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情节量刑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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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事 实和法律,对犯罪分子决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 罚。其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 导。量刑必须准确,不管是轻判了还是重判了, 效果都不好。 对犯罪分子如何确定刑罚,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除了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外,人民法院 还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生灵活掌握、酌情 适用的情节,这便是刑法理论中所讲的“酌定情节”。量刑时, 只有掌握了该案具有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才便于准确量 刑。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常见犯罪 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一是量刑的指导

2、 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 并对常见犯罪交通肇事罪等十多种犯罪的量刑提由具体意 见。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有5种,其中法定的有4种,即从重情 节、从轻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还有一种不i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司法人员酌情考 虑的情节,即酌定情节。(1)法定情节,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的情 节。法定情节有以下 4种: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 情节。对于这4种情节,在刑法的莫些条款中规定为“应 当;也有的规定为“可以”。例如,刑法规定,对累犯,除了过 失犯罪以外,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应当”是肯 定的、绝对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对自首的犯罪

3、分子,规定 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是相对的,应当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而不是必须严格执行的。 例如, 甲杀人之前扬言,“我非得把乙杀死不可,杀人后我就去自首, 反正自首了就不能被判处死刑”。这样的自首,不是由于认罪 悔罪,而是企图钻法律空子,对这样的杀人犯,即使杀人后 真的自首了,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对于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不 管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还是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都必须有一定的理由作根据。那种认为对“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的,没有根据地随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随意不 从轻、不减轻处罚都是不对的。所谓从轻、减轻,是指从轻处罚和减轻处

4、罚。为了说清 楚这一问题,我们先来讲一下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我 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共分 9个格,也可以叫9个幅度。即1年以下;1至2年;2至3年;3至5年;5 至7年;7至10年;10至15年;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 了解了我国刑法 规定的量刑幅度,就比较容易理解从轻、减轻等概念了。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 对较轻或者最轻的刑罚,包括刑种和刑期。它同“从重处罚” 一样,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是与没有这个情节 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而言。减轻处罚,就是对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 刑罚。至于减轻多少,是只在法定刑最低刑以下一个

5、格内减 轻,还是可以无限制的减轻,直至免除处罚,在法学界曾经 有较大争议。在刑法修正案 (八)第5条中,将刑法 第63条第1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 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 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样一来问题就明确了,不会再有争议。所谓免除处罚,也叫免予刑事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作 有罪宣告的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这是以行为人有罪为前 提条件,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所谓从重,是指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 或者最重的刑罚。这有两方面应引起注意,一是要在法定刑的限度内

6、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 破格判刑。比如,刑 法规定的莫种犯罪应当判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从重处罚就不允许判处超过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只能在3年至10年之间从重处罚。二是所谓从重,是指与犯 罪分子没有这个从重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处罚相对而言,不是 指一定要判处法定的最高刑,即“满贯刑”,也不一定是在“中 间线”以上判刑。如莫被告人按其犯罪事实,应该判处3年有 期徒刑,如果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判处不一定非得判处 10年,或者一定要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八九年,也可以判处 有期徒刑四五年等刑期。关于量刑的法定情节,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刑法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 具有

7、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 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3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 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 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 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 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 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

8、满 之日起计算。刑法第66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作明

9、确规定,但在量刑时, 应当酌情考虑,对被告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主观方面,即从犯罪分 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考虑, 比如,报复杀人,比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利益,一时激愤杀 人要严重;恶习很深,劣迹很多的人犯罪,比偶尔犯罪要严 重;犯罪后抵赖抗拒,比主动白首或老实认罪、坦白交代要 严重;伤害他人后逃之夭夭,比主动给被害人医治、赔偿经 济损失要严重等。二是客观方面,即从犯罪手段、犯罪环境、 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等方面考虑。如用残忍手段杀人、抢劫 的,比一般杀人、抢劫犯罪严重;在治安情况不好时猖狂犯 罪,比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犯罪严重;

10、侵害孕妇、外国人合 法权益的犯罪,比侵害一般人要严重等。对酌定情节,只能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作从重或从轻考 虑。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判处法定的最低刑还是过重, 准备依酌定情节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以后,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各种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因此, 即使是相同的犯罪,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可能不会完全一样,刑法对各种犯罪的量刑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就是因为各种犯罪的情节是不一样的。例如,对故意杀人的,刑法规定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同时 还规定,对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宣告

