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BOT脱硫项目CEMS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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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华能 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 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CEMS 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号:合同号:LXXXX-P030103-N买方:买方:XXXX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卖方:卖方:XXXX 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XX 省杭州市省杭州市XXXX 年年 07 月月目录目录合同说明合同说明.3定义定义.4第第 1 章章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6第第 2 章章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7第第 3 章章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8第第 4 章章 付款付款.9第第 5 章章 交货交货.11第第 6 章章 包装与标记包

2、装与标记.14第第 7 章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技术服务和联络.17第第 8 章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质量监造与检验.20第第 9 章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23第第 10 章章 保证与索赔保证与索赔.25第第 11 章章 税税 费费.28第第 12 章章 分包与外购分包与外购.29第第 13 章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30第第 14 章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2第第 15 章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33第第 16 章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34第第 17 章章 其其 它它.35合同附件.37附件附件 1 交货进度交货进度.37附

3、件附件 2 大(部)件情况大(部)件情况.38附件附件 3 性能保证值违约性能保证值违约.39附件附件 4 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40附件附件 5 技术协议技术协议.41附件附件 6 分项价格表分项价格表.42合同说明合同说明买方:买方:XXXX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户: 卖方:卖方:XXXX 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户: 合同签约地点:XX 省 XX 市合同签约日期:XXXX 年 07 月 04 日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就华能 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一期 2362.5MW 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烟气脱硫工程项目 CEMS 设备的交易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定义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买方买方”是指 XXXX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承人。2. “卖方卖方”是指 XXXX 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承人。3. “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是由买方指定的货物运输公司,指广州三联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表王万林:13454199816(0571-85024230),代表买方全权负责货物自交货地点至使用现场的运输事宜。4. “电厂电厂”是指华能湖南 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 “业主业主”

5、是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6. “现场现场”是指湖南省 XX 市城陵矶华能 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 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烟气脱硫工程工地为买方指定的场所。7. “分包商分包商”是指承担由卖方分包的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承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8. “合同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9. “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的技术指导文件(包括设备操作手册、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以及维修说

6、明书、备品备件的技术规范及清单、专用工器具说明书等。10.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全部服务,即提供(不仅仅限于):设备设计、图纸资料以及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包含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11. “合同设备合同设备”是指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2. “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是指卖方应提供给买方的备用部件和专用工器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质量保证期内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等。13. “机组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

7、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4. “末批货物末批货物”是指在该“末批货物”交付后即可使得该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合同价格 98%以上,并且保证余下的未交付设备不影响整个脱硫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的正常进行。15. “监造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业主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6. “监造代表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和/或业主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7. “性能验收试验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为检验烟气脱硫系统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

8、验。18. “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指设备安装后,在烟气脱硫系统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达到了系统保证值并由业主签署了初步验收证书的验收。19. “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是指业主在烟气脱硫系统保证期满并签署了最终验收证书的验收。20. “设备缺陷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及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的情形。21. “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是指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常规的检验发现的设备缺陷。22. “变更通知书变更通知书”指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的修改文件。23. “日、月、年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

9、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7 天。24.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25. “保证期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署最终验收证书)。26. “正式财务收据正式财务收据”是指卖方所在地政府部门(工商、财政或税务等)监制的结算收据或资金往来专用发票。27. “大件大件”是指重量不低于二十吨和/或包装尺寸不小于 933 米(按长宽高计)的货物。第第 1 章章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本合同设备将用于华能 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 2362.5MW 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项目。1.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CEMS设备

10、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 5 技术协议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5 技术协议1.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其性能符合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应能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1.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 5。1.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5。1.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 5。1.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 5。1.7买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第第 2 章章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5。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

11、以及技术服务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以及技术服务等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第第 3 章章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3.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大写:)。详见附件 6 分项价格表。本合同价格为各分项价格之和。如本合同价格与各分项价格之和不一致,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3.2本合同价格包括:设计费、合同设备价(含备品备件)、技术资料费用、工程设计配合费用、技术人员培训费用、现场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12、所有费用。3.3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设备的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不予提高(或增加)。第第 4 章章 付款付款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4.2买方付款方式: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预付款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其余付款采用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4.3合同款的支付:4.3.1合同生效日期起 15 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5 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 10%作为预付款:(1)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10%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 4);或者卖方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格 10%的履约保证金;(2) 金额为合同价格 1

