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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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第三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

2、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第一章 报 名第四条 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9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第六条 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成立由教

3、育、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职责和规定分别进行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应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跨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两地报名。第九条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须在文化课统考前进行专业考试,考生专业准考证的制作与发放由

4、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报名时,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定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制作专业准考证。制作专业准考证时,县(区)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格式打印条形码,加盖公章塑封后发给考生,考生凭专业课准考证参加全省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校考。发放专业准考证前,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检查条形码打印情况,避免错打、打印不清等问题的发生。第十条 考生号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62 年份 省份代号 行政区划代号 考试类型代码 考生序列号科类代码 第一、二位数为年份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

5、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省份代码,甘肃为62;第五、六、七、八位数为我省各市(州)及县(区)国标代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详见附件14;第九位数为考试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秋季统考,9代表中职生);第十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 1代表文史,3代表艺术文,4代表体育文,5代表理工、7代表艺术理、8代表体育理);中职生第十位数为专业大类代码(其中,1代表农林牧渔类,2代表医药卫生类,3代表工业类,4代表土木水利类,5代表信息技术类,6代表财经商贸类,7代表旅游服务类,8代表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数为考生序列号(0001-9999)。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

6、院统一编排。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1 2 3 4 5 6 7 8 9科类 地区、县代码 考场号 座位号第一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1代表理科,2代表文科,3代表体育理,4代表体育文,5代表艺术理,6代表艺术文)。第二、三、四位数为各市(州)和县(区)省标代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详见附件15。第五、六、七位数为考场号(001-999,其中,001-399考场为英语考生,401-499考场为民考汉考生,501-599考场为民考民考生,601-699考场为俄语考生,701-799考场为日语考生,801-999考场为其他语种考生)。第八、九位数为考生座位号,每个考场统

7、一按01-30依次编排(尾数考场按实际考生人数排序)。第十二条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准考证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打印、发放。第十三条 采集报名信息时,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各类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总辖区报名信息库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第十四条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

8、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照顾政策项目及分值按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二章 体 检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区)要分别成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

9、72号)的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医院必须是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第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指定体检医院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思想觉悟,对体检项目要准确细致,坚决杜绝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体检期间,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终检医院,对各地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第十八条 体检表条形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市(州)招生办公室,市(

10、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分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收到体检表条形码后,应认真清点核对。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部门负责体检表条形码的粘贴工作。粘贴时,一定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规范粘贴,保证体检表扫描准确、顺利。第十九条 体检表扫描时,各地须派专人、专车接运,防止体检表丢失、损坏等,确保体检表的安全。第三章 考区和考点、考场设置与建设第二十条 高考以县(区)为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标准容量为30人。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设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点应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并

11、经省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学校。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交通便利、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和疏导,具有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同时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分发室、答题卡验收室、医务室、广播室和保密柜。高考前还应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域警戒线,安装无线信号屏蔽仪及相应的设备。考点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金属探测仪、身份验证仪和无线信号屏蔽仪。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点要公布考试科类及考场、医务室、饮水处、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考场编号

12、和考生座位起止号、考试时间表、考生须知(详见附件1)、举报电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考试相关的条款,并设立曝光台。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前后门畅通等条件;考场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和多余课桌凳以及墙上张贴的复习资料、图表、课桌内的书本和废纸、桌面上的字迹等必须清除。第二十六条 各考场须在考生可视范围内配备一个挂钟(直径不得小于40cm),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以北京时间为准核对时间。各考场须配备一把剪刀(裁纸刀或刀片),用于裁剪试卷袋外的塑料膜袋。第二十七条 考场门口要张贴考生座次表(带考

13、生图像和准考证号),考场黑板统一书写鼓励考生的标语。第二十八条 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每列间距在80厘米以上,桌口朝前,同时确保考生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考生座位号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点配备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点主任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派。考点主任、副主任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详见附件3、4)。考点下设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个小组,各组组长和其成员都须选聘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当年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第三十条 每个考点要设置答题卡验收室。答题卡验收室要配备足够的验收员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

14、所需浆糊、刷子等用品。第三十一条 考点、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指派专人对考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每科考试结束后,除监考要检查考场外,考点还应指派专人对考点周围的监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进行清理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工作人员都应佩戴标志,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忠于职守,确保统考工作万无一失。考试时,监考人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进入考场。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各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各级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考

