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121KB-秦皇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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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商品房预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

2、,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列(国务院令24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含三级

3、暂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含暂定)资质核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

4、)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第1条第1 款: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 第1条第1 款:将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四

5、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至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非行政许可1出售公有住房审批1.1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五条第一款:各市(地)、县范围的直管公房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在近两年内,除特殊房屋、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校园内的住房,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先向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报请市房改办审批,

6、批准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1.2市直管公房出售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五条第一款:各市(地)、县范围的直管公房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在近两年内,除特殊房屋、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校园内的住房,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先向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报请市房改办审批,批准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2购房补贴审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7、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第二条第六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005号)第二条第一款: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购房补贴的审批工作。3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资格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

8、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保20135号)4房改售房款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

9、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秦皇岛市住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06号)第二十条:市、区房管局应加强对售后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审批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行政监管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

10、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2房屋登记2.1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

11、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2.2商品房转移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2、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行政监管2房屋登记2.3买卖存量房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4划拨、调拨、合并、兼并、房屋作价出资、单位产改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

13、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5恢复单位产登记(房改退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6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7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8房改房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

14、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9继承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10赠与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11交换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12夫妻析产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

15、(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2.13夫妻共有权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7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16、。2.14法院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2.15法院裁决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

17、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2)项条款。行政监管2房屋登记2.16房屋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14)条款。2.17增扩建房屋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2.1)项条款。2.18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损毁补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

18、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2.19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

19、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2.20房屋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行政监管2房屋登记2.21最高额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第六十二条同(2.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同(2.2)项条款。第五十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第51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2.2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同(2.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五十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第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

21、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第六十一条: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2.23地役权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

22、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2.24预告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

23、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行政监管2房屋登记2.25更正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

24、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

25、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2.26异议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同(2.1)项条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同(2.2)项条款。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

26、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4项目资本金监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

27、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第二款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日常管理5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内住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6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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