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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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2. 商业银行的变更3. 商业银行的接管4. 商业银行的终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3)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设立有不同于一般公司企业的设立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遵循竞争与效率、安全与稳健、规模适度三项基本原则。 一般公司的设立,各国多采用注册制,也就是形式审查制

2、,而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则采用核准制,也就是实质审查制,又称许可制。 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 。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设立制度主要包括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两部分内容。(2)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商业银行是具有很强的社会共同性的企业,其设立伊始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资本、人员、设备、设施及组织章程,并确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服务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

3、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商业银行章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书面记 载的关于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商业银行章程,是设立商业银行必要条 件之一。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商业银行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既是银行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同外国银行法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是比较高的。 商业银行法第13

4、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鉴于审慎监管的要求,商业银行法还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限额的权力。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是决定商业银行能否安全、稳健经营,能否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我国商业银行法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高

5、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资产负债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必备的物质条件;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以上条件满足之后,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2条第2款,设立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的规定。中国银监

6、会审批时,还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决定批准与否。 (3)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阶段 筹建 开业 环节 申请 审批 审批机构 登记 审批条件 公告 审批时限 颁发许可证 申请申请人应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或开立申请书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中国银监会对银行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为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筹建正式申请时,基于审慎性条件,银监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章程草案;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东名册

7、及出资额、股份;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营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等。审批审批机构。审批机构为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条件。中国银监会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查,并在分析金融市场供求和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后决定。审批时限。中国银监会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理由。颁发许可证。根据2003年5月3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有独资商

8、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商业银行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干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登记商业银行领到金融许可证后,应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开展金融营业活动的法律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告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统一进行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4)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是: 申请 审批 登记 公告 申请根据商业银

9、行法第20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书; 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根据2003年5月3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领取

10、的是营业执照。 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2. 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2)商业银行的主体变更 (1)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变更,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由此对应第28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1、(6)修改章程;(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商业银行的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业银行的行为;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商业银行的行为。商业银行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3. 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

12、概念 (2)接管的条件(3)接管程序 接管决定 接管的执行 接管期限 接管终止(1)接管的概念 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这也意味着因接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承担。 接管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则是对问题银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2)接管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13、存款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3)接管程序 接管决定接管由中国银监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接管决定的内容是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 接管理理由; 接管组织; 接管限。对于接管决定银监会应予以公告。 接管的执行接管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中国银监会可以自已实施接管,也可以授权给分支机构实施接管。接管从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从该日起,该接管商业银行不再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其经营管理权由行使接管权的组织代为行使。接管期间,接管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部分或全部被接管银行的业务。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一切挽救被接管银行的措施,尽力使被接管的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 接管期

14、限接管期限由中国银监会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延 期)。 接管终止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中银信托公司实施接管。1996年10月结束接管,由深圳发展银行全部接收。这是我国首例金融接管案。 4. 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终止的概念 (2)商业银行的解散(3)商业银行的撤销 (4)商业银行的破产 (5)商

15、业银行清算 (1)商业银行终止的概念 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业银行的解散 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主要因分立、合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解散由银行股东会诀议通过,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属民事行为。但商业银行应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3)商业银行的撤销 撤销是指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

16、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撤销是行政强制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74、75、76、77条规定,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等,且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可以责令吊销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建议银监会吊销其许可证。 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公布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同年12月15 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金融机构撤销的条件、撤销决定的做出、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财产的清理和评估、清算方案的制订、债务的清偿、注销登记及责任人员的追究等问题。(4)商业银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

17、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 破产可以由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亦可由商业银行自已提出,但须经监管机关的银监会同意,方可向法院提交。这是商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 破产最终由法院依法宣告,因而破产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导致终止。 (5)商业银行清算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外代表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按照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为了保证清算过程的依法进行,中国银监会应当监督清算过程,防止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违法行为出现。 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决定,并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样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破产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种清偿顺序与公司法第195条、民事诉讼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支付优先于商业银行所欠税款,这是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储蓄存款人利益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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