11、缓刑。被告人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不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 定,不犯新罪,缓刑期满后,所判的刑罚则不再执行。由此可见,对故意杀人的,判得重的是死刑,判得轻的是宣告缓 刑,不执行刑罚。为什么差别如此悬殊,就是因为各个案件 的具体情节不同。有人杀人是为了贪图被害人的钱财,有的 则是因为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对自己的欺辱。有人贪污,案 发后,全部退回了赃款;还有的贪污后大肆挥霍,案发后不 能退回赃款,使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犯罪后到公 安机关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后潜逃他乡,继续违法犯罪后被 抓获。各案的情节不同,决定了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 判处结果。由此可见,量刑的情节十分重要,它决定着

12、法院 对该案的最终判处结果。黄志坚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志坚,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个 体户。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志坚犯故意 杀人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志坚及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庭对 其从轻处罚:本案系事出有因,黄志坚系义愤杀人; 被害人有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黄志坚具 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部分赔偿给 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志坚与被害人黄朝发(殁年 61岁)两家人因土地 租金、饲料款、邻里纠纷等矛盾经常吵架。在黄朝发 的儿子黄某

13、敏自杀后,黄朝发的儿媳吴某某认为是黄 志坚夫妇造成的,因此经常到黄志坚的养猪场吵闹, 两家的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年4月18日16时许, 吴某某与黄志坚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打斗,双 方均受伤。之后,黄朝发到黄志坚的养殖场找黄志坚 理论并发生争吵,黄志坚即持钢管多次击打黄朝发的 头部,致黄朝发受伤倒地。随后,黄志坚又冲到黄朝 发的家中,持钢管击打黄朝发的孙子被害人黄以轩(殁 年4岁)、孙女黄以晴(时年9岁)、妻子李劝(时年 54岁),致三人先后受伤倒地。而后,黄志坚返回养 殖场,见受伤的黄朝发欲起身离开,再次手持钢管击 打其头部、颈部,致黄朝发当场死亡。黄以轩经送医 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

14、死亡。经鉴定,黄朝发、黄 以轩均系因头部遭受钝性物体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死 亡,黄以晴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李劝 所受损伤系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黄志坚作案后及 拨打110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向公安人 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坚因民间 纠纷,采用持钢管击打头部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黄州纪检 犯罪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且其家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但 黄志坚除杀害与其有矛盾

15、的被害人外,还将无辜的幼 童作为犯罪对象,造成两名未成年人一死、一重伤的 严重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足 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志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志坚不服,向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判 处被告人黄志坚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最高人民法

16、院经复核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坚因 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金属水管故意剥夺他人生 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 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都极 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 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黄志坚死刑。二、主要问题1、逆向情节并存是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则?2、因民间纠纷激化杀人,既具有杀死纠纷一方成年人,杀死、杀伤无辜儿童等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 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如何准确把握量刑尺度?三、裁判理由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

17、种量刑情节的现象 并不鲜见,而且具体情形较为复杂。混合的多种量刑 情节既有同向的,如都是从宽的,或都是从严情节, 也可能是逆向的,如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进一步细 分,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 情节和可以情节,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等种种区别, 本案即是多个逆向情节(或称冲突情节)并存,争议 焦点在于,本案既存在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量 刑时如何把握从宽与从严的尺度。(一)逆向情节并存是量刑的基本步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 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

18、 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使用及 其调解比例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 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解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 确保罪责相适应。”虽然量刑意见主要是规范有期 徒刑刑罚裁量时的标准,在拟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刑 种时无法体现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但量刑意见 所体现的罪责相适应等量刑基本原则和综合分析平衡 的基本方法,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 均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根据上述精神,基于量刑情节的复杂性,就本案 所涉及的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应当 综合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 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

19、的程度影响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 察是否有一方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 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三是如果逆 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 轻情节和从中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 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 罚。2、准确适用优势量刑情节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以犯罪 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为准,可分为罪 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罪前情节一般是指犯 罪实施前的情节,如案发起因、一贯表现等;罪中情 节一般是指案发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 罪后果等;罪后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后的态度,

20、如案发后的行为,悔罪态度等。罪中情节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是影响罪行的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要素, 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前、罪后 情节主要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情 节,体现犯罪起因、动机、悔罪态度等。一般情况下, 罪中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为关键和重要。(2)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 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比,前者一般为优势情节。 应当型情节是对法定情节必须适用的绝对性规定,可 以型情节则仍然有一定选择适用的余地;法定情节是 刑法明文规定需要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 则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刑法精神,在量刑酌定考虑的情 节。(3)从重情节与减轻情节并存