15、区考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考试结束后,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招生委员会和考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2)。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点建设,建好考点档案,健全考点的检查评估措施。第四章 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制的规定(一)高考试卷、答题卡和参考答案由省招生委员会选定印刷厂,并监督组织厂家采取全封闭式印制、分装。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厂家。印刷厂必须按照与省教育考试院签署并经过法律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条款执行印制事宜。(二)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担任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国家教育考试制卷工作。(三)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甘肃省普通高校招

16、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四)所有印制试卷入闱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普通高校印制试卷工作安全、保密、准确、按时的进行。(五)所有有关印制试卷的流程、规定等内容严格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南)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接送、保管试卷的相关规定执行。试卷接

17、送过程中,现场不得少于二人。试卷接送专用车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试卷(卡)以外的其他物品。各级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车辆定位系统或采用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能够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

18、中应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和接收时,须当面清点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数量,检查密封情况并核实科目;履行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必须填写接收和发放的记录。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第三十八条 试卷及答题卡从县(区)保密室进、出考点,必须有专人专车接送,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每科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办公室。试卷及答题卡出县(区)保密室进考点时,只许发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试卷及答题卡出考点进县(区)保密室也

19、只许收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第三十九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考试等期间,如发生失、泄密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21号)文件执行。第五章 监考的选派、对调与培训第四十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严格按要求选聘好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是: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纪律,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监考和考务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当年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要按规定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答卷等涉密材料)。第四

20、十一条 实行县(区)“双对调”监考,监考对调工作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第四十二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对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详见附件5、7、9)。每科考试前各考点须对全部监考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如手机、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检查 ,禁止监考人员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第六章 考 试第四十三条 考试科目与计分(一)文史类和理工类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

21、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二)中职生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执行。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水平测试。考试内容按照2017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大纲执行。考试组织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6号)执行。(

22、三)藏文民语类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1.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

23、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2.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

24、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四)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6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五)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六)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5号)执行。英语听力成绩是高校录取考察的重要依据,2017年我省英语科目听力暂不计入高考总分,录取时供招生院校参考。(七)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统考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68号)执行;体育专业统考

25、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统一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4版)执行。(八)英语口语和徒手画测试工作,由考生按照院校招生章程和个人情况选择报考,入校后学校负责测试;若测试不合格,由招生院校负责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第四十四条 考试工作流程(一)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考点负责人点名后交待本科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从第二科起,还须小结前科考试情况),并现场主持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的监考考场。(二)考前35分钟,主考、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注意核对所领试卷袋及答题卡科目是否为本场开考科目,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检查试卷塑料膜袋、试卷袋和答题卡

26、袋是否有破损,同时在不启封塑料膜袋情况下查看试卷袋上“工”字封签是否完好)、条形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草稿纸等,两人同行直接进入考场。领送试卷(卡)的考点办公室与考场之间须设立“监考人员专用通道”。监考人员领送卷、卡全程须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领送试卷、卡的考点办公室与考场不在同一栋楼的,须在户外行进途中设置“警戒线”)。(三)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点统一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铃声信号,主考负责看管试卷(卡)并校对时间,监考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前门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待考生入座后,由主考向考生宣讲考前的话(附件6)和有关注意事项;监考负责分发草

27、稿纸,除外语科只发1张8K白纸外,其余各科均发2张。(四)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分发答题卡,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需要启用备用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监考人员开始给考生答题卡粘贴条形码,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条形框中(粘贴时再次确认考生填写的考号和姓名)。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贴好后,监考人员要当众提醒考生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考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如发现条形码断号断码或考生姓名及考号与准考证信息不符时,监考人员应先准许考生继续答卷,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

28、同时上报考点办公室。(五)当监考人员在发卷(卡)过程中,发现缺卡少卷时,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迅速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并启用备用卷、卡(考点不得将末尾考场的卷(卡)或缺考考生的卷(卡)挪到缺卡少卷考场使用)。启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启用报告(详见附件17)。(六)考前10分钟,主考在随机抽取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膜袋及试卷袋密封状况完好并签字后,当众拆封试卷。试卷启封后,先清查科目、份数(防止试卷叠套)是否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七)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分发试卷的铃声。卷(卡)由监考人员按座次表依次分发,严禁考生传递卷(卡)。(八)考生拿到试卷后,主考应提醒考生先查看试卷科目是否