13、0%的正式财务收据;(3) 买方签署的符合附件 5 规定的初步提资的单据;(4)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3.2卖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将每批货物交付买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 30 天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 6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 收货证明:由买方代表或货运代理签署并注明货已收到的单据或货物提单或货物收据正本 1 份,副本 3 份;(2) 由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达到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 100%)正本 1 份;(3) 详细装箱单一式 2 份;(4) 由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 1 份;(5) 由买方出具的已收到卖方提交的与该批

14、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文件的证明1 份。此单据由买方在工地收到该批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备妥交卖方;(6) 由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验货单据;(7) 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报告;(8)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进口部分的货物,还需提供以下单据:(9) 由货源地商会或货源地具有类似职能的其它有关机构签署的原产地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 1 份;(10)原产国出口商出具的相关货物质量证明正本 1 份、复印件 2 份;(11)相关货物进口报关单副本 1 份,复印件 2 份。4.3.3初步验收通过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 30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 20%:(1) 金

15、额为合同价格 20%的正式财务收据;(2) 买方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3)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3.4剩余的合同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最终验收通过,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 30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 10%:(1) 金额为合同价格 10%的正式财务收据;(2) 买方出具的最终验收证书;(3)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4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4.4.1如果发生卖方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资料后 30 天内向买方支付相关赔偿金和违约金,或者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

16、果属于因任何质量问题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则不足部分将由卖方另行向买方偿付。4.4.2如果发生买方履行合同违约的,则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资料且由买方认可后 30 天内向卖方支付相关款项。4.5卖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第第 5 章章 交货交货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必须保证及时和设备(部套件)的完整性。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1。5.2交货地点5.2.1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卖方仓库(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17、回龙观镇史各庄村史各庄构件厂院内),卖方负责合同设备发运前装车。5.2.2卖方对货物风险的责任一直到现场开箱检验通过后为止。5.3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按买方代表或货运代理签发的“收货证明”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也为本合同 10.7 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5.4货物在装车并完成交货后,货物所有权应转移给买方。5.5买方负责合同设备自交货地点到使用现场的运输。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二个月内,按本合同附件 1 的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清楚的分期交货一览表,包括每批货物名称、粗略的总重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5.6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得超过国家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当部件经由除铁路外的其它

18、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遵守有关运输单位的规定。5.7每批合同设备备妥前 15 天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通知中应指明:(1) 合同号:(2) 机组号:(3) 货物备妥日:(4) 货物名称及编号、KKS 编码:(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8) 交货地点:(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按长宽高计)的每件货物,卖方应提前 40 天提交全部该类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一式六份),以及关于装卸方法、承运船只的类型和内陆运输等的恰当而合理的建议。(10)对于在运输

19、和仓储时需特殊搬运的特殊物品(例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装卸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8卖方应允许买方及业主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及货运代理交货日期。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5.9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 1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传真给买方下述单据:(1) 空运提单 1 份(如有) ;(2) 技术文件清单 1 份。在每批国内部分合同设备自交货地点装车后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特快专递寄给

20、买方下述全套单据,同时应随货附上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 2 份:(1) 4.3.2 条款中规定的发票,副本一式 2 份;(2) 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 2 份。5.10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清点检查,在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后,买方的施工现场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一周内共同签署“收货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该单据作为买方向卖方进行短装索赔的依据。货物运至现场后,一旦发现该合同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卖方应尽快补齐或处理所缺或损坏的货物。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确属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拒收。此种情形下的货物延

21、迟交付,由卖方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5.11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最迟不得超过 30 天免费运到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否则视为自始未提交该备品备件,并按 10.7 款迟交货物等同处理。5.12 卖方应按附件 5 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相应数量与要求的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 5 规定的交付进度。5.13 自本合同生效起至设备到货日止,卖方须于每一个月的最后三天内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进度报告,报告须说明设计、生产、交

