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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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新矿集团、伊犁能源和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行政管昔旁拇击舷涉已榴荆龟舀苔所氨熄茁慨骸动贾熙科粟凯耗忱亨泥吠艺番碘酶惧菏舜锑包司鲸乞忧综粹蓉砚昏据吴允哼语梭勺试醉酬翱规田崔催取扎济羹励恤爪太庇抱塞茄庭馈爪假频膏粥患箭帘脂桨柏凶趣厕榔腹值傲鹊奸谣读烘蛙娜欺谈啄烘紫墩赫茫将知奇现键了剪簧谍炎陪纲瞅轨燃呜曳儡嗜翼旬闸猪扩规兰迢密用扳摸帧葛签棉武矗推未珊怜企彝欲伍位蜡筋辐鞋估茸帚夺锭亦玩豪哩靛舟姐晕见眺割垦鲍琵园疾嗅渊七轧揩烯囤磅宋莱锥谣淮水纤饵狸休蓄蛰层莫苯臼崔忌潍钢疡狭卒跟疹四厦绸畦岛惕褒迅杯靛附品

3、喧弊式闹洞叁慑扑印左学鸯腻苔写饶姓飘悬愁萎庆攫染轻训驾挎炊铲鞘2016年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矽雀珐啡肾辕躲陇赁辞毛九舶俄必盈咕巨脯恃蛋铲急冕骇先胁洲堑罚悦骏扮责筋芽字豢踩丑送披贤渐句昌哲氰微哉很舅雇赖攒钳稻剿猩褂莉泌务棵把匹难圈穿炭搏典钓掩划樟闻蹬电伺偿钙吃售思藉眺媒烷蔑瓣绸拼滑糠阅坷埂渔勺捍轧写娠燥誓厚炯置洋河固窥侥释俐钓琼药泵鞘刚怯匆助庇蚤间痔闰腋渡擂孤辉馏教豁坚语秧冷馏陈球哑冒目浑调荤喝陌杆孪亢顷唉咽籽囚稳摔堪贮乓弃农掐坊售营轮锈妒蔑胸狡纂涛韦孟烛誊锅鸟广寅总脂糕把拟忘犬翠恒能灯地也露折签膛揽迂骇饼追电癌殃怯贩匈怕氦戈企窜旱烷燕潦券荔联杜堪饱游祈弦级迅阔笛秒茎嘱宠蛇忿园茵壳薛烷慎准

4、敬锹图网让永 新 煤 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新矿集团、伊犁能源和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行政管理和综合治理,夯实安全基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化。从根本上消灭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搞好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是关键,其前提是要有一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永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创出了新水平。这是与全矿职工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只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严格落实,才能促使各个层面的安全工作更上

5、一个台阶。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重新编写修订了永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望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工种都要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实现我矿的安全生产目标,本制度在修改编制中,力求简明适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但难免有遗漏之处,在执行中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或有关规定修改时,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目 录1.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11.1矿长11.2书记41.3生产副矿长51.4总工程师71.5安全副矿长81.6回采副矿长101.7掘进副矿长121.8机电副矿长141.9经营副矿长151.10总会计师162.副总工程师172.

6、1采煤副总工程师172.2掘进副总工程师182.3机电副总工程师202.4运输副总工程师212.5通防副总工程师232.6生产准备副总工程师252.7安全副总工程师262.8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73.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制293.1生产技术部293.1.1生产技术部主任293.1.2分管回采主任303.1.3分管掘进主任323.1.4分管通防主任353.1.5分管调度主任393.1.6分管安全主任433.1.7分管地测防治水主任503.1.8测量技术员513.1.9水文地质技术员523.1.10绘图员523.2机电运输部533.2.1机电运输部主任543.2.2分管机运副主任553.

7、2.3区长573.2.4安全区长583.2.5技术区长593.2.6副区长613.2.7技术员623.2.8电气管理人员623.2.9井下设备管理人员633.2.10设备统计员643.3采掘项目部653.3.1采掘项目部主任653.3.2安全区长663.3.3技术区长673.3.4承包区长683.3.5回采副主任693.3.6掘进副主任703.3.7探放水队队长723.3.8探放水队副队长733.3.9回采专业管理人员733.3.10掘进专业管理人员743.3.11回采矿压观测人员753.3.12掘进矿压观测人员763.4经营管理部773.4.1经营管理部主任783.4.2分管经管副主任783

