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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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票据: 1、概念: 依法签发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到期日或见票时(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种类 本票汇票支票3、特征设权证券:失票人在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可要求出票人补发或要求债务人付款。 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证券 返还证券: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应在背面提示付款处签章。一、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产生的关系 权利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 债务人:真实签章人 主债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具有付款义务出票人或承兑人。具有付款义务 次债务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具有担保义务:背书人或保证人。具有担保义务2、金额:大小写须一致.不一致的票

2、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存单上大小写不致的情形: 1、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 2、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又相联系。 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和票据行为是分离的。 定义;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 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 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付款人) 定义: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为原则,相关联为例外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承兑人;付款人) 1、票据返还关系:票据权利人向欺诈、胁迫、盗窃或恶意取得票据及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申请。 2、票据利益返还关系:因时效或手

3、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定义:票据因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例:甲 乙(卖方:未交货) 丙 信用社(付款人) 该支票出票日为03年3月1日,金额为10万元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 票据权利的丧失 1、给付对价和善意取得(案例) 2、三种例外未给付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是:赠与,继承,税收;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 例

4、:甲 乙(卖方:未交货) 信用社 付款人 例:甲为买货向乙签发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10万元支票,后乙直接用该张支票向丙买东西,丙将支票的收款人填上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于甲在付款人处存款只有8万元,银行遂退票。丙向甲追索,甲拒付。 甲丙 甲乙丙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己方开户行A银行申请并获得承兑后,将该票据交付b公司。b公司持该票据向自己的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查发现b公司提交的贴现申请资料中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向A银行查询,该票据确系A银行签发。经考虑,B银行认为该汇票虽无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既经A银行承兑,资金回收有一定保障性,

5、且给予贴现的话会有较可观的贴现息,就办理了该笔业务。该票据到期后,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理由是a公司已告知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B银行诉至法院,要求A银行无条件付款。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期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2)其他票据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 未按期提示承兑和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因时效而消灭 1、汇票和本票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算 2、支票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 3、对前手追索权为6个月 4、对前手再追索权为3个月 (一)定义:以设立、变更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二)票据

6、行为的特征: 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案例)、连带性 (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老王系某大学一教师,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剌激而致精神失常。老王曾因一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帐户。1996年4月5日老王签了一张1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建筑公司购买有关修建房屋用材料,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老王同意并找到其邻居小王(已单独立户),随后小王进行了保证。建筑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甲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4月12日甲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商场购置计

7、算机10台,4月16日百货商场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商场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甲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小王以老王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老王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1、票据行为能力:个人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如一精神病人签发一张支票。 2票据意思表示。 如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通谋的意思表示所为的票据行为,不予保护。 1、书面: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

8、银行不予受理。 2、记载事项 : (1)应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四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法律会补充规定 如商业汇票付款日期 、票据出票地、付款地 (2)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禁止背书 (3不得记载事项。指记载于票据上的使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1)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票据仍然有效。 如即期票据中的付款日期,票据用途,合同号等 2)记载使票据、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使记载本身无效

9、,而且使整个票据或票据行为归于无效的事项。如附条件出票,附条件承兑 3、签章(签名、盖章为本名案例) 1)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

10、盖章。 5)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无效。(案例) 6)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未按上述签章而盖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997年8月26日,被上诉人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签发了一张号码为IXIV20555923,收款人为富士坤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80万元,汇票到期日1998年1月23日,并由被上诉人予以承兑。汇票上无交易合同号码。同日,宣士绅公司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条宁支行申请贴现,上诉人经审核后于同年9月3日予以了贴现。1998年1月23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条宁支行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被上诉人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开户

11、银行提示付款,被上诉人开户银行以收款人坤错,交易合同不复写为由予以退票。 2004年3月11日,埃司公司持丕莎公司出票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审查同意后,接受了背书人埃司公司的贴现请求,并向埃司公司发放了贴现款。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该银行向出票人丕莎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但被开户行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商业银行遂将出票人丕莎公司和背书人埃司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续) 出票人辩称,诉争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出票人不应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埃司公司未提出异议。经鉴定,商业汇票上的财务专用章与丕莎公司在开户行预留印鉴卡上的印文一致,而经办人员的个人印

