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消费品经销商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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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书合同编号:(2008)百 号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多次友好协商,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就甲方指定的 系列产品,在 地区 渠道的销售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可从不时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清单(附件一)中删除某些产品,亦可在产品清单(附件一)中增加新的产品,且乙方不应拒绝该等变更,并应提供积极和有效的支持以便做好新增产品的推广工作。一、 甲方职责: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类系列产品在 地区的特约经销商(该特约经销为非独占性的普通性许可)。2、 甲方负责将乙方所订*类系列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并承担入库前的运输及

2、保险费(具体送货数量详见附件一)。前述产品的灭失以及产品的损坏等风险应在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由乙方收货签收(根据附件三规定)后转移给乙方。二、 乙方职责1、 对指定收货地点的任何更改,乙方应提前十四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2、 乙方应保持一定的产品库存,以向其客户提供等量的、习惯的产品交付,而且,一旦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就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目前的库存情况。3、 乙方作为甲方*类系列产品在宁波地区之特约经销商,需全面负责甲方*类系列产品的进销存工作,保守双方商业秘密,并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再经营或通过他人经营其他与甲方同类的或具有竞争的品牌。如乙方因违反本合约而致使甲方有所损失,甲方将保留追究之法律

3、责任的权利,以及甲方有权可以立即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本合约及乙方的经销权。4、 乙方应积极拓展所属地区的销售,乙方应对其交易信用管理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所属地区以外之市场开发,须事先得到甲方正式之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5、 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位于所属区域之外的潜在客户订单。如乙方收到了任何位于所属区域之外的潜在客户订单,乙方应立即将该订单转交甲方。6、 乙方需遵守附件二,此附件是本合约一部份,详述认可的销售渠道及客户名单,如发现乙方违反此附件内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约及乙方的经销权,并保留追究因乙方这一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7、 甲方货物进入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需按附件三

4、有关货物验收及签收程序进行。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接受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超市、卖场、商场、便利店连锁、零售店等客户向乙方退货)而造成的退货或换货要求。8、 乙方应派专人全力开展销售甲方产品的铺点工作,至2008年6月底前,*类系列产品的铺点总数达350家。其中需包括A级店10家,B级店25家,C及D级店共315家。至2008年12月底前,*类系列产品的铺点总数达565家。其中需包括A级店10家,B级店25家,C及D级店共535家。9、 乙方应组织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工作,做好产品的推广、陈列及营销,并需将市场的销售情况及信息与意见,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反映给甲

5、方。10、 乙方负责甲方上述产品的送货工作,乙方应在接到客户订单后的2日内,必须将所订之甲方上述产品送至客户手中,并做好收款工作。11、 乙方与本合约附件二认可的第三方签订有关*类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时,或供货给前述第三方前,其有关合同或供货条款必须由甲方参与共同签订。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则甲方将不负有履行本合约义务的责任,且甲方有权追索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三、 价格及奖励1、 甲方之*类系列产品及*类系列产品的零售价格见附件四,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为:- 乙方用期款采购,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为:零售价的68扣。- 乙方用期款采购并在三十天内结款, 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为:按零售价的67扣。 - 乙

6、方用现款采购,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为:按零售价的66 扣。 2、 自甲方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之日起,乙方应在45天内结清甲方全部货款,以甲方指定的银行户头到帐为准。有关支付货款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如出现任何延迟付款,乙方应赔偿甲方每月该笔货款1%的月息损失(具体付款数额详见附件一) 作为违约金。3、 甲方之*类系列产品及*类系列产品,在 地区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定价。4、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属地区由其供应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甲方所公布的零售价格,以及无论是由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与其下层的零售商的最终零售价格必须不低于甲方所公布的零售价格,否则视为乙方

7、违反本合约约定,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甲方有权可以立即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本合约及乙方的经销权。5、 年终奖励:乙方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甲方销售下达指标的95%以上并在帐期内收回全部相应金额货款(除外08年已享受奖励的部分)且解缴甲方的(具体付款数额详见附件一),甲方将按乙方所解缴甲方全部货款的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乙方。奖励时需先扣除17%税,并由甲方决定以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对乙方予以奖励:(1) 以乙方的入货价用货代款;(2) 现金返利;或(3) 帐扣。(2) 和 (3) 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在2008年12月31日达到甲方销售指标 奖励全部货款的总额95% = 0.

