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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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盖章)代理单位: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处监制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2建设单位3设计单位4勘察单位5项目地点6质量目标7工程规模8工期定额工期: 日历天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9招标方式10投标人资质要求11项目经理资质要求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条件:13投标有效期14资料费15图纸押金16投标保证金17履约担保金额18发标时间、地点年 月 日至 月 日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2、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9发控制价时间、地点年 月 日至 月 日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勘察现场时间、地点年 月 日地点:21送疑问时间、地点年 月 日地点: 22取答疑时间、地点年 月 日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3标书送达时间、地点年 月 日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4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25开标时间、地点年 月 日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投标须知(一) 总则1、工程概况 2、招标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建设工程安全生

3、产管理条例;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10其它有关法律、法规。3、招标范围及工期:3.1招标范围: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1、基础工程: ;2、主体工程: ;3、电气工程: ;4、给排水工程: ;5、采暖供热工程: ;6、通风空调工程: ;7、楼地面工程: ;8、内墙抹灰工程: ;9、外墙工程: ;10、防水工程: ;11、门窗工程: ;12、消防工程: ;13、室外管网工程: ;14、室外环境工程: ;15、玻璃幕墙工程: ;16、网架工

4、程: ;17、装饰装修工程: ; 18、设备安装工程: ;19、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0、市政工程: ;21、园林绿化工程: ;22、修缮工程: ;23、其他: 。3.2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特殊专业工程: 。3.3工期:本工程招标工期为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中标人所报工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除招标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所要求的企业资质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4.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

5、4.3投标人必须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等。投标人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的不予认可。4.4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5、勘察现场5.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勘察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无论投标人是否勘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对本招标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2投标人经

6、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勘察目的进入招标人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任何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勘察现场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它任何损失和引起的费用开支承担责任。 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也不承担这些费用。6.2招标完毕后,投标人将图纸完好无损返还招标人后,招标人将图纸押金返还投标人,否则该费用不予返还。7、实行项目班子押证制度。中标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中标人持该工程项目班子成员证书原件到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押证手续,超过五天不办理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将确定

7、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8、缴税承诺。区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必须承诺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无承诺的为废标。9、分包9.1本工程的中标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若投标人拟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分包项目的具体内容,未载明的视为不分包。同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措施和其他的基本要求。9.2对于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的特殊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与本工程中标人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成品保护费。9.3本工程的中标人将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有

8、权利和义务对另行招标的各专业工程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地管理、协调、服务,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向各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中标人负责管理协调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10、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投标人将承担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11、中标项目经理要在职在岗,认真履行职责,善始善终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已中标项目经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项目经理,必须报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新更换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12、依据关于做好援川剩余板房处

9、置工作的通知(青开建发【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临建板房能使用援川板房的必须使用援川板房,否则不予办理开工手续。13、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青开城委发【2011】23号)要求,中标施工单位在中标后三日内到开发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工程施工防污染保证书,明确运输路线、责任主体及具体承诺事项,交纳道路污染保证金。施工单位中标后七日内向城市建设局提交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已签订工程施工防污染保证书和交纳道路污染保证金的书面证明,到期不提交的,由城市建设局将其列入建设施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我区建设工程投标资格。(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

10、人在招标期间所发出的招标答疑及其它招标补充通知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章 工程规范第四章 商务标书格式一、投标报价文件二、资格证明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12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不清楚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当天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

11、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2、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本招标文件是此次招标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并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须招标人解答或澄清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疑问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后,将书面答疑发送至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都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

12、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所有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疑议,以招标人的书面解释为准。对投标人做出的推论和错误理解招标人不予负责。4、招标文件的修改4.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已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补遗书)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取得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的同时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签收记录(以传

13、真方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时,投标人应以确认书方式确认收到补遗书)。4.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补遗书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补遗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5、招标答疑5.1对于投标人的疑问,招标人将按本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答。5.2未提出投标疑问的投标人,不作为否定其获得招标答疑的理由。5.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的内容,均以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放的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

14、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6、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汉语言文字。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汉语言文字译文作为解释依据。 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

15、件中所提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3、投标文件的组成3.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组成。3.2商务标包括的内容3.2.1投标函3.2.2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2.3投标报价书3.2.4投标人施工业绩证明复印件3.2.5项目经理证书及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及简历3.2.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3.2.7其它说明投标报价书中需填写、签字、盖章的内容,投标人须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3.3技术标书包括的内容:技术标书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以

16、及施工图纸等其他技术资料为依据,经踏勘现场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3.3.1编制依据3.3.2工程概况3.3.3施工准备3.3.4施工布置3.3.5施工方案3.3.6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3.3.7工程施工计划及其说明:(1)施工进度计划(2)关键工序的进度控制点(3)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材料设备需用计划(5)劳动力需用计划3.3.8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3.3.9工期目标及保证措施3.3.10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3.3.11现场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管理3.3.12环保与环卫管理3.3.13传染性疾病防治措施3.3.14工程质量回访及保修措施3.3.15

