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整理背诵部分(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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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整理(必背)1、 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而实质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3、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人们区分公法、私法的主要标准有三条:(1)利益标准。(2)社会关系性质标准。(3)主体标准。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对平等、自由的要求,我们则必须重新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 (二)、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权利性质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2、民

2、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的作用:1、民法的权利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

3、度。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4、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是针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关系或具体事项而为实体规定的法律。实体法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和控制起到主要作用,又称主法。程序法为规定执行程序,并调整执法过程中涉讼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为执行实体法服务的,是辅助和保证实体法之贯彻执行的,因此,又称为辅法。(二)民法与行政法: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调整型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则不相同。民法调整以平

4、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行政法则调整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由被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所决定,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方法上也不相同。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而行政法则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三)民法与商法:在民商分立体制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各有其侧重。民法不分商人与非商人,通过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一般规定和对物权、债权的法律规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一般法律前提和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一般的法律调整;商法则从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出发,通过对商个

5、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及其营业活动的规范,从商人的营业角度(即商品生产经营角度)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2)商法由其商人法的历史沿革所决定,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民事关系;而民法由其市民法的历史沿革所决定,除调整商品经济外,还调整一些其他民事关系。(四)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调整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区别:(1)在调整对象上,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许多劳动关系中实际上处于很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源于以下三个原因:1、劳动分工使一部分人在联合劳动中处于指挥者和管理者地地位;2、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劳动者的人身密切联系,对劳动

6、力的支配直接表现为对人的支配;3、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实力悬殊。(2)在调整方法上,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性质相适应,也与民法的调整方法存在差别,表现在:1、劳动法为维系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确认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ing的不平等地位,强调劳动纪律,确认劳动组织对违纪职工的纪律处分权。2、劳动法考虑到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实力不对等,劳动组织对劳动者天然处于优越地位的实际情况,贯彻着保护弱小一方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规范多为强行规范,与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也是不同的。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

7、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3、私权神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当民事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便形成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8、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内容为标准: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权民法法律关系。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3、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建立权力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为标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9、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

9、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0、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财产)。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5、权利。由于享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可以给权利持有者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财产权利与物一样,也成为了民事法律关

10、系的客体。1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12、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1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人身权与财产权 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绝对权与相对权 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既得权与期待权 6、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

11、:主权利与从权利 7、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原权利与救济权。14、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留置权等。15、第二章第三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都看) P30-P3416、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地重要财产。17、物的分类:1、根据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种类物与特定物 3、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收到限制以受到限制的程度:流通物与限制物 4、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

12、和价值:可分物与不可分5、根据物是否以来于他物而存在:主物与从物6、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为标准:原物与孳息7、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8、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18、第二章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看下)P38-P401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2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

13、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行为 2、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批登记形式 (3)视听资料记载形式 (4)推定形式 (5)沉默形式 2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发的意思: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时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对价: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成立要件: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建议,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即可

14、导致法律行为成立,双方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设立。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现才能设立的法律行为,所以又称为要物法律行为。 4、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根据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根据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引起财产权的转移: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23、民事行为的

15、一般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外,还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种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2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2、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

16、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27、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紧迫情况或者处于某种危难的状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17、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8、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4、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29、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3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31、对设定条件的要求:(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客

18、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3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句的民事法律行为3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34、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5、代理的分类:1、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以代理权限范围

19、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以代理权是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以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准:本代理与再代理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36、代理权形式的原则:(1)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2)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37、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38、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20、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39、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40、无权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及要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为人(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既非绝对无效,也非绝对有效,即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从性质上讲,亦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4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催告全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4

21、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又理由相信行为人由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43、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的发生,过错在于本人的过失,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而效益的无权代理之发生,过错在于行为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 2、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

22、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4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一般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行为已经成立。 (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物代理权 (2)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3)须本人存在过失 (4)须相对人为善意45、时效制度,简称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46、时效的分类:1、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一级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3、2、根据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与长期时效 3、根据时效所适用的对象不同。: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47、时效的作用:(1)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2)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3)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4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49、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50、诉讼时效的种类

24、: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5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装填,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一般不是可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

25、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52、期限的意义: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例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便是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 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例如,诉讼时效期

26、间便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根据。 4、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5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55、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56、监护人的设定(仔细看)P102-P1035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8、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法人能够

27、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9、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4、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60、法人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菜场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1、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6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3

28、、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与自然人比):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具体看P120)64、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65、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4、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66、合伙企业的种类(看书P128)67、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68、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29、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6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70、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71、隐私权的内容:1、隐私隐瞒全 2、隐私利用和支配权 3、隐私维护权72、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

30、女,必须夫妻双方完全同意。73、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4、物权法的调整对象P1877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3、物权法定原则 4、一物一权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 6、区分原则7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7、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 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78、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 2、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 4、追及效力79、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他