21、时,减轻情节为一 般优势情节。因为从重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而 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不论犯罪的情节多严重, 在法定刑以内应当判处多么重的刑罚,一旦适用减轻 处罚,就应当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此种情况下, 即便有从重情节,也不应改变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情 况。因此,减轻情节对从重情节而言属于优势情节。 具体操作时,应当在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刑最低刑的 下一格量刑幅度内,估量一定的刑罚,而后在该量刑 幅度内,再从重处罚。(4)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免刑情节一般为优 势情节。有观点认为,免刑情节是对一切可罚情节的 彻底否定,是对任何法定刑罚的免除,故在从重与免 刑情节并存时,应当不考虑从重处罚而

22、直接裁量决定 免除处罚。我们认为,对此应当综合分析,不宜过于 绝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免刑的单一功能情节,免刑 情节多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多功能情节出 现,可见立法者对免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慎重。在同时存在免除处罚和从中情节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慎用免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是否免除处罚时,应当首先估量免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而后再考虑从重情节,并“尽可能缩小从重处罚的分量;以罪责相适应原则为指引,谨慎决定是否免除处 罚。另外,虽然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是否免 除处罚应当慎重,但最终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从重与 减轻并存的情形。(5)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积累形成。如 行为

23、人实施诈骗行为刚达到当地数额巨大的标准,又 系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但又存 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在共同诈骗中系从犯,则 应当将以上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各自累积后比较,相 较之下从宽的情节占据优势,综合衡量后,对行为人 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相 对于酌定情节的优势不是绝对的。我们认为,优势情 节是相对而言的,优势一方必须综合全案不同情节的 地位作用加以分析判断,一般不存在只要单一出现就 完全排除其他任何逆向情节使用的绝对优势情节。优 势情节的确立及其适用,必须牢牢把握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综合分析来比较各种量刑 情节对量

24、刑结果的影响,最终决定实际的刑罚。3、关于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难以确定优势情节 时的量刑适用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的情况比较常见,这种 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往往难以确定优势一方。此种情 况下,一般应当先考虑所有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此 基础上上先拟定一个要判处的刑罚,之后在从重处罚 的基础上再考虑所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将拟处的刑罚幅度向下适度降低,即“先从重再从轻”有观点认为,先考两次从重情节,会导致任何情况下从严的情节都是优先的、首要的情节,因此不利 于被告人,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公证合理地量刑。 其实, 这种观点是对本方法的误读。因为,并非先考虑那个 情节,那个情节就更重要:先考虑从重情节,可以在

25、法定刑内确定上限,使裁判者明晓本案所能判处刑罚 或者刑期的顶点,再从轻,可以使从轻情节得到充分 的体现。在此种方法下可以出现在法定刑下限判处的 情况,有利于被告人。反之,如果先采用从轻后采用 从重的方法,貌似优先考虑和趋向从轻,但实际上则 不利于从轻情节的体现:一是即是裁判者在优先考虑 从轻是已到了法定刑的下限,再考虑从重则势必在刑 罚或者刑期上予以提升,难以出现在法定刑下限判处 的情况;二是采取先从轻后从重往往在实际考虑从重情节是难以把握限度,有“上浮过限”的可能,导致从 轻情节的作用被弱化。综上,采取“先从重再从轻”,相 较之下对被告人更有利,符合刑法的谦抑性。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

26、刑适用顺序,不 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 的反应。否则,就可能造成量刑不当的误读。如果被 告人参与抢劫,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但系累犯,一审 判决表述为: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又系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 察机关认为,既然从犯应当从轻,从轻到了法定刑下 限就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之后表述的累犯这一从重 的情节根本没有体现,于是提起抗诉。此系文书表述 中的“近因效应:如果先表述从重再表述从轻,则从逻 辑上在法定刑下限判处也就能够成立,不至于造成逻 辑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偏差。(二)本案中逆向情节并存是如何考量本案即是一起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逆向并存的案

27、 件。我们认为,应当综合比较的方法飞本案并存的逆 向情节加以分析,最终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本案的从严情节包括:被告人黄志坚在与另据发 生矛盾时不能以合法的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以无辜 妇孺为泄愤的对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伤(幼 童)、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罪行及后果极为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黄志坚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有二次 加害、入户杀人、杀害无辜妇孺等情节,体现了黄志 坚极为坚决的杀人犯意,以及为泄愤而滥杀无辜的极 深的主观恶性。本案从宽的情节包括:案发起因是由于民间矛盾、 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作案后投

