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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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 号)精神,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 号)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

2、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要素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以及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建设管理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市(指省辖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江苏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河湖管理单位,下同)及水电站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由申请单

4、位提交申请材料和评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出具评价报告的相关工作,可以自主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聘请专家完成。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3);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评价执行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4)。上述标准以下统称评价标准。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价得分

5、确定,评价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一)二级:得分80分(水电站得分7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三级:得分70分(水电站得分6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的,省水利厅可以推荐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监督处承担,其中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由厅农村水利处承担。省水利科教中心(省水利企业管理协会)承办评价日常工作。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水利

6、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评价期(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一年,下同)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其中申报二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1000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1个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申报三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500万元或1个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请,且在评价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

7、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四)水电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且在评价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规定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程序:(一)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初评后提交申请材料:厅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非厅属申请单位,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二)

8、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开展评价,提交评价报告;(四)省水利厅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6)。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7)和初评报告(见附件8),初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初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初评赋分及结论等。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

9、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申请单位,通知其开展评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的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采用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人员询问、复核初评工作开展情况等方法开展评价并赋分;申请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当全部开展现场抽样检查;超过2个的,应当现场抽样检查不少于2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对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须现

10、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工程项目;(二)评价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三)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9)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价意见,评价人员组成及分工;(四)评价人员一般要求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价工作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评价报告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评价程序和评价工作是否规范;(二)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三)评价中发现的主

11、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四)是否存在否决条件;(五)评价得分是否准确;(六)推荐性评价意见是否合理。省水利厅根据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最终做出审定结论。第十六条 审查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对厅属申请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审

12、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十九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示:(一)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复评未通过审查的;(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

13、单位、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二级单位,如重新申报,只能申报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二级。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三级。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省水利厅将按照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咨询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14、进行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其它行业评价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2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4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5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标牌式样7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申请表8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报告(格式)9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报告(格式)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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