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1_英菲尼迪汽车动产质押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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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 充 协 议编号: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签署:出质人:北京运通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9号 邮 编:100176电 话:67868633 传 真:67878057法定代表人:马韶辉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负责人: 监管人: 住 所: 邮 编:电 话: 传 真: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及其车证(包括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质物”)为借款人在编号为 的短期贷款协议书项下

2、所负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2、监管人、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质权人作为托管人,委托监管人对质物履行监管职责。3、监管人与出质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车辆监管仓库(或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出质人将其所有或租赁的场地出租给监管人,监管人用于存放并监管质物。4、经监管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对质物办理入库、出库及以货赎货手续时提交相关文件的程序及方式进行详细约定。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上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并承诺信守:一、 监管仓库及监管人的职责明细如下:监管仓库名称监管品牌监管人主要职责英菲尼迪二、 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质物入库、保管及出库时,

3、质权人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均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的收发和确认工作,如使用传真机进行文件的传输,则各方均应使用下述指定的传真机号码。非指定人员和/或非指定传真机所发出的任何指令和/或文件无效。质权人和开发区支行变更指定的联系人员或指定的传真机,均应事先书面通知出质人和监管人,取得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否则无效。出质人:北京运通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朱淑玲联系电话:67868633 传真:67878057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联系人:张杰、王润、王晨曦、杨斌联系电话:67890770 传真:67890992监管人:联系人

4、: 联系电话: 传真: 注:1、 为避免异议,为完成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事宜,各方使用本条约定的传真机传真文件的传真件应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若一方上述指定人员或其信息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方;若一方内部有其他员工与上述指定人员的姓名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误解,应明确提示他方。三、 质物出质人提供的拟质押车辆仅限于:1、属于本协议第一1条约定的车辆类型;2、自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的“出厂日期”起算,至出质人向质权人申请提款并提交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之日止不超过三个月。四、 质物入库前落实事项 1、在出质人车辆入库前,出质人须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拟质押车辆的购买合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5、用缴款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汇款凭证,以证明其对拟质押车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若质权人对出质人提供的拟质押车辆的权属存有异议,则出质人应补充提供文件、或提供书面说明。若出质人提供的补充文件或书面说明仍不能证明其对拟质押车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则质权人可拒绝接受该部分拟质押车辆,并要求出质人更换其他车辆。2、拟质押车辆的权属经质权人确认后,(且在出质人车辆入库前,)出质人应就拟质押车辆办妥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应低于经质权人核定的当期拟质押车辆的价值,保险期限比拟申请授信到期日至少多半年),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开发区支行。3、此外,出质人应按照

6、质权人的要求,完成本协议提及的短期贷款协议书、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并将公证文件交质权人。公证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五、 质押车辆价值核定质押车辆入库前,由质权人负责确认并核实质押车辆价值。质权人根据出质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进口证明书核定质押车辆价值。每笔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经质权人核实的质押车辆价值的70%。六、 质物出入库的操作流程在本补充协议第三、四、五条约定事项完成后,各方应按照下述操作流程完成质物的入库:1、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交质押物清单、出质申请书和保险单,向监管人提供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7、并将质押物清单中记载的质押车辆移至指定监管仓库。2、每笔贷款发放前,出质人、监管人和质权人需共同到场核库,对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中记载的质押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编号、出厂日期、车型代码、质押车辆的底盘号,并确保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中记载的每一质押车辆的信息与质押车辆及其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一对应。完成核库后,监管人应将经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交予质权人。出质人需将质押物清单记载的质押车辆移至指定监管仓库,并向质权人提交出质申请书、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23、质权人在接受出质人提交的出质申请书和监管人提交的经确认的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后,现场核实质押车辆的底盘