29、与本场开考科目一致,同时引导学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迹、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问题,考生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启用备用试卷,然后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九)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作答。(十)开考后,主考在考场前台监视,监考打开教室后门(前门不关),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及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核对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相貌相符;核对考生答题卡上的条形码信息是否与考生准考证信息一致。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十一)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

30、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但不允许离开考点。(十二)开考25分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填涂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填写准考证号,在“姓名”栏内写上“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末尾考场对空白试卷和空白答题卡,在空白卷姓名栏和空白答题卡的姓名栏内填写“空白”字样。(十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考点通知试题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十四)监考人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详见附件16),如实记录当场考试情况,并签名(两名监考人员)确认。(十五)如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违规行为;对考生用

31、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还要通知流动监考人员迅速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考点负责人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作出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及考点负责人必须分别签名确认;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要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十六)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考应当众宣布所剩时间,提醒考生注意掌握答题进度。(十七)考试开始和结束前,1名考点副主任在司铃室核对时间、监督司铃。(十八)考试终了铃响,主考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离开桌面,待监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并

32、清点无误后,主考宣布退场,考生有秩序的离开考场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方能离开考点。(十九)考生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首先检查答题卡的数量,再检查考生试卷、答题卡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考生答题卡、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分别收集好考生答题卡以及试卷、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最后,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检查一遍,无误后,清理考场、关闭门窗,两人同行直接到答题卡验收室。(二十)试卷及答题卡的验收与封口1.监考人员在考场收齐并清点卡、卷、草稿纸后,主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到答题卡验收室交验收员,验收员要按“六查六看”(详见附

33、件8)的要求验收无误后,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收齐排好,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并将考场记录表放在塑料袋上面(考场记录表不得放进塑料袋),装入答题卡袋内。封口前,验收员要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填写答题卡上印制的相关内容以及考场记录表是否按规定填写等项目,待考点主任签字,再粘贴答题卡袋(双舌头),用密封签(卡袋内自带一张)封口后,在卡袋封口处签字,交考点办公室。2.验收员要认真核对末尾考场的卷(卡)数量,确认无误后交考点办公室。3.试卷由验收员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清点无误后封口(袋内有“内舌”并装有封签)交考点办公室。4.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各地提供备用封签,各考

34、点如发现封签破损、漏装等情况,须自行准备与卷袋或卡袋封口尺寸相同的白纸作为备用封签进行封装,由主考和考点主任分别在封签上签字,并加盖考点公章。同时,如实填写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封签报告单(详见附件17)。5.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场,考场记录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单独分发。考试结束后,由考点验收员按规定顺序装入答题卡袋内。6.考试结束后,试卷(卡)须在规定地点进行检验密封,确保试卷(卡)数量准确无误后上交县(区)保密室。(二十一)考生座次表(含照片)由考点收集整理后上交县(区)招办,保存半年。第四十五条 统一文具的发放和管理(一)第一科考试前,由考点负责将文具放置在每个

35、考场考生桌面的右上角。若考生答卷时文具出现异常,启用备用文具。(二)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使用规定之外的文具,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三)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文具是否齐全,考试期间文具不得收回。(四)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文具由考生带走。(五)考点、考场要按规定配备足额的文具,确保考试正常进行。(六)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使用文具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第四十七条 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试卷、答题卡袋上均有“备用”字样印章)和封签等必须

36、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表和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及备用封签报告单(详见附件17)。如启用备用试卷则必须由考点主任等三人以上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试题及考生所用的草稿纸由县(区)招生办公室集中封存在保密室,保存半年。第四十九条 整个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及时清理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类、科目按考场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按时送市(州)招生办公室验收汇总,答题卡由市(州)招生办公室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地点。第五十条 各市(州)上交答题卡时,按县(区)分科类、科目依照考场次序排列上交(箱子上要粘贴打印箱内所装试题卡的科类、科目及数量的纸条)。第五十一条 试卷保管人员在

37、收卷(卡)时要认真核对末尾考场的卷(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保存。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在上交答题卡时,将备用卷(卡)以及考试期间启用过的备用卷(卡)等情况,写成专题报告,一并上交。第五十三条 答题卡扫描期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要派专人现场解答扫描过程中本地区出现的问题。评卷期间,市(州)、县(区)招生办公室实行值班制度,解决评卷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第五十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按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相关指导文件的要求执行。第七章 标准化考点设备使