12、章则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文不一致。经查明,诉争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埃司公司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购得,随后埃司公司找到丕莎公司的经办人李珊,让其在诉争票据上盖上了丕莎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因保管个人印章的出纳不在,埃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翔即自行刻制了一枚印章。 1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2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4须经本人授权。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后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

13、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行为:签发+交付 (案例) “汇票汇票”字样 绝对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2、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未:见票即付) 相对记载:付款地(未:付款人地) 出票地(未:出票人地)3、出票的效力 恒昌公司因与赛格公司有交易关系而向赛格公司签发两张由无锡郊区农行承兑汇票给赛格公司,但这两张汇票在交付前被遗失,恒昌公司于8月2号登报声明作废,又于9月申请公示催告,但未申请除权判决 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汇票的第一联复印件和农行于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

14、同意在复印件上盖汇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农行汇票专用章,但无恒昌公司签章。 1、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2、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1、需有票据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申请人

15、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绝对:背书人的签章1、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的名称(可由他人记) 相对:背书日期(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背书给两人以上的 3、禁止背书 4、背书效力 004年8月6日,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持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900元的转帐支票一张到原告五星电器公司购买价值为1550元的“兄弟”牌传真机一台。原告收取支票后,将多出的差额350元用转帐支票退还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部。该转帐支票的号码为DA/02 1182505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

16、徐州分行营业部,支票字迹系原告财务人员书写。2004年9月9日,原告财务人员在核对账目时发现350元退款未被划走,被告却凭同是DA/02 11825050号码的支票于2004年8月23日划走原告存款127000元。原告到被告处查询,发现被告据以划走127000元的支票上的背书人为徐州市恒鑫电器设备经销处,而不是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支票上的字迹也非原告财务人员书写。 该支票虽与原告退款给徐州市胜达装饰材料经销处350元的支票票号同为DA/02 11825050,但该支票票面上标明的印制年份却与原告处留存的支票存根的印制年份不同,存根上的印制年份为2003年,而支票上标明的印制年份是2004

17、年。该支票与原告留存的支票存根无法吻合,不是同一体。另外,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4年8月23日,背书日期却为2004年8月15日,且该支票上填写的被背书人的开户行是“中行营业厅”,而不是被告的真实正确的简称“中行营业部”。原告认为该支票明显是伪造的,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1。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特殊背书: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4、票据被拒绝承兑、

18、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出票人禁止背书 :后手再背书的,背书无效. 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禁止背书 :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票据可质押,贴现 3、委托收款和质押背书的,后手不得再转让和贴现;委托收款和质押票据的,应在票据上明示,否则不构成委托收款和质押,后手再背书的,当然有效. 2002年3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系列产品,价值4500万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B公司与C银行于2002年

19、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980011至980019的9份银行承兑契约,各份契约均约定: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兑申请人(B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C银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B公司、C银行分别在上述9份承兑协议上签章。 同日,B公司、C银行、A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为C行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80011至980019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B公司违约,C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B公司、C银行、A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后,C银行如约对B公司

20、签发了9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A公司,付款人C银行,金额5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2年3月14日,到期日为2003年9月14日,各张汇票的票面上均载明“不得转让”字样。C银行在上述汇票的承兑人一栏签章承兑。之后,A公司于9月11日将上述9张共计4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与A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于9月23日开出拒付证明。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转移效力 票据权利证明效力: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21、,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法31条)(案例) 票据权利担保效力 1998年11月2日,通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向通州中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金属公司,收款人为通州市金平建材厂,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5月2日,承兑协议编号为98118,金属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财务专用章,通州中行在承兑行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被背书人为金平建材厂;第二背书人为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武汉金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物资

