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法硕考研知识点之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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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则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一般不会考)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法典;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刑法的任务(一般不会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包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不能超出刑法用语的本来含义。正

2、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指学理解释。刑法解释有助于理解和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和精神;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漏洞与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刑法基本原则(一般不会考)是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1、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2、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和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3、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

3、、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最好的环境,凯程环境,正规大学环境,吃住学一体,欢迎对比考察,凯程官网有详细真实的图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的效果,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网有很多,欢迎查看,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扎扎实实的辅导,才能创造优异的成绩。有意向法硕的同学,咨询凯程法硕老师,帮你选择合适的辅导班。罪刑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利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2、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刑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3、派生权利: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推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立法

4、体现:A、现行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B、废除了类推制度,为罪行法定原则得以贯彻扫除了障碍;C、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D、在分则罪名的规定上做到了详备;E、在个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 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2、 基本要求:刑事立法要考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刑罚裁量要结合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个体的各个方面,力求刑罚个别化。3、 立法体现:(1) 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2) 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 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4、司法适用: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

5、重要的地位;强化良性公正的执法观念;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 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2、 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3、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在适用刑法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4、任何人的权益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的保护。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

6、原则为补充。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结合型刑事管辖权体制。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其针对对象限于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

7、人员、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A领陆;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我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馆;刑法第六条第二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法律有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A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8、,仅仅排除与少数民族特殊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法条的适用; B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 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刑法实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属人管辖权(我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9、,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保护管辖权(我国)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限制: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普遍管辖权(我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只有在其他管辖权无法适用时才适用普遍管辖权,只有当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时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权

10、。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具溯及力,但新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3)当时的法律和199

11、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1997年刑法典;(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

12、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某种损害。2、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3、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于刑事处罚不是不应,而是不需要。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这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从同类案件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特征,揭示

13、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问题。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整体,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和阶级本质。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a简单客体: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

14、社会关系;复杂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b主要客体:复杂客体中受侵害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次要客体:复杂客体中受侵害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又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c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基本含义:1、 具体的人或物;2、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 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

15、现形式。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未必;3、犯罪客体必受侵害,而犯罪对象未必;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5、犯罪对象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犯罪客观又称客观要件、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特征:1、 客观性;2、 具体性;3、 多样性;4、 法定性。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特征:危害行为客观上是人的身体的动静;有意性: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有害性

16、: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刑事违法性。基本形态:1、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特征: a、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b、 不仅指单个行为,而通常由一系列的积极举动组成。c、 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2、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条件:(1)以特定义务为前提:A、法律明确赋予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同时要求刑法的认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刑法的认可或要求,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也不成立犯罪的不作为。B、职务

17、、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C、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的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2)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做为成立的管件条件。两种重要表现形式:(1)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来实施,也可以以作为方式来实施。 危害结果广义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狭义仅指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是对直接客体造

18、成的损害,也并非存在于任何犯罪中,如未遂犯。特征:1、 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2、 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3、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和法定刑。我国刑法的规定: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因果关系: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

19、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以下了解)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 相对性;3、 时间序列性;4、 条件性和具体性;5、 复杂性;6、 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7、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8、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本质是相对自由意志。内容包括: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

20、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分类:1、 完全:年满18周岁,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 完全无:没有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满14周岁,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 相对无:仅限于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 减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又称限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尚未

21、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阶段的划分:(1) 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4)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宽处罚

22、:应当从宽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中的应当,应当理解为必须、一律,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排除死刑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说的不适用,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了18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2、 精神障碍: (1)完全无: A、生物学标准:精神病人,要求:精神障碍者;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在精神病机理作用下实施行为

23、。B、心理学标准: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完全: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3)限制:A、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B、某些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3、生理功能丧失:(1) 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2)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4、生理醉酒:() 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2) 生理性醉酒。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从形成方式加以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或状态。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

24、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A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犯罪;B不真正身份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分类:1、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基于性别、血缘、婚姻;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和身份。2、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

25、征: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认定、 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处罚原则: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单罚制又以代罚制为主: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一种:罚金。、 双罚制单位犯罪刑罚同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刑罚较自然人犯罪轻、 单罚制 转嫁制:只处罚单位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人员犯罪主观方

26、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特征:、 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表现形式;、 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行为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的内容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内容)B对行为结果的认识(法条的明确规定):结果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这种认识也包括对直接客体的认识C对行为结果相联系的其

