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发票真业务"也被罚"背后原因值得警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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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发票真业务”也被罚”背后原因值得警惕一、案件概况某企业收取一张发票并入账,经核实发票为真票,但涉案发票来源非法、属违规转让,且该企业未能供应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资料,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其处以追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的打算。该企业不服稽查处理结果,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二、基本案情2009年7月,广州地税某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告)对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纳税检查,发觉原告2008年12月收取了外地某建材贸易部(以下代称B公司)开具的一张发票并入账,发票明细为购买建筑模板,金额99.3万元。A公司称业务真实,并提交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料进货单、模板工程汇总表、单位工

2、程施工日志和支付货款的支票等资料。地税部门深入检查后发觉,A公司存在一系列有违正常商业交易常理的状况:没有购货合同,支票直接背书转让到其他5家企业,货款没有直接进入B公司账户,供应的送货单只有经手人签名而没有送货单位盖章等。地税部门随后向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函,对方复函确认涉案发票是真票,表示是由其发售给B公司,但是B公司将发票联非法出售给他人,发票存根联(销售空调,金额1115元)与发票联不全都;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已于2007年7月向公安部门移送该案。复函同时明确,B公司已于2008年8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09年9月被注销税务登记。随后,地税部门发出责令限期供应资料通知书,要求A公

3、司在限期内供应购货合同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以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在限期内,A公司未供应相关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地税部门打算追缴原告企业所得税24.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对A公司未根据规定取得发票入账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A公司不服,先向Y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三、双方争议争议一成本是否真实A公司(原告)认为:购买建材没有签订购货合同,是由于此类材料都是现场交易,已经有发票、支票、进货单、施工日志及月份进度表等凭证相互印证,且日期与数额全都,成本真实,理应作税前扣除处理。地税部门(被告)认为:鉴于原告未签订购货合同;送货单仅有经办

4、人签署姓氏,没有详细姓名,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未能供应建筑模板的验收入库记录;涉案发票来源非法,交易对象并非B公司等状况,原告99.3万元购料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但未认定原告购料业务虚假,否则应按偷税处理。法院认为:原告经责令限期供应资料仍无法供应购货合同,且其供应的支票存根、施工日志、记账凭证和送货单等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购买99.3万元建筑材料的事实,原告的主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争议二票据是否合法A公司(原告)认为:2008年8月开票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只是税务机关内部认定,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其2009年9月才被注销税务登记,原告2008年12月取得发票为合法取得。原告先后两次

5、向国税局查验发票真假,均被告知为真票。原告获得的发票是真票,记载的交易事项、数额真实,开票方存在问题不影响原告支出项目的真实、合法。地税部门(被告)认为:B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复函确认了涉案发票属违规转让。违规转让的发票不能作为扣除的合法凭证。法院认为:被告的观点合理合法,据以作出的税务处理打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争议三是否应单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A公司(原告)认为:即使没有任何凭据,建筑工程必定需要购买建筑材料,税务机关应依职权核定成本,而不应对涉案发票所记载的99. 3万元建材款全部不予税前扣除。地税部门(被告)认为:原告的状况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

6、定征收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不能对单张发票涉及的成本单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核定建材支出成本税前扣除的主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四、案例启示启示一企业所得税应审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两级法院都没有把发票的合法性问题作为审查被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方向,除了审查发票的合法性,还审查了企业供应的相关资料,最终认定A公司供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了 99.3万元建筑材料。启示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在本案中,由于地税部门在调查程序中已赐予原告进一步提交有利证据的机会,切实保障了 A公司的陈述、申辩权,但原告未能供应有利证据。因此,在A公司与地税部门就发票合法性问题以及业务真实性问题发生了巨大争议时,法院没有支持A公司关于发票合法、业务真实的说法。启示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应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在本案中,地税部门的行政行为充分考量了证据和现实环境,具有合法性、适当性。一方面,地税部门并没有直接认定A公司的购料业务虚假,因而没有定性A公司偷税并作出相应惩罚,已考虑了A公司确需建材,且财务人员两次到国税局查验发票的事实。另一方面,A公司对违规收取发票负有重大责任,且交易对象事实上不是B公司,A公司也无法证明相关支出的真实性,故依法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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