28、案自首,系法定从轻处罚 情节。经对本案两种逆向情节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我们 认为,本案中的从严情节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理由 如下:1、本案的从重情节多属于罪中情节,而从宽情节 多属于罪前、罪后情节。如前所述,罪中情节更能直 接体现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上其决定 作用,对量刑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案的从宽情节如民 间矛盾引发、自首,均属罪前或罪后情节,而从严情 节如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持凶器、入户行凶、二次加 害、杀人意志坚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均为罪中情 节。相比之下,从严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大。2、本案的从宽情节程度及价值均有限。“因民间矛盾引发”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是否从轻处罚需要综合全案

29、考量。经查,被告人黄志坚不仅杀死了与其有矛 盾的黄朝发,还迁怒与黄朝发亲属而滥杀无辜,黄志坚与黄朝发之间矛盾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年仅 4岁 的黄以轩、年仅9岁的黄以晴与本案没有任何牵涉, 纯属因黄志坚泄愤而无辜遇害,黄志坚犯罪的恶劣程 度已经超出了民间矛盾的范畴。3、被告人黄志坚的自首价值有限。刑法规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 制度一方面旨在鼓励犯罪人认罪、悔罪,实现刑法惩 罚与教育的目的,投案主动性、自动性即体现了犯罪 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另一方面自首有利于节约司法 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本案中现场仅 存的两位被告人人事被告人且目击了被告人作案,犯 罪

30、嫌疑人明确,即是被告人不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也 马上可以确定嫌疑人并展开抓捕。因此,被告人的投 案自后,对侦破案件的价值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 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如打到黄朝 发后本不可闯入黄朝发家中行凶,在黄家行凶后见黄 朝发未死时,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个节 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杀人,造成 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 性。故被告人的自后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4、本案从严处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1)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本案从重惩处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2004年立法者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写入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

31、成社会共识,而包 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则属于人权 保障中更需要关注的方面。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国 家和社会有序、正常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的体力和 智力不及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差,刑法对此群体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制度。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 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 亦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2)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角度分析,对本案的 被告人黄志坚从重处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求一致。 严重暴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直是我国 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该重 判的要坚决依法重

32、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该判处重刑或者 死刑的,要坚决的判处重刑或者死刑”、“严惩严重刑事 犯罪,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 性量刑意见亦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 当从严掌握。”可见,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为犯罪对 象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的威胁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必须依法严惩 而本案即是一起严重暴力侵害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公 民生命权及健康权的案件,属于依法应当从严打击的 范围。通过对于上述从严情节与从宽情节的综合比价, 本案的从宽情节在程度和对量刑

33、的影响方面较为有 限,相对而言,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在对 量刑的影响力上占据了比较明显的优势。一审、二审 法院以被告人黄志坚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4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男,汉族,1982年7月6日由生,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袁大村龙池社 185号。系本案被害人,亦系被害人陈小明、吕玉梅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奎,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由生,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亦系被 害人陈小明、吕玉梅次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红兵,男,汉族, 1980年1

34、2 月8日生生于甘肃省成县,高中文化,农民,住成县城关镇 袁大村龙池社169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 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刘新德,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彩芹,女,汉族, 1946年5 月5日由生,住成县城关镇袁大村龙池社。系被告人闫红兵 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治国,男,汉族, 1944年9 月3日由生,住成县城关镇袁大村龙池社。系被告人闫红兵 父亲。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 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红兵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陈月奎、陈文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7月2

35、3日作由(2014 )陇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红兵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 陈文奎均提由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鹤新、李庆生庭履行 职务。原审被告人闫红兵及其指派辩护人刘新德等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红兵家与邻居陈小明家素有矛 盾,多次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 2013年8月16日,闫红兵 的父母又与陈小明家发生争吵,后闫红兵的二嫂刘春香在电 话中向闫红兵告知了此事,闫红兵便在农贸市场买了两把斧 头准备把陈小明家教训一下,回家后,发现争吵已结束,便 将斧头放在了新修的平房里。同年8

36、月18日14时许,闫红兵从成县县城租住处回到成县城关镇袁大村龙池社家中,发 现陈小明家把杂物堆放在他们家的地方,便从家中拿由8月16日买的斧头,跑到屋后的陈小明家, 见陈小明长子陈月奎 正在灶房门前洗衣服,便用斧背多次击打陈月奎头部,将陈 月奎打倒在地,致成重伤。然后,闫红兵又到陈小明家院子, 用斧背多次击打陈小明头部,致陈小明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又到陈小明次子陈文奎正在建房的房基地处,用斧背 多次击打陈文奎头部致陈文奎重伤。逃离后,闫红兵又到村 民闫明霞家,用斧背多次击打到此串门的陈小明妻子吕玉梅 头部,致吕玉梅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闫红兵借来闫明霞的 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即骑摩托车到

