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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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3. 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 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历史法学:是

2、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4. 法理学研究方法: 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

3、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 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涵。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 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11. 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

4、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 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12. 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 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13.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规则、原则、概念。14.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 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 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15. 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 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1

5、6. 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 原则的载体。17.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 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18. 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岀来的 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19.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 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20.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

6、同外部世界即国 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其特征: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夕卜在属性。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21. 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 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

7、予以保护和屏障 的功用和性能。2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 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2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4.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25.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6.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

8、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27. 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28. 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29. 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 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30. 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 文明和野蛮等观念、 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

9、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 信念保证实现的。31.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岀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 可持续”为核心内 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32. 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在这个世界 部分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岀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 大意义的后果。33.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

10、、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34. 立法的实质: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35. 广义的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6. 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 动。(一般: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 制定)37.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

11、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38. 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 。当今世界,主要有 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如冰岛、芬兰。 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如比利时、丹麦。制衡立法体制:是指

12、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如法国、美国39. 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

13、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40. 名词解释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 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41. 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 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 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42. 名词解释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 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43.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

14、社会 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通则 等。44.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45. 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基本特征是: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地方性法规

15、: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岀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特征: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其作用: 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自治法规: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总称。46. 规章:又称行政规章,指有关行

16、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总称。分为 部门规章 和政府规章。47.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 的各种协议。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名词解释 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岀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具体而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其意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

17、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 有重要意义。49.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 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 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 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发展。50.

18、多选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他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 编排,汇编成册。名词解释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 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岀发, 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是立法活动。法的清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梳理法和处理法。梳理法不是立法活

19、动,处理法是立法活动。法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法的编纂是立法活动。51. 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52.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3. 国际法:是指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54.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5.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

20、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56. 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57.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58.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59.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60.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61. 程序法:通常是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

21、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62. 名词解释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63. 名词解释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各个部门法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64. 多选很

22、重要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1 )宪政法:是调整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_ 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 立法法和授权法。(2)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适应现代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 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3)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

23、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4)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预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兴法律部门。包括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流失防治法。(7)刑法: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的总称。包括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

24、定等单行法律。(8)程序法:是指调整关于法的实施的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事诉 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仲裁法等。65. 名词解释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 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66. 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包括选_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但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 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67. 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68

25、. 法的实效:又称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69. 法的效力位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指定时间、适用范围等70. 法的效力的范围 又称法的生效范围 或使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可以分为: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71. 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72. 法的遵守:通常简

26、称为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 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其意义意义在于: 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73. 名词解释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特征是: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程序性。74. 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法律

27、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75. 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组织、国家。76. 名词解释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77. 权利能力的分类: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能力 和组织权利能力。个人权利能力: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组织权利能力: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诸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类

28、的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能力。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 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 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能力。从权利能力的内容看,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78. 名词解释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79. 依据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

29、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 18岁以上的成年人, 或者16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80.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 具有客观性,18 / 17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

30、并能成为人所感知所支配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81.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82.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83.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终止81. 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主体的意志有关的某种实际行为。其特点: 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岀来的行为;体现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 行为;产生一定法的后果的行为。82.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 灾害、人的死亡。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_83. 绝对事件:是指基

31、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84. 名词解释相对事件: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 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82. 名词解释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83. 名词解释法律义务: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 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84. 法律权利的分类(1 )根据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权利分为

32、对物权和对人权。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 他人。典型的对物权:所有权。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其客体有可能指向特定的物、钱、特定的行 为或服务等。典型的对人权:债权。简答对人权与对物权的不同点。对人权是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对人权的追及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债权之间的平等性。1.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 一一公法与私法,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1.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 和救济权。原权利:又叫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

33、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的,依赖于原权利的存在而存在。1.根据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 和可转移权。专属权:属于特定人所有, 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专属权: 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一般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属于专属权,财产权属于可转移权。(5 )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