27、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法定对象;法定手段;特定的时间地点)D对违法性的认识问题!认识的程度:必然发生 可能发生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缺一不可: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基础和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类型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三种情况:追求

28、一种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追求一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突发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而放任结果的产生。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对行为结果无认识。2过于自信的过失

29、: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1、相同点:A、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B、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2、不同点:A、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后者则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B、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后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本意; C、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

30、同,轻信要有实际根据和实际可能性,处罚较轻;侥幸心理归为间接故意,处罚较重。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特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二者关系:、 联系:都是推动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其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

31、动机为基础和前提,前者源于后者,是其延伸发展,后者促成前者;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关系,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时间:动机在目的之前; 同一种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犯罪动机相同,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目的;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了解):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1对法律认识错误1无罪有罪2有罪无罪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不影响定罪量刑2对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若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

32、实情况,则影响刑事责任1客体2对象甲乙 二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故意犯罪既遂甲乙 二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结合主客观具体情况分析非是 故意犯罪未遂是非 过失或意外3行为性质:过失或无罪 不定故意犯罪 如假想防卫。方法:即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损害结果存在不正确认识。 误认不会会 过失或无罪 误认会不会 故意未遂 不可能会会 无罪4因果关系因果内容: 结果预想 对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要排除故意,只负过失责任因果联系:如误认为结果由自己的行为引起,实际上由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引起未遂。因果进程: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但对因果关系的进程认识错误 无影响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

33、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和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特征:正当性:法律明文规定 ;为法律所容许或许可;为执行法律和依法执行职务之必然结果。善意性:出于排除危害、保护正当利益的善意;私力性:私力救济;有利性:有利社会;损害性。种类(了解):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执行命令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责任由上级负责。条件:必须是上级依照职权和法律发布的命令;主观上认为上级的命令是正当的。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照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条件:行为人必须有从事法定职业的资格或身份,必须依法实施业务行为;必须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其造成的损害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

34、利益。6、受害人承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最好的环境,凯程环境,正规大学环境,吃住学一体,欢迎对比考察,凯程官网有详细真实的图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的效果,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网有很多,欢迎查看,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扎扎实实的辅导,才能创造优异的成绩。有意向法硕的同学,咨询凯程法硕老师,帮你选择合适的辅导班。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35、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件:1、有实际不法侵害存在(起因和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存在,否则是假想防卫。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机条件):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尚未结束,但也有例外。3、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主观条件)。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对象条件)。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限度条件)。防卫过当在施行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定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是防卫行为正当性和损害结

36、果非正当性的统一,即防卫行为具有前四个要件,但不符合限度条件。一般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挑拨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无过当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权,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互相斗殴(一般仅限于当时的条件)行为人双方都有向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行为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

37、行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名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是当多种或某种重大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的情况下,通过损害最小的合法权益或一部分合法权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要件: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2、必须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在无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损害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避免危险,危险的突发性和紧急性而难以实施其

38、他方法。4、必须出于保护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紧急避险时乘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故意犯罪;正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是巧合避险,应追究法律责任。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当整个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权益,保住部分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当只需要损失微小的合法权益就可避免危险,却损失了较大利益,尽管仍然小于保护的权益,但不属于; 为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些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相同点:、 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不仅可以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场

39、合下实施,而且在保护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时也可以进行;、 都要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区别:、 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来自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人的不法侵害和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损害的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后者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实行没有不得已的要求;后者则要求迫不得已,并且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 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必要限定的标准不同。、 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犯罪既遂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结果或行为的犯罪形态。类型:

40、1、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齐备标准;如果出现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是加重结果、情节。2、举动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的或齐备的犯罪,无既遂、未遂之分。3、结果犯: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说要件就不齐备。4、危险犯: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的犯罪形态。特征: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A为了自己是实行犯罪(否则共同预谋或

41、帮助犯);B必须是为了实施具体的犯罪;C既可以是为了实行一罪,也可以是实行数罪;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应当受到处罚;2、比照既遂犯处罚;3、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意表示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上积极的行为;而犯以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是心理状态活动;2、犯罪预备的作用在于促成或实现犯罪;而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进作用;3、犯罪

42、预备本身即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现实威胁;犯意表示只能说明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4、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犯意表示只是说明行为人想实施犯罪,而没有以任何形式开始实施犯罪。联系:1、行为人预备和实行犯罪,都是将自己的犯罪世界观表露于外的活动,属于广义的犯意表示;2、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示,都是犯罪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能被认识的。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没有得逞:A、主观上,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B、客观上,实施

