收取房款两者在时间上相差不大;二是择房前收取房款是经过员工慎重考虑的,可降低员工在择房后退出的风险,尽可能避免出现数量较多的员工退出后由未排到住房的员工依次直接补入的情况,这相对其它绝大部分正常参加排队择房的员工也比较公平。第一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暂按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执行,暂不考虑楼层调节因素;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建筑面积”

36、暂按80平方米执行。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积暂按80平方米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全部交纳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员工,视为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择房资格,由总公司总体排队中排名其后的员工依次向前增补。第二步,收取时间为员工择房后,领取钥匙前,根据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调节因素等,计算实际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规定结清,多退少补。第二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以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乘以所选住房楼层调节系数为该套住房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员工所选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如所选住房面积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37、,超出部分在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其它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随同房款一并交纳。如第二步计算员工实际应交纳的全部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少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总公司退还员工多交纳费用;如多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员工应向总公司补交差额费用。经总公司确认的搬迁员工(不含东大街6号院8号楼已取得产权的搬迁员工)是指二期职工住宅建设前期已经拆除的原11号、12号楼、平房等同总公司签订有搬迁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安置协议的搬迁员工,这部分搬迁员工一直在外周转,按协议约定其应回迁安置在二期职工住宅内,搬迁

38、员工的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按无房户员工标准执行。十四、关于第二十四的解释原文如下:已购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小户型房并获取产权员工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一)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员工房款出售价格住房建筑面积腾退旧房评估价。腾退旧房评估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评估平米单价。腾退旧房评估价由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报国管局审批后执行。(二)房款收取步骤:第一步,择房前,收取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房款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评估价暂按参考价计算)。第二步,待旧房评估价格得到上级批复后抵扣部分新房房款,在领取钥匙前,根据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等调节因素,结

39、清房款和相关税费等费用。(三)购房员工须配合办理腾退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自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之日起60日内腾退旧房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文件的规定,“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公司参照新建职工住宅基准价格对旧有住房进行评估,将评估价格报国管局审核”。已购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小户型房并获取产权员工房款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评估价”为员工原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住房评估价格,腾退旧房评估按规定由国管局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评估规定进行评估,每套腾退旧房的评估价格均由国管局审批后,抵扣

40、员工购买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部分房款。腾退旧房再次出售时,购买该套腾退旧房的员工也是按照评估价格交纳房款。已购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小户型房并获取产权员工房款收取步骤分为两步,分别为:第一步,收取时间为员工在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已明确可搬入二期职工住宅后,在总公司组织员工统一挑选房号前,由员工按规定交纳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第一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暂按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执行,暂不考虑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建筑面积”暂按80平方米执行;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评估价”考虑委托评估公司对总公司所属院落营职房和职工房楼座进行预评估,暂按预评估价格作为腾退旧房评

41、估价计算员工第一步交纳的房款等费用。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积暂按80平方米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全部交纳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员工,视为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择房资格,由总公司总体排队中排名其后的员工依次向前增补。第二步,由于腾退旧房评估价格有一定的审批周期,所以需在腾退旧房得到国管局正式批复价格后,员工在领取钥匙前,根据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调节因素等以及批复的腾退旧房评估价,计算实际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规定结清,多退少补。第二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以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乘以所选住房楼层调节系数为该套住房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公式中的“住房建筑

42、面积”以员工所选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评估价”按国管局正式批复的评估价格执行。如所选住房面积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在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员工原住房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退还本人,具体操作按本政策解释中“十九、关于第二十八条的解释”规定执行。其它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随同房款一并交纳。如第二步计算员工实际应交纳的全部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少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总公司退还员工多交纳费用;如多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员工应向总公司补交

43、差额费用。由于腾退旧房总公司还要进行再分配出售,所以购房员工还须配合办理腾退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提供所需材料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腾退旧房的期限为购房员工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之日起60日内腾退旧房,将原有旧房交给所在单位临时看管,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十五、关于第二十五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东大街6号院8号楼搬迁员工房款计算与收取步骤。(一)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搬迁员工房款出售价格(新购住房建筑面积腾退旧房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二)房款收取步骤:第一步,择房前,收取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第二步,领取钥匙前,根据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等调节因素,结清房款和相关税费等费用。(三)搬迁员工须配合办理

