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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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消费的激增,人们的生活、沟通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为首的快递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快递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成为市场经济中一块肥美的“大蛋糕”。但是,与欧美地区快递市场相比,我国的快递企业还只是处于初级发展,基础设施还比较缺乏,在体制上、政策上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新邮政法对邮件的损失也进行了定义,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件丢失,指邮件在寄递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事由(如有关部门依

2、法扣留)以外的原因造成邮政企业无法交付的情况,包括邮件在寄递环节下落不明、邮件物质状态不复存在以及邮件因错误投递导致无法追回等情形。关键词:快递服务,邮件丢失,法律责任一、快递邮件的涵义传统的邮件是指经传递方式处理的文件。现代意义上的邮件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信件外,还包括寄递中的物品,俗称“包件”、“包裹”。邮件按照传递时限可分为普通邮件、特快专递邮件。普通邮件是指按照一般时限规定处理的邮件,包括普通函件、普通包件;特快专递邮件是指以最快速度传递处理的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 王为民:邮政管理基础知识,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 页。随着快递市场的开放,根据新邮政

3、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该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和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规定显示,经营特快专递邮件不再是邮政企业的特权,为避免概念混淆,本文所研究的快递邮件不再区分邮政企业和非邮企业经营的特快专递邮件,统称为快递邮件。研究快递邮件丢失问题首先要对研究对象入手,了解快递邮件及其及相关概念。1.1邮件的分类邮件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如按时限、处理手续、寄递区域、赔偿责任等等。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 徐家祥、曹伟、刘琮苓编:速递业务

4、员,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18 页。:(1)按传递时限分为:普通邮件和快递邮件。普通邮件:按照一般时限规定处理的邮件,包括普通函件、普通包件;快递邮件:是以最快速递传递处理的邮件,包括特快函件、特快包件。(2)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邮政企业不接受查询,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收件人要进行签收。邮政企业接受寄件人查询及承担赔偿责任。(3)按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责任。非保价邮件:邮局按规定的限额承担赔

5、偿责任。本文重点研究的对象是快递邮件,而非普通邮件,即普遍服务邮件。二、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赔偿的特点2.1 一般具有不赔偿实物的主要特点,这是由其独特法律特性决定的。寄递的邮件一般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的,若其发生丢失、损毁极有可能无法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对邮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折价赔偿。该损失采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保护办法仍不能挽回,那就仅能通过金钱进行弥补用户的损失。2.2 损害赔偿范围一般仅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学理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如果损害时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并

6、没有介入其他因素,则这种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损害并不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则为间接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标的物的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造成标的物以外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违约行为的对象来区分。所谓直接损失是对债权人的直接损害,而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我认为,第一种标准较为合理,即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邮件在寄递、运输的全过程中依然属于寄件人所有,其内件的性质、价值仅仅只有寄件人知晓,即使在交寄时,揽收员对邮件内件有验视,寄件人在寄递详情

7、单上注明内件品目,但物品的实际价值快递企业是无法完全了解的,而对于内件为证书、证件等资料的实际意义作为快递企业并不能完全知晓。若由快递企业承担因该邮件丢失、损毁、短少带来直接和间接损失实属不合理。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类似案例,法院也是按照公平原则来判决。2.3 快递邮件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版,第 234 页。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

8、任。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一般认为,因快递企业原因造成邮件丢失、损毁或延误,未按照约定将邮件按时投递到收件人手中,这就是快递企业违约,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快递邮件损害赔偿责任采用的就是严格责任原则。三、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的法律责任分析我认为在快递服务中邮件丢失的法律责任中,具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

9、性质。3.1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代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包括财产性、补偿性与惩罚性等。首先,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以及解除合同等方式。前四种责任方式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违约责任之所以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是与合同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在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

10、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内容通常具有财产价值,或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而违约责任作为第二次义务,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或替代品,与合同债务具有统一性,故而通常表现为财产责任。其次,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在受害人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实现。违约责任承担之后,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填补,都说明了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1 页。最后,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关于违约责任的惩罚性问题,存有不同的认识。一类认为

11、应该从金钱数额及赔偿范围角度进行理解,认为赔偿数额或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即谓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否则不具有惩罚性。另一种观点受道义责任论以及规范责任论的启发,认为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就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行为人的过错及行为的属性。比较上述两种观点,我较为坚持第二种观点。(2)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质违约责任除了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体包括:第一,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导致的民事责任。首先,违约责任以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则根本谈不上不履行合同债务,即违约。其次,违约责任的发生必须是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12、约定的义务。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时,作为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然,当事人的约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违约金。(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版,第 234 页。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便有差异。归责原则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还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

13、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当然,对于是否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法律界还有不同的意见。3.2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2)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首先,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

14、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其次,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一般认为,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邮件,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

15、交邮,两者则存在邮寄服务合同,邮件交由快递人员后合同生效。邮件发生丢失或延误,则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理所当然地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邮件损失赔偿相关的案由归为“服务合同纠纷”之“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 年版,第 108 条(2)。快递邮件损害赔偿案件,理所当然的属于快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学者认为,快递邮件属是寄件人所有,邮件丢失或者延误,是对寄件人物权的侵害。对寄件人的精神、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属于侵权责任。一份紧急的业务合同,由于寄递途中丢失或延误导致寄件人失去了客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6、这肯定对寄件人造成了财产甚至精神上的伤害。从这个角度看,主张侵权责任说也是有一定道理。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对财产的侵害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快递损害主要是对财产及精神的损害,正常不属于对人身的损害。这就涉及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问题。3.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特征也具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17、。一般来说,在适用范围上,侵权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以外的一切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之间,也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基于合同的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合同责任则仅存在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39 页。第二,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方面前面已经介绍,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就可以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则需要由债务人自己举证。侵权责任场合,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上,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18、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三,赔偿范围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上,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可预见性规则。第四,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19、道歉等。违约责任则主要是财产责任。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授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快递邮件的损害赔偿从法律上说,其性质应该由受害人的选择来决定,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责任的追究就应按违约责任处理;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责任的追究就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四、结语邮政法虽然在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规定上有了立法上的突破,在赔偿适用问题上直指民事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呢?从目前各地法院对快递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不统一的情况来

20、看,单纯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遗漏,当务之急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步伐,及时的修订邮政法实施细则,亟需制订统一而有权威并能显示公平的快递服务的赔偿标准对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加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基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引入行业责任保险也不失是较佳的选择。快递给人带来便捷,但不能保证快递服务百分之百不出错,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快递业有必要引进保险业务,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充当第三人,扩大快递行业的监管范围,根据货物的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对超过一定金额货物价值,发生问题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同时可以进行先行理赔。要解决消费者赔偿难问题,需要通过市场的

21、方式来破解赔偿难题,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纠缠于消费者是否选择了保价服务。快递产生的纠纷一般涉及金额不像传统商事案件复杂,但因行业、部门等利益产生的问题今后将大量存在,对快递邮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会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真正健康的发展。五、参考文献:1 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2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3 韩士远主编: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4 马军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5徐家祥、曹伟、刘琮苓编:速递业务员,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6 王利明:“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续)”,中国对外贸易,2001 年第 4 期7 余大伟:“新邮政法现霸王条款”,法人杂志,2009 第 5 期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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