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义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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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第一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规范约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

2、行。一、岗位人员二、核算三、监督四、电算化管理五、档案管理第二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制定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更贴近于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各单位务必贯彻实施。该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三、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各单位领导人对本

3、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也应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一节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不设

4、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职能并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二)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至少设置包括出纳员的两名会计人员;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单位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此外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各单位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任免(含聘任和解骋)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

5、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案例】2009年1月,某事业单位总负责人张某,以加强对单位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同学的侄女李某,调入该单位财务部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李某到单位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证书。2011年2 月,张某即任命李某为该单位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单位财务部工作。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解惑】张某将李某调入该单位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

6、是: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员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7、系。二、代理记账曾广泛推行的以代理记账为基础的政府会计集中核算,会计核算从单位独立出来,由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但财务管理职能仍属于单位,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权没有变,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经单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单位。核算中心是代理记账,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责任,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得平调单位资金。(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

8、构。(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负有以下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

9、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

10、予以解释。(六)法律责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会计岗位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预算决算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在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会计岗位;单位档案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11、各单位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设置的收(付)款岗位及单位内部审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五)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此外,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同级副职的职权不得与总会计师

12、职权重叠;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三节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并自觉学习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业绩的总括情况,以及培训、晋升(级)、任免、奖惩等相关重要情况,每年应当进行考核并记载。各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十条上级单位认为所属单位直接任免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或

13、发现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单位应当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行政、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当行使以下基本职责权限: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二)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

14、责人报告; (三)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四)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 (五)参与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七)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第一百四十四条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当

15、承担相应责任。 二、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从而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根

16、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 小时。三、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第四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

17、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会计职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

18、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规范。(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1)性质

19、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

20、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而会计职业道德上虽然有国家法律的要求,但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爱岗敬业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爱岗敬业。(二)诚实守信会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做

21、到诚实守信。(三)廉洁自律会计人员应当公私分明,不谋私利,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的对待利益关系各方,做到客观公正。(五)坚持准则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坚持准则。(六)提高技能会计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职业判断能力,适应工作要求,做到提高技能。(七)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做到参与管理。(八)强化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

22、量,做到强化服务。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和引导会计人员培养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使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指通过不断的自我教育,最终把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成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从而将会计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遵守职业道德习惯,并最终成为自己的职业本

23、能。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第五节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条件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1.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2.会计工作岗位变动3.因病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及其恢复工作的情况4.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5.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二、会计交接基准日和会计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下同)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移交

24、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三、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四、会计工作交接的移交内容移交人员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各类会计印章、文件资料; 3.未使用的

25、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 4.货币资金等其他实物资产; 5.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存储介质(含磁带、磁盘、光盘等非纸质存储介质,下同)及相关资料; 6.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 7.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五、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要求(一)移交准备为保证会计工作交接及时、准确地完成,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移交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会计账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3)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账项逐一说明情况; (4)核对账目,做到账账

26、、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相符; (5)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6)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 (7)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移交清册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会计工作交接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会计交接基准日,具体移交事项,需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及附件页数,交接完毕时间等。 (二)具体交接移交准备工作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当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由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点收。具体交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

27、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规定栏次内,签名并加盖名章; (4)检查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是否相符。第三十七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会计数据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接替人员应当将书面会计资料与数据存储介质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并对会计数据备份存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交接完毕后,交

28、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和盖章。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六、其他要求1.移交人员未履行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的手续。2.接替人员应当在年度内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3.临时离岗不能工作,预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人员代理,可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被代理人应当立即对代理人处理的会计事项进行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及时处理,并对代理期间处理的会计事项承担相应责任。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

29、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5.单位因故被撤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二、根据实际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30、财务会计报告。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三、合理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据以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等,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这里的会计年度采用的是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所谓中期是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又可以分成月度、季度、半年度。四、正确选择货币计量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

31、为记账本位币。有人民币以外货币收支的单位,在记账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经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有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收支,在记账时应当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合为人民币。五、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六、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第五十一条 每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的最后一天为结账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三条

32、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第二节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一、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单位发生的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及成本费用的计算;(六)结余或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二、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各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会计核算:(一)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二)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事项