8、5% 100% = 1% 105% = 2%无论如何,奖励最高不超过乙方所解缴甲方全部货款的总额的2%。乙方2008年度销售指标为:360万(无税68%扣) 打 万元 打 万元 打 万元四、 费用1、 销售费用(1)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与需要进店费用的商户进行合作。如甲方同意与需进店费用的商户合作,甲方将按个别情况另行与乙方商讨有关之费用分担的比率(含单一品牌进店费用或综合品牌进店在这其中甲方产品部分之进店费用)。(2) 各商户所要求之各类费用(有关于甲方公司或产品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作实,否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3)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及授权,乙方不得单方面或代表甲方与任何商户签订协

9、议(如:任何形式之促销、减价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终止此等协议及供货,并对甲方所受之影响及损失负责。(4) 所有甲方供货都是卖断给乙方。甲方不接受任何退货或换货的要求。甲方不接受任何因超市、卖场、商场、便利店连锁、零售店退货给乙方因而造成乙方向甲方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2、 关于代垫款乙方可代甲方垫付甲方支付在终端卖场的费用(如促销费、堆头费等),每次垫付前甲方需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经乙方同意才能实施。甲方应在乙方垫付费用后收到卖场出具的有效票据返还代垫费用给乙方。所有代垫费用必须经*公司以文字形式同意才可支付;如代垫费用乙方以货品形式支出,甲方将以同等货品补回;如代垫费用乙方以现金

10、形式支付,甲方将以同等现金补回. 因代垫费用的产生的相关税款由甲方承担。3、 转户费及贸易扣点由乙方承担。4、 卖场年节费用、首批、促销特价、堆台、DM由甲方承担。5、 进场费、条码费甲方承担。6、 新店开张费由甲方承担。7、 其他费用本合约中双方未予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应由乙方承担。因为根据本合约,在所属区域内进行产品的市场开发是乙方应履行的义务。甲方视个案另行书面同意承担的合理费用除外。五、 资讯提供乙方除需达到甲方之铺点目标外,并于每月25日无偿提供给甲方详细的客户名单、库存及销售记录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讯。否则,将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终奖励中扣除0.5%.六、 陈列工作乙方将组织专人

11、以可信赖的、专业的方式负责甲方产品的铺点及陈列,全力按甲方之要求标准做好市场及各零售店之陈列及各项活动之工作。七、 甲乙双方的关系1、 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被解释为构成诸如合伙、合营或任何类型的代理关系。2、 乙方为在宁波地区的作为甲方特约经销商进行销售工作之目的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促销人员)和甲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被解释为构成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八、 终止1、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本合约在下列情形下终止:(1) 本合约届满且双方于届满前未另行书面签订经销合同书或补充协议延长本合约的期限;或(2) 由一方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合约并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2、 若甲方根据本

12、合约规定行使其权利终止本合约,甲方除拥有依照法律及本合约所应当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赔偿外,还可自行决定选择取消、暂停或推迟本合约项下产品的交货(包括中途停止交货权)。3、 本合约到期或终止后,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经销商的身份应 立即终止。甲乙双方互相对帐,在帐目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余下货款乙方在7天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一次性返还甲方。九、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需双方共同协商。如有任何遗漏,双方另文补充。本协议及有关附件各一式两份,双方盖章且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具法律效力。十、 本合约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非本合约根据其明确规定以其它方式终止。

13、若双方需继续保持经销关系,需另行签订经销合同书或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本合约的期限延长。但有效期终止后,有关结算关系至乙方结清货款时终止。十一、 双方如有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经法律程序诉讼时,双方同意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任何一方不持异议。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约前已充分协商一致,并认真逐字审核本合约后签署的。附件一至附件四是本合约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 代表:日期:乙方: 有限公司地址: 代表:日期:附件一, 2007&2008*进销存回款指标_公司2007&2008*进销存回款指标月份品类2007实际

