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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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烟草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管理水平,不断规范统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草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改善统计环境、规范统计行为、完善统计机制、维护统计秩序,提高企业依法治统的整体水平。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统计工作归口至信息中心统一管理,设立专职信息统计员岗位,建立健全烟草内部统计

2、网络。第六条 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市局(公司)统计调查、卷烟生产经营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第七条 综合统计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定期参加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第九条 提高统计

3、数据质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严格遵守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强化数据间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提升统计部门的公信力。第十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第十一条 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考评体系,加强统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岗位调整前一般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加强数据监测预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密切关注

4、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探索建立统计数据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重点指标的统计监测,健全反映企业发展的评价指标,为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决策咨询建议。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围绕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焦点,认真研究企业、市场对统计的需求,深入开发统计资源,做好统计研究选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努力做到参谋到点子上、服务到决策上,以期满足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对统计信息的需求。第十四条 创新统计服务载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关注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跟踪苗头性、趋势性、全局性问题,完善定期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优化统计数据展示

5、平台,加强统计预警研究,不断开发统计服务新产品。第十五条 增强统计分析能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理论知识钻研,在提供统计服务产品中,注重全面与重点结合,总量和结构结合,纵向和横向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和经济数学模型,促进统计分析出精品、提档次、上水平。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卷烟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卷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第十八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

6、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要寻求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逐步采取电子文档、联网直报等形式完善统计资料上报及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地方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报表,由信息部门监督和检查;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则由信息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第二十条 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送。第二十一条 信息部门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的式样,应当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统一的报表式样按时填写并报送信息部门,由统计人员负责汇总上报。第二十三条 已报送的统计资料发现错误的,

7、应及时进行订正。第五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和本单位所需要的统计资料,统一由信息部门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并上报。第二十五条 单位各项统计资料由信息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其余各部门的原始资料,由本部门报送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第二十七条 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确认无保管价值的,应经信息部门审核,并呈报批准后,方可销毁。第六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

8、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统计岗位的人员变动时应当办妥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任统计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严禁因人员变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应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文字说明应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三十三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六章 统计纪律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三十五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应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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