33、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或根据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同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三)审批和审核原始凭证。单位的原始凭证应根据单位制定的相关原始凭证审批程序制度,由相关审批人员进行审批。任何原始凭证都必须经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严格认真的审核,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正确性。(四)填制和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由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填制记账凭证内容的齐全、真实、准确性,以及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五)填制和审核科目汇总表。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合计数填制科目汇总表。由稽

34、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科目汇总表审核。记账凭证较少的单位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则不经过上项和该项核算程序。(六)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七)试算平衡。累计核对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是否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本级账户发生额、余额是否等于所属各明细账户累计发生额、余额合计。(八)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九)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十)过账。年度终了应当对各账户进行年结,并将本年度年结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新启用会计账簿的各相应账户中。(十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

35、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节会计记录书写一、记录文字的选择第五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含大写数字,下同)应当使用中文,小写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五十七条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同时使用两种文字进行会计记录时,两种文字应当分上、下书写在同一行内;一般中文应当书写在下方。第五十八条单位在境外的所属单位,可以使用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文字进行会计记录,也可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同时使用中文记录;但向国内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使用中文反映。二、会计记录中红色墨水的使用规则第五十九条单位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使用钢

36、笔或碳素笔,用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多联原始凭证、会计报表可以使用蓝或黑油圆珠笔。第六十条具有冲销、抵减性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可以使用红墨水(油)笔书写:三、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记录规则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上填写的文字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不得自造简化字;填写的文字和数字除字迹须清晰、工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文字和数字的填写一般应当占本行的下二分之一空距。(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的书写,不得连笔写,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手写字体应当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应当一致。2.手写数字按格次填写;无格次的,数字间的间距应当相同。3.手写“6”应当上出头

37、;手写“7”和“9”应当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手写“0”时,字高、字宽应当与其他数字相同;手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例题单选题】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正确的是() 。A.要留有适当空格,一般应占格距的2/3B.要留有适当空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3C.要留有适当空格,一般应占格距下的1/2D.要填满,不能留空格,以防他人修改正确答案C4.填写原始凭证时,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币种符号或者名称简写加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人民币符号为“¥”;外币名称

38、简写和符号按国际惯例。5.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未印有位数的可用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6.无位数格次填写的阿拉伯数字,元位以上可以每三位数点一个分位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也可以用半角空格表示。(三)填写的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并符合下列要求: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填写时,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仨、

39、另等简化字字样代替。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常用货币名称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澳门元”、“卢布”等。4.未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

40、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l,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5.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数字之间有几个“0”,均应逐位填写“零”。大写金额数字前有空位的,

41、应当在数字前用“ ”逐位补齐。(四)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填写。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1.重量:毫克(mg)、克(g)、千克(kg)、吨(t);2.长度:毫米(mm)、厘米(cm)、米(m)、千米(km);3.面积:平方厘米(cm2)、平方米(m2); 4.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5.容量:毫升(ml)、升(l);(多)填制原始凭证时,符合书写要求的有()。A.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填写货币币种符号B.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C.大写金额有分的,分字后面要写“整”或“正”字D.汉字大写金额要用正楷或行书体字正确答案ABD(多)在原始凭

42、证上书写阿拉伯数字,正确的有()。A.所有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写到角分B.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C.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D.有角无分的,分位也可以用符号“”代替正确答案ABC四、记录错误的处理规则不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还是会计报表在填制上发生了错误,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绝对不能直接在相关资料上进行涂改、挖补和刮擦等。原始凭证如果发生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单)企业接受的原始凭证有错误,应采用的处理方法是()。A.本单位代替出具单位进行更正B.退回出

43、具单位,不予接受C.向单位负责人报告D.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正确答案D(单)对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正确的做法是()。A.由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B.由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由出具单位重开D.拒绝接受正确答案C第四节会计印章一、单位主要会计印章的设计及其刻制方法第六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刻制会计印章,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使用。第六十五条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法人代表名章、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统一设计和刻制;其它

44、会计印章,自行决定刻制。二、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一)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印章一般应由以下人员保管和使用:1.法人代表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的非出纳员保管使用;2.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3.科目章、已报销入账章由相对使用人员保管使用;4.会计人员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5.单位名称及账号条形章由经营部门或出纳员保管使用;6.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经办人保管使用。(二)涉及资金安全的会计印章,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现印章无人监管的情况。(三)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规定用途和范围用印,不准交由非责任人用印,不