14、Net of VAT2008计划 Net of VAT进货打数进货金额(元)销售打数销售金额(元)进货打数进货金额(元)销售打数销售金额(元)月末库存额(元)付款额(元)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Total附件二, 销售渠道及客户名单一、 _市区及郊县所有*零售店。二、 _超市、_超市、_超市、_超市、三、 _卖场四、 _便利店连锁附件三, 货物验收及签收一、 货物验收收到货物时,应通知甲方公司当地业务负责人,根据甲方送货清单一同开箱查验。如发现有货物有破损或短缺货等问题,甲方会迅速补足或找保险公司解决(甲方查验人员要在缺货情况说明上签字并注明启封时外包装情况)。如

15、乙方单独查验,发现以上问题,应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均被视为弃权和放弃。经甲方向发货人员确认不是甲方发货问题,甲方将不予认可。二、 收货签收收到货物后,乙方仓库负责人在甲方送货清单上盖章签字后交货运公司带回甲方,并交一份甲方当地负责人。如乙方仓库不能盖章只能签字,那么应附寄给_ 一份经销商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授权签字者全权负责乙方收货事宜并注明该等授权的有效期。*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方:*有限公司 分公司乙方: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08_月_日签订了一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书(“产品经销合同书”),现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

16、下补充协议条款:第一部份:关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词语定义:1、 非独占性的普通性许可是指甲方对乙方的在某特定区域的产品经销许可,并不影响当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该特定区域内再授予第三方的上述产品经销许可。2、 产品是指甲方生产的现有产品中的某个系列或整个系列(以甲乙双方产品经销合同书约定为准)。3、 乙方指定地点是指乙方书面告知甲方且载明在产品经销合同书上的某一送货地址。4、 产品的进销存是指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购入、销售、库存。5、 与甲方同类的或具有竞争的品牌是指一切与甲方生产的同类产品或与甲方具有竞争的或具有潜在竞争的一切产品及其商品商标、牌名。6、 铺点是指乙方设立的或发展的销售甲方产品的

17、销售点。7、 进货计划是按照产品经销合同书附件一,由双方约定并认可的乙方能最终实现正常产品运转并售出的书面预计。8、 打每打为12个单件产品。9、 扣是甲方规定的产品甲方制定的市场零售价格的折扣率。10、 付款奖励是甲方分别根据乙方不同的回笼货款的速度而给予乙方的酬金。11、 甲方产品的外包装包括整箱的装箱纸箱,产品的单元包装以及产品容器。12、 零售点是指由乙方自行销售甲方产品,或由乙方建立的任何零售渠道。13、 全部资料是指甲乙双方所订立的所有合同、合约、协议、往来传真、电邮、产品资料等。14、 保护是指对甲方产品采取尽可能的措施以确保甲方产品不受侵害。15、 保密是指对甲方产品以及甲乙双

18、方所形成和应保密的文件资料等,采取谨慎与防范措施,谨慎不得低于合理程度,防范不得低于使第三方无法或不能获得资料或数据以谋取利益的程度。第二部份:关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折扣率以及乙方批发的折扣率和零售价格。(一) 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按产品经销合同书规定执行。如因市场因素进行调价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扣率保持不变。(二) 乙方批给零售点或连锁零售商为不低於零售價的76 扣或以上。(三) 乙方有义务使所属地区的零售商严格按照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甲方产品零售统一价格执行,若甲方发现是乙方之批发范围内的零售商低于甲方发布的产品零售价出售甲方产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暂停对乙方的供货,

