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范围治安保卫常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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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范围治安保卫常识教程 物业范围治安保卫常识教程 一、治安管理常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许多,依据长期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实际状况,条例根据行为的违法内容,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归纳为以下八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侵扰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侵扰公私财物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条例对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供应条件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

2、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德为,作了单独的规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1.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节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触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条例。 3.应当受到的惩罚不同。犯罪应受刑罚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惩罚。 二、正值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一)正值防卫的条件 正值防卫的动身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

3、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值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值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需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值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想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必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值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值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4、害行为。在这种状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值防卫。 2.正值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值防卫必需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值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值防卫目的在于排解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值防卫。状况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值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推断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

5、制止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否则,为了保护稍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值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值防卫才能成立。否则,就是非正值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值防卫 非正值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值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非正值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

6、的非正值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值防卫必需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熟悉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想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想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 正值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攻击,然后以“正值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值防卫必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状况,

7、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值防卫必需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值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值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值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假如双方都有相互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值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相互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值防卫不能超

8、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值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值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正值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 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值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值防卫为武器,排解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值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

9、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 作用 依据正值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值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 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惊,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削减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值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 正值防卫,一方面鼓舞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值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急,不得已采取的损

10、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需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急的威逼。这里说的危急,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气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急必需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急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需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需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解危急。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需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需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

11、,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急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躲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假如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担当法律责任。 三、现场保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马上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假如发觉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定引起所涉及事物的转变

12、,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依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状况分 (1)原始现场。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转变和破坏,仍旧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2)变动现场。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转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伪造现场。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躲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

13、,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定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1)中心现场。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2)外围现场。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现场, 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4.按犯罪案件的性质 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二)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

14、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四周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管或者设置屏障遮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假如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管,对房子四周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凶杀犯

15、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四周广阔现场范围。凶杀案件侵扰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毁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觉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假如发觉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杀害的人,尸体四周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依据尸体四周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渐渐扩大范围。凡是和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保护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二是保护中心现场的同

16、时,留意发觉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四周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殊是一些细小物品。假如能对现场四周的遗留物很好地保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2.强奸案现场的保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扰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往往有犯罪的遗留物。假如是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留意保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血等作出标出留意保护。在保护这些物证中,留意不要用手触摸。对发生在野外、道旁的强奸案现场,要留意对现场四周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觉的身体压痕、拖拉、

17、反抗的痕迹进行保护。还要对现场四周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片、口罩、纽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护。 3.毒害案现场的保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藏的杀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较隐藏,使被害人不易察觉,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特殊是反革命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极大。对这类现场要特殊留意保护。发觉中毒现场后要留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封锁中毒现场,防止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四周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防止因多人进出增加 现场内的杂物,给毒物检查增加困难。二是对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干净的(不含化学试剂)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更要保护,不能

18、让人任凭整理,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等均要在保护之内。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4.纵火案现场的保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灾难。纵火案往往因群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对纵火案现场的保护要留意: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点一般比较明显,只要保护好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达到保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协作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灭火后要准时封锁现场,并协作消防部门及刑侦部门专心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

19、发觉后要留意保护。在参与保护纵火案现场时,灭火中要留意听取四周群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群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比如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的状况。 5.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抢劫案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需赐予严厉的打击。对于这类犯罪现场保护要留意以下几点:一是留意现场中罪犯埋伏、攻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时的痕迹、足迹,发觉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避免破坏;二是现场中心及四周一般会遗留搏斗中遗失的物证,如撕打中纽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发的脱落等;三是要准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刚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马上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 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需留意: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等),要准时抢救受伤者,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赐予适当的抢救的同时,还应留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状况;二是清理、排解还在扩散,连续造成危害的危急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气扩散,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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