38、用管理标准化考点设备(金属探测器、身份验证仪、无线信号屏蔽仪和视频会议、监控设备)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办及考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确保考试期间设备正常运行。第五十五条 金属探测器使用规范(一)每科考试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金属探测器的调试工作,使用完毕后注意关闭电源开关。在考生进入考点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将金属探测器的使用模式设置在振动报警模式,并确认探测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考生进入考点前,考务工作人员须引导考生在指定区域等候并接受检查,检查完毕后,考生方可进入考点。考务人员在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

39、进行检查过程中,金属探测器报警视为不合格,考生自行处理禁带物品后重新接受全面检查。检查仍不合格的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人员须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二次检查,检查完毕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三)考务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物品,应要求考生本人出示,不得搜身。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出示可疑物品,考务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点,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因个人原因迟到的考生,也必须接受检查,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四)在检查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应处理好各种细节,注意工作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研究处理。(五)考试开始后,如需使用金

40、属探测器,考务工作人员须将金属探测器设置在振动报警模式,以免干扰其他考生正常答卷。第五十六条 身份验证仪使用规范(一)每科考试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身份验证仪的充电、调试工作,使用完毕后注意关闭电源开关。(二)考试期间,身份验证仪统一由考点考务办公室进行保管和调配使用。(三)考场监考人员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有疑问时,可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使用身份验证仪进行再次确认,如证实非本人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在检查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式,不得干扰其他考生正常答卷,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研究处理。第五十七条 无线信号屏蔽仪使用规范无线信号屏蔽仪每考场1台。每科考试前,

41、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无线信号屏蔽仪的安装、调试工作,试卷进入考场应立即开启无线信号屏蔽仪,每科考试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第五十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规范(一)考试期间,由各地负责辖区内视频监控巡查日常工作,按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大面积舞弊、群体性事件和试卷失(泄)密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二)市、县级和考点视频监控总控室人员配备:设组长1人,系统管理员2人,视频监控员1人。其中:市、县组长由招生办副主任担任,考点由考点副主任担任。(三)系统管理员和视频监控人员必须具备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四)系统管理员和监控人员

42、要掌握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熟练运用监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0、11)。(五)视频监控总控室在设备运行期间必须保证2人以上(含2人)同时在场。(六)监控总控室门口要有保卫人员值班,除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总控室。禁止任何人携带通讯工具进入总控室。总控室要建立与考务办公室的专用联系电话,所有通话内容要记录。(七)当天考试结束后,考点系统管理员须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将当天考场及考务办公室(试卷分发室)影像资料异地备份、封存,待全部考试结束后上交县(区)招生办封存。所有考场影像资料属于考试安全信息,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封存一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

43、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阅、外传和销毁。(八)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组织人员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对当天考试录像进行抽查回放,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九)试卷存放期间,各级保密室视频监控影像资料须每天异地备份,保存期为一年;并实行6小时回放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同时进行上报。考点试卷、答题卡分发场所完成分发工作后,应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同时进行上报(上报表格详见附件18)。(十)考试监控标准工作流程1.考试前1天再次对设备进行调试、检查(按北京时间核准监控系统时间)。同时,关闭学校自

44、配的所有监控设备。2.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系统管理员和视频监控人员到监控室做考前准备工作。3.考试前35分钟,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试卷、答题卡领取是否有序进行。4.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生是否按规定有序进入考场。5.考前2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分发答题卡,并进行条形码粘贴工作。6.考前1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清点试卷。7.考前5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准时分发试卷、考生是否有答题情况。8.开考铃响后,巡查主监考是否正确监考、其他监考人员是否再次核对考生信息。9.考试过程中,巡查监考员是否正确监考、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生有无违反考

45、试纪律的行为、监考员是否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无考生提前离开考场等。10.考试结束前30分钟,巡查对准备提前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员是否核对发给该生的试卷及考试材料数量无误后再准其离开考场。11.考试结束铃响,巡查主监考员是否维持全场秩序、其他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有序的收卷卡、是否还有继续答卷的考生、考生是否有序的离开考场。12.考试结束后,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是否有序收、封试卷及答题卡。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备份当科考试影像资料,交由组长封存。13.巡查监控工作结束后,任何人不得独自滞留总监控室内。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九条 在考试及有关测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者,依

