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65023224 上传时间:2022-03-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6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发布单位】81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8-30【生效日期】1992-08-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

2、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第三条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按系统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

3、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第七条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第八条省、市(行署)、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4、省、市(行署)、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者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四)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它事项。第十条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

5、综合治理工作;(三)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群防群治工作;(四)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五)依照规定建议或决定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四)协

6、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五)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团体、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

7、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基层以治安基础工作,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

8、系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驻本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家庭户主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

9、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现场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定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内容,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予以规定。第四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

10、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医疗费用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公民所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应予补助;致残的,除依法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费用外,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予照顾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现场人员应帮助及时送往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提倡团体、公民参加人身保险。公民见义勇为,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凡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以内,从优给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

11、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二)预防、查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成绩显著的;(三)见义勇为,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四)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六)疏导、调解民间纠

12、纷,避免矛盾激化,成效显著的;(七)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四)存在重大治安

13、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分别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政建议,拒不整改的;(五)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报复的;(六)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骗取荣誉、奖励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从严惩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