22、货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及进度百分比。如果进度偏离预定时间表,卖方应在报告中解释延误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修正方案,以确保此偏离不致影响本合同的实施进度计划。在生产、组装和交货期间的适当时间,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能证实进度的设备的彩色照片。在设备生产的关键时期,每个月须提供不少于三张照片,所有照片的规格应为 200mm250mm,并应附有说明。5.14 技术资料应以直接递交给买方为主,也可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5.15 邮递的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时间戳记为技

23、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若提货通知单的时间戳记无法辨别的,则以买方实际收到技术资料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10.8 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急用资料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否则视为卖方自始未提交该技术资料,并按 10.8 款等同处理。第第 6 章章 包装与标记包装与标记6.1包装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且包装应满足货运代理运输的要求。

24、6.1.1普通货物本合同项下由卖方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应具备适应长距离空运、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及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安装现场。6.1.2裸装货物对于裸装货物,卖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货物及便于搬运,如货物需装在舱面时,除采用常规保护方法外,须使用垫木、支架加固包装,以固定货物。6.1.3特殊货物6.1.3.1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相对之两侧标出该包装箱的重心位置(当该包装重心与中心不一致时)、吊索安放位置及国际贸易运输通用的标记和符号,以利于装卸搬运。6.1.3.2 所有需要特殊包装及处理的货物,卖

25、方应就包装及处理方式向买方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特殊货物包装应采用买卖双方认为安全和便于搬运的包装。货物交货前 1 个月内, 卖方应提交全部特殊货物的下述情况:(1)卖方关于装卸方法、承运船只的类型和内陆运输等的适当而合理的建议;(2)对在运输过程中需特殊防护的货物应提供的保护措施的说明;(3)对在仓储过程中需特殊防护的货物应提供的保护措施的说明。6.1.4技术文件6.1.4.1 卖方空运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妥善包装。以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国际航空运输的惯例。并能防潮防雨。6.1.4.2 在技术文件的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应清晰标明条款 6.2.1 所述的内容。6.1.4.3 每一技术文件包装箱内

26、,应附有装箱清单 2 份,并注明资料编号、代号、名称和页数(本数)。6.1.4.4 每件技术文件包装毛重不应超过 60 公斤,体积不超过 6060100 厘米(按长宽高计)。6.2运输标记6.2.1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装运标志;(3) 发货人,收货人;(4) 生产日期,生产厂家;(5) 目的站码头;(6) 件数,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为单位表示);(8) 合同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及箱号/件号。6.2.2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

27、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191 和GB6388 的规定。6.2.3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6.2.4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6.2.5两套

28、及两套以上设备的零部件不能混装。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 6.2.1 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器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6.2.6承包商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 6.2.1 条的相关内容。6.2.7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6.2.8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2.9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回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6.2.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

29、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6.2.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6.2.12货物的包装物在货物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处置。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返还费用由承包商承担。6.3卖方包装及标志之责任卖方应在产品包装前,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凡因卖方包装时所用保护措施不足或不妥,致使货物生锈、受潮、被腐蚀,或因包装或标志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或引起事故时,卖方均须承担责任。凡由于包装或标志不

30、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卖方应尽快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除双方在有关合同附件中另有约定外,每件货物包装后尺码最多不得超过10 米(长)6 米(宽)4.2 米(高),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因违反此项规定而给买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应由卖方负担。6.4 合同设备装车时,卖方应根据货物特性免费提供防止货物发生变形、碰撞等损坏所必须的托架、枕木等防护措施。第第 7 章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技术服务和联络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计;图纸资料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

31、技术培训;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等。7.2卖方需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按时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同时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安装督导方案(书面文件及电子版各一份),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7.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须是称职、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其中主要组成人员(须提供姓名、工作履历等)不得变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单方面更换,否则,将按第 10.9 款等同处理。卖方到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办公、通讯

32、等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5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 10.9 款等同处理。7.4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7.5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相关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7.6人员培训7.6.1卖方负责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7.6.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 60 日内向

33、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7.6.3卖方应为买方在国内进行培训的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以及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通讯等提供便利。7.7设计联络7.7.1设计联络会的地点、次数、人数见本合同附件 5。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7.7.2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并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7.7.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7.7.4各次会议及