44、腾退旧房产权注销手续,自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之日起60日内腾退旧房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政策解释:8号楼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搬迁员工房款收取步骤分为两步,分别为:第一步,收取时间为8号楼搬迁员工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后,在总公司组织员工统一挑选房号前,由员工按规定交纳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第一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暂按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执行,暂不考虑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计算公式中的“新购住房建筑面积”暂按80平方米执行;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以8号楼搬迁员工原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

45、积暂按80平方米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全部交纳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员工,视为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择房资格,由总公司总体排队中排名其后的员工依次向前增补。第二步,收取时间为员工择房后,领取钥匙前,根据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与楼层调节因素等,计算实际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规定结清,多退少补。第二步收取房款时,房款计算公式中的“出售价格”以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乘以所选住房楼层调节系数为该套住房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以员工所选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计算公式中的“腾退旧房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以8号楼搬迁员工原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如

46、所选住房面积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在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员工原住房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退还本人,具体操作按本政策解释中“十九、关于第二十八条的解释”规定执行。其它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随同房款一并交纳。如第二步计算员工实际应交纳的全部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少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总公司退还员工多交纳费用;如多于第一步交纳的费用,则员工应向总公司补交差额费用。8号楼搬迁员工还须配合办理腾退旧房产权注销手续,提供所需材料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腾退旧房的期限为搬迁员

47、工领取二期职工住宅钥匙之日起60日内腾退旧房,将原有旧房交给所在单位临时看管,并结清相关物业费用。关于8号楼有产权员工搬迁同太平路44号院13号楼危改搬迁比较的问题,重点是因为二者搬迁形式不同,44号院13号楼危改搬迁员工需在外自行周转,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东大街6号院8号楼员工为原地搬迁上楼,不存在周转问题。所以,按照目前的搬迁政策既能体现出8号楼搬迁员工的政策优惠,又兼顾总公司其它绝大部分员工的利益,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十六、关于第二十六条的解释 原文如下:二期职工住宅楼层调节系数按照下表执行,申购员工在领取钥匙、结清房款前,根据每套住房所处楼层分别计算实际房价。楼层调节系数(%)备注一层

48、-2二层-1三层-0.5四、五层0六层至十层1十一层及以上1.5顶层1政策解释:该楼层调节系数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新建职工住宅有关规定中的房屋因素修正系数调节基本表执行。根据员工所选住房楼层调节系数,在结清房款前,计算每套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十七、关于第二十七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参加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纳房款等费用。逾期未交纳视为申购员工主动放弃此次申购择房资格,该套住房由总公司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政策解释:购房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交纳房款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的,则视为购房员工主动放弃二期职工住宅购房资格,该套住房配售给其它符合条件的员工。十八、关于第

49、二十八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参加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员工须按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政策解释:依据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等文件的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楼(6层及以下)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楼(6层以上)按照140元/平方米交存。新建二期职工住宅按规定交纳标准为140元/平方米。居住在总公司所属院落的员工,原有住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退还本人,具体退还金额以当年参加总公司房改售房时总公司出具的售房专用收据中公共维修基金为准。居住在

50、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因公共维修基金交与原售房单位,所以由员工本人自行协商处理。同时,在办理购房员工个人产权过程中,还会发生房屋登记费、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上述费用均要在员工领取钥匙前随同房款一并交纳。员工原有住房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因原住房须由国管局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报国管局审批,所以还须交纳评估费用。按规定评估旧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下的,评估费用为800元/套,该评估费用既是原住户抵扣新房房款的费用,又是购买该套旧房的新住户所交纳的房款,所以该评估费用由原住户和新住户双方各自承担50%,即每户需交纳评估费400元。十九、关于第二十九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购买二期职工住宅须腾退旧房并结

