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上传人:laiq****ong 文档编号:54604003 上传时间:2022-02-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三章 管理与展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对象、范围】本条例所称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是指凤凰县境内历史遗留的由镇城、营城、汛堡、屯堡、碉楼、哨卡、防墙等防御设施为主构成的完整军事文化体系。凤凰古城墙及城楼、黄丝桥古城墙及城楼、拉毫营盘、全石营盘、苜机冲汛堡、王

2、坡屯城堡、舒家塘古堡寨、新茶田军事贸易遗址、鸭堡洞石边墙、万里城石边墙、天星古屯堡、茶田新屯堡、骆驼峰碉楼、麒麟屯堡、大黄土古栈道土石边墙为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代表性遗产。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代表性遗产为本条例重点保护对象,依据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它保护对象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规划范围;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文物部门登记公布,并参照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规划范围。第三条【保护原则、目的】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3、【管理体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凤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凤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及遗存点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权由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第五条【发展规

4、划、资金来源】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将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管理机构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对展示和参观所得收入应当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凤凰区域性防体系专项保护经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等方式设立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经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权利义务】凡在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活动

5、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义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七条【规划编制】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详细规划,按程序依法报批,并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文物、土地权属】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为国家所有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转让和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入股经营。凤凰区域性防御体

6、系遗址为其他形式所有的,凤凰县人民政府根据遗址保护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保护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居民外迁】鼓励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逐步外迁。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外迁对象所在的集体土地范围内规划搬迁用地,并给与适当补助,保护管理机构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标示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保护规划,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并载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移动或损坏保护标志、界桩。第十一条【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保护范围内,除经保护管

7、理机构同意,依法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和必须的基本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十二条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在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征求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定程序报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不得拆除、穿越、迁移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建筑物的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用材和工艺手法等应当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保护措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遗址本体、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应当严格保护,禁止拆除和改建,并参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采用保护修缮

8、的措施,保护原有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与所在遗址点整体风貌相协调的一般传统风貌建筑,应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措施;现代建筑应当采用保留更新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其他不协调建筑整治】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遗址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物,应当采用整治更新的改造措施,使建筑物与所在遗址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物与遗址整体风貌极不协调或严重影响遗址本体安全的,应当采用拆除的整治措施,确保遗址传统风貌的完整性。第十五条【保护规划范围内禁止行为】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毁损、攀爬等损害遗址本体行为;(二)取土、开矿、采石、取砖(石) 、葬坟、狩猎

9、、野炊;(三)伐木、毁林、垦荒、烧荒;(四)堆积、倾倒、排泄污染物;(五)悬挂、架设、安装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设备和招牌广告;(六)其他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污染环境的行为。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绿化、植物病虫综合防治、名木古树、古井保护、消防隐患排查、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应急调查、防灾避灾教育和宣传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遗址周边的山水和自然景观。第三章 管理与展示第十七条【出土文物管理】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地下埋藏的文物或遗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私自发掘。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范围

10、内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文物记录档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第十八条【档案建立】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并依法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展览馆设立、管理】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展览馆,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服务项目管理】在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批,并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属性相协调。第二十一条【拍摄管理】在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

11、求保护管理机构意见,根据拍摄类别依法报批,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拍摄的单位应当在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拍摄时,不得使用文物作道具。第二十二条【日常管理】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遗址日常巡查、维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或出现突发情形,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依法报告。保护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保护员对地处偏远的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进行巡查、看护,并对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三条【修缮、保养管理】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进行修缮和保养,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凤凰区域性防御

12、体系遗址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遗址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交流、培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组织的交流,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非法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入股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擅自建设、修缮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

13、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破坏保护规划范围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拍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出土文物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服务项目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一

15、条【环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法律关系调整】本条例中凤凰古城墙、城楼及黄丝桥古城墙、城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执行。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参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区域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凤凰县境外的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布实施】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8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