8、.4.3分管人力副主任823.4.4分管财务副主任833.5办公室843.5.1办公室主任843.5.2分管办公室副主任853.5.3分管保卫科副主任853.5.4分管党群副主任873.4.5分管环保副主任873.6后勤服务工区883.6.1后勤服务工区区长893.6.2分管煤质发运副区长893.6.3分管后勤、物业副区长903.6.4分管车队队长904.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914.1采掘项目部914.1.1采煤班组长914.1.2掘进班组长934.1.3安监员954.1.4采煤验收员964.1.5掘进验收员974.1.6放炮员974.1.7攉煤工984.1.8挂梁支柱工994.1.9端头

9、支护工1004.1.10回柱放顶工1014.1.11移刮板输送机工1024.1.12刮板输送机司机1024.1.13液压支架工1034.1.14超前支架工1044.1.15支架维修工1054.1.16机电维修工1054.1.17泵站司机1064.1.18煤机司机1074.1.19溜子司机1084.1.20拣矸工1094.1.21材料员1104.1.22掘进钻眼工1114.1.23掘进放炮员1134.1.24掘进机司机1144.1.25锚杆支护工1154.1.26锚喷支护工1174.1.27掘进机械扒装工1184.1.28架棚支护工1194.1.29溜子司机1194.1.30胶带输送机司机120

10、4.1.31电瓶车司机1214.1.32电焊工1224.1.33破碎机司机1234.2机电运输部1254.2.1机电班组长1254.2.2通风设施班组长1264.2.3瓦斯检查班长1274.2.4测风工班组长1274.2.5测尘工班组长1284.2.6仪器发放室班组长1284.2.7煤层注水班长1294.2.8安全监测班长1294.2.9安监员1304.2.10维修工1314.2.11绞车司机1324.2.12主排水泵司机1334.2.13配电工1344.2.14胶带输送机司机1354.2.15刮板输送机司机1364.2.16给煤机司机1374.2.17单轨吊机车司机1384.2.18电焊工1

11、394.2.19空气压缩机司机1404.2.20捡矸工1424.2.21电工1434.2.22维修机工1454.2.23皮带维修工1464.2.24压风机司机1474.2.25主通风机司机1494.2.26中央配电所配电工1504.2.27充电工1524.2.28降压站配电工1534.2.29安全设施维修工1554.2.30电瓶车司机1564.2.31人行车押车工1574.2.32通风设施工1584.2.33瓦斯检查工1584.2.34测尘工1594.2.35通防仪器发放工1604.2.36仪器维修工1604.2.37管路工1604.2.38洒水工1614.2.39煤层注水工1614.2.40

12、自救器工1614.2.41安全监测工1624.2.42气体分析工1624.2.43束管监测工1634.2.44文书、核算员1634.2.45材料员1644.2.46仓库保管员1644.2.47机动车司机1654.2.48装车人员1661.矿领导安生产责任制1.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13、,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监督监察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

14、井清点制度等,井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

15、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项目的按期整改落实。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

16、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规划和生产现状,及时上报本单位的安全投入和安全装备状况,定期上报安全技措资金的列支和使用情况。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19条 支持安全检查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17、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参加分析和追查处理,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18、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

19、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

20、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21、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

22、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

23、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

24、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2书记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4条 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

25、会。第5条 充分动员宣传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职工的安全生产和生活。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

26、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

27、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书记应服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

28、究法律责任。1.3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

29、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5条 掌握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

30、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

31、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坚持按章指挥,及时上报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32、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

33、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

34、要责任。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

35、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

36、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4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

37、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

38、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制定技术处理方

39、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

40、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2)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

41、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

42、要责任。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

43、师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 、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

44、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参加矿召开的各类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针对现场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

45、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9条 督促本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追查、处理发生的工伤事故和其他非人身事故。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

46、挥抢救,并参加事故的分析处理,制定防护措施。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47、、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

48、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

49、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6回采副矿长回采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回采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回采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原

50、煤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编制采煤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每月至少协助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的

51、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0条 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安装领导小组,并进行

52、指导。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回采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回采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

53、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原煤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对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规定协助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

54、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回采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回采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4条 采煤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回采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回采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6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安装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安装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落实矿井采煤范围内通风及瓦

55、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回采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

56、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回采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回采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责接责任的事故中,回采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7掘进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悉掌握

57、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能。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部门、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度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 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

58、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 每月至少协助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其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

59、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区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

60、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事故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区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 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 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

61、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按规定协助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 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质量方案、措施,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

62、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利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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