22、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亦为最后被背书人。1999年4月27日,华北电力物资公司委托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收款,通州中行于同年5月5日出具拒付理由书载明:此银承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同月11日北京工行石门分理处再次接受委托收款,通州中行于同月19日以同一理由拒付,为此引起讼争。京口公司杉杉公司持票人收款人签章京日公司签章 彬杉公司签章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

23、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案例) 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

2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1、提示承兑(除见票即付外) 1)绝对:承兑文句2、记载事项: 承兑人签章 (正面) 2) 相对:承兑日期(除见票后定期)3)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条件3、承兑人责任:到期支付-N-迟延责任 不得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不解除责任 绝对:“保证保证”字样;未记载的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保证人签章签章1 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地址 相对:被保证人名称(未:承兑人;出票人) 保证日期(未:出票日期)2、与被保证人同责任(连带,不随其实质原因无效

25、而无效) 3、 两个以上保证人:连带责任 4 、保证人清偿后追索权5、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正面保证;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背面或粘单上。 见票即付-1个月1、提示付款期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 到期日起10天 见票后定期付 2、未按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商业汇票只能向承兑人要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只能向出票人要求付款) 3、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案例)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

26、全;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996年10月11日,原告与江苏省南京港湾工程公司(下简称港湾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由原告供给港湾公司高压开关柜等产品,合同金额为1515200元。合同经办人为王俊。1997年5月27日,港湾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下简称城南支行)办理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付款人为港湾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市电器设备厂(王俊)”,帐号“0019841099901”(此为王俊在被告处的个人信用卡卡号),兑付行为被告,汇款用途为设备款

27、,金额20万元。同年6月9日,港湾公司又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下简称下关支行)办理汇票委托书,载明的收款人、帐号、兑付行、汇款、用途同上,金额10万元。原告于同年6月6日出具收据给港湾公司,收到港湾公司款30万元,上述两支行接受了港湾公司委托分别办理了金额为20万元和10万元的汇票各1份。王俊遂持上述两份汇票至被告处提示付款,并在两张汇票的背面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被告将30万元全部转入王俊个人信用卡帐户。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收到上述30万元。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

28、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个人持票人,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案例) 支取现金的,应有现金字样,无现金字样的,需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 1996年10月11日,原告与江苏省南京港湾工程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由原告供给港湾公司高压开关柜等产品,合同金额为1515200元。合同经办人为王俊。1997年5月27日,港湾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办理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付款人为港湾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市电器设备厂(

29、王俊)”,帐号“0019841099901”(此为王俊在被告处的个人信用卡卡号),兑付行为被告,汇款用途为设备款,金额20万元。原告于同年6月6日出具收据给港湾公司,收到港湾公司款20万元,王俊持上述汇票至被告处提示付款,并在汇票的背面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被告将20万元全部转入王俊个人信用卡帐户。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收到上述20万元。 1)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

30、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年月日,荣发商厦因购买某品牌彩电缺乏资金,向股份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月日,股份制银行开出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万元、期限为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大华商场。大华商场收到汇票后因无该品

31、牌彩电,即背书转让给富达公司,准备购买彩电后再转售给荣发商厦,但富达公司也无货供应。月日,承兑汇票到期,股份制银行在受理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申请后,按照规定全额支付了该笔款项。之后,股份制银行向承兑申请人荣发商厦追索票款。但荣发商厦因表示无力归还,并告之股份制银行,大华商场作为汇票的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富达公司,现已通过诉讼程序收回了富达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实为大华商场获得,要求股份制银行向其追索。股份制银行与大华商场交涉无果后,遂于年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华商场偿还汇票金额。 1、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2、付款人审查义务: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

32、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年月,原告与深圳市德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订立购销废钢合同一份。同年月,原告向农行湘东区支行申请万元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德宏达公司。当原告员工持此汇票至深圳洽谈业务时,德宏达公司以检查该汇票真伪为借口,将汇票掉包,并背书转让“广州市中纬物资公司”(不存在该公司),又在信用社设立中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将原始汇票付款至该公司账户,并分两次提取全部现金,后原告发现汇票被掉包,便以湘东支行在汇票掉包后仍然承兑解付,信用社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付款行为为由,将湘东支行和信用社告上法庭。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