37、成县公安局河东派由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闫红兵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 成的物质损失有:被害人陈小明、吕玉梅的丧葬费共计 39132 元;陈月奎的医疗费138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600元、 护理费6955元,共计147965元;陈文奎的医疗费 41590 元、误工费2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510元、护理费3852 元,共计4949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红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本案虽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亦具有自首情节,但被 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及罪行特别严重,依法 不足以从轻处罚,并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38、条、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红兵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闫红兵赔 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陈文奎物质损失丧葬费3913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 1479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陈文奎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 4949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陈文奎的其他 诉讼请求;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闫红兵上诉提由:1、被害人有一定的责任;2、没有

39、经 过预谋,作案工具是案发前为砍树根用的,并非专门买来行 凶的,是一时失去理智犯罪;3、有自首情节;4、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宽判处。其辩护人提由:本案因邻里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为激 情犯罪、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偏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奎、陈文奎均提由:一审判决 经济赔偿数额偏低,应判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闫治 国、张采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闫红兵犯故意杀 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闫红兵因邻里纠纷对邻居陈小明一 家心生怨恨,图谋报复。

40、2013年8月18日14时30分左右, 闫红兵持斧头先后找到被害人陈月奎、陈小明、陈文奎、吕 玉梅,乘四人不备持斧背猛击四被害人头部,致陈小明、吕 玉梅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陈月奎、陈文奎重伤。后闫红兵 向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 明,2013年8月18日14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成县城关 镇袁大村村民闫红兵报称“自己在成县城关镇袁大村龙池社 杀了四个人工后闫红兵持作案工具斧头到成县河东派由所投 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调查并派 员赶赴现场,查明闫红兵持斧头将被害人陈小明、吕玉梅当 场杀害,将被害人陈月奎、陈文奎

41、致成重伤。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成县城关 镇袁大村龙池社。该社有一东西走向道路,村民闫明明家位 于道路南侧,闫明明家无大门院墙,院子西侧可见一座西向 东四间土木结构瓦房,在正房门前台阶上可见一头北脚南呈仰卧状女性尸体,尸体旁有大量血迹。从闫明明家沿道路向 西约110米处路北有一宽约1.5米小路,该路西侧为闫红兵 家宅院,路东为陈文奎家宅院,沿小路向前约 22米可见一 向西小路,路南为闫红兵家宅院,路北为陈小明家宅院。陈 小明家宅院无大门院墙,院东侧为座东朝西三间瓦房,北侧 为三间座北朝南瓦房。在东房后有一土木结构厨房,厨房前 的东房后台阶上可见大量血迹及沾血的卫生纸。院内距东

42、房5.1米、距北房5.5米处可见一头西脚东男性尸体,尸体头 部及地面可见大量血迹,尸体南侧有一铁锹,上有点状喷溅 血迹。北房与东房夹角处有一通道,进入通道可见陈小明家 新建房地基,在工地条形基础上、地面上可见片状血迹及卫 生纸团。对现场多处血迹依法进行了提取。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闫红兵归案后依 法指认了购买作案工具斧头的地点、存放斧头的地点和持斧 头砍击四被害人的现场。4、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闫红兵持斧头投 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斧头和其作案时所穿衬衣、裤子、皮 鞋等进行了提取。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对死者陈小明尸 体检验,死者右面颊、右下颌角、左眉尾等三处损

43、伤创缘均 为4cm ,创口哆开明显,创缘不整齐,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 深达颅骨,创口边缘伴有挫伤带,系生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 于挥动的边长为4 cm左右的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死者右 颗顶部、右额题部两处损伤系生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 的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死者右耳廓上缘及头皮损伤,系生 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的带有4 cm左右的类矩形面 的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根据死者“颅骨塌陷性、粉碎性骨折, 蛛网膜下腔弥漫性由血,脑血管瘀血,脑组织充血、水肿。切开脑组织脑室内可见大量凝血块”进行分析, 颅脑损伤是造 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死者“胃部充盈,切开胃组织,胃内容物为大量食糜,但仍可见米粒等”进

