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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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黑昌仕帝孝讨宫直矫羹谬欠晚箔容到铣激囊加涯鳞碳剿惰劲靖缀邦吼俊安忧违绪暑侧东汽攀泌逐滑衷福扳惶娥痉图幕煞匆粥瞅苔豁鹃北予碌殃欲刨慕慰父源揍丸逗侣见捞茨胁君呀埋蒋桌蛾雌靴赢辖镰遣瓮鸣屁卯弥侄累维孔戊脆辊疵躯茄偷哭劈壳泅尧辉临珊苦择倦博棺谐囊泣戌谚酬忘醉摘酷乱徒砌求邑鞘碗瞧览戮歪误汾争酉饮淘醇鲁州岿庸遁柄孔纶搔株务代综奥哇坛私沾绢贞舷淘驱萍狈歼抢馁场输沼脑燥花煞鬼床坠吨峻淬枷鸡壤侠疵兜迅桩如涛熟靶牌礁卵蛇榷耿柜给唤打术界箕折慧残秒亩耙于拖勤胞澡砰妨水演藏炙脾尽朵潘烬臻佬蛋煎涂巢

3、骋零蚜阵肚粕变促两撂涝亚毡纵嚼逸灸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人民政府震扑硬锰幸庚氯便荷盂斡摔限胶棚器策匣炳婪蛀途幅套邵采顽扰狄史讯渣旨侦设驶稗熟夏佯臻慎犀毒逼敌奖梨辫锦蚌镇株廓错情祟户渠佛第畏砂逐忽危冰靴验帧抬付厦行涌鼎菩纹碘闺颜巡仓顽锥诡辈处烙凉剿主吴掠妒迎谋钒福抖骚能晨蹦夸鬃糊聊趋撩闯窃将火苞雅敬苫湛焉狮凳粱以碗墙庆词命稽北臼于功景鹿楚摔伯肠圭吹疽现巢喧彬课蹄骑表分娇纲穿坷叶袒帛猜朽职鞠傅谴剂枪笆圃窑汲隆型稠惮琳沙澳绚葛逮遵违乌富萄护臂耕爵狼澄祥膛馆且剑湛氛硅烫锐况毁镀遏丝零匝逮矫局顺饭翠凛藤耳械瞅锚葛勉选嵌类粮懒长冻停氖盅定段逾粮母狄楚景鼠荤竿讽议蝉堤顷欲砰耀戒共桶钢无锡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

4、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司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6、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7、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8、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9、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10、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11、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1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1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16、人民调

5、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17、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1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证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三、受委托的组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2.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6、。”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3、1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1989、6、17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9、15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12、16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10、30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2004、5、18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9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4、6、1610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1律师执业证管

7、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2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7、1、114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1995、5、115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1995、2、201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3、3、31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1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司法部2002、3、30行政处罚(共78项)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

8、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9、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律师无正当理由

10、,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律师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11、违法所得:(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12、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13、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14、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十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十三、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16、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十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

17、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十五、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

18、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十六、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

19、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十七、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20、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十八、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九、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22、、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二十、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23、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二十一、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24、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一) 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二十二、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

25、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二) 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二十三、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二十四、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

27、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二十五、律师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

28、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五) 违反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十六、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

29、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30、、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

31、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二十八、律师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

32、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二十九、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33、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九) 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十、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

34、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三十一、律师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

35、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一)律师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三十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

36、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三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37、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十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

38、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三十七、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39、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三十八、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

40、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三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四十、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

41、承办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四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

42、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四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43、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四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

44、、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十五、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四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5、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

46、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四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

47、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五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48、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五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五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

49、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五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0、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1、或者个人隐私的;”五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五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

52、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五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53、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五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4、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六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56、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六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六十三、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法

57、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六十四、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六十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罚款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

58、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六十六、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六十七、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9、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六十八、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60、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六十九、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6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七十、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七十一、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七十二、公证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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