51、清相关费用。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得有出租、出借、经商、抵押、上市交易、赠与等行为。腾退已购并获取产权的旧房评估价格经国管局审批后,抵扣员工应交纳的二期职工住宅部分房款,申请购买腾退旧房的员工按照旧房评估价格交纳房款等费用。承租公房的员工实行无偿腾退,腾退旧房不予评估。旧房出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所产生费用由原住户和新住户双方各自承担50%。未按要求腾退旧房者取消二期职工住宅购房资格、解除已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并收回已配售的二期职工住宅,同时按照违反总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政策解释:员工申请购买二期职工住宅须将员工及其配偶名下小户

52、型住房限期腾退给总公司,腾退旧房须确保能够正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能有出租、出借、经商、抵押、上市交易、赠与等行为。总公司在腾退旧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为员工办理所购二期职工住宅个人产权手续。如员工分配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后,腾退旧房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总公司可单方解除与购房员工签订的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责令限期腾退二期职工住宅,并按照违反总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套住房由总公司收回并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腾退旧房根据国家有关评估规范,参照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由国管局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售给总公司符合购房条件的员工,最终腾退旧房评估价格以上级批复为准。旧房评

53、估价格抵扣员工应交纳的二期职工住宅部分房款,该套住房面向总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出售,申请购买该套旧房的员工按照旧房评估价格交纳房款。由于楼房建成年代、面积大小、楼层、地段等多种因素存在差异,评估平米单价也不相同。总公司以往房改房的房价计算,调节因素也包括地段、院落、建成年代、楼层等调节因素,由于房改房价格较低,体现到个人交纳的房款上差别不是太大,反映到职工住宅中会存在一定差距,但总公司腾退旧房的评估均是严格按照职工住宅政策来执行的。对搬入二期职工住宅后拒不腾退旧房、多处占房的员工,总公司取消该员工购买二期职工住宅的资格,已搬入新房的责令限期腾退,同时按照违反总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给

54、予严肃处理。二十、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申购并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包括入住腾退旧房)的员工应为总公司工作满15年,即本企业工龄满15年。如员工与总公司之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本企业工龄未满15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员工可选择继续居住,但须在办理劳动关系转出前补交购房款。补交购房款=(届时该套住房商品房评估价格总公司出售本套住房价格)15年(15年员工本企业工龄)。 本套住房商品房评估价格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做出,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二)员工可选择腾退住房,总公司按员工购买原价回购。政策解释:入住二期职工住宅(包括入住腾退旧房)的员工,如发生辞职等情况,在办理劳动

55、关系转出前,如本企业工龄未满15年的,则按该条款执行;如已满15年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二期职工住宅分配对象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前,以1998年参加工作的员工计算本企业工龄,截止到2013年,已经基本达到15年,所以该条款仅对员工与总公司之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进行规定。二十一、关于第三十二条的解释原文如下: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在二期职工住宅批复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二期职工住宅住房面积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序号职 级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平方米)1普通员工60702二级公司项目经理级、副经理级或同职级人员、满25

56、年以上工龄员工70803二级公司副总经理级或同职级人员80904二级公司总经理级或同职级人员90105政策解释: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现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员工住房面积标准。该面积标准仅做为此次职工住宅出售房价计算时住房面积控制执行的标准,超出员工本人对应职级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0%的房款。如满25年以上工龄员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该员工所选住房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则超标的1平方米出售价格按照国管局批复的基准价格X(1+10%)计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80平方米出售价格按照批复基准价格收取房款。出售价格还应结合该套住房所处楼层的调节

57、因素计算房价。二十二、关于第三十五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购买的二期职工住宅发放“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在国家有关职工住宅政策出台前,不得出租,暂不得上市出售。政策解释:按照国家有关职工住宅文件的规定,职工住宅属于中央在京保障性住房,是用于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困难员工基本需求的住房,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员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出租、出借、暂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政策解释一、关于第一条的解释原文如下:本次出