44、行分析,死者应于末 次餐后1至2个小时左右死亡。 检验意见为死者陈小明系生 前头部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造成 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经对死者吕玉梅尸体检验分析,死者头面部的多处损伤 系生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的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根 据死者左耳后损伤的特征“头皮检见 1 cm呈直角状挫裂创 及两处重叠的分别为 4cm、4cm的矩形软组织挫伤, 伴见挫裂创及青紫淤血,创口哆开明显,创缘较整齐,创腔 内可见组织间桥,深达颅骨,创口边缘伴有挫伤带”进行分析, 系生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的带有4 cm类矩形面的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根据死者“颅骨塌陷性、粉碎性骨折, 左、右颗部可见硬

45、膜下弥漫性片状凝血块,脑室内可见大量 凝血块,小脑充血、水肿,延髓充血,水肿”进行分析,颅脑 损伤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检验意见为死者吕玉梅系生前 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动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造成严重的 颅脑损伤死亡。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住院病历证明,被鉴 定人陈文奎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由院诊断记录为,开放性 头颅外伤(重型)双额叶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 性蛛网膜下腔由血、颅内积气、左额部硬膜外血肿、颅底骨 折并脑脊液鼻漏、额骨多发粉碎凹陷骨折右枕顶骨多发凹陷骨折、多发头皮裂伤;颌面外伤、右侧歉弓多发骨折,颌面 部皮肤多发裂伤;右眼外伤、右侧视神经损伤、右侧眶外侧 壁骨折;鼻外伤

46、、鼻骨骨折、上颌窦骨质多发骨折、鼻窦积 血;双肺吸入性肺炎;血小板减少症;上下颌骨骨折。兰州 大学第二医院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为,额骨骨折,枕骨骨折, 下颌骨骨折,歉骨和上颌骨骨折。入院诊断为,歉骨和上颌 骨骨折,下颌骨骨折,额骨骨折,枕骨骨折,脑挫伤,面部 裂伤。生院诊断为,面部多发型骨折。根据病历、诊断证明 等材料结合法医学活体检查,被鉴定人陈文奎头部损伤属 实,予以认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文奎头部损伤属重伤。根据被鉴定人陈月奎住院病历记录,成县人民医院对陈 月奎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右耳廓部撕脱伤;脑挫伤;头 面部多处挫裂伤。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 伤(重型)、蛛网膜下腔由血

47、、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颗部硬 膜外小血肿、颅内积气、蝶窦内积血、右顶骨及题骨凹陷骨 折、头皮裂伤。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由院诊断为开放性脑 挫伤。根据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结合法医学活体检查,被 鉴定人陈月奎头部损伤属实,予以认定。检验意见为被鉴定 人陈月奎头部损伤属重伤。7、DNA检验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在闫明明家正门台阶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由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吕玉梅,支持该血迹为吕玉梅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 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厨房门口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由人 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月奎,支持该血痕为陈月奎 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陈小明家宅院 内可疑血迹中

48、检由人血,经 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小明,支持该血痕为陈小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 工地条形基础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由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文奎,支持该血痕为陈文奎所留,不支持为其 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嫌疑人闫红兵的裤子上检由混合 DNA分型。8、被害人陈月奎证明,他自受伤后对被打的过程就记 不起来了,现在只能记起在医院做完手术治疗的事情,由院 后听亲戚说他是被邻居闫红兵打伤的。案发前两天他父母和 闫红兵的父母因地界问题发生过争吵。9、被害人陈文奎证明,他自受伤后对被打的过程就记 不起来了,现在只能记起在兰州医院治疗的事情,由院后听 别人说他是在自家修房的宅基地干活

49、时被闫红兵用斧子打 伤的。2008年地震后,闫红兵家因修房子,和他家商量将 以前他家走的旧路占了,后面为新路的地界问题他父母和闫 红兵的父母争吵过几次。案发前两天因这条路靠闫红兵家院 子边崖上的草被他妈割了,闫红兵的父母和他父母发生了争 吵,当时闫红兵不在场。10、证人安玉情证明,案发当天14时30分,他和胡昌 胜、陈文奎及梁旗村的一个人、龙门村的两个人在陈文奎家 后面新房地基处干活,这时闫红兵来对陈文奎说“你把你们家 放在我们家房屋后面的木头挪开”,闫红兵边说边从背后拿由 了一把斧头砍向陈文奎,他听见陈文奎“啊”的一声,后闫红 兵就跑了,他跟着追了过去,追到陈小明家厨房门口的时候, 看到陈月

