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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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公司)关于印发市(州)局(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烟人XX13号)精神,结合全市行业用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及所属各县(区)局(营销部)本次改革前的原在册正式工,在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的人员,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待岗或由于其他原因非在岗的人员。第三条 凡属于开除、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实行待岗。第四条 市局(公司)机关落聘人员由政工科负责登记,各县(区)局(营销部)落聘人员需报政工科备案,经市局(
2、公司)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即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要接受转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单位组织为辅。员工待岗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单位安排一次竞争上岗,如竞争不上,又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继续待岗,但连续待岗一年以上或累计待岗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 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第七条 待岗员工每月的生活费标准为800元。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按新岗位所对应岗级的1档确定。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待岗或由于其他原因非在岗的人员,不执行新的工资政策,仍按照原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执行,待重新上岗后再执行新工资标准。第九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各类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缴纳。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考勤制度,服从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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