34、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以修改本为准。7.7.5卖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7.8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7.9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5。7.10 技术资料的错误7.10.1卖方应对其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任

35、何设计或工程细节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图纸、资料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和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这些图纸、资料是否已经买方认可,只要这类矛盾、错误和遗漏并非由于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不准确图纸、资料所致。7.10.2卖方因图纸、资料出现矛盾、错误或遗漏须对本工程采取必要的更改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理;如上述更改或补救由买方或买方代表完成,则卖方得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合理费用。如因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出现技术上遗漏或错误所引起买方进行额外工作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于本条款下履行之义务并不免除其对条款 10.3 及条款 10.9 所应负之责任。7.10.3买方只须对其向卖方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负责。7.

36、10.4对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中出现的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或词意不明或资料的正确性有疑问,卖方须提请买方注意。第第 8 章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质量监造与检验8.1监造8.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质量计划。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质量计划并应符合附件5 的规定。8.1.2买方将派监造代表进行设备监造。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 5 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 5。8.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1

37、) 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2) 提前 7 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3) 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 5 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4) 免费向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如办公室、通讯、当地交通等。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

38、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章规定应

39、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8.1.8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报告将作为合同的付款单据之一。8.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8.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卖方对所有技术规范规定之合同设备在出厂装箱前必须进行出厂试验,并应将所有的试验方案、计划、试验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买方确认。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以快递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测

40、报告和检验书)。8.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7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8.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41、,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8.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8.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

42、负担。8.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 8.2.2 至 8.2.5 款规定处理结果发出通知后,应按 8.2.7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8.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脱硫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1 个月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否则按 10.7 款处理。8.2.8上述 8.2.2 至 8.2.7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章及附件 5 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8.3

43、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8.4每两个月末的最后三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二份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8.5卖方应在本“合同设备”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自费到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8.6如双方在会同检验中对检

44、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如果需要,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且是双方必须遵循的最终检验结果。若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则由卖方承担。第第 9 章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9.1合同设备的安装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当设备进入安装阶段以后,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买方现场代表的要求随时在场指导安装及调试。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推辞或缺席,则视为卖方违约,按第 10.9 款处理。买方安装和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45、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附件 5)。买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责任由买方承担(设备缺陷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9.2在买方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每套合同设备买方的安装工作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

46、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5 的要求进行。9.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进行调试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 10.9 款等同处理。9.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

47、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h+M+cm其中: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9.5不论每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9.6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

48、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技术资料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9.7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15 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第第 10 章章 保证与索赔保证与索赔10.1 保证期是指脱硫装置在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署最终验收证书)。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

49、工程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能够达到附件 5 的性能保证值。卖方保证根据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此外,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年利用小时数应大于6500 小时(合同设备在投产后,年可利用率98%。)。10.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或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

50、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该时间,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应按 10.9 款处理。卖方保证在保证期满以前买方及业主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维护时,不会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并不需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费用。10.4 如发现潜在缺陷,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更换或赔偿等。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可凭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应立即无偿修理、

51、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等)。10.5 如果卖方对合同设备(影响合同设备安装和正常运行)部分进行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则其正常保证期从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10.6 由于卖方的责任,在第 9 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未通过后,经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按附件 3 性能保证值违约的规定处理。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卖方向买方支付违

52、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要求的技术和性能指标。10.7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 5.1 款和 5.3 款规定计算,卖方应按以下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迟交 12 周的,违约金金额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周累计逾期周数计算;迟交 34 周,违约金金额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周累计逾期周数计算;从第 5 周起,违约金金额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5%/周累计逾期周数计算;以上卖方迟延交付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如果合同设备迟交超过 3 个月时,买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卖方

53、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10.8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 5 的规定按时交付属严重影响设计或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卖方应以每周人民币伍仟元/件累计逾期周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5.14 款规定为准。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如果迟交超过 3 个月时,买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0.9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性能保证值),卖方应以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周累计逾期周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10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

54、第 10.6、10.7、10.8、10.9 款的约定而承担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5%。同时,因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予赔偿。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累计金额不应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15%。10.11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10.12知识产权及免责卖方应保证其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技术资料和服务等,以下同),均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得有任何违法的行为和内容,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而且卖方应保证买方有权任意使用或处置卖方所售予买方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资料并不会侵犯任何

