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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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 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 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 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 标及煤炭指标。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精准配置、效率 优先原则。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 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 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

2、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第六条 收储范围(一)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 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 源消费指标。(三)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C 较低效类和 D 低效率类 的设区市调减的能源消费指标。(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 整合产能腾出的煤炭指标以及发展核电 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五)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第七条 收储数量(一)国家下达能源消费指标的 30% 40%。(二)经相关方协商确定的关停、整合、压减产能等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三)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

3、评价结果为 C 较低效类和 D 低效率类的 设区市,分别调减省下达的能源消费指标年均值的 5%和 10% 。(四)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全部或部分煤炭指标,发展 核电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第八条 使用范围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 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范围包括:(一)年度省重大项目。(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三)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四)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五)其他项目。第九条 使用方式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一)依申请使

4、用: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前四款规定的项目。(二)市场竞购: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对于积极支持、 配合开展省级能耗指标收储的设区市, 优先支持其所属项目 获得依申请使用指标第十条 使用价格(一)依申请使用类1. 实行基准价格制, 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 调整。基准价格暂定为能源消费指标 200 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 150 元/ 吨。2. 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基准 价格给予不低于 20% 的优惠。(二)市场竞购类 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竞价决定。第十一条 使用数量省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总量 20% 左

5、右用于市场竞购类项目,其 他指标用于依申请使用类项目。依申请使用类单个项目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 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能耗总 量或煤炭消费量的 50% 。省政府认定属于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使用数 量可具体研究确定。第十二条 使用程序(一)依申请使用类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 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2.专家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 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 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 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 是 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

6、容形成评审意见。3. 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 10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100 万吨及以下的, 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 使用省级统筹 能源消费指标 100 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 100 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 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审核确定不予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委回复。4. 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缴纳 使用价款,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二)市场竞购类 1发布信息。用于市场竞购类的能耗指标竞购信息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 网不定期发布。

7、 竞购信息包括当次竞购的能耗指标数量、 基准价格、 参与竞价的 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依要求参与竞购。2资格评审。随机选定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竞价的项目建设 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3竞价确定。竞价当日,由能耗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依程序组织竞价,在基 准价格基础上,竞价最高的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相关指标。4指标下达。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使用价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竞价 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购能耗指标,纳入所在设区市统筹平衡。第四章 收储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使用价款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省财政

8、 厅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管理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 度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十六条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 煤炭消费压减、节能和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第十七条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安排年 度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使用指标:(一)未按时如实填报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二)不配合第三方评审机

9、构进行核查的。(三)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依申请类项目获得的煤炭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 委暂停其评审业务,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能耗指标收储、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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