4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详实的违规事实;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应当进行违规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即或在本场考试结束时完成。第六十一条 考点主任应及时核实考生违规事实,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必须分别签名确认。第六十二条 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和处理意见

47、;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六十三条 对在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第九章 评卷、成绩公布查询及志愿填报第六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本科目考

48、试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中职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像、评卷情况、考试成绩

49、、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其他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第六十五条 省招生委员会负责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科目的网上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组织实施中职生考试科目的评卷。具体评卷的组织机构、分工、职责和工作流程按当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第六

50、十六条 高考成绩公布与查询(一)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查询;选择拨打移动12580信息服务中心、电信168声讯台、联通1161148查分热线进行查询;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免费查询,网址:。 (二)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7年1月中下旬,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三)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7年5月中旬,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四)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7年5月中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五)

51、中职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负责公布。(六)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七)县(区)招生办负责打印考生成绩通知单。(八)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到报名所在地县(区)招生办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教育考试院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或家长见面。第六十七条 志愿填报志愿填报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手册和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各地招生办公室

52、和中学须加强志愿填报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十章 录 取第六十八条 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行。第七十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县(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好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第七十一条 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负责发放。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县(区)招生办公室检查“三证”后,调阅核准省

53、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发给考生纸质档案;若录取库中没有考生信息,则不得发放高考纸质档案。第七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寄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或中学后,要尽快通知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字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招生委员会备案。附件:1.考生须知 2.巡视人员工作“十五查” 3.考点主任、副主任职责 4.考点主任、副主任“十三要” 5.监考人员职责 6.考前的话 7.监考人员“十防”、“十不准” 8.验收员对答卷的“六查六看” 9.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10.系统管理员职责 11.监控员职责 12

5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14.甘肃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 15.甘肃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 16.甘肃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 记录表 17.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 卡及备用封签报告单 18.2017年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19.甘肃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0.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考批次、志愿、报考条件、 投档模式及征集志愿一览表附件1考生须知一、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信守承诺。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

55、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三、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四、考生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不得携带除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场,以便快速顺利的通过入场检查。凡携带各种发射、接收功能设备(移动电话、耳机等)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违禁物品的,考场内自行传递物品的,一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

56、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六、考生在遇试卷(卡)分发错误或者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或者书写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七、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八、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场,交卷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直接到考点指定的区域等候。九、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人员负责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是否与自已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十、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标记由监考人员填写,考生禁填。 十一、考生

57、必须按试卷要求作答。配有答题卡的,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十二、考生作答时,涂点部分必须用合格的铅笔填涂,如果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擦干净,注意不要划破答题卡。 十三、书写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进行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

58、,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绘图。 十四、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污损,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十五、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十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带走文具。十七、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

59、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离开桌面,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由主考宣布退场,考生有序离开考场,并直接前往考点指定的区域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考生方能离开考点。十八、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附件2巡视人员工作“十五查” 考前五查 一、查保密保卫设施是否完备; 二、查考点、考场布置是否合格; 三、查考点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四、查考点

60、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五、查培训考务人员是否合格。 考试四查一、查领发试卷和答题卡的时间是否准确;二、查考场发卷、答题卡有无差错;三、查监考人员监考是否严格;四、查考点工作人员是否都佩带标志。考后六查一、查监考人员是否指挥考生在考试终了时停止作答;二、查监考人员是否收齐试卷、答题卡;三、查试卷、答题卡是否按规定分装、密封;四、查试卷、答题卡袋面的填写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五、查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六、查试卷、答题卡是否及时送交保密室。附件3考点主任、副主任职责一、考点主任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

61、其他工作人员。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四、如因试卷、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需启用备用试卷或备用答题卡等,须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用。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工作。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七、向各考场监考人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八、按要求管理本考点的备用卷。九、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须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十、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十一、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县(区)招生办公室主任。十二、考试结束后,向县(区)招生委员会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附件4考点主任、副主任“十三要”考前:要健全管理制度; 要开好各种会议; 要抓好业务培训; 要落实考前准备; 要强调考试纪律; 要加强安全保卫。考中:要坚守工作岗位; 要全面掌握情况; 要果断处理问题; 要关心爱护考生。考后:要监督试卷封口; 要按时送交试卷; 要及时总结工作。附件5监考人员职责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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