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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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市农办2016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认定原则第一条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第二条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2、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三条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

3、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第二章身份认定第四条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现为XX省户籍。(二)2016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的。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第三章工龄认定第六条工龄系指农村老农民技术员曾经在基

4、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第七条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第四章认定机构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工龄补助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 ),

5、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

6、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

7、、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第十五条审批备案。设区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

8、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进行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六章补助发放第十七条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十八条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

9、16,以下简称新增到龄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 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将新增到龄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明细表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17,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18,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9,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准备好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及时领取。第二十一条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

10、,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签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核减的工龄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核减表(附件110,以下简称核减表)并提供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

11、月起停止发放工龄补助。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填写核查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工龄补助。第二十五条如需调整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工龄,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组织填写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金额调整表(附件111),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第二十七条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和农村原民办教师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

12、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第八章工作进度第二十八条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6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动员部署,宣传培训(2016年6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龄补助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了解相

13、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有关政策培训。第三十条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6年67月)。乡镇认定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6年7月底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第三十二条市级审批(2016年8月10日前)。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省级备案(2016年8月20日前)。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工龄补助办公室上报的批准名单进行备案。第三十四条补助发放(2016年9月30日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于8月底前将首批发放人员信息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第三十五条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XX省农业委员会、XX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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