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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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 2017 145 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 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 (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 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

2、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 同期实施, 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 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 (课题) 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 (课题 )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第五条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

3、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第二章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 (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 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 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九条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

4、第三方机构应当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初步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第十条财务验收专家组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

5、收工作。第三章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三条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专业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二)非现场验收: 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及相

6、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如项目(课题)涉及基本建设, 则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 以及上述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等。第十六条 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是否按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对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包括调剂后的预算);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7、 项目(课题)的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课题)的预算调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情况等。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 74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 “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8、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 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 (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 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章财务验收程序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专业机构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 (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 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专业机构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二)项目(课题)财务收

9、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 1);(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从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牵头组织单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牵头组织单位向专业机构做出回复。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

10、; 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六条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详见附 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 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 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 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 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 (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

11、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 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 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 “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 “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 5),报送牵头组织单位备案。财政部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等进行抽查。第三十条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作相

12、应处理。第三十一条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由专业机构商牵头组织单位另行组织实施。第五章财务验收结论及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 ”(“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和 “不通过财务验收 ”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 分,综合得分高于 80 分为“通过财务验收 ”;综合得分低于 80 分(含 80 分)为 “不通过财务验收 ”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其中, “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

13、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 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 偏袒特定承担单位、 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

14、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 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 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 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委托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 出现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15、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牵头组织单位和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组织财务验收等所需经费,在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遴选费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费用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抽查等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774号)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教 2011 2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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