45、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四)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员监督用印。(五)启用、封存或销毁会计印章,应当填制会计印章启用、封存或销毁表;会计印章(会计人员名章除外)应当随会计人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变更保管人应当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第五节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 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及其编号。2.实用性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置明细科目。3.一贯性单位应当按照一贯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一经确定不得随

46、意进行变动,若确实需要变动,应有合理的理由。4.正确性单位不得用简称、省略号等符号或编号代替科目名称。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一)资产类现金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暂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材料材料产成品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二)负债类借入款项应缴预算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三)净资产类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固定基金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四)收入类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

47、收入其他收入(五)支出类拨出经费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结转自筹基建第六节原始凭证一、原始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4)经济业务内容;(5)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6)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7)出具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8)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第七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统一印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必须有税

48、务部门监制印章,政府及非营利单位出具的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记录要真实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4.书写要清楚、规范5.编号要连续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7.填制要及时8.其他第七十四条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增值税等专用发货票的填制应当符合相关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当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应当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七十五条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一式多联的发货票或收据,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准单独销毁。第七十六条销货退回的,除按规定填制退货发货票(红字

49、)外,还必须有验收入库单;退款时,必须取得退货方的收款收据或银行结算凭单,不准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款收据。第七十七条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第七十八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结算。第七十九条原始凭证,除车、船票等类似凭证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盖印章:(一)外来原始凭证应当有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个人出具的凭证必须签名,或同时加盖名章,并应填明个人身份

50、证号和联系方式。(二)对外出具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第八十条经上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八十一条有附件的原始凭证,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原始凭证与附件的有效金额应当相等。附件应当按以下要求粘贴:(一)各种附件应当粘附在原始凭证背面;附件张数过多可另行粘贴,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粘贴时,不

51、准遮盖附件的报销金额及其基本内容。(二)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卡片式车船票应当将票面撕下粘贴。(三)规格较大的附件,应当按记账凭证大小折叠;如有破损应当粘贴补齐。第八十二条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审核人审核签字或盖章。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无论采用签字或盖章哪一种方式,一经采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支票:现支、转金(一)签发日期存根联:小写正联:大写2009.8.8:贰零零玖 年 捌 月 零捌 日2009.02.13 :贰零零玖 年 零贰月 壹拾叁 日月:1-2月,加零日:1-9日

52、,加零日:11-19日,加壹(二)收款人1.现支:本单位、个人(1)本单位盖章:正反面 盖财务章、法人章(2)个人盖章:正面2.转支:对方单位四、原始凭证的审核(一)单位应当明确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授权为加强原始凭证审核的管理,单位应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人及审核权限,并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授权。(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原则1.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为依据;2.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单位规章为准绳。(三)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内容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5.审核

53、原始凭证的正确性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四)原始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第一,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核定并签字或盖章,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第二,经审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三,经审核为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或补充。五、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

54、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另外,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或个人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节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

55、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一、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专用凭证和通用凭证。规模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单位若采用专门记账凭证,则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一)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收款凭证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可分为现金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两种,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二)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56、付款凭证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可分为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两种,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相互划转的经济业务,即把现金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为避免重复记账,只填写付款凭证而不填写收款凭证。如将现金存入银行,只填写现金付款凭证,不填写银行存款收款凭证,该现金付款凭证作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账的依据。(三)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转账凭证根据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是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车间领用原材料、期末结转成本等。二、记账

57、凭证的基本内容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因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各单位规模大小及对会计核算繁简程度的要求不同,格式亦有所不同。为了满足记账的基本要求,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名称,记账凭证的名称通常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2.填制记账凭证日期,记账凭证的日期是其编制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与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3.记账凭证编号;4.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摘要应能清晰揭示经济业务的内容,同时应简明扼要; 5.会计总账、明细账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 6.应借、应贷金额及记账符号; 7.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原始凭

58、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根据,缺少它就无从审核记账凭证的正确性; 8.制单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三、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一)基本要求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填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凭证应当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2)会计科目应当依次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有空行;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应当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符号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应当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3)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编号。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记账凭证按月或按年顺序自然编号。编号时,可采用单一统一编号的形式,即每张记账凭证只有一个编号;也可采用双式统一编号的形式,即每张记账凭证有两个编号,如一个编号是由总账会计统一按记账凭证顺序编号,另一个编号是由出纳根据需要将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记账凭证顺序编号。单位不论采用哪种编号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编号即为113、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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