19、直至该零售商按照甲方发布的零售价格零售甲方产品,方恢复对乙方的供货。特别约定:乙方不得低于上述扣率将甲方产品批发给下家批发商或零售商,若低于上述扣率的,则甲方可视乙方为严重违约,并可单方面采取包括停止供货或终止产品经销合同书在内的措施。第三部分:关于乙方对甲方产品声誉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一) 对甲方产品的声誉的保护1、 甲方保证提供乙方的产品均是原产地的合格产品,所提供的资料,均是拥有版权的甲方资料,产品上所载的商品是甲方的注册商标。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期间,有义务保护甲方所有产品声誉的义务,乙方必须在其经销的甲方产品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产品的外包装,不得在甲方产品的外包装外进行任何的改变或涂写,

20、不得在甲方产品的外包装上加上乙方的任何商标或介绍。2、 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期间,有义务保护甲方所有产品原有质量,乙方在此保证决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任何产品的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产品质量的行为,不得仿冒甲方的任何产品,不得经销伪造甲方的产品,若发现市场上有仿冒甲方的产品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情况。3、 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期间,可以将甲方产品通过自已的销售渠道向零售点发售或自行零售,但不得再将甲方产品销往贸易性的中介公司。若确需销给贸易性的中介公司,则必须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4、 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期间,若发生乙方的零售点或由乙方建立的零售点发生与产品经销合同书约定或甲方的销售政策不相一

21、致行为时,乙方有义务立即纠正,若乙方不能立即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经销关系,若有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二) 对甲方产品经销过程中的保密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将甲方的机密信息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实体),乙方也不得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个人或实体使用甲方的任何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必须按照甲方所制定的价格政策进行实施,对甲方的出售给乙方的产品价格,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最终售价必须按照甲方的书面定价为准,其中乙方所得之利润及其差价,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名单

22、、销售渠道和销售扣率、销售指标以及销售达成等数据,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4、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市场策略,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5、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的营销策略,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对此均有保密责任。6、 甲乙双方有关甲方产品的推销计划、活动和优惠销售产品的方案在实施前,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7、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管好由双方经销关系产生全部资料,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 甲乙双方所形成的全部会议纪要,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9、 乙方以任何形式占有或了解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各种信息以及材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三

23、) 乙方对甲方产品保护和保密的延伸义务乙方在与甲方终止经销关系后的两(2)年内仍有对甲方产品的保护和保密义务,在这期间乙方仍然具有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所载的义务,若发生对甲方产品侵害和泄露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应保密的内容,甲方仍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四) 对甲方产品保护和保密的例外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所载的对甲方产品的保护或保密约定,已因实际需要已向公众公开的,则甲乙双方均可以对该部份不再进行相关保护或保密。(五) 若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保护保密措施,在乙方经销过程中是必须向第三方透露的,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才可以向第三方透露。(六) 除产品经销合

24、同书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外,甲乙双方还应以积极的行为,为保证双方利益,而对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约定以外的事项自行采取保护或保密措施。(七)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产品经销合同书和本补充协议,并可要求揭秘方作出合理的赔偿。第四部分:关于甲方送货后乙方的清点货物和验收(一) 进货、送货1、 乙方应向甲方制定合理的进货计划,首批进货不少于_打,到2008年_月底前,乙方进货及售卖应不少于_打。2、 乙方负责产品的送货工作,在接到订单后2天内,必须将货品送至客户手中,并做好收款工作。3、 若乙方未能按 商家订单中的预计到货时间将甲方产品送到该商家的,将按送货金额1%/日向甲方

25、赔偿损失。(二) 清点货物、验收1、 乙方验收时按附件三的货物验收程序执行,若乙方在收货时发现有外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拒绝收取该货物。2、 乙方应按时完成工作报表:行程表、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及按日、周、月、季、年等按甲方要求按时无偿提供给甲方;3、 乙方应按行程拜访门店:作好铺货、接订单、陈列、理货等;第五部分:其他1、 产品经销合同书以及本补充协议是由甲方拟制的文本,但甲方在与乙方多次协商中,已交乙方认真审阅并经必要修改,并由甲方告知乙方慎视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每一条款后,由乙方明确认定已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前题下,由双方签订的。2、 本补充协议若与产品经销合同书有不一致或不详尽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3、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以及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有限公司_分公司 代表人: 乙方:_代表人:签订日期: 二八年 一 月 一 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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