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生态保护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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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协会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SOCIETY OF AGRO-ECOLOGICAL PROTECTION,缩写为JSAEP。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环境监测、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生物控制、农业湿地保护、生态循环农业、农产品产地环境、有机农业、绿色食品、有机肥、绿色农药、农村能源以及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生态保护生产、经营、科研、推广与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2、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广大从事农业生态保护生产、经营、科研、推广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农业生态保护事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农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做好行业自律,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二)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全省或区域性农业生态保护发展战略、相关政策和重要措施进行决策论证,协助开展国家农业生态保护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决策论证;(三)开展项目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全省或区域性相关项目的论证、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绩效评估、验收鉴定等业务;(四)开展工程咨询与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全省或区域性的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指导会员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程咨询、项目实施、技术研发、成果应用和产品推广,接受会员单位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五)开展行业相关经验、技术和学术交流。每两年至少召开一

4、次行业经验、技术和学术交流会议或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六)开展课题研究及科技考察工作。组织承担全省性或区域性的课题调研、科技考察、科技研发和研究课题,促进科技、管理创新和行业技术进步;(八)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编辑、印刷、出版科技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及其他有关科技资料,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科技信息传播,普及农业生态保护相关科学知识; (七)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成果推广和继续教育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九)开展民间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积极发展同海外、省外农业生态保护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间的友好交往关系;(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5、(十一)反映广大农业生态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能够承担本会的权利与义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五)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企业中层以上科技与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农业生态保护工作三年以上

6、,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科技水平者;对农业生态保护有重大贡献者;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相关人士。(六)凡对本会或本专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相关人士,可聘请担任本会顾问或荣誉理事。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协会办公室根据协会章程提出审核初步意见,再提交协会理事长和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取消享有本会一切权利,并通报会内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本会会

8、员在本会所属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各单位会员单位中分布情况,按一定名额民主产生,以及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9、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为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

10、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

11、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

12、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

13、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工作人员按职责要求择优聘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14、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

15、单位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3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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