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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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法律问题争辩民法典第8 1 5条对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逃票行为进行了规制: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待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依据规定加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 0节第4 4条细化了逃票行为类型并明确了加收票款数额的计算方法。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4 0条规定,站车应视不同状况作出是否加收票款的打算。现有法律、部门规章将加收票款作为逃票行为的责任担当方式之一。该责任的性质为何,如何通过加收票款从制度上有效遏制频发的铁路逃票行为,我国的学术争辩对此鲜有涉足。本文将对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争辩,并结合域外立法例,提出完善现行

2、规章中加收票款规定的建议。一、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的法律性质乘车逃票是指搭乘付费交通工具时以违法之方法少付或规避应付的费用。在实践中,铁路客运逃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种是不付应付的费用,包括全程无票乘车(如持站台票上车)或者持失效、伪造的车票乘车;其次种是少付应付的费用,包括“两头票 ”,即利用不同的身份证购买实际所乘区间的始发区间车票以便进站和终点区间车票以便出站,中间区段无票乘车或持失效、伪造车票乘车的行为;买短乘长,即只购买始发区间车票以便进站,剩余区间无票乘车或持失效、伪造车票乘车的行为;越级乘车、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待车票乘车等少付票款的行为。1 .铁路客运逃票的法律性质若铁路

3、运输企业和旅客为公平的民事主体 ,依据铁路客运逃票的行为类型,其相应的法律性质或者恳求权基础有差异。对于少付票款的逃票行为,依据民法典第8 1 4条以及铁路法第1 1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基于有效的客运合同成立契约上的恳求权 。因此,对于少付票款的行为,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成立有效的客运合同,但是旅客没有依据商定的时间、区间、 座位号、 价款乘车,构成违约。对于不付票款的逃票行为,应视为旅客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即旅客逃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运输企业患病损失(应得利益之丢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旅客全程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伪造的车票乘车,与运输企业之间不存在有效

4、的客运合同。有观点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我们认为,事实的合同关系理论本身在各国即存在争议 ;在具体适用上,该理论虽然在解决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方面效果更佳,但针对完全逃票行为, 现有的理论框架即可解决,则不必诉诸事实合同关系。其次,完全逃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行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人身或物权等受侵害而发生的财产上的损失。 ” 纯粹经济损失因其具有的不确定性, 一般由契约法进行调整。完全逃票行为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乘车,造成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损失而非其固有权益的损害,因此该行为不应由侵权法调整。若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逃票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惩罚法

5、第5 2条规定对伪造、变造、倒卖车票的行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虽然治安管理惩罚法中行政执法的主体不是铁路运输企业,但该条表明不同类型的逃票行为在不同程度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损害公共利益,具有行政违法性。2 .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的法律性质基于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客运合同,旅客逃票构成违约,运输企业除补收票款填平损失外,有权要求通过追加票款获得惩处性违约金。“惩处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商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违约罚。 ” 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惩处性违约金,否则推定为对赔偿性违约金(预估的违约损害赔偿额)的商定。惩处性违约金除依当事人商定外,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比如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 0 1 9年3月2日修正版) 第4 0条规定的 依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便可理解为一种法定的惩处性违约金。 因此,鉴于实践中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商定惩处性违约金,而依据 民法典铁路法 等法律的规定,旅客逃票加收票款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惩处性违约金,目的是为了提高旅客违约成本,震慑实施逃票行为的旅客,促使其自觉履行客运合同。逃票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实施加收票款的行为若为行政惩罚,需要满足授权方面的条件和被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其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担当

7、该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该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其二, 被授权的组织一般来说应是公益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与授权的内容具有某种联系。行政惩罚法第1 7条的规定表明,实施行政惩罚的被授权组织本身具有肯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承运人有权针对逃票加收票款,关键需要认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公共事务是指 “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 ” ,公共事务体现了公共利益、公共需求。 “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应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 ” , 公共事务的对象为公共物品或者服务

8、, 铁路客运企业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供应者,在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 , 是政府利用市场主体供应公共服务的体现。虽然旅客运输事项为企业事务的管理,但由于涉及公众性运输和政府职能的市场化运用,旅客运输具有公共性和福利性,因此铁路客运企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综上, 法律授予铁路运输企业肯定的行政惩罚权,惩罚的具体范围、数额或比例由下位法进行细化。由此可知, 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的性质从民法的角度为惩处性违约金,从行政法的角度为行政惩罚,本质上都具有事前预防、事后惩处的功能。二、国外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制度大多数西方国家都生疏到逃票(fareevas i on) 行

9、为给 运输企业或者国家财政造成的重大损失, 对此设立了相应的惩处(p enaltyorfine)制度。1 .英国立法1 8 8 9年铁路 管理法为英国公共一般法案 ,在其第五节对逃票罚款作了特地规定。 依据逃票行为的严峻程度,英国法案明确了相应的刑事惩罚等级。2 0 1 8年英国铁路(罚款)条例是英国交通运输部依据19 9 3年铁路法的授权制定的。该条例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相结合,对旅客出示车票的要求、收取罚款的程序要求、免责事由、罚款数额、 被罚款人的上诉救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查票主体为铁路运营人(。p e r a t。r )或其代理人,收款人为催收员(col 1 e c- t o r