8、号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一对应,确认无误后向监管人开具出质通知书。34、监管人根据出质通知书对质押车辆和货物进口证明书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现场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一式三份)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各一份,监管人留存一份。54、在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的同时,监管人还应出具入库保管凭证-仓单(一式三份),把正本交质权人,监管人和出质人各留存副本一份。65、质权人应将入库保管凭证-仓单(正本)、保险单(正本)、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办理抵质押物开户和代保管手续,通知质权人抵质押物开户编号,并出具“代保管收入凭证(第三联)”。并持货物进口证明书(正本)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9、行北京分行开发区支行营业室办理代保管手续。七、 质物保管监管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质押车辆安全,不擅自使用、处分、支配质物,根据监管要求出具质物出入库相关凭证(含入库保管凭证),建立监管日志及相关出入库台帐(含总帐和分帐)、监管质物日报表,监管质物日报表以邮件方式发给质权人,监管人每日对质押车辆物进行盘点,把盘点结果记录在监管质物库存盘点表,以备质权人查询。八、还款赎货质物出库1、出质人归还不低于赎出车辆价值70%的贷款金额,并向质权人传真 提货申请书、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2、质权人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传真给监管人公司总部。4、监管人公

10、司总部在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上加盖授权章后传真给监管人现场负责人员。5、监管人现场人员凭质权人和监管人总部加盖授权章的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解除对相关车辆质押,出质人在提货通知书(含回执)加盖授权章后办理出库。 6、出质人将提货申请书(正本)、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正本)交质权人,质权人解除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代保管交出质人指定授权人。九、 以货赎货质物出入库出质人申请以货赎货时提供的质物仅限于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且满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车辆,其经质权人核定的价值应不应低于赎出车辆价值。出质人和监管人现场人员在共同办理

11、以货赎货车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遵循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一)以货赎货入库流程1、出质人应质权人的要求按照本补充协议“车辆入库前落实事项”办理相关事宜。质权人对于车辆权属的证明可以传真件办理,并在一个月之内查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汽车随车检验单原件。2、出质人向质权人传真质押物清单、出质申请书、以货赎货(质物置换)申请书、提货申请书、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3、质权人审核后签发出质通知书、以货赎货(质物置换)入库通知书传真给监管人公司总部。4、监管人总部接到指令后通知现场人员办理新车验收入库手续,核对汽车项目(入库)清单明细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

12、,连同仓单(正本)、出质通知书回执、以货赎货入库通知书回执传真给质权人。(二)以货赎货出库流程1、质权人收到上述仓单(正本)、出质通知书回执、以货赎货入库通知书回执传真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传真给监管人公司总部。2、监管人公司总部在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上加盖授权章后传真给监管人现场负责人员。3、监管人现场人员凭质权人以及监管人总部加盖授权章的提货通知书(含回执)、汽车项目(出库)清单明细解除对相关车辆质押,出质人在提货通知书(含回执)加盖授权章后办理出库。4、质权人收到新入库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正本)、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并入

13、代保管后,方可将赎出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正本)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解除代保管交出质人。十、质物追加按照“质物以货赎货入库操作流程”办理。同时应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为追加的质物办理保险。十一、质物核查质权人负责质押车辆出入库定期核查以及日常监管,每月会同出质人、监管人核库一次。该业务项下的传真件均需留存并在一个月内补盖授权章。十二、 质押解除出质人将未归还贷款资金全部归还给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质押解除申请书,质权人向监管人出具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监管人收到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后解除对质物质押。质权人解除对入库保管凭证仓单(正本)、保险单(正本)、货物进口证明书

14、(正本)、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正本)的代保管,并交质权人。十三、预留印鉴协议各方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使用固定的公(印)章,公(印)章的样式见附件。如在相关文件上所加盖的公(印)章与附件上预留印鉴不符,则视为无效,其他各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其改正。因错误使用公(印)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错误使用公(印)章一方承担。十四、出质人承诺:出质人对所出质的车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出质的车辆不存在抵押,亦不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或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出质人应立即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车辆替代,并赔偿质权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十五、监管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致使质物流失的,监管人

15、应赔偿质权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十六、质物监管期间,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七、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监管人不得将其监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十八、本补充协议构成对监管人、出质人及质权人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短期贷款协议书、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以及车辆监管仓库(或场地)租赁协议(以下统称“原合同”)的修改及补充,原合同未经本补充协议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九、本补充协议自监管人、出质人及质权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全部清偿其对质权人在编号为 的短期贷款协议书项下所负的债务之日止失效。二十、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公章 监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章附件:预留印鉴(预留印鉴)(预留印鉴)(预留印鉴)(预留印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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