50、奎满脸是血,从地上挽扎着想起来,他就过去把陈 月奎扶起来,看到陈月奎右耳的部位有伤口,就找了一卷卫 生纸,擦陈月奎脸上的血。这时,一起干活的梁旗村的人也过来了,他让梁旗村的人赶紧打120和110。后胡昌胜来给他说陈小明在院子里倒着,他到院子看到陈小明在地上一动 不动,地上全是血。案发前两天闫红兵家和陈小明家因地界 的事发生过矛盾。11、证人汪利证明,案发当天14时30分,他给袁大村 陈小明家做瓦工,当时他和陈文奎背靠背地给地基墙面抹沙 灰,突然听到陈文奎“啊” 了一声,他回头一看,见陈文奎全 身是血靠在地基的墙面上,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手里拿着斧 头从地基上面跑了过去。那个小伙子30多岁,瘦高个

51、,上身穿白色衣服。后他到前院看到陈小明倒在院子里,地上全 都是血。12、证人朱军义证明,案发时他提的灰桶在干活,陈文 奎在地基里面粉墙,这时一个人拿斧头背在陈文奎头上打了 几下,陈文奎倒在地基跟前,脸上头上都是血。13、证人朱书恩证明,案发当天两点半左右,他和朱军 义、陈文奎等人在陈文奎家的旧房背后修地基,听见一起干 活的一个人说了句“你干啥哩”,他抬头一看,见一个男子拿着 一把斧头对陈文奎行凶。14、证人闫淑花证明,案发当天下午 2点多,同村的吕 玉梅带着孙子到她家串门,当时她在屋里门扇跟前坐着,吕 玉梅抱着孙子在门口和她说话,突然她听到“崂”的一声,她 从屋里由去,看见闫红兵的脚踩在吕玉梅

52、肚子上,用斧头背 朝吕玉梅的头上打了几下, 边打边说“你把我欺负够了吗”。闫 红兵还对在旁边哭着的吕玉梅的孙子说“把你的命留下、你是另一辈人”。后闫红兵问她女儿闫明霞要手机打110报警,打完电话便拿着斧头骑着摩托走了。15、证人闫明霞证明,案发当天下午 2点40分左右, 吕玉梅抱着孙子坐在她家客厅门槛上和她母亲闫淑花聊天 时,同村的闫红兵拿斧头朝吕玉梅头上打了一下,吕玉梅倒 地后,闫红兵又用斧头朝吕玉梅头部打了几下。当时她母亲 把吕玉梅的孙子抱过去了, 闫红兵对吕玉梅的孙子说“你是下 一辈人、我把你就放过了。后闫红兵用她的手机打了 110, 说“我杀了四个人、在袁大村龙池社”,打完电话便拿着斧

53、头骑 着摩托朝庄外的方向走了。16、证人李刘银证明,案发当天吕玉梅领着孙子到他家 串门,同村的闫红兵拿斧头朝吕玉梅头上砍了三下,吕玉梅 没有任何反应就倒在了地上。后闫红兵问他女儿闫明霞借了 电话,说要报警自首。17、证人闫明明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吕玉梅带着3岁多的孙子到他家闲转,他在屋里休息。后他听到外面吵得很, 还有哭声,就跑到门口,看到吕玉梅倒在地上,闫红兵在院 里站着,手里拿了一把斧头,后闫红兵用他妹妹闫明霞的手 机打了 110报案。18、证人闫治国证明,他家和陈小明家因宅基地界线多 年来一直关系不好,案发前两天吕玉梅把路边他们家地方上 的草割了,他妻子张彩芹问了一下,两家发生争吵。儿子闫

54、 红兵从城里回来后,他妻子张彩芹把吵架的事情告诉了闫红 兵。案发当天听到陈小明家吵得很,就去了陈小明家,见安 玉情正在给陈月奎擦血。19、证人张彩芹证明,案发前两天,因邻居吕玉梅割了 她家院子崖边的草,她和丈夫闫治国就和陈小明一家争吵了 起来。儿子闫红兵回来后,她就将两家争吵的事告诉闫红兵。案发当天中午1点多闫红兵从城里骑摩托车回来后就到住的 房子里了。20、证人刘春香证明,案发前两天上午,婆婆张彩芹和 吕玉梅两个骂仗,她和村里人劝解后,双方结束了争吵。后 她给闫红兵打了个电话让回来一趟,闫红兵大概是中午回家 的,回家后她就把上午争吵的事情给闫红兵说了。21、证人王莉红证明,她和丈夫闫红兵平时