58、售的旧有住房为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配售中腾退的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可出售小户型单元房。政策解释:该条款对售房范围作出规定,在二期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腾退出的总公司(包括外单位)可出售小户型单元房均为配售范围。由于二期职工住宅是员工自愿申购,所以腾退的小户型单元房具体数量、坐落、建筑面积等目前还不能确定。在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完毕旧房腾退后,具体房源情况再向员工公布。二、关于第二条的解释原文如下:员工申请购买腾退旧有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条件:(一)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

59、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现住房与所选旧有住房建筑面积差应大于现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上。本次旧有住房配售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材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本次旧有住房申购资格。政策解释:员工申请购买腾退旧有住房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其中前三个条件同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是一致的,第(四)款同新建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有

60、所区别。腾退旧有住房分配对象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无房户员工,须满足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政策解释中关于“无房户”的七个条件。第二类是居住总公司现住房与所选旧有住房建筑面积差应大于现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上。该处仅指居住在总公司所属院落的员工,居住在外单位小户型房员工不纳入腾退旧房配售范围。关于第二类标准制订的原则是在调研过程中,反复征求员工意见,大部分认为在腾退旧房配售中,职工房可以调整到营职房,可以小换大,但职工房之间与营职房之间不能调整。由于总公司营职房与职工房建筑面积标准有30余种,差异较大,如营职房中田村路23号院6号楼最小为51.5平方米,基本为职工房面积大小;职工房中太平路44号

61、院10号楼面积最小为56.51平方米,最大为62.1平方米,基本为营职房面积大小;东大街6号院2号楼最小为39.26平方米。鉴于上述情况,考虑设定面积标准,要满足可以“小换大”但同职级住房之间不能调整的原则。经统计计算,将面积标准设定为15%,满足上述原则标准。申请购买腾退旧房的员工,在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取得购房资格后,在择房时,其原住房与所选腾退旧房建筑面积差应大于原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上,即其所挑选的腾退旧房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1+15%)。由于二期职工住宅申购条件中要求腾退出的旧房面积均要小于63平方米,所以腾退出的最大户型也就是总公司营职房。经统计计算,总公司营职房中,营职房建筑面

62、积(1+15%)后均大于63平方米,所以居住在总公司营职房员工是不能申购腾退旧房的。如东大街6号院1号楼57.78平方米户型(1+15%)后为66.447平方米,大于腾退出的最大户型面积63平方米,所以不符合申购条件。但其中田村路23号院6号楼51.5平方米户型为特例,其面积标准基本等同于职工房,其51.5(1+15%)后为59.225平方米,小于63平方米,所以其可以参加腾退旧房排队,但只能选择大于59.22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所以申购员工还要视其择房时具体房源情况来确定是否具有择房资格。总公司职工房中,太平路44号院10号楼面积最小为56.51平方米,最大为62.1平方米,基本为营职房面积

63、大小,以最小面积56.51(1+15%)后为64.9865平方米,大于63平方米,所以居住在太平路44号院10号楼员工是不能参加腾退旧房排队的。其余居住在总公司职工房的员工,包括东大街6号院2号楼39.26平方米,田村路23号院1号楼52.36平方米、47.58平方米,太平路44号院1号楼49.45平方米、52.68平方米、52.32平方米,太平路44号院15号楼、16号楼52.31平方米、47.61平方米户型是可以参加腾退旧房排队的,但其在参加总公司总体排队择房时还要根据具体房源情况,看其是否满足15%的条件。如太平路44号院15号楼52.31平方米户型,52.31(1+15%)后为60.1

64、565平方米,所以其参加腾退旧房排队只能选择大于60.156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如员工在择房时,剩余户型中已经没有满足其15%条件的房源,则员工就不具备择房资格,由排名其后且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择房。其中,东大街6号院2号楼39.26平方米户型为特例,由于面积较小,39.26(1+15%)后为45.149平方米,所以其择房范围即大于45.149平方米以上住房均可选择。旧有住房配售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本次旧有住房申购资格。三、关于第三条的解释原文如下:以各单位确定的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为分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打分排队、张榜公示、监督确认。总公司对各单位上报员工进行复核,组织总公司总体排队。各单位根据总公司总体排队结果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无误后,总公司组织申购员工按公示结果依次择房。将申购员工报国管局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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