17、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3.3.1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以上3.3.13.3.16款内容不得出现在商务标书中。否则,技术标部分不得分。4、投标文件份数及格式4.1技术标书一式 叁 份(不分正副本),商务标书一式 叁 份,其中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商务标书封面须注明正副本标识。并提供刻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磨砂面电子光盘两张(技术标和商务标刻在同一张光盘上),光盘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注明正副本标识。电子光盘内容制作成.ztb格式。电子光盘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印鉴。投标单位要保证电子光盘的质量,要保证能够打开和内容的完整,否则带来的废标结果由投标单位自己负责。4.2

18、投标文件的格式技术标书封面必须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提供的封面,目录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打印,每页28行,每行28字,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A3复印纸、5号宋体。页码从正文编起,使用5号宋体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页码不在28行内。目录不编制页码,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目录一页28行,目录格式详见封皮内侧。标书按封面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标书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人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否则,技术标书部分不得分。技术标书中不得出现修改、勘误及可以识别的记号,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识,否则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由此

19、可能造成的后果。5、投标报价5.1报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0年)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9)根据青建管字【2010】30号文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参照当期发布的青岛材价中的价格信息执行;(10)其他的相关资料。5.2报价方式(1)本次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仔细校核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漏项及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综合投标人的疑问据实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各投标人。(3)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标后不得调整。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招标人的相关要求及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21、(4)工程所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均按市场价,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定价。(5)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已充分考虑风险因素。(6)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7) 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5.3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措施项目费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3)夜间施工费;(4)二次搬运费;(5

22、)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6)脚手架费;(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8)临时设施费;(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11)施工排水、降水费;(12)垂直运输机械(13)泵送混凝土输送机械(14)总承包服务费(15)其他措施项目费5.4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格式详见第三章表四)。上述费用应按青岛市最新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不得优惠。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

23、、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在项目开工前,将全额拨付给中标单位。5.5工程价款调整(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24、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a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

2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综合单价;b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方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

26、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有发包方承担;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 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

27、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工程结算价款 工程结算价款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中标价; 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价; 工程量清单漏项增补价; 工程量清单单项工程量超出正负10%部分的调增调减价。 (11)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转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青开建发200820号)要求,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前,竣工结算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合同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6.1固定总价合同。6.2固定单价合同。6.3可调价格合同。7、投标货币本工程的投标以人民币报价。8、投标有效期8.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8.2在特殊情况

28、下,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9、投标保证金9.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9.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不符合投标要求而予以拒绝。9.3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9.3.1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9.3.2经

29、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的;9.3.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串标或其它违法行为的;9.3.4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企业业绩资料等);9.3.5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开标会的;9.3.6中标后不按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9.3.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9.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凭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合同原件、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和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即可无息返还。9.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无异议,凭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证金

30、收款收据原件和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即可无息返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部分,分别予以标明并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收。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

31、被没收。4、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5、资格证明资料的提交5.1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5.2项目经理证书副本原件。5.3其他与评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其中5.1、5.2条所列资料必须全部带齐,否则投标无效。以上资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所有资格证明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五)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1.1代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取得市级以上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业务。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应配备3人以上的项目组,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否则,不予开标。1.2投标人应

32、派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委托人携带相关证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1.3参加开标会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4开标程序:(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2)由各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派代表唱标;(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法人委托人须持法人委托书)。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

33、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投标报价部分未加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或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一个有效的。(5)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6)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7)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提供项目经理证书副本原件的或与报名时所提供项目经理不一致的(按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除外)。(8

34、)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9)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或按规定变更的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10)电子版投标文件与文字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打不开或内容不完整的。开标初审后,招标人收到的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不含3份),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此情况下本次招标即终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等各方当事人均对本次招标活动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但资料费不退回。2、评标 2.1本次评标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文) 。2.2本工程设置预算控制价

35、,预算控制价将在开标前7日内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对已领取的招标控制价文件经自行复核后,认为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的,可以在开标前3日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诉。2.3评分标准说明2.3.1评分标准执行 。2.3.2同类工程界定: 。 2.3.3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根据青建管字【2010】11号文件规定: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2.5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再平均,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备案。2.6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37、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2.7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进行修正的,应符合下列原则:2.7.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2.7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2.8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

38、性要求和条件的,其投标无效,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定标3.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3.2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居前。3.3中标结果将在青岛建筑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示3天。3.4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于 7

39、 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3.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6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于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4、保密4.1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参与开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4.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六)合同

40、的授予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2、合同将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已被确认,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综合评标分数最高,已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3、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4、中标人如不按规定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

41、履约责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6、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予解释。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

42、程: ;3、主体工程: ; 4、电气工程: ;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 8、楼地面工程: ;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

43、_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币种:_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44、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

45、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

46、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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