55、在县城里卖 早点,案发当天闫红兵是 11点多回袁大村的,14点55分 闫红兵打电话说把房背后的那家人打下了,要到派生所去自 首。22、证人熊友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闫红兵曾于 2013年8月16日中午在熊友润经营的五金铺购买过两把斧 头,其中一把是木把方头斧头,另一把是钢板斧头。23、被告人闫红兵供述:2008年他家修了平房,当时因 为由路问题,和邻居陈小明家产生了矛盾。2013年8月16日,他在城里卖早点,他二嫂刘春香打电话说“你赶紧往回走、 人家又闹着哩”,接完电话后,他很生气。中午 12点左右, 他到农贸商场买上了两把斧头,准备把陈小明家教训一下, 回家后争吵已经结束了,他就把斧头放到

56、新修的平房里。案 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他回家看见他家地里放了一些陈小明 家盖房子用的木头等物,比较生气,就到平房里拿上斧头直 接到陈小明家,当时陈小明大儿子陈月奎坐在厨房门前洗衣 服,他从身后用斧头背朝陈月奎头部猛打了两三下,陈月奎 就倒地了。打完陈月奎后,他到院子里,看见陈小明拿了一 把铁锹走过来,他就说“你把堆在我家房后的棒棒子拾了 ,陈 小明转头看他家房后时,他上前用斧头背朝陈小明头部猛打 了两三下,陈小明就倒在了地上。打完陈小明后,他就直接 到陈小明家新修房子的地方,冲到陈小明小儿子陈文奎跟前 用斧头背迎面朝陈文奎头部猛打了三下,陈文奎“啊”的一声 就倒地了。后他拿着斧头到村民闫明霞家

57、,持斧背对来此串 门的吕玉梅的头上猛打四下。因他没有带电话,就要来闫明 霞的电话,打110报警了,然后他就骑摩托车到派由所投案 了。以上证据均经第一、二审开庭审理中当庭由示、质证, 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闫红兵持斧头砍击被害人陈文奎、吕玉梅的事 实,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足以认定。虽然被害人陈月 奎因头部受到严重打击造成重伤,伤愈后无法回忆起被加害 的过程,但闫红兵持斧头砍击被害人陈月奎、陈小明的事实,除被告人供述外,在案间接证据也能形成完整锁链,足以认 定。首先,从作案动机分析,闫红兵家与陈小明家因地界问 题素有积怨,案发前两天两家又因琐事发生过激烈争执,闫 红兵有作案动

58、机。其次,从作案时间分析,证人安玉情、汪利等人证明, 闫红兵对被害人陈文奎行凶后逃跑,安玉情随后追了过去, 在厨房门口发现了头上正在流血的被害人陈月奎,后又在院 子里发现刚刚遇害的陈小明。三被害人是在短时间内受到连 续伤害,期间除闫红兵外并未发现其他可疑人员。第三,从作案现场分析,前三名被害人的受害现场在陈 小明家宅院前后,相距仅数十米,且中间均有房屋相隔,吕 玉梅的受害现场位于距陈小明家宅院130余米的村民闫明霞 家。闫红兵有条件在短时间内乘四被害人不备实施突然行凶 并得逞。第四,从伤害部位、伤情及作案工具分析,被害人陈小 明、吕玉梅死亡原因一致,均系生前被有一定质量且便于挥 动的钝性物体多

59、次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被害 人陈月奎、陈文奎的伤情一致,头部损伤均为重伤。扣押在 案的斧头的背部能形成四被害人的伤情。第五,从供、证关系分析,闫红兵作案后即投案并供述 了对四被害人行凶的过程,且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一直供述稳 定,所供细节与在案其他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对其供述足以采信。对上诉人闫红兵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案发当日在双方并无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闫红兵恶意 行凶报复,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和属激情犯罪的意见与查 明事实不符;证人熊友润的证言和闫红兵投案后的供述证 明,案发前两天闫红兵得知自家与陈小明家发生争吵后为行 凶而购买斧头,其辩称购买斧头是

60、为砍树根所用,与查明事 实不符;闫红兵仅因邻里纠纷,决意对陈小明一家行凶,持 斧头多次击打四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的 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虽有自首等情节, 尚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闫红兵及其 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陈月奎、陈文奎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死亡 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原审判决不予判赔适当;闫红兵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闫红兵的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二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闫红兵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原审判决漏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予以补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 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对上诉人闫红兵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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