3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1、当事人2、原因 P144 取得证明(见后)3、程序: 发追索通知 期限:3日内-N-赔偿4、金额 (汇票金额+利息+费用) 5、限制: A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前手无追索权 B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后手无追索权 1、拒绝证明 2、 退票理由书 3、 “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

34、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1、记载事项 “本票本票”字样 绝对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2、提示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3、出票人或背书人向区域外出票或背书的,区域外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责任1、种类: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2、记载事项 “支票支票”字样 绝对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4、禁止签发 A 空头支票 B 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C 远期支票(日期无效) A、B 罚款:5%;1000元 赔偿金:2%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民事

35、责任。5、金额,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未补记,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北京鹤鸣饭庄开具了一张不慎盖错出票人印章的转账支票,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以支票印章不符为由,对其处以元的罚款。该饭庄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罚款。银行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呢? 票据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的签章人和付款人 票据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更改:原记载人更改,更改事项合法,须重新签章: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36、1、定义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暂时不付款的行为。 2、种类 1)对人的抗辩-因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恶意取得票据的;) 2)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票据无效、伪造和变造、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背书不连续的等) 票据丧失: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一、挂失止付 1)可持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现金银行汇票和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

37、支票 2)挂失止付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止付(持票人申请案例) 1)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非经发出止付通知法院许可不得擅自解付。 2)公示催告期间以票据质押,贴现的无效,但公示催告期满后除权判决前取得该票据的有效。 三、提起诉讼:失票人在时效届满前请求出票人补发或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担保下受到拒绝的。 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

38、、保证人等列为被告 。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证明 某公司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已经A银行承兑)向A银行通过邮寄方式提示付款,A银行门卫在邮政回执上签了字,但A银行会计部门未收到该汇票,后经A银行多方查找,均未找到。A银行致函某公司要求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某公司认为汇票遗失的责任在于A银行而拒不申请。 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格式票据的,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专用章而盖银行公章,支票的出票人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盖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39、更改票据金额,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的 票据上大小写不致 1、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2、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上述票据未经背收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及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 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 一、对所有持票人都可抗辩的情形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

40、权利时效的;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的 二、对特定的持票人抗辩的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或者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一、汇兑凭证的签发与受理: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汇款人签章与银行预留印章要一致,(案例) 2、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

41、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3、留行待取的汇款,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 4、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4、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5、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凭证上填写“现金”字样和汇款金额。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张银行汇票将人民币65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帐户,银行出具了进帐单。一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被告知该存款已经被取走,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一份银行对帐单、三张利息传票和两张银行信汇凭证等文件,从而拒绝兑付该款项

42、。 为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银行起诉至二中院,要求支行支付存款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偿付逾期付款损失。银行则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款后不久即以信汇方式将款转出。双方发生争议后,银行对本案涉及的信汇凭证、银行留存印鉴卡上的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进行鉴定,结论为两者同一。银行已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不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请求。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印鉴片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预留的,且鉴定结论同时也表明信汇凭证上印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户申请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已收到97.5万元利息。 二、汇入款项的支取规则(案例) (1)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将款项直接转入其账

43、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证明银行已将款项收入账户 )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支取款项时,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签章必须与预留签章相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等,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

44、份证件。 1997年10月24日原告开具一张收款人为镇江京口某公司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嗣后,原告发现所开汇票帐号与户名不一致时,便要求镇江市某商业银行办理退汇手续。但该行在对汇票所开具的帐号与户名审核不严的情况下, 已将汇票介入镇江京日某公司帐户内,给原告造成10000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异议后,银行、京日公司、集团公司三方经磋商,京日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退还集团公司50000元,余款50000元京日公司承诺亍1998年3月20日退还,但未能给付。 (5)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

45、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6)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三、其他规定 1、汇款人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回单,收回回单的方可办理。 2、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行将款项汇回汇出行的,方可办理退汇。(案例) 3、汇入银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1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托收承付”(2) 办理托收,须有商品确