34、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典型的从权利:抵押权。 85. 多选、简答二、法律义务的分类(1 )根据义务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 和对人义务。(2 )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3 )根据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 第一位义务 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于原权利和救济权。(4 )根据义务可否转移,可将义务划分为专属义务 和可转移义务。(5 )根据义务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义务划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第四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86. 名词解释诉讼时效分为 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35、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刑事追溯时效: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87. 名词解释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 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取得实效来源于罗马法。88.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意 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或普遍之正义情感,妨碍了法律 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89. 名词解释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不可以及在当代文明各国的共似性。

36、90. 简述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的含义。答: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 权力的行使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91. 简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的含义。答: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和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在内涵方面是相通的,所强调的主要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有法的根据,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和在权力方面不

37、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2.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可以分为 形式合法化 和实质合法化。形式合法化:即权力资源的存在和行使获得了法的根据。这是权权力合法化的起码要求和标志。实质合法化:即权力资源得到属于其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的认同,有所谓正当性。这是权力合法化较深层面的含义,也是权力合法化的深层要求和标志。多选实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的意义主要有:(1 )抑制权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2 )抑制权力握有者不适当的权力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3 )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93. 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指权力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只有相对独立性,不存在绝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

38、应有相互制约的关联,相关权力大体处于平衡的状况。94. 名词解释权力的责任追究:主要指对权力主体不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所实施的责任 追究。95. 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 特征是:法律性和社会性。96. 多选、简答法律行为的种类(1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中性行为:介于2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

39、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 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1.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又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消极法律行为:也称 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 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表现为不作岀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1.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 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指针对未来发生的

40、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 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 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等。(4 )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个体法律行为 和群体法律行为。个体法律行为:是指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岀的行为。群体法律行为:是指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岀的趋向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如共同诉讼彳 97. 名词解释法律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人的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之受到鼓

41、励去做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98. 名词解释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 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法律责任首先具有法定性,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 ,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法律责任具有否定性,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99. 多选、简答我国法律界对法律责任常用的分类方式有:(1 )根据违

42、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即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公法责任包括:行1.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以是否有财产赔偿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责任 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违反财产上的义务,造成国家、集体或其他财产上的损失时,以财产为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女口财产等。非财产责任:是指违反了非财产上的义务,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刑事法律中的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民事法律中的修理、重做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行政处罚中的训诫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1.根据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 与无限

43、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时,仅须在一定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时,须承担无限度的责任。(4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不同,可以分为职务责任 与个人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是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1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2根据责任主体共同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共同责任与混合责任。3. 按照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可将法律责任分为严格责任、较严

44、格责任和非严格责任4. 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责任 和制裁性责任。5. 按照责任是否可以联系和转移,可将法律责任分为单一责任和连带责任。99. 很重要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多选、简答其的特点为: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100. 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责。101.

45、 名词解释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 施。102. 法律制裁的种类多选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通常称为刑罚。我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单选刑事制裁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

46、施。行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责任主体依据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被施加强制性惩罚措施。单选在我国,目前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多选性法律文件;撤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违宪的各种决定、命令和决议;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103.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其特征是: 法律解释的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

47、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 法律解释的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是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它们中的有关规定或有关条文;以及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附随的情况。 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也可以是同具体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 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104.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法定解释 和非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效解释、正式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其特征: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 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

48、 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非法定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区别:解释的依据不同。法定解释是依法定职权,而非法定解释不是; 解释的效力不同。法定解释有法的效力,非法定解释没有法的效力。105. 法律解释的方法: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语法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

49、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限制解释:是指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背景和其他历史 资讯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同历史上有关的法作比较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逻辑解释:也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 联系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目的解释:是指按照或追寻法的目的,对法和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50、。106. 名词解释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根据已知的法和案件事实合乎 逻辑地得岀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其特征: 法律推理主要发生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种活动。 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 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判决结论寻找合法性依据。 法律推理的结论(判决结论)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是对法官擅断的限制。107. 名词解释法律论证:对法律解释而言,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 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108. 名词解释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

51、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 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简答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可以概括如下:(1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2 )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3 )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4 )以法律上的 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5 )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6)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109. 名词解释 法律逻辑 :是适用法律的逻辑,它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 具体案件过程中,形成判断结论,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手段或方法论。 单选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单选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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