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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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体育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本院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 (以下简称助学贷款) 是指以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为发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为目的, 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第三条助学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第四条南京体育学院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孝陵卫支行。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助学贷款的具

2、体操作办法,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 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 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办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助学贷款工作,制定本院年度助学贷款计划, 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协议, 监督审查助学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 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处, 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 管理贷款学生信息库等工作。第三章贷款条件第七条贷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

3、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纪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二)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三)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四)持有学生证(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五)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法定条件。1第四章贷款限额、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第八条每学年的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助学贷款规定的上限(每人每学年总贷款额不超过6000 元)。第九条助学贷款还贷期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1 至 2 年内开始还贷、 六年内还清(可提前还贷)。第十条借贷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 支援服务西部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在取得学校证明后到原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手续。第十一

4、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十二条借款学生所借助学贷款, 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全部贴息,毕业后由学生付全息和本金。第五章贷款申请、受理和发放第十三条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受理和发放。第十四条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应由本人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 1 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经各系党总支初审合格后报院学生工作部,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银行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书面申请表、借款合同,并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学生证(或

5、入学通知书)复印件;(3)本人成绩报告单(复印件) ;(4)借款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应经街道或民政部门盖章)。第十六条 院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的贷款申请后, 对书面申请内容、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贷款申请材料报经办银行。2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明、 诚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同意后发放助学贷款。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十八条 已贷款学生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 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后 1 至 2 年内开始还款,贷款学生和

6、经办银行协商后可调整还贷计划。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有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应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如需转学, 应在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7、。第二十五条 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贷款学生,应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 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 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人应将变更的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以便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取得有效联系。第二十七条贷款学生贷款存折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 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输入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对违约的贷款学生, 学院有权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学校校园网及公告栏,也可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有权将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在国家助学贷款学3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451 号)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将违约的贷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定期公布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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