46、已发运的证件;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3)托收承付起点每笔10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千元。 2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前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托收承付程序 (1)托收。提交托收凭证、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必要时,还应查验购销合同。 (2)承付:验单付款(3天)和验货付款(10天),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在承付期内

47、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当事人约定付款日期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1)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未在10天内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及时通行银行,未通行的视为视为已验货。及时通行的,以后收到通知的未及时通知的,仍从第10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 2)托收期满日无资金的,从当日计逾期天数。(次日是节假日的顺延,下一个节假日应算在逾期天数内。 3)付款人开户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告收款人。 4)帐户内扣款顺序:赔偿金、工资、税款、贷

48、款、货款、应上缴利润。同类的应付时间先后来捐款。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停止办理托收。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3个月扣款。 4合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2) 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3)未按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或与发货清单不符。(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付款人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 对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合规定和不属于前述七种拒

49、绝付款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而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应实行强制扣款。 银行同意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1、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欠缺的,银行不予受理。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不通知银行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划款。 3

50、、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转交收款人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一、章程应载明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最好将挂失手续约定明确(案例) 程小姐在街上驾车等红灯时,被人突然拉开车门,将装有建行储蓄卡和身份证的书包抢走。程小姐立即拨打报警并托朋

51、友到建行安惠分理处办理挂失,但工作人员以挂失人不知卡号、身份证号为由拒绝挂失。结果失主的卡在丢失后短时间内,被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元,在商场消费元。 程小姐因此将建行北京分行告到宣武区法院,法庭于去年底宣判:“建行的有关规定是银行的内部文件,在顾客办卡时,银行并没有告知,所以不能以此推卸责任,故判定建行赔偿原告元。” 1、发卡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内的存款,存款利率及计付利息。发卡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

52、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1、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无人接待案) 2、发卡银行应当在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案例) 3、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设立一米线,密码键盘应有遮挡。4、在ATM机旁边应有客户需知事项(案例) 上海市民顾先生去年月日晚持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到中国银行某支行下属的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进门前抬头看见自助银行门禁上设有一个装置,一条提示语赫然在目: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 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

53、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同年月日,顾先生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银行门禁处刷过的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元,便立即向警方报案。原来这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已在数天前被人分两次提出元,还花费了元手续费,顾先生则对此一无所知。由此,顾先生向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要求支付元及相应利息。 经警方查明,同年月日晚,罗淦、陈秋哲两名盗码“专业户”,乘银行不备之际将一只手掌大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暗中窥得有人“落网”后,便将盗码器取回,然后用窃得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制作假卡,再利用假卡通过异地机攫取其中存款。罗、陈二人用同样的方式流窜各地作案数十次,最终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54、,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在去年月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 2001年7月21日,程凤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大兴红星分理处开户,并办理了金穗借记卡。2004年2月28日,存款余额为62632.42元,2004年6月11日,她又去银行存3000元时,意外的发现卡内余额仅为31342.42元!而从3月到6月,她的存折、卡、身份证从未丢失过,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存取手续。3万多元不翼而飞,让程凤英非常震惊。程凤英当即向银行提出置疑,银行建议她立即报案。 发

55、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本月初,深圳的刘先生和妻子于深夜点到一家小时自助银行存款两万元。第一次将一万元放进机

56、,机器很快显示存款成功,并打出凭条。但第二次他们将另外一万元放进机入钞口时,银行卡被机器吐出,入钞口随即关闭,机器没有打出凭条。夫妻俩忙查看银行卡,钱没有入账。夫妻俩急忙拨通银行的顾客服务热线,但也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刘先生报了警。两警员赶到现场后,表示无能为力。夫妻俩陷入困境:没有存钱凭证,如果走后有人来存钱,将钱弄混,或者是走后钱“吐”出来,将无法和银行“扯清”。他们决定留下“守护”机,直到银行技术人员到来。当晚,刘先生跑回家,拿来枕头、被单,两人在机前守护了一夜。第二天,技术人员终于到来。该银行有关人员告诉他们,由于机器故障,钱被卡在机器里了。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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