43、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类型:1、实行终了的的未遂: 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2、未实行终了的的未遂: 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3、能犯未遂:根据犯罪时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4、不能犯未遂: 由于犯罪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44、减轻处罚1、一般情况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别处理:产生危害后果的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3、根据犯罪性质轻重,较轻减轻处罚,较重从轻处罚;4、根据不同情节选择。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特征: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的结果的情况下,主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A、认识: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的结果,能够指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而不是客观上的。B、意志:中止犯罪时主动作出的。C、中止犯罪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A、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

45、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B 、消极中止: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已经实施的行为尚不能产生犯罪所要求的结果时,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积极中止: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能够产生犯罪所要求的结果,必须实施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C、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条件,即行为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中止 A行为犯:行为有效停止; B结果犯与危险犯:防止了结果或危险状态发生。类型:1、预备行为的中止:不作为形式的中止;实行行为的中止:不作为或作为。2、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应当负

46、刑事责任;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4、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客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B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共同的犯罪目标)C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意联系)A认识因素: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该种犯罪;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此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

47、的因果关系。B意志因素: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实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间接直接相结合。分类: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同时犯 二人以上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特征:、 主体数量的特定性;、 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犯罪成员的稳定性。主犯组织、

48、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种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A必须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B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人。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B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具有全部可罚性聚众犯罪:参与的所有人;部分具有可罚性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具有个别可罚性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全部犯罪: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

49、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并非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帮助犯):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刑事责任:1、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无须比照主犯处罚;3、但并不是所有的从犯受到的实际刑罚都比主犯重。帮助犯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是从犯的一种。胁从犯被

50、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行为却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刑事责任: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B、对象的限定性:行为人已有犯罪意图,但犹豫不决;不知行为人已有犯罪意图而教唆的。C、行为的独立性。D方式的多样性。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

51、,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去犯罪。刑事责任: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绝、当时接受事后放弃、所犯为其他罪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

52、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 (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 继续犯必须是持续侵害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特征:A、行为人实施

53、了一种犯罪行为。B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加重结果: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C、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D、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法定的一罪结合犯由于刑法的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规定结合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现行刑法没有)。特征:A、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可独立成罪。B、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C、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同一时间、地点、对象。D、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

54、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A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 B常习惯犯: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常业惯犯特征:A、主观方面:犯罪的恶习已经比较深,乃至形成了犯特定罪的心理习惯。B、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特定犯罪。C、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的来源;其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犯罪,而不是政治的职业。 靠犯罪维持自己的高消费。集合犯行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明确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包括常业犯和营业

55、犯,常业犯是集合犯和惯犯的交叉之处。处断的一罪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A、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B、实施数个性质相同,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C、数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D、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牵连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和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特征:A、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B、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C、数个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 D、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

56、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特征:(1) 行为人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复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2)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4)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接续犯或

57、徐行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终结的几种情况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二是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1、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1)被宣告有罪的但免除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以判决宣告后即终结。 (2)宣告有罪同时被判处刑罚的人,刑事责任以刑罚执行终结或者被赦免而终结,其中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结束,行为人没有违背缓刑的考察条件,刑事责任即告终结;犯罪分子依法被假释的,行为人在假释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的,假释的考验期满刑事责

58、任即告终结。 (3)服刑者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4)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被驱逐出境的。2、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1)属于公诉范围的案件,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期满后刑事责任即宣告终结。 (2)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自诉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3)行为人在追诉前死亡或者失去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特殊工具,是为制裁犯罪而使用的一种特别的强制方法。与其他强制方法相比,严厉程度,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和程序不同。刑罚的目的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1、特殊预防,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通

59、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主动不再犯罪,被动不再犯罪。2、一般预防,预防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那些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以身试法,不敢犯罪。3、教育的目的。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特点在于独立性,即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只能适用一个主刑。既不能在一个主刑之外同时适用其他的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之外附加适用主刑。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1)

60、适用对象:犯罪尚未构成其他刑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人,罪行比较轻微。(2)执行内容: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D、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E、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F、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刑期:3个月2年;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依

61、靠犯罪人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 (5)刑满解除: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1)适用对象:罪行虽然较轻,但仍需要关押的犯罪人。(2)执行内容: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计入刑期;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刑期: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5)执行场所:就近。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内执行;无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就近监狱或劳改队执行,如果没有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可放在看守所中执行。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强制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1)适用对象:较大的轻重幅度。(2)执行内容: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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