10、);罚款数额为单程票价的两倍,不足2 0英镑 的罚款2 0英镑;免责事由有车站没有正在运作的售票设施、 运营人 同意等。2 .美国立法美国各州通过立法确立了铁路客运逃票的罚款 制度:在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县,逃票行为构成民事违法的,要视状况被罚款5 0美元到7 0美元不等;在哥伦比亚特区,铁路逃票的,罚款数额不超过50美元。在马萨诸塞州,民事罚款数额为5美元到 20美元不等。由此可知,美国各州立法对铁路逃票的违法性质认定 不同,相应的惩罚也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依据严峻程度,对铁路逃票行为施以肯定的罚款,以加强对逃票行为的震慑。3 .澳大利亚立法 澳大利亚悉尼城市系统由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拥有的悉尼火车

11、 (Syd neyTrains)运营。在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的官网上,可以找 到相关的立法。2 0 1 7年旅客运输(一般)条例对旅客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据实际状况不断修订(该条例于2 0 1 9年1 2月1 3日最终一次修订)。其中,罚款主体为获授权的工作人员(交通部雇员、铁路公司雇员等);罚款数额为2 0 05 5 0澳元;在程序上,假如乘客被罚款,将当场或在710天内收到邮寄的惩罚通知,对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家 债务追偿办公室写信提出异议或选择由法院处理。在维多利亚州,20 0 6年违规法为了应对稍微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尽量削减刑事司法系统的应用,在程序上

12、设置了内部审查的机制。首先,假如获 授权的工作人员认为发生了违法行为,则应填写违规报告(RONC),要求供应乘客的姓名和地址详情。然后, 该报告被递交至经济、进展、就业、运输、资源部(DED J TR),该部门随后可能会向乘客发出违规通知,通知包括如何申请内部审查的具体信息等。乘客基于特殊事由,可以向该部门申请内部审查,假如经审查发觉,乘客已实行一切合理的措施遵守购票要求,运输部会撤回该通知,反之,假如运输部维持打算,乘客可以诉至地方法院。三、完善我国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制度的建议1 .明确执法主体对于我国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的执法主体,民法典规定的是“承运人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的是“

13、铁路运输企业 ”。因此,我国对一般逃票行为的惩治是由铁路系统内部来执行的。我国立法尤其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首先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执法主体,明确执行加收票款的工作人员范围,辅之以逃票行为类型和免责事由,实现加收票款执行主体的权责全都。这不仅是完善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要求,也是我国完善社会管理、推动依法治理的要求。其次,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鉴于公安机关在发觉逃票行为和处理相关问题方面的力量,可以赐予公安机关在铁路检票口处,尤其是在出站口调查乘客逃票并加收票款的执法权力。 这一方面有利于查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为一般逃票行为的惩处供应进一步保障。2 .加大惩处力度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

14、定加收罚款的数额是已乘区间应补票价的5 0%。 纵览域外立法例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英国依据单程票价的两倍(最低2 0英镑)来确定民事惩罚的标准;美国各州立法对逃票罚款或者罚金数额的规定则更为严苛;澳大利亚立法确定了罚款的区间,即2 0 0澳元到5 5 0澳元,而对比新南威尔士州交通运输的票价,即假如刷卡支付票价,成年人乘车6 5千米以上单程票价为1 0. 8澳元,由此按最高票价来算,罚款数额达到单程票价的2 0倍以上。惩处违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个别违约人的惩处而确立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由于相对于增大惩处概率而言,增加惩处力度所需成本更低,所以为了稳定合同制度

15、,可以增大惩处力度。 ” 因此,欲发挥惩处性违约金的威慑功能,对于铁路客运逃票违约行为,加收票款的数额应当不低于逃票所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要通过惩处性违约金对逃票者形成有效的遏制,立法必需将违约金的金额预设的足够大,使得逃票者在意欲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相应票价时,生疏到该行为帮自己节省的费用与逃票被发觉时付出的代价远远不成比例,因此放弃逃票而选择守约。而我国现行规章对一般逃票行为仅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的5 0%,违法成本较低,威慑力不足,建议对加收票款的数额进行修改,加收票款或者按已乘区间票价的2倍计算, 或 者规定一个确定数额的区间,再由执法人员依据具体情形进行裁量。3 .完善执法程序从行政法

16、的角度看,铁路客运加收票款为行政惩罚,原则上应当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进行。但是,铁路客运逃票加收票款程序有其特殊性,除适用行政惩罚法的相关规定外,也应当借鉴外国立法,具体规定执法人员加收票款的程序、行政惩罚与刑事追责之间的连接问题、乘客的权利救济等,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在行政惩罚法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在铁路法中明确,相关执法主体假如发觉逃票行为,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件,在了解乘客的姓名和地址详情之后出具行政惩罚打算书,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5)不服行政惩罚打算,可以向乘客被责令下车所在地, 或者到达站点所在地的国家铁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及相应的期限;(6)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运输企业的名称和作出打算的日期。行政惩罚打算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企业的印章。 假如在法定期限内乘客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被驳回的, 立法应当明确乘客交付罚款的时间限制,以及在特殊状况下予以延长的规定。:张长青房昀玮 单位:北京交通高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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