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胎政策影响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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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二胎政策影响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应对策略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 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积极应对 人口老年化”。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走相告,议论如潮。基于不 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 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 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 幅增加。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问题的提出: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

2、理的影响(一)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 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 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 形之一。换言之,计划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则并未改变, 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 的误导性结论。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 在很大程度上 能指引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调整。 比如,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 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 励生育二胎,则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若认识到计划生

3、育这一 基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二)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三 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 “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 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 以增加管理成本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无论如何选择,全面二胎政策条 件下,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必然面临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的影响。其次,“三期”女职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增大。“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在人力 资源管理领域中本

4、来就颇为令人头疼, 现在全面放开二胎,则可预见不久的将来 单位育龄女职工均有可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在具体管理中,法律风险必然增 加。比如,在招聘时我们是否会本能地拒绝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单位 中多名女职工生育二胎,如何调岗调薪?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顺 利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下文结合入职、 在职及离职管理具体 探讨。、入职管理:避免歧视“三期”女职工如从源头上降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单位会本能地选择在招 聘入职的时候,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职工,特别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职 工,但这也必然会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生育权是女职工享有的位阶很高的

5、基本权利,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用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无法与 之抗衡。这就意味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上述女职工。当然,在人力资源管理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诸如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只招男 性或已婚已育女性”的这种明目张胆的歧视已不足为虑。 笔者关注的是在招聘入 职时,单位采取的一些所谓的“灵活化”和“隐蔽化”的处理方式如何避免被认 定为歧视行为。比如,应聘人员填写基本信息时能否要求其如实表述生育情况? 单位能否主动询问应聘女职工生育计划,以满足其知情权?能否让女职工承诺不 生育二胎?能否将女职工的承诺不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并作相应处理等?从严格 意义上说,生育权和就业权的“高、大、上”决定了

6、无论处理得多么灵活和隐蔽, 任何歧视行为都不可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并非铁板一块,只要避免被认定为 直接的、法定的歧视行为便可行。除了招聘入职时的灵活和隐蔽处理方式外,笔 者更提倡正面沟通和主动管理,比如单位如实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职工的不同 的管理制度(当然该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让女职工自己权衡生育二胎的成 本、收益及其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生育二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选 择生育二胎,对单位来说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三、在职管理:“三期”女职工岗位、薪酬及假期的优化管理(一)“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无非有如下几种选择: 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

7、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原则上应当坚持原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 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 更有 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 职工岗位不适合,则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 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换言之,女职工进入“三期”并非是调岗和待岗的 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观情况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才能安排调 岗和待岗。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

8、工作为 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确有法律风险。(二)“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 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基本工资,而 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故在这一 法律原则之下,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第一,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如果在“单独二胎”之前,单位对生育保险还 报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话,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 缴纳,因生育保险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

9、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未缴纳生 育保险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两相比较,缴纳生育保险显 然成本更低。第二,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别待遇制度。从上文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 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实际上是允许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不 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护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单独二胎之 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话, 不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假期间的工资 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生育保险及其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应该依法享 有。(三)“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产检假、产 假及

10、病假的管理与应对。关于产假问题,因立法相对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多。故 此部分只就产检假和病假问题进行分析。关于产检假,需要明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或视为出 勤,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且单位应当准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产检的 时间和次数并未没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涉及到怀孕女职工的保护, 故立法本意是 单位不得限制产检的时间和次数。而此时单位经常以女职工产检太多或请假手续 不合规定为由,不批准产检假并按旷工处理,其直接的法律风险便是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中,产检及产假期间经常会和病假有交叉,容易 混淆。事实上,“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如原则上不能

11、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三期”女职工如果请病假,则又 处于“医疗期”的保护之下,因此,在全面二胎政策和双重法律保护之下,优化“三期”女职工的病假管理尤为重要。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 “三 期”女职工确实有病,但未按规章的程序和流程请病假,单位能否对其作出违纪 处理?其二,请病假超过医疗期,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后续的病假?第一点是实 务中单位经常操作的方案,理论上看并没有问题,但若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 特殊身份,仅仅是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请假, 单位并按旷工或严重违纪处理 的,确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至于第二点,其实是单位和“三期”女职工之间 的一种博弈,医疗期的本

12、质是解雇保护期限,这就意味着超过医疗期便不受该期 限保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病假的本质是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权利, 只要 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劳动者自然享有治病休息的权利, 单位必须准假。故女职工 在“三期”内只要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 单位必须充分保障其继续休病假 的权利。四、离职管理:“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须接受多项法定 条件的制约,但在必要时,解除和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又是单位人力 资源管理必须要面对的,只能优化和细化单位自身的管理,以确保用工成本和法 律风险相对平衡的状态下,完善“三期”女职工的退出机制。(一)

13、协商解除、变更及中止劳动合同的充分运用解除劳动合同大致有两种情形,即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没有任何法定的条件的制约, 换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 虽然有法律特别保护,但法律对其处分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强加干预。 因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首要选择的解决方案。另外,“三期”女职工,特别生育二胎女职工一般均已有了一定经济基础, 其更希望在家休养、待产,但又不希望丢掉工作,于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和中止便 成为未来“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就实质而言,与“三期”女 职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或

14、办理内退、 停薪留职等操作方式,不仅于法不悖,而且 还契合了劳动用工灵活化的时代特征,完全可以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二)过错性解雇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实务中被认定为“过错性解雇”或“无条件解雇”, 倍受单位青睐。运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接受各种法定和约定的条件制约,其中涉及到主要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要求,对单位的举证责任要求很 高。“三期”女职工本身就处于特殊的保护期限之内,要运用该条解除其劳动合 同无疑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运用过错性解除“三 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细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各项的条件,并进行规范管理。比如严 重违

15、反规章制度,需在总结“三期”女职工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的基 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有针对性地设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 值 得注意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不能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 同。第二,重视严重违规的转化运用。如前所述,“三期”女职工申请产检假, 理论上单位必须准假,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可以细化申请产检假的实体条件和 程序条件,这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即使“三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女口 果不满足实体条件,则完全可以以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沟通和主动管理。实践证明,在劳动用工管理领 域汇总,事后管理和被动管理,即使是依法按章处理,单位往往也处于极其被动 的地位。主动沟通意味着对劳动者的尊重,其本身就体现为一种人性化的管理。 笔者认为,经过充分沟通,在满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条件下, 很大程度上能顺利 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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