55、第三人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若买方因使用或处置卖方所售予买方的设备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10.13在卖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卖方仍应对买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承担责任。10.14设备任何部件其正常运行寿命比卖方保证期短,则保证期按寿命期计算。但卖方应提供此类设备部件清单,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提供足够的此类设备部件,以确保保证期内和保证期满后一年内的备件的使用。10.15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过错造成的其供应的设备缺陷或设备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

56、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则卖方应负责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在 30 日内运到现场并修理、更换完毕。10.16卖方向买方提交的所有商务单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取合同总额 10%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第第 11 章章 税税 费费11.1 根据中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由卖方自行承担,该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因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等产生的所有税费。11.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第第 12 章章 分包分包与外购与外购12.1 卖方

57、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事先告知买方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分包。12.2 卖方就需分包的事宜向买方提出申请时,应提供需分包的内容、比例,并提交分包商的相关资料供买方核查。12.3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全部责任。第第 13 章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一方不得未经对方认可而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变更。买方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该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变更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

58、到上述变更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新的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方能生效。13.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14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 14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则按有关

59、条款处理。13.3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止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到期款项,并且卖方还须应买方的要求向买方返还其已从买方处收取的有关该中止部分的预付款。13.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3.5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的,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款的 30,并由卖方向买方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3.6 如果发生卖方停业整顿、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丧失偿债能力或被接管等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买方有权立

60、即单方决定终止本合同,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主体或权利归属人;或由买方视该破产清算主体或该权利归属人所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而决定由其履行经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3.7 若 13.6 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向买方交付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上述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等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使其能顺利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因这种合同终止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第三方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买方

61、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第第 14 章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指以下 14.1.1 至 14.1.4 条规定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事件或情况。这些事情或情况是任何一方无法预见和合理控制的,并在合同签订当日或之后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这些“严重影响”是受影响方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全部或部分避免、克服或补救。本条所述“合理措施”包括为防止工程受到明显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因此产生的影响而采取的行为或行动。14.1.1任何战争行为(宣战或非宣战)、侵略、武装冲突或敌国军事行动、封锁、禁运、起义、暴动

62、、民变、恐怖主义行动、劫掠、瘟疫、流行病或破坏行动。14.1.2放射性污染或离子辐射。14.1.3超越工地范围的大范围或全国性罢工或怠工,出于政治目的,如针对中国政党的工人运动或针对外国所有或管理的公司或设施的反对买方和/或卖方的劳工行动。为避免误解,此处所提及的罢工、劳工行动不包括卖方内部的事件。14.1.4火灾、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山活动、滑坡、暴风雨、飓风或龙卷风。14.1.5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经双方同意延迟合同执行期限,但不能对合同总价作调整。14.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始终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将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延迟减少到最低限度。14.3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以电传

63、通知另一方,并以航空挂号方式寄送由有关当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另一方审查确认。14.4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须尽快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且以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14.5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4.6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任何延误或不能执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构成违约或不应就工程的毁坏或损失而提出任何索赔。14.7 不论何时发生何种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项下未受影响部分应照常进行。第第 15 章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

64、决15.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15.2 仲裁机构为杭州仲裁委员会。15.3 仲裁地点为杭州。15.4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第 16 章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16.1 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2)买方收到业主对合同技术协议(见附件 5)的确认函。第第 17 章章 其其 它它17.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17.2 本

65、合同所包括的附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函、招标用图纸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解释顺序如下:(如前后条款有矛盾或不一致情况,除非已作特别说明,以顺序列前者为准。)(1) 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2)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文件附件;(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函;17.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单方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7.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

66、救。17.5 双方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进行实质性的转让。17.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17.7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7.8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涉及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解释为准。17.9 本合同一式正本 3 份;买方执正本 2 份;卖方执正本 1 份。17.10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买方卖方名称:XXXX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XXXX 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中融大厦 901-H 室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盈创动力园区 E 座 507邮编:310013100085联系人:赵忠:项目经理徐祥开:技术秦裕春:商务杨家林电话:赵忠:13605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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