31、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物权与类物权80、第十章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十章第六节物权的公示 (好好看)81、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法保护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保护方法有: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恢复原状 5、请求赔偿损失82、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83、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2、内容上的完整性 3、所有权具有可分离性 4、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5、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84、所有权的内容:

32、1、占有。作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是指所有人对于物地实际管领或控制。 2、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处分是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对财产的最终处置。85、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财产所有权,从而在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形成所有权法律关系。86、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1、劳动生产。2、没收及其他国家强制方式。3、收益 4添附(混合,附合,加工)5无主财产收归国有87、继

33、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民事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1、买卖 2、赠与 3、继承和遗赠 4、互易88、所有权的种类P2268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23090、共有,说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或者说是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91、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多数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9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

34、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93、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3、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享有的份额。94、按份共有人地权利和义务P234-P2359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96、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97、共同共有人

35、地权利和义务。P236-23798、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9、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地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100、传统用益物权的种类:1、地上权 2、地役权 3、永佃权 4、典权101、担保物权是为确定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102、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权确保债务履行。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

36、的权利。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103、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04、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3、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105、质权也称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权利作为出质标的,由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标的优先受偿。106、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质权和抵押权相比有不同的特征:(1)从标的物看,质押财产为动

37、产和权利;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质权成立须转移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抵押权的设立不是以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为公示要件,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3)公示方式不同。一般动产和权利出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只是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为公示;而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以登记为公示。(4)权利内容他有所不同。质权人因质物转移占有,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同时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抵押权因不转移占有而不涉及此类权利和义务。107、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

38、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08、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109、留置权的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根据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有关 3、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方可留置动产。 4、经一定期限的催告后,方可实现留置权。110、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111、构成占有应具备的条件: 1、对物地支配必须是现实的。 2、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确定的 3、对物地支

39、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表现,为外人所认识。112、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住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13、发明就是人们通过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创制或者设计出来的某种前所未有的技术成果。114、发明的属性:1、技术属性。2、法律属性。115、发明的种类: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改进发明11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它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117、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发明低。 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窄。 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简便。 4、实用新型保护期短于发明。118、授

40、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119、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P310120、专利权人的权利:1、产品专利: (1)制造产品权 (2)、使用产品权 (3)销售产品权 (4)进口权。2、方法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4、转让专利权 5、标明专利标记权121、专利权人的义务: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 3、按国家要求推广专利122、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非法利用专利发明制造和非法妨碍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违法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2)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以欺骗他人为目的

41、而假冒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假冒他人专利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123、行为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形:1、专利权的穷竭 2、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过境 4、为科学或试验目的的使用124、侵害专利的民事责任:1、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3、没收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产品 4、消除影响125、商标与商标法的概述P322126、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享有的权利127、商标的特征:1、专有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4、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而注重商标所有

42、人的权利。5、商标权时效的永久性。128、商标权的内容:1、独占使用权 2、禁止权 3、转让权 4、许可使用权 129、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见P325130、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者把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欺骗消费者。131、商标侵权行为:1、假冒注册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

43、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32、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和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3、罚款 4、责令赔偿损失133、债 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134、债的构成要素P344135、债权与物权相比较,具有的法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136、债的分类:1、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 (6) 因其他原因产生之债 2、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1)

44、实物之债 (2)货币之债 (3)利息之债 (4)劳务之债 (5)智慧成果之债 (6)损害赔偿之债 3、以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1)选择之债 (2)简单之债 4、以债的给付方法为标准:(1)一时之债 (2)持续之债 5、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1)自然之债 (2)法定之债 6、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137、债的效力P352138、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139、债的履行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140、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P

45、355141、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142、债的不履行主要分为:1、给付不能 2、给付拒绝 3、不完全给付 4、给付迟延 5、迟延受领14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不受损害,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4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为权的结果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而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

46、优先受偿。145、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46、债的担保方式P364-P370147、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148、债权让与的特征:1、债权让与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2、债权让与的方式包括权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3、赵全让与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149、债的消灭P374-380150、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47、协议151、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3、合同是一种旨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152、合同的分类:1、以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直接规定: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以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偿付代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 7、根据缔约人是为谁的利益而订

48、立合同为标准: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5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失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物,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54、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缔约过失责任,仅仅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殊联系的关系为前提和基础。155、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损失的客观存在 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156、缔约过失责

49、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57、合同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当事人还可以在约定

50、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如“解约定金”15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59、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P400160、违约形态P401161、违约责任的形式P401-40516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16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与受损均无合法根据16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P40816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166、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

5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由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167、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68、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2、根据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寡: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间接共同致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169、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170、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

52、主体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侵权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是法定的17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客观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7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17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174、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赔礼道歉 8、赔偿损失175、特殊侵权责任P432176、(具体看书)职务侵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1、职务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是执行职务 3、须因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177、(具体看书)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必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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